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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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證據,在現實生活中,離婚的夫妻也變得非常多了,而夫妻之間的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之一,下面爲大家分享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證據1
(一)當事人自然情況的證據:
1、戶口本、居民身份證、結婚登記書、復婚證;
2、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勞改、勞教單位的證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證明和代理事項、權限、期限、形式的委託書。
(二)當事人婚姻基礎方面的證據:
1、婚前相識、相戀經過的自述及介紹人的證言;
2、有關物品、信件;
3、包辦、買賣婚姻的證人證言;
4、婚後情況自述、鄰居證言。
(三)證明感情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1、草率結婚的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2、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例,有關人員的證言;
3、證明一方騙婚的證據;
4、包辦、買賣婚姻的事實、證言,物證;
5、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通姦、賭博、酗酒的證明,一方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
6、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8、婚後分居的證明;
9、其它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
(四)證明離婚財產的證據:
1、雙方各自財產的來源證據,財產取得時有關證人證言;
2、共同生活期間取得財產的證據;
3、子女各自財產的證明;
4、房屋產權的證明、合資建房的證據、證人證言;
5、個人債務及家庭債務的證據。
(五)證明子女撫養能力的證據:
1、雙方的經濟收入證明;
2、雙方教育水平的證明和生活環境優劣的證明;
3、確定撫養費的參考材料。
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證據2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
1、“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
2、嫖被查處,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對其生活作風進行處理的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日記、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最好先做一個公證,再提交給法院爲宜。
5、捉姦在牀的證據,這類證據蒐集難度大,可以採取拍照、錄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認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雙方就婚外情交涉的錄音資料。
8、夫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進出房間等行爲的.錄像或照片。
9、物管人員、鄰居、街坊人員、親朋好友等的證人證言。
(二)證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1、實施暴力者的悔過書。
2、向婦聯、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投訴及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報告。
4、醫院的傷殘、傷情鑑定。
5、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證言。
(三)證明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據
1、親屬、朋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2、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對賭博、吸毒等行爲的教育材料。
3、公安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或房東的證明,其他同居人的證明。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在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親朋好友、鄰居的證人證言。
5、雙方的書信往來、錄用等證據。
6、分居期間一方在外地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
7、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訴訟離婚的證據
1、公安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六)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證據
1、縣以上醫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且無法治癒的醫院證明。
3、草率結婚當事人自訴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
感情破裂離婚需要什麼證據3
一、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證據有: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與他人同居、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
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隨着網絡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短信、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爲證據。
二、離婚證據怎麼蒐集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爲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鑑定結論,指鑑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爲需要鑑定的,應交由鑑定部門進行鑑定。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結論,並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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