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後是不是必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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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是不是必須開庭,大多數人在一生中某個階段都會可能因爲權益被侵犯而提起訴訟,但是很多人又不瞭解訴訟相關的知識,比如說訴訟的立案開庭問題,那麼立案後是不是必須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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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

律師解析:

不是的,有些不符合條件的不需要開庭審理。

如果已經在開庭前調解好了,那麼也是不用開庭的。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立案後是不是必須開庭

立案之後多久開庭?哪個時候開始算立案?

按照法律規定, 簡易程序審理的(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期滿後即可開庭,3個月內結案;

普通程序審理的(案情較爲複雜,爭議較大或者案件爭議標的較大、案件影響較廣的)立案後5天內必須送達對方當事人,給對方當事人15日答辯期,30日的舉證期限(15日答辯期可以覆蓋),舉證期滿後即可開庭,6個月內結案,案情特別複雜的,可向本院院長申請延長6個月,在不能審結的,再向上級法院申請延長6個月,期內必須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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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多長時間開庭

多久開庭,法院沒有明確的規定。

1、交了訴訟費,就意味着已經立案;

2、從立案到開庭,中間一兩個月的時間是正常的,甚至更長都有可能,因爲中間要經過立案、組成合議庭、發傳票、被告答辯和舉證等程序。

其他知識補充

開庭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審判前的準備工作之後,在法院或其他適宜場所設置的法庭,對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

開庭審理是法院審判程序的核心階段。審判程序可分爲開庭審理前的準備、法庭審判(即開庭審理)、生效裁判執行等基本階段。開庭審理的結果就是裁判(即判決或裁定),法院做出的裁判在滿足生效的條件後即成爲生效裁判,生效裁判進入執行程序予以執行。

具體步驟

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立案後是不是必須開庭 第2張

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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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立案到開庭這一期間都會經歷什麼過程?

首先法院會向被告下達立案通知書,並且要向被告送達傳票。法律規定的下達傳票時間爲五天。而被告收到傳票後,法律會留給其十五天的答辯期,也就是說被告收到傳票後,最快也需要間隔十五天的時間纔會開庭。另外,法院在開庭前有時會組織調解,這也會花費一定的時間。

從立案到判決最晚需要多久?

如果法院採用簡易程序,也就是一個法官審理,那麼最晚時需要三個月的時間。如果時普通程序審理,也就是三個法官審理,那麼最晚不超過六個月的時間。如果案情特別複雜可能會延期到一年或者一年半,當然這種情況相對較少,是需要院長批准或者上級法院批准。

立案之後雙方不同意調解會有什麼影響?

調解必須是自願的,所以雙方不同意調解,法院也不會進行強制調解。即便雙方不同意法院調解,也不會影響法院判決的。

被告收到傳票後可以不交答辯狀嗎?

被告可以不提交答辯狀,因爲答辯狀是被告的權利,不是義務。因爲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所以不是必須提交。另外,在開庭時被告也可以進行當庭答辯。

總而言之,法院從立案到開庭往往大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在這期間會留給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間,被告也可以放棄提交答辯狀的權利。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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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後,爲什麼這麼久不開庭

一、法院的案件爆表,案多人少,法官確實忙不過來,案件只能按先來後到的順序排期開庭。一年辦幾百個案件的法官大有人在,沒日沒夜地開庭跟寫判決也無法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審結案件。

二、起訴狀無法直接送達到被告。有些被告根本聯繫不上,常有被告電話處於空號、關機的狀態。或者被告知道是法院的訴訟材料,故意不接電話、不簽收材料。這種情況下,需要進行公告送達。公告是需要時間的`,民事訴訟法修改之前是兩個月時間,最新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將公告期修改爲一個月。

三、被告提管轄異議。被告提管轄異議是認爲案件不應該由向其發傳票的法院管,應該有其他法院管。如果提管轄異議確實符合法律與事實的,無可厚非。但訴訟中,有的被告爲了拖延時間而提管轄異議,對一審法院裁定駁回管轄異議後又上訴,拖延的時間至少也有三個月。

四、追加案件當事人,需要給被追加進來的人答辯期間、舉證期間。有些案件,爲查清案件事實,是必須要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作爲訴訟參與人,享有答辯、舉證的訴訟權利,必然要給被追加的當事人答辯人期間、舉證期間。

五、案件承辦人變更。單位對原來的主辦法官的他工另有安排,就不得不另外安排案件承辦人。具體誰來承辦,屬於法院內部的事情,但案件的開庭時間不得不延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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