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本文已影響1.14W人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在生活當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夫妻離婚,大部分原因是因爲異地,肯定會對夫妻感情造成影響,長此以往就有可能導致夫妻離婚,下面小編整理了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1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如下: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書副本;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2

一、異地訴訟離婚程序的具體步驟

(1)起草起訴狀;(可以請律師代】寫);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第2張

二、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

判決准予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和感情是否破裂是判決離婚或不準離婚的界限。

(1)認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礎;看婚後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的可能。

(2)法定離婚的情形:婚姻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除上述情形外,可結合198】9年最高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爲夫妻感情確已婚破裂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3

一、可以異地訴訟離婚嗎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被告一方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雙方均被註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均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也就說如果符合以上條件是可以在異地訴訟離婚的。

女方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第3張

二、異地起訴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異地起訴離婚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起訴離婚所需材料:

1、起訴書兩份;

2、結婚證複印件;

3、身份證複印件;

4、婚姻關係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5、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6、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7、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8、雙方經濟收入、銀行存款、股權、股票、單位集資證明等證明材料;

9、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10、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爲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11、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家庭暴力和對方有過錯的也要提供相應證據,比如醫院病例、居委會或110出警記錄、鄰居證言、錄音錄像、短信等。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