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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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撫養費一般應當至少包括教育費、生活費和醫療費等,而且撫養費現在每一年都是會上漲的,小編和大家一起來看看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的相關資料。

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1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

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兩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週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佔絕大多數。從上面內容可知,未實際撫養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會直接影響到子女撫養費的計算標準。

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2

案件回放

王靜(化名)與張磊(化名)婚後生育一女果果,後因雙方感情不和協議離婚,果果與母親王靜一起生活,張磊每月給付撫養費1500元。隨着孩子的成長,花費逐漸增多,王靜把孩子送到學費昂貴的私立幼兒園,並給孩子報了英語班、舞蹈班等興趣班,因此她要求前夫張磊每月提高給付撫養費數額。但張磊表示,當時離婚的主要原因就是雙方經濟差距較大,王靜家境較好,自己家庭條件差,每月收入8000元左右,無法承擔高昂的撫養費用,同時表示女兒可到普通公立幼兒園就學,但是王靜堅決不同意。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王靜以果果的名義將張磊訴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學費、補習班、生活費等各項費用的一半共計1萬元。

法院在審理時查明,果果在私立幼兒園每年學費8萬元,報英語補習班、舞蹈特長班分別花費2萬元,而張磊的年總收入不到10萬元,最終法院判決他每月支付果果撫養費2500元直至孩子18週歲爲止。

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 第2張

撫養費給付內容及方式

撫養費包括孩子的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隨着人們對教育的日趨重視,教育費用佔據很大的份額,甚至超過日常生活費支出。在離婚時,除生活費外,撫養子女的一方要充分考慮教育費和醫療費來協商確定撫養費數額。

對於撫養費的給付方式,雙方協商一致後可通過每月、每季度、每年、一次性等方式來定期支付。如果無法協商一致,法院一般判決按月支付,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會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撫養費給付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對於撫養費的數額,雙方本着最大程度有利於子女原則可協商確定,經濟條件較好的一方可自願負擔較多費用,生活困難一方可適當少承擔。

對於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且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從上述案例來看,張磊平均月總收入8000餘元,法院按照其收入的比例確認每月撫養費爲2500元。王靜不得以私立幼兒園學費高爲由要求張磊支付超過合理必要的撫養費用,但當張磊收入顯著提高時,王靜可以果果的名義再次起訴要求對方調高撫養費數額。

撫養費給付的期限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一般截至子女十八週歲。超過十八週歲,父母沒有法定的撫養義務,父母基於情感上的考慮通常會自願承擔子女在大學期間的學費、生活費,但是子女起訴要求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大學期間的撫養費,法院不予支持。

還有兩種例外情形,子女超過十八週歲,父母仍需履行撫養義務,一是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二是子女非主觀原因(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無法維持正常生活。如孩子先天性腦癱生活無法自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在孩子十八歲後仍有義務支付撫養費。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現有規定,高校在讀成年子女不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不享有向父母主張撫養費的權利。相關規定的立法初衷是藉助法律的制約來培養青年獨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意識,促使青年在競爭日益激烈的社會中得以立足。法官提醒,目前,大多數在讀大學生雖已成年,但教育費、生活費仍由父母承擔。雖然父母仍將此視爲自己的責任,但這僅僅是父母的道德選擇,而非法定義務。

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3

一、小孩撫養費標準一月多少錢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一、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根據《子女撫養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人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人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人的50%。

(2)無固定收人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人或同行業平均收人,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數額的變更情形

《婚姻法》第37條第2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可見,子女的撫養費可以變更。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離婚兒童撫養費標準 第3張

子女可以根據需要提出增加撫養費,給付的父或母也可以根據實際負擔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父母要求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給付義務的情況一般有:

(1)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於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勞動教養,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首先要看家庭的情況是怎樣的,要是父母收入高、當地的消費也高,那最終確定的撫養費數額自然就要高一些。而一般在離婚的時候確定了撫養費數額的,之後也是有機會進行變更,就包括對撫養費增加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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