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索賠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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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賠的概念,我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所以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都是很常見的,法律的知識非常的多,很多人都會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識,比如說關於索賠的,下面是合同索賠的概念。

合同索賠的概念1

一、索賠的概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本》)並未規定索賠的概念,《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以下簡稱《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2、0、23規定索賠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需要說明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1567號公告,《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爲國家標準,編號爲GB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條(款)爲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3、1、1條規定,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雖然2、0、23條並非強制性條文,鑑於《示範文本》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中均未明確索賠的概念,故筆者下文均是依據2、0、23條規定展開的分析。

合同索賠的概念

依據2、0、23條規定,索賠的概念同時包括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索賠的情形僅限於非已方原因。如果是因爲己方原因導致工程價款增減或者工期延長或者缺陷責任期延長,則己方不能索賠。這裏的非已方原因包括對方原因、不可抗力、不利物質條件、異常惡劣氣候條件等。

第二、索賠的情形僅限於發承包一方遭受損失。如果沒有損失,發承包一方不能索賠。

第三、發承包一方遭受損失而承擔責任的依據爲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索賠是雙向的,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索賠。

第五、索賠是發承包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補償要求,該補償要求並未得到另一方確認,即索賠是一種單方行爲。

合同索賠的概念2

(一)索賠的概念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雙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時間補償的要求。由於施工現場條件、氣候條件的變化,施工進度、物價的變化,以及合同條款、規範、標準文件和施工圖紙的變更、差異、延誤等因素的影響,使得工程承包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索賠,它是工程施工過程中的正常現象。

合同索賠的概念 第2張

(二)索賠的分類

1、按索賠的目的分:工期索賠、費用索賠。

2、按索賠的依據分:合同規定的索賠、非合同規定的索賠。

3、按索賠的對象分:索賠和反索賠。索賠通常指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索賠;反索賠常指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賠。

4、按索賠的業務性質分:工程索賠、商務索賠。

5、按索賠的處理方式分:單項索賠、總索賠。

合同索賠的概念3

一、索賠的概念

一般概念:索賠一詞來源於英語“claim”,其原意表示“有權要求”,法律上叫“權利主張”,並沒有賠償的意思。

在《現代漢語詞典》中沒有“索賠”這個詞,在《辭海》中,“索賠”就是請求賠償損失。百度百科“索賠”詞條引用申豔玲《 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 解釋爲:索賠(claim) 就是受到損失的一方當事人向違約的一方當事人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相對而言,違約的一方受理另一方的索賠要求,即稱爲理賠(settlement of claim)。索賠和理賠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在受害方是索賠,在違約方是理賠。

可見索賠是一個外來詞,最先應用於國際貿易,然後廣泛用於保險行業,現在已經成爲廣泛用於經濟法律領域的一個常用詞,在不同的語境下有不同內涵和外延。

建設施工合同中的索賠:工程建設索賠通常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並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住建部2007年《標準施工合同招標文件》通用條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3-0201)通用條款中的詞語定義,均未對索賠進行另行解釋,可見在建設施工合同中的“索賠”涵義已在行業內有明確共識,不會產生歧義或誤會。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2、0、23索賠: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律法規規定應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合同索賠的概念 第3張

二、索賠權的性質

依據索賠的概念,索賠權是當事人基於合同之債的請求權,因侵權、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的請求權不是索賠權,物權請求權也不是索賠權。

請求權的行使除按照法律規定外,也要受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拘束,即請求權可能會因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方式行使而喪失索賠權,索賠權喪失後的索賠之債成爲羅馬法上所謂自然之債,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並未就此喪失。喪失索賠權並未喪失訴訟權,因爲訴訟權是法律規定的,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

《民法總則》《民法典》:一百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根據該法條可以得出索賠權可能因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而喪失。

三、索賠權的.時效

1、索賠時效的概念: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於一方違約或其它原因導致對方損失工期、增加額外的費用或造成了經濟損失,受損失方要求對方延長工期、補償費用或賠償損失的行爲。

引起索賠的原因即爲索賠事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索賠時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依照合同約定索賠方在索賠事件發生後的約定期限內不行使索賠權,喪失索賠權利,其索賠權歸於消滅的合同法律制度。約定的期限即索賠時效期間,一般爲28天。

2、索賠時效的性質。

索賠時效有兩個方面的效力,一是索賠時效期間屆滿則索賠權即勝訴權的消滅,即權利人未在約定的索賠時效期間內提出索賠,其索賠權利消滅;二是索賠時效爲有效的抗辯理由,即索賠時效期間屆滿,請求權的相對人因而取得否認對方請求的權利。

雖然索賠時效是基於合同約定產生的,但其仍屬於時效的一種。按照時效制度的原則,即時效只能由當事人主張而不能由法庭主動援用。因此,法院或仲裁庭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一般不能主動援用索賠時效,只有在被索賠方提出該項辯理由時,才能予以支持。

3、索賠期間的性質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中索賠期間的性質,實踐中存在:訴訟時效說、除斥期間說和工程慣例說。中國建設建築科學院高印立的觀點:我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有關標準文本和示範文本中規定索賠期間既不是訴訟時效期間,也不同於除斥期間,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是有效的。

個人認爲,索賠期間無論是什麼性質,都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形,而是與除斥期間一樣屬於不變期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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