強迫妻子生孩子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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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妻子生孩子犯法嗎,《民法典》規定,妻子懷孕後有權決定生與不生,丈夫不得要求賠償。男人不再對女人的生育有所有權,也不再對女人肚子裏的孩子有干涉權。強迫妻子生孩子犯法嗎。
強迫妻子生孩子犯法嗎1
生育權,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是基本人權之一,已婚夫婦有權依照國家規定自主決定生育孩子的權利。無論從生育行爲本身還是法律規定來說,生育都是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共同施行的,脫離了任何一方都無法實現生育的目的。
隨着社會的發展以及女性對於自身價值的追求,或者是爲了工作壓力,或者是爲了職業升遷,或者爲了其他,有的已婚婦女選擇了延遲生育甚至不生育。如果婦女不願意生育,任何人,包括丈夫也是不能強迫的。當然,妻子在自主決定暫時不生育時,也需要考慮到丈夫對於生育的權利。
鑑於丈夫不能強迫妻子生孩子,如果妻子一方一直不願意生育而丈夫又希望實現其生育權的話,就只能離婚,然後重新選擇願意生育的伴侶來實現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強迫妻子生孩子犯法嗎2
妻子拒絕生育,還說沒有孩子,也會陪男方白頭偕老。
但當初的承諾,終究抵不過時間的消磨,這些年,女方几次起訴離婚,這讓男方氣憤不已。他認爲,妻子違背承諾,使得自己的生育權被侵害,一紙訴狀將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
近日,重慶市潼南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因生育權而引發的精神損害賠償糾紛,並依法駁回了男方訴求。
他想要個孩子,卻被妻子拒絕
在外打工時,潼南男子李強認識了離異並帶着一女兒生活的王紅。隨着交往的增多,他倆都認爲對方是自己的意中人,便談起了戀愛。
2008年,兩人自願登記結婚,組成了一個新的三口之家。婚後,李強一直想要一個屬於他們兩人的孩子。
但是,王紅一直不願意。
後來,李強才得知,王紅做了絕育手術。他和母親曾一度要求王紅通過手術恢復生育能力,均遭到王紅拒絕。
承諾白頭偕老,卻兩次起訴要離婚
“沒有孩子,我一樣會跟你白頭偕老……”考慮到夫妻感情尚好,並且有王紅的這句承諾,李強也慢慢接受了現實,並將王紅與前夫之女視爲己出,進行撫養。
可這段感情,還是在後來的生活中被一點點消磨。
2019年、2021年,王紅兩次鬧着要離婚,並起訴到法院。法院均以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徹底破裂爲由,駁回了王紅訴求。
未生育子女,他向妻子索賠15萬
今年7月,李強也將王紅告上了法院。
他認爲,王紅背棄了當年白頭偕老的承諾,多次起訴離婚,拒絕生育還導致他至今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給他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要求王紅給付精神撫慰金1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爲,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王紅的女兒現已成年,與李強已經形成了法律上的繼父女關係,李強有權在年老以後要求其履行贍養義務,不必擔心因未生育子女而老無所養。
爲此,依法判決駁回了李強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說法
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因生育權衝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願主張其權利,即一方生育權利的實現不得妨礙另一方的生育權利。從社會分工和生理構造上來看,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義務,而且懷孕、生育和哺乳更無法由男性替代,而由女性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若在男方堅持要孩子而女方不願生育的情況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對妻子身體和意志的強制權,這將以女性人身自由的喪失和身心被摧殘爲代價。因此,更多的賦權於女性,既是對婦女的人文關懷和特殊保護,也是法律公正的體現。
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生育權,當兩個平等的權利相沖突時,其行使必然有先後,無論從何種角度出發,都應當首先保護婦女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強迫妻子生孩子犯法嗎3
自2021年開始,咱老百姓最關注的《民法典》正式生效!作爲我國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文本,它的實施意義重大。
可以說,一個人從胎兒到結束,《民法典》保護了中國人生、老、病、死的各個階段,裏面涉及到婚姻的重點部分,今天一起來看看,相信這都是大家最關心的!
男人有沒有對生育的決定權,如果妻子以自己的理由,或妻子從自身出發考慮到自身健康情況自主決定對已經懷孕的中止妊娠,這樣的情況,是否侵犯了丈夫對孩子的權利?夫妻雙方在懷孕和妊娠過程中是怎麼樣的權利和義務?其中更多的應該是夫妻的感情和家庭責任,而不是僅僅是考慮一方的感受和利益。如果妻子自主決定並實施了中止妊娠,丈夫該不該在法律上請求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夫妻家庭內部的事情”,從法律角度給出瞭解讀和處理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其中明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爲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女人的生育女人說了算,女人終於能爲肚子做主。
《民法典》規定,妻子懷孕後有權決定生與不生,丈夫不得要求賠償。這條有點意思哈,法律終於認可女人的肚子屬於女人自己,是女人身體的一部分,而不是男人傳宗接代的機器。男人不再對女人的生育有所有權,也不再對女人肚子裏的孩子有干涉權。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也規定了女方享有生育的權利,自然也包括可以選擇不生育。具體如下:
第一、公民的生育權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是與生俱來的,是先於國家和法律發生的權利。
作爲人的基本權利,生育權與其他由憲法、法律賦予的選舉權、結社權等政治權利不同,是任何時候都不能剝奪的。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男女雙方在繁衍後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二、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男女公民均享有生育權,女方享有生育權是基於人身權中的一種生命健康權,而男方享有的生育權,是基於身份權中的配偶權。
當兩種權利發生衝突時,法律會優先保護和關注的是生命健康權,而非配偶權。
第三、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婦女在生育問題上享有獨立的權利,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
這個也很人性化,不會因爲一方強勢,一方一無所有,離婚後就真的“淨身出戶”流落街頭。在離婚時,會根據當事人經濟情況,來酌情處理。但判決結果是一碼事兒,對方願不願出錢幫,那就是執行的問題了,這個我覺得挺考驗良心的。
由此可見,新的《民法典》修改後,更加科學嚴謹,也符合人們的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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