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包含學費和醫療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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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包含學費和醫療費嗎,人與人之間都是存在着矛盾的,特別是夫妻之間,如果夫妻緣盡,他們自然也會半路分手。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商議很多事情,以下了解撫養費包含學費和醫療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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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包括的,一直都有這方面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哪些人可以不必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規定,一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標準支付撫養費時,可以請求不付或減少原定子女撫養費給付數額:

1、一方因工資或收入減少;

2、一方因病或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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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方因服刑等其他原因沒有經濟收入的。如一方患病,其工資或收入,用於治病,維持自己生存,已經很困難了。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請求免除子女撫養費了。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達到使原定撫養費標準,不能給付或不能全部給付時,才能提出不付或減少給付數額的請求。如果雖有上述情形,但仍有能力按原定標準給付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獲得支持。如有的原工資很高或有鉅額收入,後來工資或收入雖有減少,但仍有足夠能力支付原定子女撫養費的,其要求不付或少付子女撫養費的請求,不能支持。

撫養費包括學費嗎?其中包括了學費,雖然說孩子未成年之前,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但是在父母年老之後,孩子自然也有贍養老人的責任,一旦孩子不願意贍養老人的話,老人都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當然,贍養老人的費用計算方式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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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費包括學費。《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1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一,子女可在一定情形下,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爲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第二,子女撫養費應當包括教育費。《<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保證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是《教育法》規定的爲人父母者應盡的法定義務,既然法律規定子女接受教育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那麼父母就應當負擔子女必要的教育費。

第三,父母應負擔的子女教育費僅指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一般費用。《<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子女上大專及本科院校的費用很高,考慮到各種實際情況,法律將尚在校就讀的學歷限定在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以此作爲父母的法定義務,而上大專及本科院校的費用不是必須由父母支付的,是否支付完全取決於父母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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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是子女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父母需要支付的也是一般的教育費用。如果一方擅自讓子女上學費昂貴的一些“貴族學校”、重點學校等,另一方不同意支付昂貴的學費或所謂的“擇校費”等,一方請求另一方支付這些費用的訴訟請求將無法得到支持。需要說明的是,父母不支付高中以上學歷的費用和其它非一般的教育費不是絕對的,關鍵是要看父母的態度,只要父母願意支付,法律將不作干涉。

第四,子女撫養費一般給付至18週歲時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此規定與法定的公民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概念相對應。我國《民法通則》第十一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根據法律規定,子女只要具備了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就應該靠自己的勞動收入去自立於社會,父母不再對子女具有法定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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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撫養費含有醫療和教育費的嗎?

撫養費是包含醫療費和教育費。

依據:《民法典》(2021.1.1生效)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撫養費”,顧名思義,是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所必須的費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內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民法典》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夫妻離婚後,子女無論隨父方還是隨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關係不因夫妻離婚而改變。

子女撫養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其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之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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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

法律已有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寫得很清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爲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換句話說,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週歲時止。子女年滿18週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那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對於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起生活費、教育費。

有人可能對撫養費的理解就是認爲只包括孩子的衣食住行,醫療費和教育費的這一塊要另算,其實並非如此的,夫妻雙方當初在協商撫養費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時候都要考慮到綜合性開銷的。所以,在孩子成長的適當的時機有些人會要求另一半增加撫養費,這也可以理解,比如孩子突然生病,這也不是人爲可以控制的。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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