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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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目的
爲規範本企業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企業的安全消防的管理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工作管理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覈。
2、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安全消防管理的工作。
三、職責
1、消防工作由企管部、技檢部、銷售安裝部生供部、安全員負責共同實施。
2、公司安全員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和監督;
3、企管部做好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企管部擔任,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擔任。成員由行政辦公室、各部門、各生產管理有關人員組成。
5、消防工作計劃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⑵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編制年度電力設備防火技術措施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⑶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審覈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計劃下發執行。
6、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生產技術科及各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繪製全公司消防設施佈置及滅火器材配置圖,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審覈批准。安監科組織實施。
⑵購進的消防器材,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否則應退貨。更不準安裝使用。
⑶對變電站、油庫、倉庫、檔案、易燃易爆物品存儲室等重要防火的部位以及其他的生產場所、建築物(包括辦公室、職工宿舍)應按消防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變電站控制室的電纜層應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室外開關站應設立滅火沙池。
⑷消防用水按DL5027—93《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第5.0.1、5.0.2、5.0.3、5.0.4條款規定執行。
⑸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檢查管理
a、現場消防器材應存放在防火、防潮箱或建築物中。
b、消防滅火器每年送取得省級以上消防認證單位進行試驗一次。試驗後,要在滅火器上貼上試驗合格、試驗日期的標籤。
c、每年9月至10月,安全監察科共同組織檢查組對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與監督。
d、對檢查發現的缺陷,要及時組織維修處理或更換。特別是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場所。 ⑹油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控制室、調度室、檔案室、通信室,電氣部分及其他部分消防措施和滅火規則分別按DL5027—93《電氣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第6.3 、9.2,第8部分,
7.3—7.6,第4部分,9.1、9.4、9.5條款規定執行。
⑺一般倉庫、各職能部門、管理部門消防管理
a、下班前要檢查門窗,關閉電源,消除火災隱患。
b、嚴禁亂接電源,燈炮不能超過六十瓦,電燈應距離貨櫃一米以上,烤火電爐要人走火滅。 c、各種消防設備,除救火外,嚴禁動用,要保持消防器材的乾淨,不損壞。;
d、倉庫內嚴禁吸菸,倉庫外嚴禁亂扔菸頭;並設置“嚴禁吸菸”標牌。
e、每輛車上至少要配備一隻滅火器。
7、消防工程的施工監督和驗收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負責全公司防火、防爆工程施工監督和組織驗收工作。
⑵消防工程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書。
⑶對基建、技改工程的消防設施驗收按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安裝及驗收投產管理規定》執行。
⑷防火重點部位和動火管理按《電力典型消防規程》第3部分各條款規定執行。
8、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部門的消防責任及其實施細則見本公司《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9、消防培訓教育管理
⑴安監科、宣教科利用板報、專刊、宣傳欄會同工會對全公司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⑵安監科、宣教科會同人事勞資科每年舉辦2期消防培訓班。
10、技術資料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建立全公司防火器材的臺賬。
⑵安監科應有消防設施及公司現場平臺佈置圖,佈置圖上應標出滅火裝置的型號、數量。 ⑶安監科應有完整的全公司現場滅火器材技術資料。過期及作廢的資料應消除,以免誤用。
11、逐步創造條件建立消防工作微機管理,實現防火微機遠程現場監控管理。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管理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進行檢查與考覈。
本規定由安監科提出並歸口管理、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不盡之處執行有關規定、規程。
第二章 治安管理制度
一、引言
爲規範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以下簡稱治保)管理,保證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治保管理工作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覈。
四、職責
治保管理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實施。
五、管理內容與方法
b、治保領導小組職責
Ⅰ負責提出治保、消防工作的目標。
Ⅱ每半年召開一次治保領導小組會議,聽取行政辦公室彙報,分析全公司治保的情況,提出治理、防範的方案,部署今後的工作。
Ⅲ充分發揮行政辦公室履行治保職責,支持其查處本公司內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打擊犯罪,維護企業的安全。
Ⅳ負責表彰和獎勵治保先進集體和個人。
c、行政辦公室爲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行政辦公室負責向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提出治保的計劃、方法和措施,經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批准後,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⑵各所、站治保工作小組
a、各單位正職任組長,成員由各班(組)長組成。
b、各所、站治保領導工作組職責
Ⅰ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治保領導小組部署的治保、消防工作。
Ⅱ每年進行一次對職工普法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發現職工有違法行爲預兆除做好思想教育外,要及時向行政辦公室或公司領導彙報。
Ⅲ要處理好職工內部發生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鬥毆等治安案件的發生,做到“四無”,即:無職工犯罪、無案件、無火災、無治安災害事故。
c、班(組)治保員(兼職),由班(組)長指定。班(組)治保員職責:
Ⅰ認真管理好本班組治保工作,宣傳國家法律和公司規定。
Ⅱ管好本班組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貴重物品,防止丟失和被竊。
2、治保管理的原則
⑴堅持防範和教育爲主的原則
⑵採取綜合治理的原則
3、治保管理措施
⑴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治保管理法規和本公司的治保規章制度。
⑵開展“四防”宣傳,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
⑶做好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爲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⑷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預防犯罪活動。
7、行政辦公室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治保工作,瞭解和收集治保情況,發現問題要採取措施予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領導及公司治保領導小組。
8、行政辦公室負責編寫治保、年終工作總結,報公司治保委員會。
六、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檢查與考覈。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行政辦公室提出並歸口管理,負責解釋,不盡之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是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是切實做好供電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第二條 供電企業的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着企業的發生和經濟效益。是搞好企業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條 維護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創造良好、安定的環境,保障改革和各項工作,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必須納入企業目標管理。貫徹預防爲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與工作、生產同時佈置、考覈,誰主管,誰負責。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執行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爲。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火災的發生。保障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條 經理是本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管理職能部門、科、室的主要行政領導人,爲該單位、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人,但可以由行政副職、分管生產副職分管日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工作,責任制要落實到班組、崗位和個人。
第二節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經理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治安、保衛、消防條例、命令和上級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規定。
2、統一領導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督促下屬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加強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組織制定和落實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制度。完善防範措施。
3、部署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審定治安管理、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計劃並決定將重要事項提交職代會通過實施。
4、按分工原則,向各分管副經理下達治安、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和近期要求,組織協調工作,並授權有關副經理主管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
5、定期召開治安、保衛、消防工作會議,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研究決定對有關單位、人員的獎懲。
6、主持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發生火災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力求降低損失。
第八條 副經理職責
1、分管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副經理責任
⑴主持本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組織分析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形勢、督促各級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人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⑵督促有關部門對本公司所屬人員及家屬進行經常性的法紀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防火宣傳教育,加強對要害部門人員的管理。
⑶領導各管理部門、所、站加強治安、保衛、消防人員思想、業務、裝備建設,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技術培訓,制定滅火預案。
⑷組織和督促行政辦公室查破各種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事故,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大檢查,落實整改隱患的措施。
⑸負責審定年度治安、消防管理規劃和經費開支計劃,總結治安、消防工作經驗,表揚先進、處罰違章行爲。
2、其他副經理職責
⑴負責做好職權範圍內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
⑵在安排生產工作過程中,把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⑶檢查各管理部門和所、站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執行情況,並負責解決和排除生產工作過程中的治安、火災、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⑷督促各管理部門、所、站現金、票證、重要物資、機密資料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加強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⑸落實周、月安全檢查活動和防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制止違章冒險作業,防止案件和事故發生。
第九條 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全公司民事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故的發生。
2、負責督促會議室、職工文化娛樂室(場所)的消防器材的保管,保持良好狀況。
3、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文化器材的保管,加強現金、票證的管理。
4、維護好公共秩序,在組織集體活動、集會時,要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條 行政辦公室職責
1、行政辦公室是全公司治安、保衛管理的主管部門,在經理和分管副經理的指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職責和權限負責全局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公安機關和公司領導有關治安、消防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2、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治安、保衛、消防、遵紀守法教育,依靠羣衆做好“四防”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措施,強化內部的治安秩序。
3、加強對門衛、巡邏值班人員和治保小組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治安制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協助安監科搞好消防技術培訓。提高自救能力,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5、切實掌握違法犯罪人員的情況,協同有關單位(部門)做好可能實施犯罪行爲人員的教育疏導和控制工作;協同司法機關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和依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犯進行監督考察。
6、偵破內部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調查破壞和破壞嫌疑事故,參與搶救和處理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7、認真貫徹宣傳《電力設備保護條例》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查破電力設施被盜竊、破壞的案件。
第十一條追究形式
1、科級以下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街道紀工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電話:
一、治安聯防大隊各門崗實行早、中、夜三班制。早班:7:00-14:00;中班:14:00-22:00;夜班:22:00-7:00。當班警員必須提前半小時到大隊點名,檢查警容風紀,參加班前會,遲到一次罰款5元。
未經請假批准,缺一次罰10元。
二、當班時要認真檢查各種機動車輛出入門崗情況,無車輛通行證或摩托車無牌、無證,不戴頭盔的,堅決不讓其進入生活小區,違者罰款20元;
三、值班警員必須按規定的時間段進行站崗,站崗時必須檢查警容風紀,統一跨立姿勢,見到公司高管、車輛和部裏領導必須敬禮,違者罰款20元;
四、值班警員巡邏時,由當班班長帶隊,人員不得少於三人,統一着制式服裝,戴大沿帽、白手套,持橡皮警棍,縱隊排列,做到重點時間段巡邏與平時相結合,每班巡邏不得少於四次,注意在巡邏中發現問題,抓獲現行,並認真填寫好當班的巡邏記錄,每項不規範罰款5元;
五、警員在門崗值班時,必須精神飽滿,接打電話要語言文明,簡明扼要,口齒清楚,不得用電話閒談。用值班電話辦私事,或閒談超過2分鐘的,罰款10元;
六、門崗值班人員不準打瞌睡、躺臥、打鬧、聊天,違者罰款10元;出現脫崗、漏崗、睡崗的和視而不見崗出現問題的,扣除當月效益工資的30%;
七、保持門崗區域內(10米以內)室內外衛生整潔,做到窗明、地淨、無雜物,違者罰款10元;
八、夜間值班時,必須保持室內照明正常,否則按睡崗處理。晚11點必須關閉大門,留小門,違者罰款20元;
九、早班、中班值班人員必須在門口能觀察到周圍情況,否則,在值班室內值班的,罰款20元;
十、大客車非特殊情況下,嚴禁進入生活小區,否則罰款20元。
注:以上各項制度,除處罰當班責任人外,追究帶班人員連帶責任,處罰額度同當班責任人相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旅館經營行爲,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衆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衆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爲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複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覈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檯、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範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佈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註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准開辦的旅館,自批准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後,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僞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並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僞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爲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爲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在旅館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爲,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爲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覈,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爲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爲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覈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並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爲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爲、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爲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爲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爲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覈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牀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併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爲;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爲違法犯罪行爲提供條件;不得爲違法犯罪行爲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僞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於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爲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爲,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爲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爲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牀位(牀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覈准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併、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爲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並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並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崗位職責:
1、嚴禁在院內從事危害社會和違法犯罪活動,違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嚴禁損壞院內消防,水電等公共設施,違者,限當日內修好,造成損失概由本人負責,並處以等額罰款。
3、嚴禁打架鬥毆和辱罵他人,酗酒鬧事,影響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罰款。
4、嚴禁利用娛樂活動及其它手段進行聚衆賭博,播放淫穢錄像等,一經發現,即嚴加查處。
5、注意防火防盜,嚴禁在院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6、凡戶口屬外縣市需在醫院內暫住一月以上的外來人口,須到保衛科進行暫住登記。
7、嚴禁在院內任何場所大聲喧譁起鬨,擾亂公共秩序。
爲加強醫院內部治安管理工作、維護醫療工作的正常秩序,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和治安災害事故的發生,保障醫院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一條本條例適用於醫院各科室及各崗位的治安保衛工作。
第二條醫院治安管理工作,必須遵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貫徹依靠羣衆,預防爲主,確保重點,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以崗位責任制爲中心的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三條醫院的治安保衛工作,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法制建沒的重要內容,是醫院行政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醫院領導負責,納入醫院管理範圍。
第四條實行治安管理工作責任人制度。
醫院的法定代表人是醫院的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對醫院的治安保衛工作全面負責。
醫院實行分級管理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科室負責人是同級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
第五條醫院應根據實際需要,設立保衛機構,組織護院力量,同時建立健全治安保衛組織。
第六條醫院、各科室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條
1、對職工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做到遵紀守法。
2、對職工開展、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的“四防”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防範意識,增強防範觀念,做好防範工作。
醫院、各科室應做好以下工作:第七條3、鼓勵職工羣衆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
4、做好各類糾紛的調解和轉化工作,防止因此引起的案件發生。
5、向病人、陪護人員進行防火、防盜、防事故的宣傳,提高其防範意識,嚴禁在病房吸菸和大功率電器、酒精爐的使用,不要將大量現金,有價徵券,和貴重物品帶到病房,以免發生火災事故,和丟失被盜。
第七條
6、組織文體活動,要符合安全規定和要求,要有相應的安全措施,原則是“誰主管、誰負責” 。
7、定期不定期地進行安全檢查,對存在的問題和隱患必須及時整改,一時無條件整改的,應將情況報告給醫院治安負責人,並採取措施,保障安全。
8 、對醫院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應保護現場,搶救受傷人員和財產,及時報醫院保衛科。
12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條
1、門衛、巡邏、值班制度。
車輛管理組負責指揮安排好醫院出入車輛,維持車輛停放秩序。
巡防警員巡邏負責維護醫院內的治安和正常工作秩序。
13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條2、防火制度要堅持開展防火教育,消防設備、設施、器材要定期檢查維護、更換,設備要經常檢查維修,火源、電源要經常檢查,一經查出隱患,要及時整改、消除隱患,防止發生火災,杜絕重大火災事故。
14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條3、保密制度要經常開展保密教育和保密工作檢查,加強對機密文件、資料和重大科研成果的保管、保密工作。
對外科技交流涉及的內容,參觀範圍等,應按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嚴防失密和竊密事件的發生。
15建立以下的制度。
第八條
4、易燃、易爆、腐蝕性、劇毒、麻醉、放射性等物品要嚴格購銷、運輸、儲存和安全使用,要有專門的存放地點並且安全,有明顯的標誌和防範措施,專人保管,制度上牆。
16第九條醫院保衛科是在醫院黨政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的保衛基層組織。
醫院治安保衛工作負責人,授權對醫院各部門的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制和規定或存在的不安全隱患,保衛科有權提出批評或責成限期整改,併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
17第十條醫院保衛科應在醫院黨政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做好本職工作,維護秩序,保障安全。
18第十一條違反責任管理細則的科室和崗位人員,治安保衛工作不落實,存在重大治安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導致發生重大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給醫院、職工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取消當年評選精神文明和先進集體和個人資格並給以適當的行政處分,觸及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9第十二條本責任制由醫院保衛科解釋。
安全生產責任書注塑機操作規程液壓機操作規程
電焊工操作規程攪拌機操作規程除四害工作制度
1、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准,並由縣衛生防疫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3、爲杜絕意外發生,我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縣衛生防疫部門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羣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縣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安全防範管理方案
園區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物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司將通過配置的智能化系統和成熟的安保措施,採取'人防'與'技防'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實施全天候安保管理,維護園區及工作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常規防範
採取24小時門崗執勤與巡邏執勤相結合的方式,並設置專職車管員進行車輛停放管理,以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園區內公共秩序,防止和制止任何危及或影響園區安全的行爲。
技術防範
運用園區報警監控系統,對園區內的安全情況實施全天候監控。
管理措施
(一)實行準軍事化管理,制定各項安保管理制度和獎懲措施。
(二)做好培訓工作,開展系統化軍事素質培訓。
(三)加強對安保人員法制教育和行爲規範教育,要求服裝統一,佩證上崗,言語文明,舉止得當。
(四)嚴格執行安保巡邏制度,確保安全防範質量。
二、園區道路交通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一)引導車輛安全行駛和停放,確保地面、停車庫和消防通道暢通,制止無故使用車載報警器或隨意鳴喇叭。
(二)巡視車輛停放情況,如發現車輛門、窗未關好,及時通知車主,以防車內物品失竊。
(三)車輛管理員對園區內部車輛實施全面管理,建立詳細的車輛管理檔案。對臨時在地面泊位停放的車輛,執勤門崗應做好詢問和登記工作,併發放臨時出入證。
管理措施
(一)建立人、車、物分流方案。
(二)制訂車輛交通管理辦法。
(三)設置專職車輛管理員。
(四)做好園區交通管理宣傳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車輛管理檔案。
三、地面及地下停車場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一)保持良好的秩序,明確車輛停放區域;
(二)地面及地下停車庫設立完善的車輛行駛標識和警示牌(含:行駛方向、行駛路線、限速、限高、禁鳴、禁菸火標識等);
(三)對地下停車庫中業主專用的車位,車輛管理員應做好相關標識,阻止和勸誡其它車輛不得佔用此車位。
管理措施
(一)建立地面、地下停車場管理規定。
(二)設置專職車輛管理員。
(三)做好園區車輛停放管理宣傳工作。
四、各種警示標誌及標牌管理措施
管理內容
根據園區設計的交通組織和流向,在入口及主要道路、地下停車場地制定和完善各種交通標識、提示及指示標識,並定期進行維護保養及更新。
管理措施
(一)完善園區各類警示、提示、指示標識系統。
(二)根據園區實際情況,配置各類標誌及標牌。
(三)物業管理人員和安保員在每日巡查工作中,若發現警示標識等有破損、丟失等,應立即上報並及時維修或更換。
(四)工程部人員做好園區標識維護保養工作,及時進行油漆粉刷及更新。
五、突發事件的管理方案
管理內容
根據以往的物業管理經驗,結合物業的實際情況,遇到突發事件保持鎮定,並處理好各類突發事件:如打架鬥毆、盜竊、火災、颱風、停電、電梯困人、水浸等。
管理措施
(一)詳細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根據處理預案,對管理處員工進行培訓詳細瞭解並掌握處理流程,員工根據工作內容不同應熟練掌握操作程序;
(三)定期對預防措施進行演練,如消防演習等。
一、治安保衛制度
1、與當地派出所和業主做好協調,搞好工地上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施工安全順利進行。
2、當班人員嚴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閒聊,按時交接班,工作中注意觀察情況,掌握動態。
3、值班人員要了解施工現場內所有人員基本情況及所屬部門。
4、對進入施工場所內的人員,值班人員有權問清來由並做爲登記工作,如來訪者無理取鬧、不聽勸解,值班人員有權將其送主管部門或當地派出所處理。
5、嚴禁各類非生產人員(包括買賣、乞討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及辦公生活區,對可疑人員,值班人員要詳細詢問。如發生盜竊案件,視其責任大小,將給予當班人相應的處罰。
6、加強值班的責任心,嚴禁酒後上崗。
7、任何人員及車輛拉材料,必須在有關領導簽發出門證明,否則不準放行。
二、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應根據“以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施工現場工地的防火工作。
2、工地的項目經理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地的消防工作負總責。
3、施工工地要成立消防安全小組,並組建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活動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施工現場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語、標誌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實。
4、編制消防工作計劃,每項施工環節必須有消防要求,在生產調度會上同時佈置,並定期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5、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倉庫區、生活區、材料存放等區域,各區域之間要留有防火間距。
6、食堂要單獨搭建,不應與其他用房設在同一棟建築內。施工用火時,要清理現場可燃物,備有消防器材。
7、施工現場生活區、倉庫區、材料存放等區域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車道要暢通。
8、工棚、建築物內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隨意增加電熱設備,嚴禁使用“三爐”。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1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10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4、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並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採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並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採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記制度。
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註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覈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並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不惜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臺數據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覈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啓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
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櫃(箱)。
(四)報告制度。
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一、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報告工作落實到人,並制定出工作職責,做到信息暢通,處臵及時,使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後,能得到及時處臵,把事故損失控制到最低限度。
二、單位內部發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時:
1、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2、及時組織人員保護好現場,控制和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
3、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對案件的查處工作。
4、認真做好搶救、善後工作,防止事態擴大,堵塞漏洞,加強安全防範措施。
三、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零報告”制度。公司各部門發生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後除按要求上報外,每個季度以廠、科室爲單位上報一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統計表,如未上報此表的,將視爲無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發生。各部門應將全年的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情況進行統計彙總,於每年12月10日前上報治保會辦公室(安全科辦公室)。
四、公司安全事故和刑事、治安案件報告的責任追究制度。凡發現漏報、瞞報或不報的,將予以通報批評,被省、市領導及上級主管部門追報的,造成負面影響的,直接追究責任者的相應責任。經查實後,做如下處理:
1、廠、科室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年內不得評選爲先進工作者,所在部門不得評爲先進單位;
2、酌情扣除年度經濟考覈評估的安全分值。
1、認真學習並堅決貫徹執行《消防法》,對消防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防微杜漸。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貫徹落實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2、財務室、檔案室、民用爆炸物品倉庫等重要場所,一律嚴禁煙火。
3、不得私自接用電源線路,如確有需要,經請示單位領導批准後,請專業人員規劃、實施。
4、安全科、選廠辦公室組織開展公司日常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和演練。
5、保衛人員定期開展消防檢查、巡查工作,消除火險隱患。
6、定期對技防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7、一旦發生火災,公司治保委員會組織力量撲救火災,保護職工,保護現場,配合消防部門查處火災事故。
一、安全責任制度:
治安責任人負責組織本單位員工切實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開縣御金洲大酒店治安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內部保衛組織的領導,教育員工提高警惕,遵紀守法,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二、驗證登記制度:
對入住旅客,要嚴格檢驗其有效證件,做到人證相符,登記內容齊全、準確、不漏登、錯登。
三、訪客登記制度:
對前來訪客的非住宿人員,保安或前臺服務人員應審查登記其身份證件,記錄會客來去時間。
四、值班巡查制度:
設立24小時總值班經理值班,並設有內保人員,負責內部安全保衛和停車場所等重要部位安全管理。安保人員要加強對消防安全,治安安全檢查。安裝監控系統,並明確專人值班,建立監控室值班記錄薄。
五、貴重物品寄存制度:
設置專門賓客財務保管,並專人負責對寄存物品檢查登記,領取登記物品時要簽名,寄存物品管理人員要做好交接班登記。
六、旅客遺留物品、攜帶違禁品處理制度:
1、對可疑物品、危險物品和其他違禁物品,應及時送交公安機關或報請公安人員處理。
2 開縣御金洲大酒店有限公司
2、旅客遺留的其他物品,應詳細登記後,想辦法歸還旅客,較長時間無法歸還的,應按撿拾物品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3、嚴禁侵佔挪用旅客遺留物品,嚴禁擅處理建禁品。
七、可疑情況報告和通緝協查覈對制度:
開縣御金洲大酒店從業人員應當及時報告本開縣御金洲大酒店的可疑人員、可疑情況和建法犯罪情況,並注意公安機關的通緝、通報,及時配合公安機關開展協查工作。
八、安全防範宣傳制度:
開縣御金洲大酒店從業人員應當主動向賓客宣傳住宿在酒店應遵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提醒旅客加強自身安全防範。如:提醒旅客將貴重物品交開縣御金洲大酒店保管;開縣御金洲大酒店或訪客嚴禁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本酒店;旅客嚴禁在本酒店內尋釁滋事、鬥毆、酗酒、賭埔、吸食毒品,或進行其它違法犯罪活動。
一、安排責任心強並經過消防安全培訓的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會所內所有工作人員要加強消防安全知識學習,提高消防意識,會使用消防器材。
三、經常檢查用電設備是否老化,損壞,液化氣是否外漏,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當維修的維修,當更換的要及時更換。
四、不得超負荷使用電器,會所內不得使用電爐,電熱毯。
五、電視機,空調使用後一定要關閉電源開關,不得長時間處於待機狀態。
六、及時檢查滅火器是否過期,對過期的滅火器及時更換。
七、時刻提醒顧客不得隨意亂丟菸頭。
八、消防通道不得堆放雜物,經常保持暢通。
1、各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區衛生局、教育局局批准,並由市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爲杜絕意外發生,我市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市衛生防疫站學校衛生科提供,各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羣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區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匯景雅居關於施工人員治安管理規定及處理辦法
爲了加強物業小區內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證內部工作正常運行及各施工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如下:
1、在各物業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包括短期、臨時裝修隊),均應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檢查日常施工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施工單位進場時須到小區物業處辦理申請手續,並交納相應的押金,退場時需到小區物業處退還出入證及出示物品清單。
3、裝修施工申請進場,需交納20xx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裝修管理費(按3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待施工隊完工清場、驗收合格後,按規定退還剩餘保證金。
4、施工人員出入小區或在施工區內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及出入證,違者發現一次支付違約金10元,經常未帶者從重處理或清除出場。
5、施工人員施工不準帶違禁品(易燃易爆物)進入樓層,特殊情況經保安部同意後可少量帶進,做到一日一清,並必須設專人管理。違者賠償150元,屢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門從重處理。
6、施工人員之間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損壞本公共財物者,除加倍賠償外,肇事者雙方需支付賠償金200元,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7、施工人員工作中不準飲酒,發現醉酒狀態中有威脅他人安全的本物業公司有權將其約束到酒醒以後,並賠償150元;施工人員須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褲、穿拖鞋在小區公共區域行走。
8、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本公司有權將其送至公安部門處理。
9、對於施工的樓層部位,存在不安全隱患和不衛生狀況,經小區保安部人員書面通知後,不按期整改,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令該施工單位(施工隊)主管領導或負責人賠償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員不經小區物業處批准,任何人不準在施工現場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發現一次賠償50元,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經批准可在現場留宿的人員,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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