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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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公司風險隔離,公司發展需要公司不斷對外融資,而現在股權質押融資是一種保證公司資金充沛創新型金融產品,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比較多的,以下分享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1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爲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爲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係或管理關係相互聯繫。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1、公司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

這是因爲,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佔據着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繫,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2、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槓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槓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複利用,這意味着資產重複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槓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2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防範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常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一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外,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轉投資。故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爲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將被認定無效。

防範:國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投資;對投資對象應作深入細緻的盡職調查,如投資對象承諾保底和高額回報的,應值得警惕。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出資設立;二是股權受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爲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所有股東都作爲被告,特別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有企業股東。上述規定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及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即使國有企業出資到位、即使僅持有少部分股權,也可能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還面臨向虛假出資股東追償無着的風險。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第2張

防範: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時應加強對其他股東的資信調查;除自己足額出資外,還必須認真監督其他股東的出資情況。

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風險點:出資財產的價值或權屬存在瑕疵。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未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及程序,存在一定風險,如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其實際價值可能與章程所定價額並不相符、財產雖然交付但權屬未變更。近年來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較多。

特別是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職務技術成果、軟件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以專利權和商標權出資超過法定有效期限,導致出資瑕疵等。

防範:可在出資協議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並且沒有任何瑕疵”,並約定投資方違反承諾的賠償責任。

(二)股權受讓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股權受讓中的風險點和問題比較多,如轉讓的股權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標的公司的或有負債。“或有債務”不僅包括已經約定的條件或允諾的責任,待條件成就時,就可能發生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而且包括具有偶發性的,不可能在會計報表上有所記載的或有債務,如產品質量債務等。

防範:股權受讓方可採取如下風險防範對策:一是,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二是,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

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三是,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四是,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爲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三)增資擴股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一:董事、高管未盡勤勉義務。

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增資過程中股東未盡出資義務的,違反勤勉義務的董事、高管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風險點二:惡意攤薄小股東利益。

增資擴股時應當尊重小股東的意見和利益,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在小股東反對的情況下,儘量通過借款等其他方式融資。

風險點三:國資權益流失。

有的國企高管擅自放棄國企參與增資的權利,讓與自己具有關聯關係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增資,造成國資權益受損,可能構成犯罪。

三、股權投資運營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總體風險:國有企業對所投資公司失控的情形較爲嚴重。

我們對出資企業三年來的重大法律糾紛進行分析後發現,個別集團因投資領域龐雜、投資層級過多、決策程序不規範,國資控制力不強、監管不到位,有的甚至不派遣人員、不參與管理,難以對參股、控股的企業形成有效控制。

分類風險:根據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比例,存在三類不同法律風險。

第一類是參股而不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大股東一股獨大。

防範:應通過積極行使知情權、異議股東請求公司回購權、股東代表訴訟等法定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二類是對於控股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內部人控制。

防範:應行使好選人用人權、監督權等股東權利,完善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激勵獎懲機制。

第三類是各持50%股權的企業,其風險在於公司僵局。

防範:應通過《公司章程》的約定,採用“金股”制度(賦予某一方在僵局時的決定權但不影響利潤分配)、風險分類制度(參照分級基金中的一部分股權承擔固定收益;一部分承擔風險收益)。

四、股權投資退出的風險及防範股權投資退出的路徑主要包括股權轉讓、清算、改制、破產。

風險點: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要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法解釋

(二)中對於股東不履行清算義務作了明確規定。因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間系連帶責任,故實際操作中,債權人傾向於把所有的股東都作爲被告,故即使國有企業僅持有1%的股權,也可能會先承擔100%的責任以及向其他股東追償無着的風險。

防範:公司解散後,股東應積極履行清算責任,保管好公司主要財產、賬冊和重要文件等。

五、境外投資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風險點:控制難度大,風險種類多,國資流失嚴重。

近年來,不少國企由於對投資風險評估不足、投資行爲偏離規範化操作、短期投機心理嚴重、人員管理體制上存在重大疏漏等因素,在境外投資中遭受了重大損失;同時因合同簽訂時考慮不足、相關憑證、合同保管不善等,在涉外訴訟、仲裁的敗訴率也較高。

防範:

(1)建議在境外投資時盡全力做好前期調查工作,列出風險;

(2)與當地知名企業設立合資公司,雖然會損失部分利潤,但可以建立內部制衡機制和監督機制、規避風險;

(3)藉助我國駐當地使領館的力量;

(4)聘用當地的專業中介機構;

(5)與中資銀行在當地的分支機構簽訂資金委託監管協議;

(6)對派駐人員實行強制休假制和定期輪崗制。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3

投資入股的風險有哪些

1、投資決策風險

投資決策的風險主要體現在項目定位不準和決策程序的遺漏上。

每個項目都存在特定的行業,投資者對項目所處行業、行業週期、市場環境不瞭解,會造成行業定位風險。對項目企業的技術水平、生產能力瞭解不全,對投資的企業發展階段靶向不準,會造成投資類型選擇的風險。

拿房地產行業投資來說,當經濟從低谷到復甦的拐點,建築施工、水泥等企業會最先受益,股價上漲也會提前啓動。但是房地產屬於週期性強的行業,一旦市場需求接近飽和狀態,房地產行業發展的壓力便會倍增,這時投資者就應該考慮轉向了。

2、企業經營風險

企業經營風險主要是指被投資企業的業務經營風險。發生風險的原因可能是項目所處行業的市場環境發生了變化,比如經濟衰退。可能是經營決策不對,比如盲目擴張、過快多元化。也可能是企業管理者的能力不夠,或管理團隊不穩定等。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易導致業績下滑、停工、破產等不利情況

控股公司風險隔離 第3張

從而影響股權投資通過上市、股權轉讓、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完成投資資金的退出,導致股權投資沒有收益甚至出現本金損失的情況。最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本金完全損失。

3、資本市場風險

某些行業、某種投資方式等的具體政策規定的突然改變,即資本市場的變化,很可能會增加投資人意想不到的風險。這裏的資本市場風險主要指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帶來的風險,政策發生變化,市場價格產生波動,風險隨即產生。

這種風險是任何投資項目都無法迴避的系統風險,因爲如利率調整的宏觀政策的變化對體系內的每個企業都有影響,只是不同行業受影響的程度不同而已。

4、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主要體現在合同、知識產權等法律問題上。股權投資基金與投資者之間籤的管理合同或其他類似投資協議,保證金安全和保證收益率等條款往往不受法律保護,這是投資風險之一。而股權基金投資協議締約不當與商業祕密保護也可能帶來民法典律風險。

5、執行風險

執行風險的影響因素主要表現在時間上。對於股權投資來說,投資的週期一般較長,股權退出期普遍在三年,或者五到七年甚至更長時間。但並非所有的股權投資都能在約定的時間內以上市【套】現退出作出良好的結局,更多的投資項目可能由於種種原因不能上市或只能在原有股東內部轉讓等。因此,退出機制的不完善,會使股權投資資金風險變大,因爲不確定因素很多。

入股投資風險防範

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

2、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

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

4、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爲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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