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判刑的人又被起訴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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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判刑的人又被起訴了怎麼辦,人已經被判刑了,正在服刑中,但是一開始沒被發現的犯過的錯導致又被起訴了是可以存在的嗎?有些案件仍然可以進行刑事和解,但這也得看雙方是否願意法律是否允許,瞭解已經判刑的人又被起訴了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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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法院不會受理的。二審判決生效就是終審判決,申訴不影響判決生效,你申請法院執行已生效判決。終審是法院對案件的最後一級審判。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審案件,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案件,都是終審,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已經判刑的人又被起訴了怎麼辦

已經判完刑,還有十天上訴期,如果上訴期滿後沒有上訴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上訴期限上訴,說明判決沒有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判決生效後,刑期在一年以上的送交監獄執行,刑期一年以下的留在看守所服刑。

一般都是送交就近的監獄,但也有例外,由省【監】獄管理局決定。

減刑主要有兩方面條件:一是形式條件。即已在監獄執行一年以上,兩次減刑間隔一年以上等等。二是實質條件。即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立功表現,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坐牢是當事人承擔刑事責任,而欠款公司起訴的目的是要當事人承擔償還欠款的民事責任,兩者不衝突。再次被判刑就應該不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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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的人又被告了還能出庭嗎

如果民事案件的被告屬於服刑人員,人民法院則應當到服刑的監獄開庭審理案件,不能缺席判決。

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爲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已經判刑的人又被起訴了怎麼辦 第2張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衆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覈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覈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 其他組織的,覈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對於訴訟代理人應當查明其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覈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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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七十九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被判刑再被別人起訴怎麼辦

被判刑再被別人起訴,當事人需要積極應訴,然後執行法院的判決即可。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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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被判刑再被別人起訴,當事人需要積極應訴,然後執行法院的判決即可。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第二百五十九條 執行的依據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覈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第二百六十條 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執行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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