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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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裏,現如今是法治社會,民事糾紛並不少見,違法犯罪的人也註定會被繩之以法,如果人們自身權益受到侵犯,最好的方式就是採取法律手段來解決,接下來了解一下合同糾紛和經濟糾紛的區別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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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合同糾紛與個人經濟糾紛區別在哪?
合夥的概念既可以從法律行爲的角度給出,也可以從組織形態的角度給出。就法律行爲的角度而言,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協議;就組織的角度而言
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企業組織形態。由此可知,無論是從法律行爲角度還是從組織形態角度,都強調合夥的主要特徵是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
所謂隱名合夥,是指當事人的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出資,不參加實際的經濟活動,而分享營業利益,並僅以出資額爲限承擔虧損責任的合夥。出資的一方稱爲隱名合夥人;利用隱名合夥人的出資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的一方稱爲出名營業人。
經濟糾紛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知識產權(如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在市場經濟中,合同是平等的市場主體間確立交易關係,共同實施交易行爲,追求和實現經濟目的的法定和普遍的形式,因此,合同糾紛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產生經濟糾紛的原因很多,既有主觀原因,也有客觀原因。結合我國經濟活動的情況,產生經濟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原因:
1、進行經濟活動的依據不規範。市場主體在進行經濟活動時,其依據不規範是引起經濟糾紛的主要原因。君子合同隨處可見,導致經濟合同履行過程無章可循,從而產生糾紛;
2、在進行經濟活動中,不嚴守規則,有些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不嚴格依法辦事,根據自己的利益,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訂立假合同,因而產生糾紛;
3、有關部門的行政干預,而導致經濟糾紛。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爲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爲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發生合同糾紛問題,首先依照相關規定如果雙方之間有糾紛,首先可以通過協商來進行解決問題,如果雙方之間協商不下的話,最終如果協商不下的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根據雙方之間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解決,最終根據判決來進行履行,如果認爲法院判決有誤的話,可以再次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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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解決合同糾紛最快的部門,應該是第三方調解機構,通過調解,可以立即生效執行。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的,需要經過辦案期限的等待,在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中,並不是最快的解決方式。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爲,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決合同糾紛應該遵守什麼原則?
第一,自願原則。自願有兩方面的含義:
一是糾紛發生後.是否採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完全依靠當事人的自願。調解不同於審判,如果糾紛當事人雙方根本不願用調解方式解決糾紛,那麼就不能進行調解。
二是指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達成。調解人在調解過程中要耐心聽取雙方當事人相關係人的意見,在查明事實清是非的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耐心勸導,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雙方當事人互相諒解,達成協議。調解人既不能代替當事人達成協議,也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對協議的內容有意見,則協議不能成立.調解無效。
第二,合法原則。根據合法原則的`要求,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內容不得同法律和政策相違背,凡是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法律、法規沒有明文規定,應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並參照合同規定和條款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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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詐騙
合同詐騙,即行爲人必須有使對方當事人受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因此爲意思表示,從而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有欺詐行爲。欺詐行爲既可以表現爲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使對方當事人陷入錯誤,也可以表現爲欺詐人以一定的方法故意阻礙對方當事人使其發生錯誤;既可以表現爲積極的作爲方式
也可以表現爲本應作爲而故意不作爲的方式;受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入錯誤。這裏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例如,誤將劣質產品認爲是優質產品,誤將有重大瑕疵的標的物認爲無暇疵,誤認爲欺詐人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等等。這種錯誤,必須是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爲所致
即受欺詐人陷入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爲之間有因果關係;受欺詐人因聽其描述,與看之樣品而被矇蔽,與之簽訂或履行合同。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原因。
二、經濟合同糾紛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合同詐騙和經濟合同糾紛的區別
(一)性質不同
違法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較犯罪小,只是違反了一般的法律法規。犯罪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是嚴重的違法,將受到刑罰的處罰。合同詐騙既違反《刑法》又違反《民法通則》,是刑事犯罪附帶民事違法的行爲,其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公私財產所有權,將受到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雙重處罰;
經濟合同糾紛則是單純違反《民法通則》的民事違法行爲,侵犯的是債權,僅受控於民事法律。正如楊立新教授所說:“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難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從理論上說,合同詐騙是一個刑法上的問題,經濟糾紛是一個民法上的問題”。這是兩者在本質上的區別。
(二)特徵不同
目前認定合同詐騙的關鍵,有三種觀點:
1)客觀論:認爲只要行爲人在客觀上採取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同時非法地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就構成合同詐騙。
2)履行能力論:認爲簽定合同時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區分兩者的關鍵。
3)主觀論:行爲人主觀上有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筆者認爲,這三種觀點都過於片面和絕對,相比之下,全面分析更爲準確。即:行爲人在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採取與事實有孛的方法與對方簽定了經濟合同並已佔有了對方的財物。在這裏,筆者認爲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作爲區分合同詐騙與經濟糾紛的依據。
簽定合同時有履行能力的行爲人未必不具備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而沒有履行能力的行爲人在主觀上也未必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有的只是想借用,即通常我們所說的“借雞生蛋”。並非想非法佔有。因此,以履行能力論作爲認定合同詐騙的依據顯存不妥。我們應該堅持全面分析的方法。具體而言,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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