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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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本,有時候因爲勞動合同存在爭議了,這個時候經過雙方協商不能夠達成一致的,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方法來或得法律的解決,法院可以以雙方陳述的事實來做出判決,以下看看勞動爭議判決書範本及相關資料。
勞動爭議判決書1
原告劉××。
被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鄭××。
委託代理人徐××。
委託代理人李××。
原告劉××與被告××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田春娥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被告××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徐××、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廊坊開發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廊開勞仲案字(2009)第94號裁決書,向法院提起訴訟。事實和理由:
一、原告與被告於20xx年8月15日簽署了《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就被告要求原告同意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及數額達成了一致意見,該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二、原告已經按時移交了工作。退一步講,就算按被告提供的交接工作時間,也已證明原告早在一年前就已完成了工作交接,被告沒有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是事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
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支付協議約定的經濟補償金並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賠償金是被告必須履行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三、被告20xx年9、10月份的工資一直正常發放,且都是下月發上月工資。被告有能力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原告的合同約定工資爲20000元/月,加上餐費補貼,工齡補貼,離職時的工資是20480元/月。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按離職時的實際平均工資計算即20480元,4個月共計81920元。
基於以上事實,爲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判令:
1、被告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81920元;
2、被告支付故意拖欠原告經濟補償金100%的賠償金81920元;
3、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原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
1、工資條(電子郵件打印)及納稅證明原件,證明原告離職時月工資20480元;
2、工作交接單、交接證明、情況說明、採購合同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2009)第15號仲裁裁決書,證明原告交接工作的時間是20xx年8月31日及被告有能力支付工資的事實;
3、勞動合同複印件,證明原告於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
被告辯稱:
一、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
二、仲裁裁決書對原、被告共同簽訂的協議的理解無誤,原告辦理交接工作確是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前提條件;
三、關於經濟補償標準、加付賠償金及工齡津貼和餐補問題:
1、原告的工資標準爲20000元/月,高於20xx年廊坊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的三倍。
因此經濟補償金應爲7158×4=28632元。
2、答辯人不是無故拖欠支付經濟補償金,確實是因爲客觀原因導致暫時不能發放。另外,《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加付賠償金的前提是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勞動報酬且逾期未付的,現答辯人未收到任何勞動行政部門的指示。
3、原告主張的工齡津貼、餐補屬公司經營費用,不應計入原告工資,也不能計入經濟補償範圍。同時,原告在仲裁委員會主張的工齡津貼爲150元,而不是200元。
4、原告有嚴重失職行爲,給答辯人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原告在任職期間未能履行主管領導職責。致使公司人事勞動關係方面管理混亂,逾百名員工與公司發生勞動爭議糾紛。
被告針對本方主張向法庭提交其與原告於20xx年10月7日的交接單,證明原被告交接完畢的時間爲20xx年10月7日。
被告對原告方提交的證據1中完稅證明無異議,對工資單的來源有異議,辯稱原告的工資每月20000元,工齡津貼200元、伙食補貼280元不屬於工資範圍。原告在仲裁裁決中請求的工齡津貼爲150元;證據2工作交接單、
交接證明、情況說明、採購合同付款審批記錄、借款申請單等均爲複印件。複印件不能與原件覈對,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出具證明的證人未出庭作證。證據3勞動合同系複印件,對複印件不予認可。但認可原告於20xx年10月11日來被告處工作。
原告對被告方提交的20xx年10月7日交接單的真實性無異議,但稱10月7日交接的只是辦公用品,如桌椅等,不屬於《協議》中約定的交接內容。
本院對原被告無爭議的如下事實予以確認: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20xx年8月15日,原被告簽訂《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協議約定:應甲方(被告)要求,雙方就解除甲、乙(原告)勞動合同關係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1、雙方自20xx年8月15日協商一致,決定於20xx年8月31日前解除勞動關係;
2、原告工作時間截止到20xx年8月31日,並在此之前完成工作交接;
3、甲方同意按公司章程相關規定及勞動合同關係約定,作爲提交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除8月份工資外,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於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於20xx年9月15日前支付乙方。
本院對原被告有爭議的事實查明如下:
原告自2006年1月1日到被告處工作。原被告雙方於2006年10月11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終止日至2009年1月1日。原告20xx年8月份收入爲20480元(其中包括伙食補貼280元、工齡津貼200元在內)。原告最遲已於20xx年10月7日交接完工作。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勞動合同複印件、完稅證明及原被告共同提交的交接單可證。
本院認爲,被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原告無異議,並與被告簽訂《關於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的協議》,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係已解除,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應予支持。
同時,雙方協議中“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相當於乙方四個月工資的補償金”的約定,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屬無效約定,原告依此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數額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關於原告工資的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原告8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爲20480元,明顯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386元/月的三倍。原告的入職時間以其提交的勞動合同爲依據確定爲2006年1月1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確定被告應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爲48118元(20480元/月×2個月+2386元/月×3倍×1個月=48118元)。原告是否交接工作及是否有重大失職行爲,不是本案被告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必要條件。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交接工作日只是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但被告在其認可的交接日(20xx年10月7日)亦未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以原告有重大失職行爲而拒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當。
本院不予採信。原告主張的經濟賠償金請求屬勞動行政部門主管範圍,本院不予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劉××經濟補償金48118元;
二、駁回原告劉××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被告××公司承擔。此款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 ××××××中級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納上訴費,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員 ×××
二○xx年三月九日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勞動爭議判決書2
申 請 人:
住 址:
委託代理人:
被 申 請人: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第 三 人:
住 所:
委託代理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組成仲裁庭,並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申請人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的委託代理人 到庭參加仲裁,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爲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爲:
根據 的規定,裁決如下:
(裁決內容)
(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第 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該項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非一裁終局適用)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第 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
仲 裁 員:
年 月 日
1、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中同時涉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條規定的爭議事由(一裁終局和非一裁終局事由),仲裁委員會可以在同一份仲裁裁決書中分項裁決,但應分別告知起訴權。
2、仲裁員在裁決書原件上簽名,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裁決書原件存入仲裁正卷中保管。送達給當事人的爲裁決書副本,尾頁左下角空白處加蓋“本件與原件覈對無異”章,仲裁員不在副本中籤名。裁決書副本仍由仲裁員打印署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作出的先予執行裁決,不作起訴權的告知,由仲裁機構移送人民法院執行。
勞動爭議判決書3
一、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格式
(一)寫明申訴方和被訴方分別是誰。
(二)如果委託代理的寫明委託代理人是誰。
(三)寫明申訴理由、爭議事實和要求。包括雙方爭議的內容及各自陳述的意見;雙方仲裁要求。
(四)裁決。包括仲裁庭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證據;裁決的理由;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目;裁決結果;本案仲裁費多少元,由誰承擔。本裁決爲終局裁決。
(五)寫明首席仲裁員是誰,仲裁員是誰,書記員是誰
(六)最後寫明日期蓋章。
二、勞動仲裁裁決書什麼時候生效
一裁終局案件的勞動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立即生效,而非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書生效的期限是15天之後。因爲當事人對仲裁裁決書有爭議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三、不服勞動仲裁起訴狀範本
原告:張××,性別: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漢族,身份證號碼41052619670918××××,河南省滑縣人,住所:河南省滑縣留固鎮××村××組,聯繫電話:1375620××××;
被告:中山××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欖鎮××工業區××路××號,法定代表人:李××,職務:董事長,聯繫電話:07602635×××。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中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中勞仲×案字(2007)第×××號仲裁裁決書,特向貴院提起民事訴訟。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墊付的2006年×月份、×月份和×月份銷售費用,合計人民幣×××××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06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時加班工資,合計人民幣××××元;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被拖欠工資總額的25%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合計人民幣××××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按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人民幣××××元;
7、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解除勞動關係的代通知金人民幣××××元;
8、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6年×月至2006年×月因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受工資損失合計人民幣××××元,並支付應得工資收入的25%的賠償金人民幣××元;並支付2006年×月×日至本案審結的工資損失。
9、判令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和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原仲裁裁決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祕密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但申訴人作爲被訴人業務人員,在被訴人處工作期間,與他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與被訴人公司同類的營業,侵犯了被訴人的商業祕密”,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關於商業祕密的規定,企業的經營信息或者技術信息若想構成商業祕密,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不爲公衆所知息、能爲權利人帶來物質利益和具有實用性,並要求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和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條關於競業禁止的規定,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經理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
對於一般的員工,只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禁止義務,並由用人單位單獨向勞動者支付競業禁止補償金時,勞動者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因此,原告不負有競業禁止義務。
另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商業祕密,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並不存在的“商業祕密”。因此,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僅僅因爲原告註冊成立了與原告經營範圍類似的公司,就認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業祕密是錯誤的。
二、仲裁裁決認定原告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錯誤的
原仲裁裁決稱:“且申訴人利用被訴人爲其提供電腦、辦公電子郵箱等工作條件,服務上述公司,並試圖以上述公司名義與被訴人的客戶洽談業務,嚴重違反勞動紀律”,這一認定是嚴重的認定事實錯誤。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和《憲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個人隱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證明原告試圖以其它公司名義與被告的客戶洽談業務的證據是不具有合法性的。
另外,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制訂的所謂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並進行了公示,根據《勞動法》第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是不能用來作爲證據的。
原仲裁裁決在沒有任何事實證據證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紀律,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原告違反了“勞動紀律”的情況下,僅僅依據來源非法的證據就認定原告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是嚴重錯誤的。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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