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一級的鑑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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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一級的鑑定標準,在法律上對於人們的生命健康權都是十分的重視的,對他人一旦造成人身損害,公安機關就會對受害者進行人身傷害鑑定,賠償根據不同的傷殘情況來決定的。以下是關於輕傷一級的鑑定標準內容分享。
輕傷一級的鑑定標準1
一、一級輕傷鑑定標準
頭頸部損傷
第五條 帽狀腱膜下血腫;
頭皮撕脫傷面積達20平方釐米(兒童達10平方釐米);頭皮外傷性缺損面積達10平方釐米(兒童達5平方釐米)。
第六條 頭皮銳器創口累計長度達8釐米,兒童達6釐米;鈍器創口累計長度達6釐米,兒童達4釐米。
第七條 顱骨單純性骨折。
第八條 頭部損傷確證出現短暫的意識障礙和近事遺忘。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爲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視野輕度缺損;
(六)外傷性斜視。
第十條 鼻損傷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線形骨折伴有明顯移位的;
(二)鼻損傷明顯影響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條 耳損傷
(一)耳廓損傷至明顯變形;一側耳廓缺損達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兩側耳廓缺損累計達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傷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損傷致外耳道狹窄;
(四)耳損傷造成一耳聽力減退達41分貝,兩耳聽力減退達30分貝。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脫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三條 顴骨骨折或者上、下頜骨骨折;顳下頜關節損傷至張口度(上下切牙切緣間距)小於3釐米。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條 頸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5釐米或者累計創口長度達8釐米。
未達到上款規定但有運動功能障礙的。
第十八條 頸部損傷出現窒息徵象的。
第十九條 頸部損傷及甲狀腺、咽喉、氣管或者食管的。
二、傷殘待遇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輕傷一級的鑑定標準2
一、輕傷一級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適用緩刑的條件有三: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法院認爲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其三是罪犯不屬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輕傷一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同時符合適用緩刑的其他條件則有可能判緩刑。
二、緩刑人員就業有什麼限制嗎
緩刑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工作,在刑法對緩刑的規定中,沒有限制緩刑人員繼續工作。《刑法》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緩刑期間可以做的工作: 緩刑除了黨政領導職務、參軍、大公司的領導等法律不允許,其餘工作通常可以做,原來有單位的甚至可以保留身份。
三、緩刑要符合什麼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爲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輕傷一級的'鑑定標準3
一、輕傷鑑定標準有幾個等級
(一)輕傷分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 於發佈<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的公告》,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三)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四)如鑑定爲輕傷或重傷,行爲人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輕傷害案件
輕傷害案件並不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單獨的案件類型,它實際上是故意傷害案件中的一部分。故意傷害行爲可能造成的傷害結果有四種:輕微傷、輕傷、重傷、死亡。
造成輕微傷一般僅僅是民事上的侵權行爲而不作爲犯罪論處,因此故意傷害罪以造成輕傷爲起點。我們這裏討論的“輕傷害案件”是指行爲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傷情達到《人體輕傷鑑定標準》中輕傷標準的故意傷害案件。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款應是針對造成輕傷後果的故意傷害行爲的處罰,也就是說輕傷害案件一般判處較輕的刑罰。另外根據刑訴法及解釋,輕傷害案件的被害人因其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所以,在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情況下,輕傷害案件的審理不僅要對案件刑事部分進行判處,還要對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處。
三、輕傷重傷怎麼界定
根據我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了人體損傷程度鑑定的原則、方法、內容和等級劃分。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可知我國將傷害分爲了三級:重傷、輕傷、輕微傷。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輕微傷: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鑑定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爲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鑑定。
對於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爲主,損傷的後果爲輔,綜合鑑定。
對於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爲鑑定依據的,鑑定時應以損傷的後果爲主,損傷當時傷情爲輔,綜合鑑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鑑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傷後即可進行鑑定;以損傷所致的併發症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爲主要鑑定依據的,在損傷90日後進行鑑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須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說明,必要時應進行復檢並予以補充鑑定。
疑難、複雜的損傷,在臨牀治療終結或者傷情穩定後進行鑑定。
我國對於故意傷害案件中的傷情鑑定要求相當嚴格,一般的傷情鑑定由公安機關內部的法醫部門進行鑑定,如果案件需要,也可以聘請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但需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鑑定聘請書》,送達被聘請人。
輕傷鑑定標準等級: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可視具體情況鑑定,輕傷等級劃爲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輕傷鑑定標準有幾個等級,找法網小編爲大家介紹到這裏,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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