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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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導致一個家庭破碎的因素有很多,女方出軌就是一種破碎的方式,很多男性在女方出軌生子後都希望能獲得一些賠償。一起來看看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吧。

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1

沒有女方出軌生子的賠償標準,離婚的時候可以依據此提出損害賠償,由雙方協商或者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女人出軌能原諒嗎

一、堅決分離。

儘管有人會說,老婆出軌肯定有一定的原因,不僅僅是老婆一個人的問題,但有時候出軌也是出軌,出軌就是對婚姻不忠誠,對丈夫不忠。還有一些老婆爲了追求一時的刺激和快感而出軌,她們沒有顧及家庭,也沒有考慮這樣做會對丈夫造成多大的傷害。因此,如果丈夫是無法接受老婆出軌而感到很傷自尊心並侮辱了婚姻,那麼可以選擇果斷地離婚,即使有再深的感情,也不應該作踐自己,該離婚的時候還是要選擇離婚。

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

二、選擇離開。

起初發現自己的老婆出軌,那麼丈夫肯定會很生氣,也會不知道該怎麼辦,然後你可以選擇先離開,等過了一段時間你想清楚了,再做下一件事。這段時間不建議你們倆再住一段時間,因爲生氣會使你們做一些不理智的事情,而且你會覺得和自己的老婆呆在同一個地方會很不舒服。因此,如果你不知道該分手還是挽留自己的老婆,你可以先跟自己的老婆分開一段時間,這樣你纔能有充足的時間來考慮問題。

三、竭力挽回。

假如你在發現自己的老婆出軌後,發現她出軌的主要原因是因爲你的一些錯誤,而你對自己的老婆仍然有很深的感情,你無法擺脫這些感情,你可以選擇繼續和自己的老婆生活。當老婆出軌被你發現後,有時老婆可能會選擇提出離婚,而老婆自己也想追求更好的感情,因此你應該採取一些行動來挽回她,讓她難堪地提出離婚,這樣才能讓她對婚姻更加滿意。

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2

證明女方出軌的證據

1、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收集保證書、悔過書、承諾書等證據。

2、選擇報警,警方的筆錄是有力的證據。

3、收集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證據力會得到提升。

4、合法手段收集到的照片和影視資料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 第2張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3

女方出軌要什麼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如果對方嫖的娼,通常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可作爲證據。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爲宜。

5、抓獲有超過普通朋友關係的行爲舉止(如:擁抱、親吻等),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6、捉姦在牀,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來取得證據。

離婚訴訟的一般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關於離婚常見的誤區

第一、“先離婚就會吃虧”也是很多人固有的思想

好多人都是這麼想的,我們在進行諮詢時也聽過類似的說法,夫妻雙方在案件中地位平等,離婚時,法院首先會分清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 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因此,先起訴不等於一定能判離,更不等於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繫。

女方出軌生子賠償標準 第3張

第二、關於彩禮的問題,也是中雙方所爭執的問題

有些地方有結婚前 男方送給女方見面禮的風俗習慣,離婚後,有些男方當事人就認爲送見面禮的目的在於和女方結婚,既然很快又離婚,見面禮就失去實際意義而理應返還給男方。法院在審理時,對女方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如果雙方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男方生活困難,會判決女方酌情返還給男方財產。法院對女方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則按贈與處理。而法律規定贈與一經成立,贈與人不得要求返還,因此離婚案件的見面禮一般都是不會返還的。

第三、關於“青春損失費”和“財產轉移”等財產的相關問題也是產生誤區的地方

有的女性婚姻當事人認爲,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婚損害賠償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賠償。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爲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而少分財產。因此轉移財產必須慎重,手段應當“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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