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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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廢舊物品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廢舊物品管理制度

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辦法

第一條:爲了全面加強廢舊物資處置管理,增強對廢舊物資回收、銷售等主要環節的監督管理力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及各部室在生產、維修、大修、更新改造過程中,拆除更換的各種廢舊金屬、工器具、機電產品、廢棄包裝物以及生產中不能繼續使用的原材物料和工業垃圾等,一律由供應貿易部和生產技術部組織回收。

第三條:所有廢舊物資均由上述部門歸口統一回收,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擅自處理,違者視其情節追究其責任。

第四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由其產生部門負責交送供應貿易部回收。

第五條:供應貿易部對回收的廢舊物資要根據品種、等級重新分類,定置存放,妥善保管。

第六條:所有有價值的廢舊物資的處理,除公司自用部分外,一律由供應貿易部門出售。銷售款統一交公司財務部。

第七條:廢舊物資售出後,憑供應貿易部門開具的專用出門證出門,其它出門證一律無效。

第八條:供應貿易部門負責對公司各部門的廢舊物資回收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第九條:各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保證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環節的銜接和有效運作。

第十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爲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經濟效益,嚴格規範廢舊物資處理行爲,依據集團公司廢舊物資處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礦實際,特制定《XXX廢舊物資處理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成立XXX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XXX

副組長:XXX XXX XX XXX XX XXX XXX XX

成 員:供應科、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財務科、武保科、行政辦企管等相關人員。

二、各部門職責

1、供應科負責全礦廢舊物資處理工作,各種廢舊物資要單獨建帳、立卡、單獨存放,收支手續要完備、齊全,帳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車間均不得以任何藉口和形式對外出售。

2、機電科、生產科、綜檢車間負責廢舊物資的技術鑑定工作。

3、行政辦企管、紀委負責監督、檢查整個廢舊物資的處理進程是否規範,是否符合上級部門的規定要求。

4、財務科負責辦理出售廢舊物資的貨款收繳手續。

5、武保科負責覈對出礦廢舊物資與出門證是否相符。

 三、處理範圍

1、按照規定程序報廢的材料、配件及設備。

2、回收後不能複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帳外報廢物資。

四、審批程序

處理價值不超過三千元,由供應科召集廢舊物資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對廢舊物資進行鑑定,確認無使用價值的物資,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鑑定單》,報分管領導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備案後處理;處理價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寫《廢舊物資聯合鑑定單》,上報集團公司主管部門,經審批後方可處理。

五、其它規定

1、本礦職工由於特殊原因購買板皮,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覈實簽字,經礦長或總會計師審批後,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2、本礦職工家庭燒煤戶購買劈材,由職工本人提出購買申請,所在單位行政正職覈實簽字,經供應科科長審批後,到供應科坑木場辦理購買手續。

3、購買鋸末子的人員,到供應科坑木場直接辦理購買手續,坑木場負責人根據本礦實際需用情況,在保證礦使用有餘量的情況下進行出售。

4、坑木場以外地點裝板皮、劈材,一律不予辦理出售手續。

5、以件數爲計量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要全部點數,以重量爲單位的廢舊物資處理一律檢斤。

6、廢舊物資的技術鑑定在每週三進行,由供應科牽頭通知,相關部門接到通知後,要及時安排技術人員到現場去進行鑑定,並在《廢舊物資聯合鑑定單》上簽字。

7、板皮、劈材僅每週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現場進行監督。

8、廢舊物資的出售價格參照集團公司物資經銷中心下發的《關於廢舊物資出售價格的通知》執行;板皮出售價格爲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價格爲每公斤0.10元,鋸末子出售價格爲每袋0.6元(袋子的規格爲950X550).

9、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XXX,如本辦法與上級文件想牴觸,以上級文件爲準。

  二00五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範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職能部門及車間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事業部購銷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並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後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各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及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以書面形式(廢舊物資處理單)上報設備能源部及生產技術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後轉到購銷部,由購銷部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由事業部購銷部、設備能源部、生產技術部、後勤服務中心現場監督清點簽字認可後方可裝車,由購銷部開具車輛出入申請,由後勤服務中心開具出入證後方可進行廢舊物資的拉運。

廢舊物資管理辦法及處理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公司廢舊物資管理,規範廢舊物資處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基地和職能部門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包括: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2、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庫存物資;

3、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等;

4、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等。

5、其他廢舊物資。

第四條 採購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

第五條 各基地(職能部門)對廢舊物資要及時上報,集中分類堆放,並做臺帳進行登記,處置後做銷帳處理;對廢舊物資做簡單的防護,以防止日曬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損失。

第三章 處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條 廢舊物資應區分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1、報廢的設備等固定資產

對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的界定同集團公司關於固定資產的報廢標準,由資產的使用部門打內部公文單,後附填寫《固定資產處理單》,對該設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購置時間、預計使用時間、購入原值、已提折舊、帳面淨額、報廢原因等一一填寫完畢,設備部簽字確認報廢情況屬實,同意變現意見,財務部確認該固定資產的賬面金額,轉總經理處,總經理簽署處置意見,總經理審批(總經理審批權限在單位資產原值3萬元以內,超過3萬元的上報審批程序同集團公司下發的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第九條審批權限)後公文單轉到採購部經理處,由採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2、各基地(職能部門)對需要處理的報廢的庫存材料、低值易

耗品等庫存物資打內部公文單,後附《材料、低耗品處理單》,以書面形式報設備部門簽署意見後,傳到財務部門確認物資的原始價值、經理簽字確認;公文報總經理審批後公文單轉到採購部經理處,由採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處置所得上繳公司帳戶。

3、各基地(職能部門)對生產、維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過程中拆除更換的材料、生產(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廢料、包裝物、其他廢舊物資的處置如果屬於:

(1)價值較高的(如所有的廢鋼鐵等),應將需要處理的廢舊物資打公文單,後附《廢舊物資處理單》,以書面形式上報設備部,由設備部確認確實無利用價值需要處理的,簽字報轉總經理審批,經總經理審批後公文單轉到採購部,由採購部經理安排廢舊物資處理和招(議)標工作。

(2)除廢鋼鐵外的其他邊角廢料,各部門經理(場長)不必再打公文單上報,可以直接處理,款項及時繳存公司帳戶。

第七條 廢舊物資由保管統一管理並登記管理臺帳,會計審覈,每月10日上報一次,處理後做銷帳處理,款項及時上存銀行。

第四章 違規處分

第八條 各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此辦法執行,不得私下處置,如有違反,則按私下處置資產的市值對該部門負責人進行處罰(罰金從當月工資及績效中扣除,如當月不夠就從下月續扣)並通報批評。

第一條爲了規範廢舊物資管理,加強對報廢、積壓、閒置物資的修舊利用,明確報廢物資處理程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的廢舊物資是指報廢的機器設備、工器具、庫存積壓物資、廢舊管材管件以及經公司批准報廢的其他物資。

第三條各部門職責

1、各物資使用部門負責相應的廢舊物資的識別、初步鑑定、報廢物資的收集統計和交庫工作。

2、使用部門、採供部、財務部負責欲報廢物資的聯合鑑定。

3、物資採供部負責報廢物資的回收、整理、分類、建檔和保管,並配合財務部銷售處理。

第四條報廢物資的認定

1、維修搶險、改線作業中拆回的廢舊材料(設備)無法利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2、消耗性材料,超過使用標準,不能再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3、工具類物品,因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4、有價值的包裝物品可作報廢物資處理。

第五條 報廢物品的回收、保管、處理

1、所有報廢物品由公司採供部統一回收。

2、各部門材料管理人員對廢舊物資進行保管統計,定期向採供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單》,採供部經理要及時對交回的報廢物資進行分類、整理、入庫、建檔,並於每月底向分管副總和財務部呈報《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採供部依據規定做出處理。

3、在回收各類物品前,採供部應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初步鑑定,以免對有利用價值的物品當廢品處理,造成浪費。

4、執行交舊領新的物資(工具類)交舊時還需在綜合管理部填寫《交舊領新登記單》交採供部保管。保管按一對一原則登記交舊領新臺賬,並辦理領新手續。

5、對因特殊原因暫時不能交回舊物品的,必須由使用部門出據借用手續,分管領導簽字後方可提前領用,但領用部門必須在一個月內辦理交舊手續,否則採供部有權在下一次領用物資時,拒絕領用。

6、對工程項目餘留物資、原庫存積壓的物資不能再利用的, 由採供部結合財務部估價後按報廢材料處理。

7、對新增設備、 新增項目等沒有舊品可交的,或無法完全交舊的,必須提前報分管領導批准。

8、各類廢舊物資報廢后,如確認無外賣價值後,採供部必須記錄其處理情況(處理日期、去向等)。

9、採供部對回收的各類報廢物資要及時處理(外賣等),避免損耗、貶值或因大量堆積造成混亂,同時不得無故拒絕接收報廢物資。

第六條修舊利廢制度

1、各部門要制定相應的修舊利廢管理細則及修舊利廢獎罰辦法,作爲部門管理的考覈依據。

2、對鑑定爲可修復、有利用價值的物品,應組織專業人員內修或外修。

3、對申請報廢的物資由申請部門填寫《廢舊物資回收明細表》,報物資採供部,會同財務部現場鑑定確認。

4、確定報廢的各類物資,使用部門必須在當月月底前辦理完與採供部的交接手續。

第七條報廢物資的審批

1、各部門廢舊物資必須經過各專業人員確認,部門經理覈實後,報公司物資採供部複檢回收。

2、專業人員(必要時可調其他單位專業人員參加)對擬報廢物資進行復檢鑑定,確認不可修復利用後,由分管副總批准報廢。

3、物資採供部編制報廢物資明細清單及價值表,報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批准後實施報廢。

4、屬於公司固定資產的物品,其報廢管理執行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廢舊物資管理,盤活報廢、閒置和積壓物資,降低庫存,杜絕資產流失,維護企業經濟利益,結合集團公司和界溝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界溝煤礦及礦屬所有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廢舊物資是指經XX煤電集團公司批准報廢的物資或仍在賬、但已無法繼續使用的,造成閒置、積壓的物資。

具體內容包括: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一般材料、工具儀器、備品備件以及生產中所發生的邊角料、殘次廢料爐渣等。

第四條 本辦法中所指的廢舊物資處理是包括銷售、調撥、轉讓、轉換等處置行爲。

第二章 廢舊物資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成立界溝煤礦廢舊物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廢舊物資的管理工作。

組 長:公司副總經理

副組長:黨委副書記、機電礦長、經營礦長

成 員:公司監察處、審計處、財務處、考覈辦。礦材料科、設備科、考覈辦、公安科負責人。

領導小組下設廢舊物資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礦材料科。辦公室主任:礦材料科科長(兼職)。

屬材料性物資的處置,由經營礦長、材料科、使用單位參加;屬機電設備的,由機電礦長(副總)、設備科、使用單位參加。涉及專業部門的,專業部門參加。

第六條 報廢物資的處理一律由公司負責,凡屬報廢物資必須履行申報、鑑定和批准手續,公司及礦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處理廢舊物資。

第三章 廢舊物資的回收及保管

第六條 礦屬各單位對所管轄範圍內的廢舊物資有回收、保管、修復利用的責任及義務。

第七條 礦屬各單位所交有利用價值的廢舊物資,要送至指定地點存放,由礦材料科、礦考覈辦共同監督驗收,驗收後出具驗收憑證,並計量登帳、分類存放,以便於修復利用。對集團公司鑑定爲報廢設備殘體的,設備科必須造冊登帳。

第八 對各單位回收的廢舊物資,界溝煤礦能調劑使用的必須調劑使用,實在不能使用須申報批准後再做報廢物資處理。

第四章 廢舊物資的處理

第九條 廢舊物資處理程序

1、礦屬各單位負責本單位的廢舊物資保管工作,內容包括廢舊物資的回收、保管、篩查、臺賬的建立等,並每月底以申請報告的形式申報(載明名稱、型號、數量、存放地點),經分管副 礦長、礦長簽字後,材料性的報廢物資交礦材料科彙總;機電設備及設備性材料報廢物資交設備科彙總。彙總資料每月底及時報公司招標辦。

2、公司招標辦根據上報材料進行分門別類,提出初步處置方案,報領導小組副組長審覈。領導小組副組長按照類別和初步處置方案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認真鑑定,需測試的要嚴格進行測試,得出鑑定和處置意見,報組長(總經理助理)同意。

3、公司招標辦根據鑑定和處置意見組織招標或商務談判,形成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報總經理批示。

4、中標通知書要嚴格載明:①中標單位名稱,②中標範圍、③數量、④單價,⑤拉貨期限及處罰措施,⑥貨款收取辦法,⑦監裝及出門手續,⑧中標書的有效期限。界溝煤礦要嚴格按照下發的中標通知書(處置意見書)執行現場監裝。

5、處理的廢舊物資出礦:

⑴監裝:處理的材料性物資出礦由礦材料科、考覈辦、保衛科承辦。處理的機電設備由公司考覈辦、監察處、財務處、礦設備科、考覈辦、保衛科承辦。經辦人需在出門證上簽字,並承擔監裝責任。需要過磅的,由上述部門開具准予過磅單,磅房依據此單過磅。

⑵拉貨單位持過磅交驗單到礦財務室辦理交款手續,並由收款人在待簽出門證上簽字(有印籤的需加蓋印籤或公章)。

⑶拉貨單位持過磅單到材料科或設備科開具待簽出門證。不需過磅的,監裝完畢,直接開具待簽出門證。

⑷保衛科、礦領導簽字。保衛科要嚴格檢查出礦廢舊物資的種類,出門證簽字齊全方可放行。

第十條 中標單位必須在中標通知書規定時限內拉完指定物資,否則按不低於100元/天在抵押金中扣除,材料科、設備科傳遞扣款單,駐礦財務室辦理。

第十一條 所有廢舊物資出售時,要求買方在廢舊物資現場看定貨物,售出貨物出門後概不退換,概不承擔物資質量、安全的等義務。

第十二條 在廢舊物資裝車時,材料科要安排裝卸隊人員在現場重新挑揀一遍,把有修復價值的物資撿出來,儘量減少材料浪費。

第十三條 根據界溝礦情況,公司對廢舊物資每半年招標處理一次。市場價格發生變動時,價格下浮維持原招標價格不變,價格上浮每季度調整(招標)處理一次。

第五章 監督與獎罰

第十四條 由礦材料科負責廢舊材料處理臺賬、礦設備科負責廢舊設備處理臺賬建立、機電科負責爐渣處理臺賬的建立。

第十五條 公司招標辦應根據界溝礦上報廢舊物資情況,及時安排處理,避免積壓場地。

第十六條 各單位在廢舊物資處理過程中,若發現有違背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中止違規行爲,並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十七條 經舉報或檢查中發現問題,對造成經濟損失或資產流失者,公司紀委、財務、監察等部門將按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XX煤電(集團)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第一條爲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廢舊物品回收業合法、有序經營,保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發佈的《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廢舊物品回收業,是指經營生產生活性廢舊物資、書刊和鎦金銀及其製品(包括廢液、廢渣、廢料)、珠寶、文物及經營信託寄賣的行業。

第三條凡在我市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店、站、門市部(以下統稱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和流動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的業戶,都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經營場所,且經營場所距離鐵路線不少於20xx米;

二、經營場所具有比較完善的安全防範設施,具備高度不低於2米的封閉式圍牆和不少於300平方米的儲藏場所,儲藏紙張等易燃品還應具有封閉式倉庫;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從業人員必須依法經營。

第五條從事廢舊物品回收業的經營網點必須達到下列消防安全條件:

一、經營、儲藏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要求;

二、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消防安全責任明確;

三、必須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四、從業人員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

五、必須配備齊全消防設施、滅火器材,並確保完好有效;

六、廢舊物品應分類堆放,堆場、堆垛、明火或散發明火地點相互之間應保持相應的防火距離。

第六條經營廢舊物品回收業,必須履行下列手續:

一、申請經營廢舊物品回收網點的單位和個人,由其行業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出具證明,持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二、從事流動廢舊物品回收業的人員,本地的常住人口應持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外地的暫住人口應持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和現暫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暫住戶口證明,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辦理登記並製作胸卡,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稅務登記,證照齊全方可從業。

從業時要配帶胸卡並攜帶有關證、照。

第七條經審批合格允許開業的廢舊物品回收業網點和流動廢舊物品回收人員,因故停業、歇業、轉業或變更營業名稱、經營項目和法人代表的,均須向原批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遷移經營地址的必須向有管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由有關部門按規定對其重新審覈,符合條件的方可繼續營業,對不符合條件或拒不辦理變更登記的要堅決依法予以取締;

對經營地點設在居民區內或影響環境達不到環保要求的,一律不予審批。

第八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要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

第九條廢舊物品回收網點和從業人員禁止經營下列物品及相關規定不許收購的物品:

槍枝、彈、爆炸物、放射性物品、污染物、有毒害物等物品;內部和保密文件(定點收購部門除外);鐵路、石油、電業、郵電、城市公共設施等專用器材和軍用器材。

第十條經營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企業,在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出售單位的名稱和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及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並如實進行登記。

任何廢舊物品回收業經營網點和經營人員未經許可,不得收購報廢機動車。

第十一條從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不得包庇犯罪,不得窩贓、銷贓;必須按規定的收購範圍、從事營業活動。

第十二條廢舊物品回收業從業人員發現經營對象有下列情況,要採取措施嚴密控制並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一、所持證件系塗改、僞造和冒名頂替的;

二、與通緝、通報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相似的;

三、出售的物品來源可疑或與通報的物品相似的;

四、形跡可疑的;

五、有關部門另外做出要求的。

第十三條凡屬收購公安機關查尋的贓物、罪證的,其違規收購物品或銷售違規收購物品所得物款,一律由公安機關收繳,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爲的,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五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警告、沒收其全部非法收購的廢舊物資及非法收入、罰款、取締等處罰。

二、違反第八、九、十、十一、十二條的,有關部門將按相關法律法規,從嚴處罰。

對屢教不改的,要依法取締其營業資格。

對明知是搶劫、盜竊的物資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仍然收購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工商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的管理,對未經登記或不佩戴胸卡的從業人員,發現後立即取締,禁止流動收購廢舊物品人員到居民住宅區內鳴鑼收購,影響居民工作和休息。

第十六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部門給予治安處罰,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xx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從即日起執行。

爲了加強廢舊物資管理,進一步降低生產費用,節能降耗,特制定本辦法。

一、廢舊物資是指由於正常磨損,不能再繼續使用,或由於技術落後,且無使用價值,或由於不可抗拒等因素造成物資的非正常毀損等原因形成的雖無利用價值但殘值可出售,或修復後具備一定使用價值的物資。

二、廢舊物資分類

(一) 按用途分類

1、可修復的廢舊物資

2、不可修復但拆卸後部分零配件可重新使用

3、不可修復的但具有殘值的物品

4、無任何價值的廢品

(二)按回收種類分類

1、金屬材料類(主要指邊角料等)

2、電器、儀表、儀器類

3、工具、量具、刀具、焊接材料類

4、交電、五金、水暖類

5、機械設備和工礦配件類

6、耐材、建材、石棉製品、橡膠製品類

7、車輛配件類

8、備品備件類

9、其它類(如廢油等)

三、公司實行交舊領新制度,交舊時舊物資應清理、整潔、乾淨,儘可能保證基本完整,並對不可修復利用或經修理可再使用的舊物資分別分類保存,嚴重毀損的大額、大型物資應註明報廢原因。

新增物資、技改物資經技改負責人簽字,領用時暫不能交舊物資但又急需,先打欠條後領用,三日後必須交舊。

四、財務部、倉庫、各廠、車間都要建立廢舊物資臺帳(或以表代賬),認真登記覈算,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公司倉庫爲廢舊物資的具體承辦單位,倉庫管理員有權對廠區內無人管理使用物廢舊物資清理回倉庫。

收回後的廢舊物資歸類存放,可修復的報主管部門儘快修理,需外修的由經辦單位聯繫外修單位,並辦理領用登記手續,財務部門發放出門證。

其外修所有費用交財務覈算支付。

交舊領新物資除漆包線按90%折交、電纜按90%折交、篦條按70%折交計算回收數量外,其它交舊物資應足額、足量回收。

五、各使用單位能修復利用的舊物資必須進行修理,首先由使用單位提出維修計劃,生產副總進行技術簽定,再由經辦部門辦理出庫暫借手續,並聯系修理。

六、原則上舊物資內部維修的,由公司機修廠負責,需委託外單位進行修理的,無總經理審批,財務部不予結算外委修理費用。

公司內部能修理的,由副總經理批准後辦理內部調撥單,由使用部門調入修理部門修理,修理部門領用所需材料進行修理,其領用材料單獨覈算,記入該物品成本內,修復後重新辦理入庫手續,以備再用,財務部根據有關單據進行覈算。

修復的物資經辦部門要及時辦理交庫手續,倉庫質檢人員檢驗合格後纔可辦理入庫手續。

七、各使用單位交舊時,倉儲部填寫廢舊物資入庫單,入庫單一式兩份,使用單位一份,財務部一份。

財務部負責定期抽查使用單位和倉儲部臺帳的登記情況以及修復後的核銷或出售覈銷情況。

八、變賣廢舊物資時,需經有關領導批准、定價才能辦理出庫手續。

以舊換新的物資應按加工形式比照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估價折算。

九、門衛必須嚴格檢查廢舊物資的出門手續,手續不全者不得放行,對使用單位私自處理、變賣廢舊物資的按偷盜論處。

十、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規範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再生資源,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再生資源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髮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國家鼓勵全社會各行各業和城鄉居民積攢交售再生資源。

第五條 國家鼓勵以環境無害化方式回收處理再生資源,鼓勵開展有關再生資源回收處理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二章 經營規則

第六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於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再生資源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

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十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爲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爲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一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並開列扣押清單。

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再生資源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相關國家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範。

第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再生資源回收可以採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商務主管部門是再生資源回收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範。

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再生資源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處罰。

建設、城鄉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規劃,依法對違反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爲進行查處和清理整頓。

第十六條 商務部負責制定和實施全國範圍內再生資源回收的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具體的行業發展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設置負責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機構,並配備相應人員。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城市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籌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規劃。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社區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第十八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再生資源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九條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範;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主管部門委託,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佈行業信息;

(四)配合行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回收標準。

再生資源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的經營範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縣級人民的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罰款,並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權力、徇私作弊、收收人賄賂賂,侵害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於建築、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製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環保總局、建設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發展改革(經貿)、公安、工商、環保、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客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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