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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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共同財產怎麼分配,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該如何分割呢?這一直是離婚時很有爭議的問題的。下面看看婚姻法共同財產怎麼分配及相關資料。
婚姻法共同財產怎麼分配1
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方法如下:
1、實物分割。就是對財產根據雙方應得份額分割財產。
2、價金分割。就是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就是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共同財產怎麼分配2
需要先分割出屬於你們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解決財產分割問題。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婚姻法》第十七條有具體規定。
相關法律知識:
如何分割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並未就上述財產的分割作出具體規定。在合夥企業中,無論是夫妻雙方同時作爲合夥人加入合夥企業,還是以一方名義出資與他人組成合夥企業,只要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與他人組成合夥企業、
在夫妻提起離婚訴訟時,夫妻間無通過約定財產製方式分割財產的’,對合夥企業中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形成的財產,人民法院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對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企業合夥人的,對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而形成財產的分割可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合夥企業中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夫妻之間互相轉讓合夥企業財產中財產份額時,法院可作爲夫妻雙方分割在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依據,該配偶可取得合夥人的地位,對轉讓財產份額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二)合夥企業中其他合夥人不同意夫妻之間互相轉讓合夥企業中財產份額的,可分以下三種處理方式:
(1)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如夫妻協商將合夥企業中一方名義下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轉讓給另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他合夥人行使優先受讓權後夫妻所得的全部或部分價款判決給夫妻中的另一方;
(2)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夫妻間相互轉讓,又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夫妻一方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範圍內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和處理;
(3)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夫妻間相互轉讓財產份額,也不願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夫妻一方退夥或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應當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
婚姻法共同財產怎麼分配3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係,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係。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着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確定夫妻財產的範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利益。
也要保護家庭關係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
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
關於夫妻個人財產,1980年《婚姻法》及司法解釋無明確規定。現行《婚姻法》第18條增加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於其本人所有,有離婚後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爲管理。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爲《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
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爲,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受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的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爲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對於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在離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於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
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是指該約定規避法定義務,侵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例如,夫妻一方爲了轉移財產,避免個人所負債務。
在離婚時約定把所有的財產歸於另一方所有,使其債權人難以獲得應得的財產,或者進行假離婚以逃避債務,這樣的約定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屬於規避法律的行爲,約定無效。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雙方按照協議處理,如果協議不成時,則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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