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可以並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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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可以並用嗎,出現違約可能面臨着違約金和損失的賠償問題,如果在以後遇到合法的權益被侵犯的情況,就可以通過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可以並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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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違約金與損害賠償金是不可以並用的。由於我國的定金在性質上屬違約定金,具有預付違約金的性質,因此它與違約金在目的.性質功能等方面相同,兩者不可並罰。

其次,違約金與損害賠償的適用關係。一般來說,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應視爲對損害賠償金額的預先確定,因而違約金與約定損害賠償是不可以並存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一、違約金不足賠償損失怎麼辦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沒有超過損失,則不能再要求賠償損失了;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損失,就不足的部分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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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約金能與賠償損失並用嗎

在法律上,這違約金與賠償損失並不一定能同時適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都是合同違約責任的主要形式。違約金具有補償和處罰的雙重屬性,而賠償損失主要是一種補償性質的責任形式。

1、違約金和賠償損失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經濟損失時,沒有違約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就不足的部分賠償損失。

但二者相加不得超過違約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例如,甲和乙簽訂一份《二手房交易合同》,合同約定違約金爲2萬元並賠償一切經濟損失。合同簽訂後,甲又將房產出讓給丁。甲的違約行爲給乙造成了5萬元的經濟損失。這種情況下,乙既可以要求甲支付2萬元違約金,同時還可以要求甲賠償損失3萬元。

2、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不能同時適用的情況

當雙方約定的違約金足以彌補實際經濟損失時,沒有違約的一方不能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的同時賠償損失。還是以甲、乙的交易爲例。假設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10萬元,甲的違約給乙造成5萬元的損失,則乙只能要求甲支付違約金10萬元而不能同時要求賠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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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和損失賠償可否同時主張

如對同一違約事實同時適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那麼賠償的'數額將超過造成損害的數額,此時違約責任則具有懲罰性,不符合“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因此,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一、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一)法律原則的概念及功能

法律原則是法律中較爲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是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礎或本源。法律原則對立法起到指導的作用,並且在法律實踐當中,承擔着指導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釋,填補法律漏洞的功能。

(二)隱性法律原則

在英美法系國家,法律原則一般通過判例來確立;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原則通常會在制定法中明確列示,但制定法不可能列示全部法律原則,因此存在很多隱藏在法律條文背後的法律原則。

立法者正是在這些法律原則的精神指導下進行立法工作。如果只知道法條,而不瞭解其背後的精神,也不會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等法學理論,通常會對法條本身產生曲解,無法瞭解其真義。

(三)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

我國《民法典》中雖未明確規定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但法學界對此已達成共識:在我國《民法典》當中,違約責任的一般原則是“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此一法律原則是我國《民法典》違約責任的立法理念,在我國《民法典》的具體條文中得到了體現。

(四)“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形成

“補償性爲主,懲罰性爲輔”原則的確立經歷了漫長的發展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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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懲罰性違約責任的適用範圍

補償性,是指賠償的數額與造成損害的數額相等;懲罰性,是指賠償的數額比造成損害的數額大。懲罰本身具有一定的威懾力,因此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因此,無論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規定了一些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但懲罰性的違約責任,一般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通常是一方存在惡意欺詐行爲)才能適用。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三、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

考察約定違約金與損失賠償的適用關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一)無約定違約金時

如當事人未約定違約金,則可主張損失賠償。在此情況下,因爲不存在違約金,所以不存在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並用的問題。

(二)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也就是說,在此種情況下,不能在主張違約金的同時主張損失賠償,而是隻能請求增加違約金。

(三)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此種情況又可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1、約定違約金稍微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可主張違約金,但不能同時主張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約定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時

根據《民法典》第585條的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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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賠償損失和違約金能否同時適用

1、在請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情況下禁止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根據法律推理理論,對同一違約事實不能同時主張約定違約金和損失賠償。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3、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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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賠償金和違約金的區別

1、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2、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3、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

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4、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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