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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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標準,如果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是需要對患者及其家屬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醫療事故是普通的民事糾紛,其賠償標準是有法律的依據的,主要是根據患者的實際損失來確定。那麼來看看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標準1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醫療事故按照以下標準賠償: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六)殘疾用具費: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標準2
一、發生醫療事故怎麼進行賠償?
發生醫療事故可以是協商、訴訟等方式。
(一)雙方協商:對於中小型醫療機構,在過錯明顯的時候,對構成醫療事故無爭議時,爭取通過協商解決。對於大型醫療機構,協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對不大。
(二)行政處理:申請醫療行政部門調解,如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爭議,則主動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在鑑定結論作出後,可以協商或由醫療行政部門主持調解。
1、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程序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2、當事人委託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
醫患雙方合意共同書面委託醫方所在地的區或縣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初次鑑定或省、直轄市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再次鑑定;雙方不能合意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由其審覈後移交有關醫學會組織鑑定。
3、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行政複議程序
當事人爲謀求重新鑑定而提起。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有對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中鑑定專家資格、執業類別、鑑定程序三方面進行具體行政審覈。如對具體行政審覈意見不服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複議。
4、醫療行政訴訟程序
當事人爲謀求重新鑑定而提起。對行政複議不服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中的具體行政審覈意見。
5、醫療刑事訴訟程序對比醫學圖片看看你的症狀。不過有問題還得找醫生。
對醫護人員涉嫌醫療事故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門提請啓動刑事訴訟程序。
(三)訴訟:在案情許可的情況下,儘量以人身損害的其他各種案由立案。這關係到案件的法律適用和當事人的最大利益。
1、起訴時應注意的問題
訴訟請求留有餘地:醫療損害涉及的經濟賠償範圍中有許多項目包括傷殘補助費、營養、護理期限、休息期限、醫療依賴期限及費用等需要鑑定後方可確定,代理律師應根據鑑定結果適時增加訴訟請求。
遞交訴狀時應一併提交證據保全申請、證據目錄、經濟損失賠償計算依據、相關司法鑑定申請。
對代理患方的律師,這些步驟是不可或缺的。其中證據保全申請主要是針對訴前無法查閱或複製的主觀病歷(包括死亡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2、當事人舉證責任分配
A、醫療機構舉證責任
代理醫方的律師首當確認醫患關係發生且未超過訴訟時效,而後決定在舉證期限內主動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申請,證明醫方無過失行爲或過失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無因果關係,以免發生舉證不能。
二、醫療糾紛發生後,患者及其親屬按以下程序進行處理:
(一)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院醫務科聯繫、投訴,要求複印診療病歷,並會同醫院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
(二)雙方可自行協商或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也可通過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處理。
(三)如協商或調解不成,則可向醫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四)進入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程序後,患方應向專家小組提交書面陳述。
(五)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患者或者是醫院都希望造成該醫療事故的責任主體支付經濟賠償金,也即醫療事故發生之後,並非一定就是由醫院需要支付,對於患者不配合醫院治療計劃的,此時有可能是由患者來支付該醫療糾紛的賠償費用。
醫療事故怎麼賠償標準3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第五十一條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第五十二條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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