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賠的依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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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依據是,在我們的生活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佔時,我們要學會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要知道,法律與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以下了解工程索賠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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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是指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末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以及由於不可抗力因素的影響而付出了額外的費用或遭受損失,向另一方提出賠償要求的行爲。

在實際工作中,“索賠”是雙向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有可能提出索賠要求,但建設單位索賠數量較小,而且處理方便,可以通過扣撥工程款、扣保證金等方式實現對施工單位的索賠。而施工單位對建設單位的索賠則困難一些。

通常情況下,索賠是指承包人(施工單位)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延期、費用增加而要求要求發包人(建設單位)給與補償損失的一種權利要求。而將建設單位對於施工單位應承擔責任的,且實際發生了損失,向施工單位要求賠償,成爲反索賠。本文主要探討的是前者。

索賠的法律依據:

工程索賠的依據是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條規定:發包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材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損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索賠的法律特徵:

(1)索賠是雙方未能協商一致的結果,是單方主張權利的要求,是單方法律行爲。

(2)索賠涉及的利益尚待確定,是一種期待權益。

(3)索賠是要求未獲確認的權利的單方主張,必須依賴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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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賠成立的.四個條件

1、索賠是在合同的實施過程中,合同一方因對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確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未能保證承諾的合同條件實現而遭受損失後,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

2、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起因,通常是發包人違約、合同錯誤、合同變更、工程環境變化、不可抗力因素等。

3、索賠的依據主要包括合同文件、訂立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證據等3個方面。

4、索賠成立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索賠事件導致了實際損失;造成損失的原因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該損失不是由承包人承擔的風險責任;及時提出了索賠。

1、合同文件的內容出錯或互相矛盾;

2、監理工程師在合理的時間內未曾發出承包商要求的圖紙和指示;

3、有關放線的資料不準;

4、不利的自然條件;

5、在現場發現化石、錢幣、有價值的物品或文物;

6、額外的樣本與試驗;

7、業主和監理工程師命令暫停施工;

8、業主未能按時提供現場;

9、業主違約;

10、業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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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可抗力。

第一,與合同相對照,事件已經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額外支出,或者總工期延誤。

第二,造成費用增加或者工期延誤的原因,按照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承擔的責任,包括行爲責任或者風險責任。

第三,承包人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賠意向通知書和索賠報告。

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很多施工企業管理粗放,算大帳、不會進行成本控制,更沒有意識到工期的重要性,導致在工程完工後難以要回工程款,甚至被鉅額索賠。對施工企業來說,關注工期就是關注工程利潤。現就建設工程領域工期問題進行彙總,希望對施工企業有所幫助。

這些情況可以進行工期索賠!

甲方市場導致幾乎所有施工合同,都約定了承包人較重的工期違約責任。當發包人故意放緩工程進度時,若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申請工期順延,那麼不僅成本增加,而且還有可能被反索賠。

1、承包人要時刻關注工期,對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要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期索賠和工期順延:

(1)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圖紙或所提供圖紙不符合合同約定;

(2)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

(3)發包人未及時辦理許可、批准行政審批手續;

(4)發包人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存在錯誤或疏漏;

(5)發包人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7天內同意下達開工通知;

(6)發包人增加工作量;

(7)發包人設計變更未提前通知,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8)發包人供應材料不及時或供應材料存在質量問題,影響關鍵線路施工;

(9)發包人直接發包的其他工程未能及時進場,或其未按照總包方的施工計劃進行施工,造成項目整體工期延後;

(10)發包人未能按合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影響工程施工,且經承包人書面提醒後仍無改觀,造成後續工程無法順利進展;

(11)發包人未及時對單項工程進行驗收,導致整體工程無法繼續施工或導致整體工程無法辦理驗收;

(12)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竣工手續;

(13)因發包人原因無法辦理備案手續;

(14)不可抗力導致工程無法施工;

(15)合同約定執行政策、法規、規章和政府命令,因前述法律法規變化導致工程無法繼續施工。在因爲上述原因發生工期延誤時,施工企業應注意保留證據,以合同爲依據,合法、合理的進行工期索賠,要求工期順延。

2、工期延長申請要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監理人(發包人)遞交索賠通知書,並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如果承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發出索賠通知書,則喪失索賠權利。如果在合同約定的時間無法給出準確的工期延長時間的,可以在約定時間內向發包人提出“預申請”,說明工期延長的事由,待具體延長期間確定後向發包人再次申報。

承包商的索賠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是:

1、與合同相比較,已經造成了實際的額外費用或工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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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不是由於承包商的過失。

3、按合同規定,不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

4、承包商在事件發生後的規定時限內提出了書面索賠的意向通知。《合同法》關於違約的規定: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第一百一十二條履行、補救措施後的損失賠償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擴展資料:《合同法》關於違約賠償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損害賠償的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程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

1、 與合同對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

2、 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承包人的行爲責任或風險責任;

3、 承包人按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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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賠的條件是什麼?

律師解答:

工程索賠是一種雙向的風險管理機制,即承包商可以向業主單位申請索賠,業主單位也可以向承包商進行反索賠。工程索賠主要包括“經濟補償”與“工期順延”。從合同風險管理來看,工程索賠,實際是對工程承包合同缺陷的一種補充完善,是業主單位與項目承包商承擔相應風險責任比例的再次分配,是合同風險管理的有效實施。

工程索賠成立條件:1.需要有構成施工項目索賠條件的事件;2.索賠的成立,應該同時具備以下三個前提條件:①對照合同,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或發包人工程項目成本的額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損失;②造成費用增加或工期損失的原因,按合同約定不屬於本方的行爲責任或風險;③承包方或發包方均按照合同規定的程序和時間提交索賠的意向通知和索賠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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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補充:

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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