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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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標準,在一些火災事故發生之後爲了確定事故責任、發生情況等因素是需要對其進行鑑定的,而這也是法律所規定的,因此我們就需要對這一方面有一定的認識和了解。下面看看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標準。
一、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標準
1、建築結構火災後檢測初步鑑定主要工作內容:
1)結構現狀初步調查。通過肉眼觀察或使用簡單的工具確定火災後結構損傷狀況,檢查損傷破壞特徵,確定火災影響範圍,評定燒灼損傷等級。
2)查閱文件和證據資料。包括查閱火災報告、原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資料、使用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並與實際結構狀況覈對,確認文件和證據資料的準確性。
3)進行初步檢測與校覈。包括:瞭解火災起因和部位,燃燒(特別是轟、燃)的過程和時間,滅火的方法及手段,查找溫度判定證據,初步推斷溫度分佈,判斷構件損傷及危險程度。
4)提出初步鑑定結論與建議。明確火災後建築結構是否需要全部或部分拆除,對危險區和危險構件,提出安全應急措施。
5)對需要進行詳細鑑定的結構構建提出詳細鑑定建議和方案。
2、建築結構火災後詳細檢測鑑定主要工作內容有:
1)制定詳細鑑定方案。包括:研究初步鑑定結果,詳細查閱並研究相關文件資料,制定詳細調查、檢測、分析方案計劃。
2)對火災溫度、作用時間和範圍進行調查分析。包括:查閱火災撲救報告、火災調查報告,通過火場殘留物、結構表觀特徵判斷火場溫度和作用範圍;調查確定火荷載、通風條件等,必要時進行火場溫度分析計算;繪製火災過程溫度曲線及最高溫度分佈圖。
3)對結構構件現狀進行詳細檢測。包括:檢測燒灼損傷程度、材料性能劣化程度、結構及構件變形、開裂等。
4)結構分析。包括:結構作用分析、抗力分析及其他性能分析。
5)提出鑑定結論與建議。包括:評定結構可靠性等級,提出鑑定結論,提出處理意見及建議。
3、建築結構火災主要檢測的內容和方案:
1)火災作用及對構件的影響調查
2)常規測量:建築物不均勻沉降、傾斜測試;測試手段:採用水準儀、經緯儀進行不均勻沉降及傾斜的測試。通過不均勻沉降、傾斜的測試,分析房屋地基目前的安全狀況。
3)爲確定結構評級所進行的變形測量,包括鋼樑、鋼柱、檁條等;
4)鋼材硬度(強度)測試;測試手段:採用鋼材硬度儀進行測試,必要時進行取樣化學分析。
4、建築結構火災後鑑定報告:
符合《民用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292)和《工業建築可靠性鑑定標準》(GB50144)的有關規定,幷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火災概況;2)火作用調查分析結果;3)火災影響檢測分析結果;4)結構構件燒灼損傷等級評定結果。
二、施工質量鑑定
施工質量鑑定一般發生在建設單位或開發商與施工單位之間的民事糾紛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會發現或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一是施工過程中竣工驗收時由監理或建設單位技術負責人發現。二是施工單位起訴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建設單位反訴施工單位懷疑施工質量存在問題;三是房屋購買者發現有施工質量問題。
施工質量鑑定屬於現狀檢驗,鑑定人員沒有參與施工過程,無法直接對檢驗批准和分項工程做出評價。受檢測手段的限制,相當多的檢驗項目尚無法事後採用檢測方法進行復查。因而施工驗收資料是重要的鑑定依據。
問題是發生方式質量糾紛的工程項目,其方施工質量驗收常常是合格的,甚至是優良工程,如何判斷驗收資料的真實性成爲鑑定的關鍵。從工程實踐來看,如果所有驗收資料都無法採信,要鑑定一項工程完全合格幾乎是不可能的。鑑定人員在接受委託時最好讓原、被告雙方對竣工資料中沒有異議的部分加以確認,將方式質量的異議範圍儘可能縮小,並由雙方約定檢測的方法。
對於單純的施工質量鑑定應該依據國家現行規範《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及相應的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完成的施工內容,分別對分項工程、分部工程或單位工程工程鑑定,確定是否合格。
依據《施工質量驗收標準》進行施工質量鑑定時,還要注意鑑定的時效性問題。《方式質量驗收標準》沒有明確規定該標準適用於竣工後多長時間以內,一般理解應該是投入使用之前,但不少質量糾紛是在使用一段時間後發生的,更有爛尾工程因糾紛拖延了很長時間,遠遠超過正常工程從竣工到驗收的時間間隔。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了解哪些指標隨時間會發生變化。幾何量如鋼筋間距、結構構件尺寸、混凝土蜂窩等一般不隨時間變化:混凝土、鋼筋、沙漿等材料強度一般在短時間內不會有很大變化;而砌體、混凝土的裂縫。鋼筋的鏽蝕(屋蓋沒有完工、粉刷層未作)則與時間有很大的關係。
三、火災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爲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的標準還是很嚴格的,比如說火災過後鋼結構結構損傷情況、調查屋頂鋼結構構件的損傷情況等等。以上就是整理的有關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標準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爲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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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火災後建築物鑑定標準
火災後建築結構鑑定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火作用誠意細調查與檢測分析。根據火災荷載密度、可烯物特性、燃燒環境、燃燒條件、燃燒規律,分析區域火災溫度一時間曲線,並與初步判斷相結合,提出用於詳細檢測鑑定的各區域的火災溫度一時間曲線,也可以根據材料微觀特徵判斷受火溫度。
2、結構構件專項檢測分析。根據詳細鑑定的 需要作受火與未受火結構的材質性能、結構變形節點連接、結構構件承載能力等專項檢測分析。
3、結構分析與構件校覈。根據火結構的才質特性、幾何參數、受力特徵進行結構分娩析計算和構件校覈分析,確定結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構件詳細鑑定評級。根據結構分析計算和構件校覈分析結果,對結構構件的詳細鑑定評組。
二、火災後建築物鑑定報告的內容
火災後建築結構檢測鑑定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1、建築、結構和火災概況
2、鑑定的目的,內容、範圍和依據。
3、調查、檢測、分析的結果(包括火災作用和火災影響調查檢測分析結果)
4、結構構件燒灼損傷後的評定等級。
5、火災後建築後的檢測鑑定結論和建議。
三、火災鑑定部門
是消防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部第108號令發佈《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適用於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事故。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一些特殊火災要由國務院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裝修材料的防火等級分爲六個。
目前防火材料等級主要有6個
1.A 級:不燃性建築材料,幾乎不發生燃燒的材料。
2.A1級:不燃,不起明火。
3.A2級:不燃,要測量煙,要合格。
4.B1級:難燃性建築材料。難燃類材料有較好的阻燃作用,其在空氣中遇明火或在高溫作用下難起火,不易很快發生蔓延,且當火源移開後燃燒立即停止。
5.B2級:可燃性建築材料。可燃類材料有一定的阻燃作用,在空氣中遇明火或在高溫作用下會立即起火燃燒,易導致火災的蔓延,如木柱、木屋架、木樑、木樓梯等。
6.B3級:易燃性建築材料,無任何阻燃效果,極易燃燒,火災危險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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