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撫養費有什麼弊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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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撫養費有什麼弊端嗎,感情不和的話,很多人就會選擇離婚,在離婚以後,對於子女的撫養也還是存在的,一般來說都是有一方需要給撫養費的,下面分享自願放棄撫養費有什麼弊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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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撫養孩子一方自願放棄撫養費的,原則上後續不能向對方主張,索要撫養費。

2、除非後續孩子的生活學習難以爲繼,否則不能起訴維權,討要撫養費

一、判決放棄撫養費反悔可不可以?

可以的,應與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對方是否需要支付撫養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自願放棄撫養費有什麼弊端嗎

二、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怎樣的?

父母離婚時,離婚子女的撫養費需要考慮什麼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

對於離婚子女撫養費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判決,對於在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一線城市,具體數額原則掌握在800~2000元/月。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對於高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高於上述幅度的,可突破上述幅度,如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超過3000元/月。

(3)對於低收入的。按照上述比例計算低於上述的幅度的,如有較多其他財產的,可不按上述比例而按上述幅度判決,以維護子女的合法權益;如財產不多或無財產的,結合撫養人的撫養能力,可不按上述比例而低於上述幅度判決,以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4)對於無收入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養費。如具有勞動能力的,原則上應支付子女撫養費,因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不能因暫時無收入而免除其義務,應保障子女的最低生活水平。

(5)對於子女患重病、出國讀書(須經雙方同意)等特殊情況,可超過上述幅度判決。

養育子女書爲人父母應盡的義務,即使達成協議不再支付撫養費,也並不意味着與孩子之間的責任義務關係走向中止,血緣關係依然存在,法律關係也是如此。所以如果自願放棄撫養費反悔的話,就要重新支付撫養費,來盡一下父母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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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可以自願放棄撫養費嗎

如果雙方當事人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可以對撫養費作出處分的,可以主張撫養費,也可以放棄撫養費。

放棄行爲產生的原因分析

在離婚糾紛案件審理中,一方放棄另一方應負擔的子女撫養費主要有以下原因:對於放棄方而言:

1、爲達離婚目的而作出的一種妥協;

2、爲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作出的一種讓步;

3、爲徹底斷絕將來再與對方發生來往;

4、爲不讓對方探視小孩。對於被放棄者而言:

經濟上負擔不起;

認爲不應該給,這種觀點在農村尤其普遍,一般是女方認爲子女既然給男方撫養了,男方就應承擔起撫養子女的義務,而自己沒得到子女還要出錢撫養,被認爲是不公平;

不想給,夫妻反目成仇,認爲給了撫養費就是對方得了利益,撫養費成了抱負對方的手段。對於法院而言:

希望雙方作出妥協,使案件能夠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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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少案件的執行。

從以上原因分析可以看出,各方在作出放棄子女撫養費的'初忠都是從自身利益着想,而未站在子女的角度考慮,都有涉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之疑。

放棄行爲的法律依據

目前,我國涉及父母協商給付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條文主要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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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提出放棄孩子撫養費以後是否能要回

可以的。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子女有正當理由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對方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增加撫養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應另行起訴。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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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女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女方不履行撫育義務,針對此情況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法院進入強制程序時,一般需要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根據執行工作規定第十九條,對已發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制裁決定書,可由審判庭移送執行機構執行。

也就是說對具有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內容的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不經申請,由法院依職權直接進入強制執行程。強制執行的辦法:

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是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是指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

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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