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糾紛怎麼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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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糾紛怎麼起訴,在我國符合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的,與合法登記的婚姻同等對待,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具有夫妻的身份,當事人之前的財產分割糾紛可以起訴處理。下面是夫妻財產糾紛怎麼起訴。
夫妻財產糾紛怎麼起訴1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法律條款基本在這,不理解的可以詢問.
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因此,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時,一般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產處理;
5、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等原則處理。
當要結束同居關係時,財產怎麼樣分割: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爲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
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離婚時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分割:
1、共同協商原則。
離婚案件先予協商和解是必經程序,是婚姻家庭案件所特有的。按照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6條規定的二類情形的處理方法,也是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進行的。
即雙方應將是否同意將出資額轉讓與否,轉讓份額達成一致,還要將轉讓價格一事達成共識,只有這樣才能進行下一步——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另外如前所述,基於股權價值的不穩定性,依據某一時點進行評估作價勢必與股權價值相悖。
並且在婚姻中“複合股權”(有的學者這樣稱呼)這種股權性質的要求,硬性判決股權歸夫妻一人享有給對方補償,不但給股東壓力或履行不能,也喪失和剝奪夫妻共同財產在投資時所企盼的永久投資收益的目的性。
2、離婚案件股權分割問題,補償或股權取得應由夫妻雙方明確表示,不易法院過多幹預。
如前所述由於股東配偶享有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也就是準共有股權故在離婚分割股權時,股東配偶有選擇加入股東的權利,這種權利的.行使障礙只能是其他股東不允許轉讓併購買,或者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的,審判機關不應剝奪。
可筆者同樣注意到在現行的公司法律中,股東配偶的選擇加入權一樣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如果不允許判令身爲股東一方補償給另一方價款確係保護了股東配偶的權利,但是如果其他股東不認可仍是無濟於事,最後還是導致股權無法取得。
只不過變相從其他股東那裏取得補償,從某種程度上更沒有保護有限責任公司人員組成穩定。這就是公司法中對於股權轉讓的侷限性,這種侷限性註定對於婚姻案件中非股東一方共有權保護不足。
對於財產分割首先夫妻其中一方向所在其所居住的地方提起相關訴訟提交相關的起訴書。然後在通過蒐集相關證據,等候開庭。期間可以聘請相關律師。然後通過在法庭上向法官訴訟自己所請求的內容。法官在根據實際狀況來進行決定。
夫妻財產糾紛怎麼起訴2
怎麼提起離婚財產糾紛訴訟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08年4月1日起實施)規定的案由爲“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序列爲12)。離婚後財產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同時,包括離婚後一方發現未分割的其他財產糾紛。
離婚後財產糾紛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
離婚有兩種形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自願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登記離婚。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達不成離婚協議,通過向法院訴訟解除婚姻關係。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後產生的財產糾紛可以向法院直接訴訟的情形是不一樣的,下面分別討論。
(一)登記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的情形有: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給付財產和相關款項的
婚姻當事人離婚後,一方拒不履行離婚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離婚協議給付另一方財產或者相關款項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離婚協議的效力,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
2、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爲的
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爲,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經過法院審理,另一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沒有脅迫、欺詐等行爲的,則會維持離婚協議的效力。一方認爲在簽訂離婚協議時顯失公平或者重大誤解,而訴訟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的,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由於某種情況沒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財產。
4、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訴訟離婚後,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的情形:
1、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
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
訴訟離婚中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發現後可以直接向法院訴訟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3、離婚判決書、調解書表明某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
在訴訟離婚時,因證據的原因,法院沒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表明這些財產有證據後可以另案再訴的,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後發現了證明夫妻共同財產存在的證據,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這些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
離婚後財產糾紛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訴,只能申請再審的情形是指訴訟離婚後,一些財產糾紛不能再行向法院訴訟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的情況
1、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但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中未處理的財產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財產,可能是由於法院認爲沒有證據或者其他原因在判決時未涉及到這些財產,或者是法院在調解時未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調解,調解書中未處理這些財產。
離婚後,雙方當事人對這些財產不能達成協議,發生糾紛的只能申請法院對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部分再審,以糾正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的錯誤。這是因爲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
這些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已經提及到,原審法院對這些財產應當進行處理,如果沒有處理、或者處理不當都屬於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問題,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的程序予以解決,而不能再行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
訴訟離婚後,一方對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不服的,只能向法院申請再審,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對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財產,當事人已經喪失了訴權,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只能行使申訴權,對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再審。
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訴訟時效
1、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自約定履行到期之次日起起算。
2、在離婚時未涉及到的財產,訴訟時效爲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3、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製造債務侵吞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爲兩年,自發現之次日起起算。
4、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方有脅迫、欺詐等行爲,訴訟時效爲一年,自離婚之次日起起算。
5、不服生效的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時效爲兩年,自判決書、調解書生效之次日起起算。
提起離婚後財產糾紛訴訟時應注意的事項
1、首先要審查涉案的財產是否在離婚訴訟中處理過,如果處理過,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訴應認真審查,盲目向法院起訴,往往面臨着被駁回起訴的風險。
2、其次,應考慮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如果超過訴訟時效,會喪失勝訴權,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可能性較大。
3、要審查證據,蒐集的證據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條,是否能夠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否則,面臨着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風險。
離婚財產糾紛訴訟費是多少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後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爲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徵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徵收,即標的×4%+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徵收,即標的×3%+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徵收,即標的×2%+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徵收,即標的×1.5%+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徵收,即標的×1%+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徵收,即標的×0.5%+10010元。
夫妻財產糾紛怎麼起訴3
一、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糾紛如何起訴
1、準備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糾紛的相關證據材料;
2、撰寫起訴狀,起訴狀要包含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並按照被告的人數提交起訴狀的副本;
3、被告在接到起訴狀副本的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副本;
4、到被告住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立案,並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5、等待法院的通知,按時到庭參加訴訟;
6、雙方在接到民事判決書後,如不服判決的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糾紛起訴書中必須寫些什麼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3、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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