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起訴費用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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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訴費用誰出,我們生活中會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雙方和其他訴訟人蔘加下,依法審查和解決民事糾紛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種訴訟活動,那麼到法院起訴費用誰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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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應該由誰承擔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1、案件受理費。

含第一審案件受理費、第二審案件受理費、部分再審案件受理費。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包括: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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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包括: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法院決定合併審理的,分別減半交納。

2、申請費。

當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1)申請執行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和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2)申請保全措施;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公示催告;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者認定仲裁協議效力;

(6)申請破產;

(7)申請海事強制令、共同海損、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海事債權登記、船舶優先權催告;(8)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

3、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本項費用由法院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代爲收取。當事人複製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書應當按實際成本向法院交納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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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離婚可能產生的費用:

1、法院收取的訴訟費。

《訴訟費用交納》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律師收取的代理費。

這個費用各地收費標準是不一樣的,經濟發達的地方、案情複雜的肯定費用高一些,關鍵還要看當事人與律師協商的結果。如果雙方的法律關係簡單,沒有太多的財產爭議,自己可以在網上查一下資料,不需要請律師,大不了多跑幾趟法院。

3、評估、鑑定費用等。

假如說夫妻雙方有一套房產,離婚時肯定是一個要錢,一個要房,就房產價值多少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起訴到法院後,可以請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法官根據這個評估報告再分配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相關字據等需要鑑定的,也要產生一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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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示:起訴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

1、離婚起訴狀。請了律師的,讓律師去寫。沒有請律師的.,在網上覆制一個“照貓畫虎”

2、結婚證。找不到原件的,可以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補辦。

3、原告的身份證或者戶口本的原件及複印件。

4、如果雙方已不住在一起,就需要提示被告的具體地址和聯繫方式,法院需要送達法律文書。

5、孩子的出生證或戶口本。

6、夫妻共同財產清單。包括動產和不動產的名稱、規格、件數、價值等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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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

1、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 ,訴訟時效爲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逾期則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

2、對於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 ,債務人在約定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應當認定訴訟時效中斷 ,從收到欠款條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訴訟時效(2年)。

3、對於不定期還款的民間借貸 ,也就是沒有寫明還款日期的民間借貸,不受訴訟時效規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長20年保護期的限制。

4、對於不定期的民間借貸,如果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的(當然由借款人舉證證明其已經明確表示不予還款),則從借款人明確表示拒絕還款之日起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

5、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的民間借貸,當事人雙方就原債務達成還款協議,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籤章,就視爲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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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訴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民間借貸的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決還是中止訴訟取決於是否“借貸關係明確”。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法院將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不明確,事實難以查清的,將中止訴訟。

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貸憑證等“借貸關係明確”的證據材料,否則一旦借款人失蹤,案件將無限期 “中止訴訟”。

3、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對於借貸關係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此外,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貸糾紛案件,對於借貸關係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對於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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