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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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現如今隨着社會的競爭壓力與日俱增,企業如果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企業管理者就必須加強各方面的管理,尤其是對員工的行爲規範和股份管理,下面具體來看看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1

一、有利於分離集團各企業業務,規避經營風險。

日常實踐中,對於多元化經營的企業集團,一般都會根據不同公司業務形態成立互相獨立、不同的公司。

如果通過投資公司再分別投資於不同的公司,這樣公司的產權結構會更加清晰,即使部分公司發生破產風險,對其他公司也不會造成太大的影響。

二、有利於自然人隔離風險,規避或降低償債風險。

根據人格獨立原則,公司股東一般情況下僅以出資額爲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但股東對公司清算存在過錯等情形下,股東要對公司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不僅僅是在出資範圍內。

1.如果是自然人直接持股被投資公司,被投資公司的債權人有可能直接請求自然人股東承擔責任。

2.但如果自然人通過直接持股投資公司,再以投資公司名義再持股被投資公司,如果被投資公司發生破產,被投資公司的債權人就有可能直接請求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可以直接減少對個人的麻煩。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

三、有利於降低稅務成本,增加投資收益。

自然人股東和企業股東作爲投資人,其取得股息紅利的稅收負擔結果是不一樣的。

1.如果以自然人的名義投資公司,則股東取得分紅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要由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

2.如果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爲免稅收入。所以以投資公司的名義投資企業,則企業取得的分紅免交企業所得稅。

總結

通過投資公司去控股其他公司,而不是以個人名義直接投資其他公司,主要可以規避經營風險、償債風險、降低稅務成本!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2

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風險如下:

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業實現綜合經營的一種組織形式,也是一種追求資本投資最優化、資本利潤最大化的資本運作形式。在金控集團中,控股公司可視爲集團公司,其它金融企業可視爲成員企業。集團公司與成員企業間通過產權關係或管理關係相互聯繫。各成員企業雖受集團公司的控制和影響,但要承擔獨立的民事責任。

1、公司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

金融控股公司由於佔有金融資源過大,其系統風險的危害比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無論將部門的風險分散化到怎樣的程度,即使系統內部不發生風險,但是由於系統外的風險,也會波及到系統內。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 第2張

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體系中,這種不能分散的風險可能導致系統風險。這是因爲,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控制的金融資源佔據着金融和經濟活動的絕大部分,可能使整體經濟暴露在風險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銀行使銀行與產業之間建立更緊密的聯繫,這樣就可能使震盪更容易傳播。

2、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間進行關聯交易,使得集團內各子公司的經營狀況相互影響,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內幕交易和利益衝突的風險。由於集團內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響,所以就可能出現子公司之間進行內幕交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現象。

3、財務槓桿比率過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財務槓桿比率,比如總公司以外來資本(如通過發債或借款)撥付給子公司的資本金,在總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中都同時反映出來。如果該子公司用該筆資金在集團內繼續投資,則該筆資本就被重複利用,這意味着資產重複計算,可能會使整個集團的財務槓桿比率過高,影響到集團的金融安全。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3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近年來,私募股權(PE)和風險投資(VC)越來越多,常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一些國有企業也投資其中。《公司法》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得成爲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爲普通合夥人外,公司可以向合夥企業轉投資。故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只能成爲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有限合夥人,否則將被認定無效。

防範意見:

國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投資。對投資對象,應作深入細緻的盡職調查,如投資對象承諾保底和高額回報的,應值得警惕。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法律風險及防範

股權投資主要有三種方式:一是直接出資設立;二是股權受讓;三是參與增資擴股。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爲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所有股東都作爲被告,特別是信譽好、資產多的國有企業股東。上述規定加大了企業對外投資設立公司及出借資金的'法律風險,相關糾紛可能因此大幅增加。極端情況下,即使國有企業出資到位、即使僅持有少部分股權,也可能會承擔100%的賠償責任,最終還面臨向虛假出資股東追償無着的風險。

公司控股其他公司風險 第3張

防範意見:

國有企業在對外投資時,應加強對其他股東的資信調查。除自己足額出資外,還必須認真監督其他股東的出資情況。

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風險點:出資財產的價值或權屬存在瑕疵。

公司法許可股東用一定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未明確規定非貨幣財產出資的相關標準及程序。

存在一定風險:如未評估作價的非貨幣財產其實際價值可能與章程所定價額並不相符、財產雖然交付但權屬未變更。近年來非貨幣出資中知識產權方面的糾紛較多。特別是知識產權合法性、完整性的法律風險。如職務技術成果、軟件職務作品等存在權屬爭議,將從根本上影響出資的成立;以專利權和商標權出資超過法定有效期限,導致出資瑕疵等。

防範意見:

可在出資協議中寫明:“投資方保證,所投入的高新技術投資前是其獨家擁有的技術成果,與之相關的各項財產權利是完全的、充分的並且沒有任何瑕疵”,並約定投資方違反承諾的賠償責任。

(二)股權受讓中的法律風險

風險點:

(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

(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股權受讓中的風險點和問題比較多,如轉讓的股權是否具有完全、合法的處分權、是否已履行法定程序、獲得相關授權或者批准等。其中,容易被忽略的是標的公司的或有負債。“或有債務”不僅包括已經約定的條件或允諾的責任,待條件成就時,就可能發生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而且包括具有偶發性的,不可能在會計報表上有所記載的或有債務,如產品質量債務等。

防範意見:

1、有目的、有針對性地進行標的公司的或有債務進行詢問或調查。

2、受讓協議中列明出售方的保證清單。受讓方通過保證清單確保自己獲得預期的收購對象,確保所承擔的責任等不利因素限於合同明確約定之部分,即鎖定風險。

3、協議預留部分股權受讓款。在一定期間內,如承擔了或有債務,則用預留的款項承擔。

4、通過司法救濟請求損害賠償。受讓方可以出讓方違反締約過失責任或瑕疵擔保義務爲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出讓方賠償其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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