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領證結婚生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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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領證結婚生了孩子,如今未婚就同居的情況是非常常見的,所以就會出現很多未婚生子的情況,這其實對不管是對男方還是女方甚至是孩子來講都是非常不好的,以下分享不領證結婚生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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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結婚生了孩子怎麼辦?

沒有結婚兩人的關係屬於同居,同居是指兩個人出於某種目的而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

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爲,可以隨時出於當時人的意願而終止關係。同居各方都沒有任何法律保障。

沒有結婚生了孩子怎麼辦?婚姻法上並沒有同居生的孩子這一稱謂,婚姻法把子女分爲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男女雙方在不具備合法婚姻關係時所生的子女。

實際上,按照婚姻法的規定,不管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都是平等的。不能說男女沒有結婚,非婚生子女就不是父母的孩子,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係是任何人都無法否定和分割的。

因此,同居生的孩子的法律地位與婚生子女是相同的。同居生的孩子享有被父母撫養的權利、繼承的權利以及其他婚生子女所享有的一切權利。

因此,沒有結婚生了孩子怎麼辦?回答就是,同居生的孩子享有一切法律規定的權利。同居生的孩子是男女雙方的子女,男女雙方都必須對同居生的孩子承擔撫養義務和教育義務。

不領證結婚生了孩子

二、沒有結婚證孩子歸誰

(一)夫妻可以協商決定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由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的問題實際上屬於一個民事問題,所以夫妻當然可以就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達成協議。比如,《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這就是說,對於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這樣的問題,一般先由父母協商確定。如果雙方對同居生的孩子撫養權歸誰難以達成協議,則可以通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確定。

(二)法院起訴解決沒有結婚生的孩子歸誰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親生活:一是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二是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沒有不利影響的;三是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的,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的等等。

夫妻離婚後,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法院會根據“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原則作出判決,這主要是考察父母的經濟狀況、個人品德習性、受教育狀況等。

總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最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一方。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對於沒有結婚證就生育了孩子的情形,孩子屬於非婚生子女,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享有同樣的待遇,此時,若父母雙方決定不結婚留需要約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獲得探視權的一方,需要定期支付孩子一定數額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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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結婚生孩子怎麼落戶

1、其實不結婚,生孩子是可以正常落戶的,可以準備好孩子的出生證明,家裏的戶口本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落戶,那可能因爲我們沒有準生證以及結婚證,原則上會進行一定的罰款,具體罰款的數額是根據當地政府所規定的。

2、沒有結婚證,生孩子上戶口隨母親,就可以帶着母親的戶口本,到母親戶籍所在地進行申請就可以正常登記落戶了,如果是要想隨爸爸落戶必須要是要有親子鑑定並且帶着出生證明去申請的。

我國法律法規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一樣的權利,這也就規定了,在不結婚的情況下也是可以給孩子落戶的。並且上戶口的權利,也是我們的基本權利

不領證結婚生了孩子 第2張

二、不領結婚證生孩子有哪些後果

1、不結婚或者不領結婚證就生孩子了,這樣會導致我們享受不到完全的權益,因爲不領結婚證,這樣的婚姻其實是屬於同居關係並不受法律保護,如果雙方感情好還好,如果是產生了一些爭端的話就要上訴到法院按照同居關係來處理,對於我們女生來說會失去很多本能享受到的權利。

2、就算我們夫妻感情比較穩定,不在意結婚證,但是會影響到孩子上戶口的問題,既然沒有結婚證可以上戶口,但是也會增加額外的操作手續和經濟費用,是不划算的。

3、不領結婚證,從法律上來說是得不到保障的,那我們在不領結婚證就生孩子的時候,其實真正意義上來說,如果夫妻雙方有矛盾了,對孩子的心理來說是非常有影響的,會導致一個家庭沒有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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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領結婚證生了孩子算事實婚姻嗎?

未婚生育的這種狀況不算事實婚姻,在我國的婚姻登記制度當中沒有事實婚姻這樣的概念,只要不領結婚證,哪怕生了孩子也屬於非法同居

孩子的話屬於非婚生子女,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

1、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六條規定: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化,是結婚的必備的、首要條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這六個字,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首先,結婚必須雙方自願,而不是一廂情願,不許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

其次,是本人自願,而不是依他人的意願爲轉移,不許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辦;再次,是完全自願,而不是勉強同意,這就排除了一方或雙方半自願半包辦的情況。

“不許任何一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是對“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的補充和強調。前面的規定是從正面的肯定,後面的規定是從反面加以限制。

不領證結婚生了孩子 第3張

2、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法定婚齡是指法律上規定的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雙方或一方低於法定婚齡,不得結婚;達到或者高於法定婚齡後才允許結婚。這樣規定是有充分科學根據的,是完全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

3、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在審查結婚申請時,必須嚴格掌握這個條件,認真核實。申請結婚必須是未婚者或者喪偶、離婚的人,避免發生重婚。

未婚生子既是對雙方感情,又是對孩子的極度不負責任,這種所謂的事實婚姻也只是雙方當事人自欺欺人而已,如果一直到分手之前,雙方都還沒有去辦理結婚證,在分割財產等這些事情上也只能按照普通的民事糾紛來處理,不可能參考婚姻關係方面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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