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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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婦女和小孩可以說是這個社會上的弱勢羣體了,人們經常可以在一些社會新聞上看到關於女性受害的消息,所以女生們都要利用法律好好的保護自己,下面是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1
一、性騷 擾的禁止權
以下是性 騷擾行爲和承擔責任的規定。
《民法典》第1010條: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爲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 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 擾 。
二、婚姻的撤銷權
以下是無效、脅迫的兩種婚姻撤銷權。
《民法典》第1053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2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爲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民法典》第1054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離婚冷靜權
以下是行政登記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感情破裂離婚權
以下是離婚法定條件和訴訟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五、夫妻共同的財產權
1、婚前財產:《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一方的財產:《民法典》第1063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3、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4、分割財產:《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六、幼兒的撫養權
以下規定把不滿兩週歲孩子歸爲母親直接撫養。
《民法典》第1084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七、無過錯的索賠權
以下把無過錯方列爲有損害索賠權。
《民法典》第1091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八、夫妻共同債務的區分權
以下分別明確夫妻的共同債務的界定。
《民法典》第1065條: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爲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2
一是保護婚姻平等。我國《民法典》第1050條及第1055條規定,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平等。摒棄了以往婚姻中以男方爲主的傳統觀念,保護了婦女在家庭中的權益。
二是保障婦女孕期權益。從生理角度來看,女方客觀上承擔着孕育下一代的“任務”,在孕期這一特殊時期相較於男性就處於弱勢。因此,我國《民法典》就婦女孕期相應家庭權益保障作出一些規定。如《民法典》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這一規定爲孕期婦女提供足夠的緩衝時間去面對或解決家庭可能存在的矛盾,同時也爲家庭成員提供充足的溝通時間,以實現小家維穩、社會和諧。
三是維護婦女合法財產權利。在我國現階段情況下,婦女相比男性普遍會將更多精力放在照顧家庭和孩子上。根據這一特點,我國《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制定了儘可能保證家庭婦女權益的規定,如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
明確在離婚案件中,女性作爲家庭婦女有權利依據自身對於家庭的更多貢獻要求男性給予補償,在婚姻關係可能無法存續之時保證作爲家庭婦女一方可多得相應一部分財產,保障基本生活週轉需要。
批判家庭暴力,保護人身安全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而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以毆打、禁閉、殘害或其他手段對受害家庭成員從身體到心理等方面進行傷害的行爲。根據我國調查研究顯示,近3億家庭中有30%的已婚婦女曾遭受過家庭暴力,施暴者多爲家庭中的丈夫。我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因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表明了我國司法對家庭暴力行爲的批判態度,應該認識到婦女遭受家庭暴力不僅危害受害者自身的生理、心理健康狀況,不利於家庭和諧,而且危害社會的穩定、發展,易釀成大錯。但是,由於家暴行爲存在隱蔽性、複雜性以及受害者“家醜不可外揚”的錯誤觀念的影響,家暴行爲一般很難被發現和及時阻止。
我國自2016年3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暴法》踏出了維護婦女權益的重要一步,該部法律中已爲婦女釋明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幾種方式:
一是尋求有關單位的幫助。根據我國《反家暴法》第13條、第22條的規定,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受害婦女和其他相關主體都可以與村/居委會、婦聯、工會、殘聯等單位取得聯繫,進行投訴、反映或求助。這些相關單位在接到求助時能夠較爲便捷地提供幫助,也能以單位介入的方式更爲有效地阻止家暴實施者的家暴行爲。
《反家暴法》也規定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家暴受害者提供安全的暫時休息場所及生活必需品等。同時,對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因家暴身體受到嚴重傷害,面臨人身安全威脅或無人照料等危險狀態的,公安機關有義務通知並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署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福利機構。
這種救助家暴受害婦女的方式,能夠使其遠離施暴者,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權益,讓相關單位成爲保護婦女權益的堅實後盾,儘可能迅速、有效地脫離家庭暴力的“魔爪”。
二是尋求司法保護。我國《反家暴法》條文明確說明,家暴受害婦女及相關主體有權利在受家暴時向公安報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對於較爲輕微的暴力應以調節爲主,並對施暴者提出批評、教育;
對於較爲嚴重、可能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機關應予以偵查、立案、移送起訴,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則應按照《刑法》規定定罪量刑。給予受家暴婦女司法救助途徑體現了我國法律對婦女的關懷,促使婦女更勇敢、更及時、主動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三是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我國《反家暴法》編纂過程中專設了第四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相關制度,根據其規定,受家暴婦女在滿足“申請者是受害者本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有證據表明曾遭受家暴或面臨家暴威脅”這四個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不依附於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該制度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及基層羣衆自治組織有義務協助執行。這種制度能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築起一道屏障,將施暴人與受害人隔開,從根本上能夠有效預防家暴的發生或者再次發生,成爲受害婦女擁有依法維護自身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護身符”。
倡導男女平等,反對婦女歧視
實現男女平等是現代社會人權保障的重要標誌,但同時也是人權所面臨的重要挑戰。在我國社會中,許多婦女歧視情境存在於就業過程之中,例如男女同工不同酬、在崗位競爭時男性具有天然優勢及職場性 騷擾等
不可否認,生理上的特點決定了女性相較於男性不適合某些工作,但這不應該成爲整個行業拒絕或歧視女性的藉口。這種婦女歧視違反權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嚴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3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婦女的財產權益
1、民法典中,對女財產權益保護的規定中比較多的,包括以下的規定:
(1)、女性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害女性合法的財產權益;
(2)、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的工資、勞務等收入,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3)、規定了夫妻財產約定製度,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5)、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可以主張離婚經濟補助。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
二、女職工勞動權益有哪些
①平等就業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爲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②選擇職業的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婦女有權依照自己的意願選擇自己從事的職業。
③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婦女在向用人單位付出勞動的同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④休息休假的權利。婦女有權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時間和法定節假日。
⑤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特殊的勞動保護。
⑥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婦女有權獲得必要的職業培訓。
⑦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婦女在退休、患病、負傷、生育、失業等情形下,有權獲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享受國家和用人單位提供的各項福利待遇。
⑧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婦女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有權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⑨其他勞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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