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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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制度到底怎麼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治安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匯景雅居關於施工人員治安管理規定及處理辦法
爲了加強物業小區內部治安安全管理,保證內部工作正常運行及各施工裝修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內部管理規定如下:
1、在各物業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包括短期、臨時裝修隊),均應設一名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檢查日常施工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自覺遵守本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
2、施工單位進場時須到小區物業處辦理申請手續,並交納相應的押金,退場時需到小區物業處退還出入證及出示物品清單。
3、裝修施工申請進場,需交納20xx元施工保金,其中包括裝修管理費(按3元/平方米建築面積計算),待施工隊完工清場、驗收合格後,按規定退還剩餘保證金。
4、施工人員出入小區或在施工區內必須隨身攜帶有效證件及出入證,違者發現一次支付違約金10元,經常未帶者從重處理或清除出場。
5、施工人員施工不準帶違禁品(易燃易爆物)進入樓層,特殊情況經保安部同意後可少量帶進,做到一日一清,並必須設專人管理。違者賠償150元,屢教不改者送交公安部門從重處理。
6、施工人員之間糾紛引起打架鬥毆損壞本公共財物者,除加倍賠償外,肇事者雙方需支付賠償金200元,對故意損壞公共設施者送交公安部門處理。
7、施工人員工作中不準飲酒,發現醉酒狀態中有威脅他人安全的本物業公司有權將其約束到酒醒以後,並賠償150元;施工人員須文明施工,不得赤背、着短褲、穿拖鞋在小區公共區域行走。
8、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者,本公司有權將其送至公安部門處理。
9、對於施工的樓層部位,存在不安全隱患和不衛生狀況,經小區保安部人員書面通知後,不按期整改,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責令該施工單位(施工隊)主管領導或負責人賠償200元。
10、所有施工人員不經小區物業處批准,任何人不準在施工現場留宿(包括留宿其他人),發現一次賠償50元,屢教不改者從重處理。經批准可在現場留宿的人員,晚10
一、幼兒園要注意房屋、場地、玩具、用具及運動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避免觸電、砸傷、摔傷、燙傷及火災等重大事故的發生。
二、保健醫生必須妥善保管幼兒的藥品,病兒服藥時,必須仔細覈對藥名、藥量、幼兒姓名,按時給幼兒服藥。
三、定期向幼兒及家長宣傳安全知識,在幼兒園在危險的地方張貼醒目的安全警戒標誌,提高幼兒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的能力。
四、加強教職工的職業道德教育,對幼兒堅持正面教育,嚴禁態度粗暴,動作生硬,體罰或變相體罰。
五、認真貫徹衛生防疫部門下達的有關食品衛生的規定,嚴把食品的進園關和食品入口關,嚴防食品中毒事件的發生。
六、幼兒園組織的各項活動都應以幼兒的安全爲第一要素,進行認真細緻的事先準備,考慮周詳,嚴禁帶幼兒到有危險的地方開展活動。
七、幼兒來離園嚴格實行安全接送制度,並由門衛加強管理,防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幼兒出大門走失,禁止外來人員來園玩耍、借宿。
一、加強要害部門、部位的安全防範工作,配備防盜、防火設備。
二、單位的財務室、檔案室、倉庫等,實行專人負責,責任到人。
三、重點要害部門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崗位紀律,自覺按照本部門規定的操作規程操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及時關門、關窗。
四、加強設備的日常保養和維修工作,定期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況和財物按規定存放的數量。
五、嚴禁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入重點部門和部位。
六、單位治保會人員要對重點部門、部位常巡查、勤查看、細防範,發現問題要立即處理並及時通報有關職能部門。
七、定期對重點部門和部位進行全面檢查,遇節假日增加檢查次數,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堵塞漏洞、消除隱患。
八、重點要害部門工作人員要做好有關保密工作,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本部門、本部位的情況。
一、外來人員一律憑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證件,在門衛處辦理登記手續後由門衛負責聯繫安排,謝絕私自進入公司。
二、公物出門,必須有單位有效證明,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三、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應自覺接受檢查。
四、門衛人員24小時值班,不得擅自離崗。
五、門衛人員應在規定區域內加強巡邏,做到勤聽、勤看、勤問、勤查、勤記,嚴防各種事故的發生。
六、門衛人員必須提高警惕,堅守崗位,照章辦事,主動查詢可疑的人和事,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治保委員會辦公室(安全科辦公室)報告。
爲進一步貫徹落實“預防爲主、防消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消防工作的方針和原則,防止火災發生,保障我項目管理的順利進行、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有關做好施工場所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結合我項目部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工作職責
1、嚴格執行國家及上級防火部門頒佈和制定的消防工作方針、政策、規章、法令等指示精神。把消防工作納入領導工作的議事日程。
2、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督促、檢查消防工作。督促檢查本部門的防火工作,每月組織一次本項目的防火安全自檢。
3、經常向本項目職工及暫住人員進行防火宣傳教育。
4、積極組織和參加本項目義務消防隊的學習和訓練。
5、負責向上級報的防火工作和事故情況。
6、負責召集本項目部有關人員研究解決隱患漏洞。
7、制止一切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爲。
8、提出對獎懲人員的處理意見。
二、各類防火安全制度
(一)、全體職工人員防火守則
1、提高防火認識,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項操作規程。
2、發現問題必須及時彙報,並有權制止違反消防制度的一切行爲。
3、要教育全體職工,作好安全防火工作。
4、任何人均不得私自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5、在施工區動用明火一律要經項目部審批。
6、維護和管理好本單位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和損壞。
7、嚴禁在禁止煙火的區域內吸菸。
8、不準亂扔菸頭。
9、全體職工人員都應達到三懂三會。(一懂得本崗位生產的火災危險性;二懂得本崗位預防火災的措施;三懂得本崗位撲救火災的辦法。一會報火警;二會使用滅火器材;三會撲救初期火災)。
(二)、宿舍防火制度:
1、本項目部全體職工必須遵守宿舍的住宿規定。
2、宿舍內任何人不準用電爐、煤氣爐等爐具,不準亂拉亂扯電線
3、保持電門開關、照明設備附近的清潔,及時清除廢紙、雜物等易燃物品。
4、禁止任何人將易燃品及雷 管、炸藥帶進教室、宿舍。
5、嚴禁在寢室、走廊、廁所內焚燒廢紙等雜物。
6、禁止在宿舍內鳴放鞭炮。
7、不準隨意關拉電源總閘和分閘。
(三)、防火安全教育制度
1、新來職工要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2、發生火災後要開現場會,使領導和羣衆受到教育。
3、根據季節特點開展春防、夏防、冬防全面教育。
4、每半年普及一次消防常識。
5、以板報或其它形式大力宣傳防火工作的先進單位
(四)、防火安全檢查制度
1、堅持三級檢查制度。項目部每月安全檢查一次,安保部每週安全檢查一次,班組堅持每日安全檢查。
2、四大節日必須進行全系防火安全大檢查。
3、發生火災後要進行安全大檢查。
4、春防、夏防、冬防要開展重點部位大檢查。
(五)、防火安全獎懲制度:
對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部給予表彰、獎勵。受獎勵和表彰消防工作的單位和人員條件:
1、及時發現火險火情、報警、避免火災發生者。
2、勇敢頑強、積極撲救火災者。
3、發現重大火險隱患並積極建議整改取得效果者。
4、重視防火工作,積極宣傳教育羣衆,熟練掌握防、滅火知識,消防工作成績顯著者。
5、敢於檢舉破壞消防設施的人和事者。
6、在消防工作上做出優異成績的單位。
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將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和破壞設備者要按價賠償,並視其情節和態度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條款的規定處理。
2、不準隨便使用電熱器。
3、違犯規定造成火災事故者,視其情節,按國家頒佈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刑法》條款的規定處理。
4、隨便在禁止煙火的區域裏吸菸、動火者,將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和通報批評, 態度不好者給予紀律處分。
5、私自亂拉亂扯電線、破壞或私自增加電器設備者,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6、較嚴重地違反消防規定,在有關部門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後而拒不執行者,除按章罰款外,還要通報批評,寫出書面檢查。
7、對於違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處理。
一、目的
爲規範本企業安全消防工作的管理,提高企業的安全消防的管理水平,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1、本制度規定了消防工作管理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覈。
2、本制度適用於企業安全消防管理的工作。
三、職責
1、消防工作由企管部、技檢部、銷售安裝部生供部、安全員負責共同實施。
2、公司安全員負責全公司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和監督;
3、企管部做好公司全面的消防安全工作。
成立消防安全領導小組。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企管部擔任,分管生產的副經理擔任。成員由行政辦公室、各部門、各生產管理有關人員組成。
5、消防工作計劃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組織編制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⑵生產技術科負責組織編制年度電力設備防火技術措施計劃送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 ⑶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審覈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列入公司年度工作計劃下發執行。
6、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生產技術科及各生產管理職能部門繪製全公司消防設施佈置及滅火器材配置圖,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審覈批准。安監科組織實施。
⑵購進的消防器材,必須具有生產許可證試驗報告、產品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否則應退貨。更不準安裝使用。
⑶對變電站、油庫、倉庫、檔案、易燃易爆物品存儲室等重要防火的部位以及其他的生產場所、建築物(包括辦公室、職工宿舍)應按消防規定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變電站控制室的電纜層應配備合格的呼吸保護器,室外開關站應設立滅火沙池。
⑷消防用水按DL5027—93《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第5.0.1、5.0.2、5.0.3、5.0.4條款規定執行。
⑸消防器材維護、保養、檢查管理
a、現場消防器材應存放在防火、防潮箱或建築物中。
b、消防滅火器每年送取得省級以上消防認證單位進行試驗一次。試驗後,要在滅火器上貼上試驗合格、試驗日期的標籤。
c、每年9月至10月,安全監察科共同組織檢查組對全公司所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與監督。
d、對檢查發現的缺陷,要及時組織維修處理或更換。特別是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場所。 ⑹油庫、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控制室、調度室、檔案室、通信室,電氣部分及其他部分消防措施和滅火規則分別按DL5027—93《電氣設備典型消防規程》中的第6.3 、9.2,第8部分,
7.3—7.6,第4部分,9.1、9.4、9.5條款規定執行。
⑺一般倉庫、各職能部門、管理部門消防管理
a、下班前要檢查門窗,關閉電源,消除火災隱患。
b、嚴禁亂接電源,燈炮不能超過六十瓦,電燈應距離貨櫃一米以上,烤火電爐要人走火滅。 c、各種消防設備,除救火外,嚴禁動用,要保持消防器材的乾淨,不損壞。;
d、倉庫內嚴禁吸菸,倉庫外嚴禁亂扔菸頭;並設置“嚴禁吸菸”標牌。
e、每輛車上至少要配備一隻滅火器。
7、消防工程的施工監督和驗收管理
⑴安全監察科負責全公司防火、防爆工程施工監督和組織驗收工作。
⑵消防工程的施工隊伍,必須具備消防工程施工安裝資質證書。
⑶對基建、技改工程的消防設施驗收按公司《基建工程施工安裝及驗收投產管理規定》執行。
⑷防火重點部位和動火管理按《電力典型消防規程》第3部分各條款規定執行。
8、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和部門的消防責任及其實施細則見本公司《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9、消防培訓教育管理
⑴安監科、宣教科利用板報、專刊、宣傳欄會同工會對全公司職工進行防火安全宣傳教育。 ⑵安監科、宣教科會同人事勞資科每年舉辦2期消防培訓班。
10、技術資料管理
⑴安監科負責建立全公司防火器材的臺賬。
⑵安監科應有消防設施及公司現場平臺佈置圖,佈置圖上應標出滅火裝置的型號、數量。 ⑶安監科應有完整的全公司現場滅火器材技術資料。過期及作廢的資料應消除,以免誤用。
11、逐步創造條件建立消防工作微機管理,實現防火微機遠程現場監控管理。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管理責任制》、《安全生產獎懲管理辦法》進行檢查與考覈。
本規定由安監科提出並歸口管理、解釋,自頒佈之日起執行。不盡之處執行有關規定、規程。
第二章 治安管理制度
一、引言
爲規範本企業治安保衛工作(以下簡稱治保)管理,保證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治保管理工作的引用標準、職責、管理內容與方法以及檢查與考覈。
四、職責
治保管理工作由公司辦公室負責實施。
五、管理內容與方法
b、治保領導小組職責
Ⅰ負責提出治保、消防工作的目標。
Ⅱ每半年召開一次治保領導小組會議,聽取行政辦公室彙報,分析全公司治保的情況,提出治理、防範的方案,部署今後的工作。
Ⅲ充分發揮行政辦公室履行治保職責,支持其查處本公司內發生的各類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打擊犯罪,維護企業的安全。
Ⅳ負責表彰和獎勵治保先進集體和個人。
c、行政辦公室爲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行政辦公室負責向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提出治保的計劃、方法和措施,經公司治保領導小組批准後,行政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⑵各所、站治保工作小組
a、各單位正職任組長,成員由各班(組)長組成。
b、各所、站治保領導工作組職責
Ⅰ認真貫徹執行公司治保領導小組部署的治保、消防工作。
Ⅱ每年進行一次對職工普法教育和四防安全教育,發現職工有違法行爲預兆除做好思想教育外,要及時向行政辦公室或公司領導彙報。
Ⅲ要處理好職工內部發生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鬥毆等治安案件的發生,做到“四無”,即:無職工犯罪、無案件、無火災、無治安災害事故。
c、班(組)治保員(兼職),由班(組)長指定。班(組)治保員職責:
Ⅰ認真管理好本班組治保工作,宣傳國家法律和公司規定。
Ⅱ管好本班組的設備、器材和其他貴重物品,防止丟失和被竊。
2、治保管理的原則
⑴堅持防範和教育爲主的原則
⑵採取綜合治理的原則
3、治保管理措施
⑴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治保管理法規和本公司的治保規章制度。
⑵開展“四防”宣傳,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
⑶做好對有違法和輕微犯罪行爲職工的教育轉化工作。
⑷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預防犯罪活動。
7、行政辦公室人員要經常深入現場檢查治保工作,瞭解和收集治保情況,發現問題要採取措施予以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報告有關部門領導及公司治保領導小組。
8、行政辦公室負責編寫治保、年終工作總結,報公司治保委員會。
六、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按公司《經營責任制管理實施辦法》進行檢查與考覈。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行政辦公室提出並歸口管理,負責解釋,不盡之處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章 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制實施細則
第一節 總則
第一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治安保衛責任制暫行規定》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企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是重要的地方性法規。是切實做好供電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第二條 供電企業的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關係着企業的發生和經濟效益。是搞好企業綜合治理的一個重要方面。
第三條 維護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創造良好、安定的環境,保障改革和各項工作,安全生產的順利進行。
第四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必須納入企業目標管理。貫徹預防爲主,確保重點、打擊敵人、保障安全的方針。實行與工作、生產同時佈置、考覈,誰主管,誰負責。分級負責,分類管理,執行管理責任制。
第五條 本公司內部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行爲。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火災的發生。保障企業內部的正常秩序。保衛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財產安全。
第六條 經理是本企業治安、消防、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各管理職能部門、科、室的主要行政領導人,爲該單位、治安、消防保衛工作責任人,但可以由行政副職、分管生產副職分管日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工作,責任制要落實到班組、崗位和個人。
第二節 管理職責
第七條 經理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治安、保衛、消防條例、命令和上級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規定。
2、統一領導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督促下屬各單位、部門和有關人員加強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組織制定和落實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制度。完善防範措施。
3、部署全公司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審定治安管理、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規劃、計劃並決定將重要事項提交職代會通過實施。
4、按分工原則,向各分管副經理下達治安、消防工作責任目標和近期要求,組織協調工作,並授權有關副經理主管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
5、定期召開治安、保衛、消防工作會議,檢查安全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研究決定對有關單位、人員的獎懲。
6、主持整改重大火險、隱患。發生火災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親臨現場,組織指揮搶救,力求降低損失。
第八條 副經理職責
1、分管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副經理責任
⑴主持本公司治安、保衛、消防管理的日常工作,定期組織分析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形勢、督促各級治安、保衛、消防工作責任人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
⑵督促有關部門對本公司所屬人員及家屬進行經常性的法紀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防火宣傳教育,加強對要害部門人員的管理。
⑶領導各管理部門、所、站加強治安、保衛、消防人員思想、業務、裝備建設,組織義務消防隊和消防技術培訓,制定滅火預案。
⑷組織和督促行政辦公室查破各種案件,調查處理有關事故,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安全大檢查,落實整改隱患的措施。
⑸負責審定年度治安、消防管理規劃和經費開支計劃,總結治安、消防工作經驗,表揚先進、處罰違章行爲。
2、其他副經理職責
⑴負責做好職權範圍內的治安、保衛、消防安全工作。
⑵在安排生產工作過程中,把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同時”(同計劃同佈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⑶檢查各管理部門和所、站治安、保衛、消防工作執行情況,並負責解決和排除生產工作過程中的治安、火災、隱患及不安全因素。
⑷督促各管理部門、所、站現金、票證、重要物資、機密資料和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加強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⑸落實周、月安全檢查活動和防範措施,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制止違章冒險作業,防止案件和事故發生。
第九條 工會主席職責
1、負責全公司民事調解工作,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故的發生。
2、負責督促會議室、職工文化娛樂室(場所)的消防器材的保管,保持良好狀況。
3、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和文化器材的保管,加強現金、票證的管理。
4、維護好公共秩序,在組織集體活動、集會時,要切實落實安全措施,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條 行政辦公室職責
1、行政辦公室是全公司治安、保衛管理的主管部門,在經理和分管副經理的指導和公安機關的指導下,依照國家的職責和權限負責全局治安、保衛、消防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有關治安、保衛、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貫徹落實公安機關和公司領導有關治安、消防工作的部署和指示。
2、會同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治安、保衛、消防、遵紀守法教育,依靠羣衆做好“四防”工作,加強對要害部位的安全保衛措施,強化內部的治安秩序。
3、加強對門衛、巡邏值班人員和治保小組的領導,建立健全各項治安制度,經常檢查執行情況。
4、組織領導義務消防隊,協助安監科搞好消防技術培訓。提高自救能力,督促有關單位(部門)加強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定期檢查,確保安全。
5、切實掌握違法犯罪人員的情況,協同有關單位(部門)做好可能實施犯罪行爲人員的.教育疏導和控制工作;協同司法機關對被判處管制、、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和依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犯進行監督考察。
6、偵破內部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協助公安機關偵破重大案件,協同有關部門調查破壞和破壞嫌疑事故,參與搶救和處理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7、認真貫徹宣傳《電力設備保護條例》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查破電力設施被盜竊、破壞的案件。
第十一條追究形式
1、科級以下有關責任人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由街道紀工委責令改正,進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相應處分,並調離現有工作崗位,一年內不得從事與該崗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副科級以上有關責任人違反本制度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3、上述責任人違反制度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監督電話:
1、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縣衛生局、教育局批准,並由縣衛生防疫站統一組織實施。
3、爲杜絕意外發生,學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縣衛生防疫站提供,學校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羣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旅館經營行爲,促進旅館業健康發展,保障旅館業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住宿人員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旅館,是指本省行政區域內按日或者小時向社會公衆提供住宿服務的賓館、飯店、旅館、酒店式公寓、客棧、招待所、家庭式旅店等經營場所,以及向社會公衆提供住宿服務的洗浴、足療、按摩等經營場所。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軍隊對外有償服務的旅館、招待所,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省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機關。工商、衛生、旅遊、商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條旅館業治安管理應遵循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歸口管理和轄區公安派出所屬地管理相結合,屬地管理爲主的原則,實行嚴格、公正、文明、規範管理。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場所選址、建築安全、消防安全、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安全保衛機構或者安全保衛人員,有健全的治安保衛制度和必要的治安防範設施;
(四)從業人員具有完全行爲能力,持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取得公安機關頒發的《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開辦旅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工商營業登記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
(二)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和複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覈准通知書》;
(四)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五)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標明房間號、服務檯、安全監控設備設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入口等情況的平面圖;
(六)治安防範設施和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安裝情況;
(七)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八)旅館治安安全管理制度;
(九)旅館與居民住宅位於同一建築、平房院落內,需要共用門戶通道的,應當出具所有住戶同意共用的證明材料;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受理申請後,應當對材料進行審查,並實地核查,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許可決定,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旅館經營場所跨區域遷移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領《特種行業許可證》。
旅館改建、擴建,變更名稱、佈局設施、法定代表人或者經營負責人,以及在所在的區域內遷移經營場所的,應當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變更手續;轉業、停業、歇業的,應當在15日內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特種行業許可證》註銷手續或者備案。
第九條經批准開辦的旅館,自批准之日起,每滿1年應當到公安機關進行《特種行業許可證》年度審驗。
公安機關接到旅館年度審驗申請後,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年度審驗合格或者不合格決定,不合格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
禁止僞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嚴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禁止使用僞造、變造的《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三章經營
第十一條旅館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治安安全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旅館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十三條旅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制定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
(三)組織從業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四)建立和落實查驗住宿人員的身份證件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實名、實情、實數、實時登記住宿人員的姓名、住址、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身份信息以及入住、退房時間,並通過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實時傳送公安機關。
(五)建立會客登記、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全天應當有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應當設專人24小時值守;
(六)建立貴重物品管理制度,設置住宿人員財物保管箱(櫃)或者保管室、保險箱,落實專人負責保管工作。
(七)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星級旅館應當在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區域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應當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以上備查,資料應當保留完整。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人員使用已經過期、僞造、凃改的身份證件,或者所持身份證件與身份不相符的;
(二)住宿人員攜帶危險物品、違禁物品、管制刀具的;
(三)住宿人員有違法犯罪嫌疑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
(四)旅館內發生違法犯罪案件、災害事故的。
發生前款第(二)、(四)項情形,旅館安全保衛人員在確保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應當予以制止。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或者其他服務;
(二)利用旅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三)爲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條件,或者爲違法犯罪人員通風報信,包庇、縱容、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四)不按規定登記住宿人員信息;
(五)私自泄露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資料。
第十七條旅館治安保衛機構、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治安防範宣傳教育,並落實本單位的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在旅館範圍內進行治安防範巡邏和檢查,建立巡邏、檢查和治安隱患整改記錄;
(三)維護內部的治安秩序,制止發生在旅館內的違法行爲,對難以制止的違法行爲以及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當立即報警,並採取措施保護現場,配合公安機關的偵察、處置工作;
(四)督促落實內部治安防範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住宿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如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旅館辦理住宿登記手續;
(二)遵守旅館的規章制度,愛護旅館財物;
(三)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
(四)嚴禁將公安機關規定的危險、違禁物品和管制刀具帶入旅館;
(五)嚴禁在旅館進行賣淫、賭博、吸毒、傳播淫穢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
(六)配合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法對旅館進行安全審覈,發放《特種行業許可證》,
建立旅館治安管理信息檔案;
(二)指導、監督旅館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落實治安防範措施,指導治安保衛人員隊伍建設;
(三)檢查、指導旅館的治安保衛工作,發現旅館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爲或者治安隱患,及時下達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
(四)接到旅館內發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報警,及時出警,依法處置。
(五)宣傳有關法律、法規,並指導、協助旅館對從業人員開展治安安全和業務培訓;
(六)爲沒有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確需辦理住宿的人員覈實身份,出具身份證明;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人民警察到旅館執行職務,應當出示工作證件。人民警察依法檢查住宿人員房間時,不得少於2人。
第二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旅館業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歸檔管理,並逐步實行信息化管理。
監督檢查記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必要時可輔以錄音、錄像等形式,由在場的旅館責任人簽字。
第二十二條旅館行業協會應當依照章程的規定,制定行業自律規範,指導、監督會員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人民警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旅館業經營活動,不準爲旅館業違法犯罪活動提供庇護。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對工作中知悉的旅館住宿人員信息和圖像信息,應當嚴格保密。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嚴格執行治安管理制度,認真落實治安防範措施,積極維護旅館治安秩序和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違法犯罪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五條旅館從業人員因履行職責傷殘或者死亡的,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評定傷殘、見義勇爲、批准烈士的規定給予相應的待遇。
第二十六條對沒有《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業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予以取締,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54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單位有前款行爲的,除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外,對單位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七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2
第一條爲加強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務院《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旅館治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旅館包括各種賓館、家庭旅館及提供住宿服務的飯店、招待所、客貨棧、洗浴場所和其他經營場所。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本市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旅遊、衛生、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依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館業治安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旅館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條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對經營場所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二)旅館與其所在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之間有隔離設施;
(三)客房區爲獨立區域,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附屬服務設施分隔;
(四)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出入口、通道、電梯及其他公共區域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
(五)有符合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要求的設備設施;
(六)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以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本市對旅館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制度。
申請開辦旅館的,申請人應當向開辦旅館所在地的縣(區)公安機關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
申請人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不得擅自從事旅館經營;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應當在許可範圍內從事旅館經營。
第七條申請人申請開辦旅館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覈准通知書》或者《企業名稱變更預先覈准通知書》;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
(四)旅館客房數量、牀位數量,旅館方位圖及其內部平面圖;
(五)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六)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旅館治安保衛負責人、治安保衛人員、登記驗證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申請人申辦《特種行業許可證》應當向轄區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提交申請材料。公安機關派出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將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一併報送所在縣(區)公安機關;不符合條件的,說明理由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足的材料。
縣(區)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審查報告和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並對旅館的開辦條件進行實地勘驗。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縣(區)公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延長期限的理由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旅館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等許可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並自決定變更許可事項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因翻修、改造、擴建、合併等原因改變原有開辦條件的,應當到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重新進行實地勘驗。
第十條旅館遷移地址的,應當向新址所在地公安機關重新申請《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一條旅館停業、歇業的,應當在停業、歇業的3個工作目前向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申請人辦理許可手續時,應當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交有關材料。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由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公安機關予以撤銷,並在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
禁止塗改、倒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
第十三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
(三)建立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建立會客登記制度;
(五)及時制止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爲;
(六)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原主的,送交公安機關;
(八)接受公安機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配合公安機關執行公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入住的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的信息情況。
不具備涉外接待資格的旅館,不得接待外籍人員及港、澳、臺人員住宿。
第十五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強迫他人接受住宿服務;不得爲違法犯罪行爲提供條件;不得爲違法犯罪行爲人通風報信、包庇、縱容或者隱瞞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六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發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一)住宿旅客攜帶槍、彈藥、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住宿的;
(三)住宿旅客攜帶反動宣傳物品、淫穢物品、毒品等違禁物品的;
(四)旅客使用已過期的身份證件或者有僞造、塗改身份證件等情形的。
第十七條旅客住宿時應當按照規定持合法有效證件的辦理住宿登記手續,遵守旅館的治安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縣(區)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旅館建立並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
(二)對旅館進行治安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建立旅館治安管理檔案;
(四)建立旅館業治安不良信息記錄制度;
(五)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對突發治安災害事故和事件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六)宣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
(七)依法履行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執法人員到旅館執行公務時,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執法證件,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旅館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合法權益。
公安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旅館工作人員和旅客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未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擅自從事旅館經營的,超出《特種行業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旅館經營的,旅館工作人員發現犯罪嫌疑人員、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後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區)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的,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特種行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未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
第二十二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旅館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不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進行整改的;
(二)不落實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不定期組織演練的;
(三)不落實旅客驗證登記制度,未按照規定設專人查驗旅客身份證件,並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四)不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培訓的;
(五)不建立值班巡視制度,客房區無人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不設專人全天值班的;
(六)不能保證公共安全圖像信息系統在旅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或者圖像信息資料的保存期限少於30日的;
(七)未按照要求建立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
(八)對違反旅館治安管理制度的行爲不及時制止的。
第二十三條旅館不按照規定落實會客登記制度的,旅館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由縣(區)公安機關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爲,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規定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旅館治安管理制度及突發事件應急方案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3
第一條爲加強旅館業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預防違法犯罪,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以洗浴、酒店式公寓等計時休息形式提供住宿服務的經營場所(以下統稱爲旅館)。
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機關,是本行政區域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主管機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旅館業的治安管理。
第四條申請開辦旅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具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經營場所;
(二)經營場所與所屬建築物中的非旅館部分隔離;
(三)客房與旅館內的娛樂、商業等服務設施分隔;
(四)安裝符合標準的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五)有旅客財物、行李保管室或者保險箱(櫃)及其他治安防範設施;
(六)具有一定數量的牀位(牀位城鎮三十張、農村十張以上),客房人均使用面積不少於四平方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從事旅館經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下列材料向開辦地縣(市)、區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工商部門核發的有關名稱覈准文件;
(三)經營場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使用證明文件;
(四)旅館方位及其內部平面圖紙;
(五)公安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行政許可申請的實地核查工作,符合條件的核發《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旅館遷址、合併、變更名稱、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到公安機關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歇業的,應當自歇業之日起五日內到公安機關辦理歇業登記,交回《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情形中,涉及經營場所開辦條件發生實質性變化的,公安機關在變更《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前,應當對變更申請按照本規定進行實地核查。
第七條旅館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的治安責任人,應與所在縣(市)、區公安機關簽訂治安責任書。公安機關應對治安責任書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旅館應當配備治安保衛負責人和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制定各項治安管理制度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第九條旅館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範措施,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進行整改;
(二)組織工作人員接受治安防範知識和技能的培訓,定期組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演練;
(三)按照規定查驗旅客身份證件,準確登記旅客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實時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四)客房區域設專人全天值班巡查,服務檯、監控室設專人全天值守;
(五)發現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六)對旅客遺留的財物妥善保管,無法歸還的,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七)爲他人提供場地從事旅館經營以外的活動的,在活動舉辦二日前通知公安機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旅館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消防器材、設施和消防安全標誌,並確保其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應保持暢通。
第十一條旅館應當在出入口、通道、電梯、停車場及其他公共區域按規定設置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並保證其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保存期不得少於三十日。
鼓勵旅館安裝使用電子防盜門鎖和電子報警裝置。
第十二條旅客不得將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帶入旅館,不得攜帶槍-支-彈-藥住宿,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本規定,在旅館業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給予表揚獎勵。
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旅館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對旅館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保存公共安全視頻信息系統圖像資料的,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涉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權限的,由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消防、治安管理行爲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實施罰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罰款票據,罰款全部上交財政。
第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國家有關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法規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酒店治安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記制度。
旅客住宿必須登記。旅館應當註定專人負責登記工作。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有旅客按規定項目填寫《住宿登記表》。
對外國人和華僑、港澳臺同胞,應當查驗護照或有關證件,填寫《境外人員力士住宿登記表》。沒有有效證件或簽證的,必須及時報告公安部門或有關部門。
旅客住宿登記表應按日按月裝訂成冊備查。旅館應當實時將住宿旅客的登記信息資料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1、登記憑證。國內旅客住宿,應憑《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及《軍官證》、《武警警官證》、《軍官離、退休證》、《士兵證》等軍人證件進行登記住宿。確無以上證件的,可以憑有照片的《戶籍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進行登記。外國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可憑《護照》、《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等有效證件進行登記。
2、登記內容。住宿旅客應如實填寫本人姓名、戶籍地址、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旅客工作人員在查驗覈對無誤後,應當在登記表中註明旅客入住時間、房間號碼。並在一小時內將住宿人員的上述信息及照片信息(無照片的,可以不錄)錄入旅館業治安管理信息系統(指登記信息不惜錄入並傳輸到信息系統後臺數據庫):旅客退房時,旅館應當及時將旅客退房時間錄入系統
3、會議及團隊住宿登記。舉辦會議的,旅館可以憑會議舉辦單位統一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安排住宿,參會人員的身份信息可以不錄入旅館業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但應當將相關單位提供的參會人員名單、會議用房數量、時間等內容統一留存備查。旅遊團隊的住宿登記,旅館可以憑旅行社統一提供的人員名單、身份證號碼進行登記和錄入,照片信息可以不輸入。
4、未成年人及其他無證人員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成年人要求住宿的,旅館應通知其道旅館所在地派出所開具身份證明後,方可登記安排住宿。未攜帶有效身份證件的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要求住宿,如有隨行成年人一同的,以成年人提供的身份信息進行登記,並立即報告當地派出所進行身份覈對。旅館接待未攜帶有效深翻證件的人員住宿,未按以上規定操作的,均屬於未按規定登記,公安機關應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二)實行全天24小時值班住宿。
旅館門衛值班人員應當掌握進出人員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來訪者廚師身份證件或詢問其被訪者的姓名、住宿房間號碼,旅館其他值班人員應當按照值班制度的規定履行巡查職責,維護住宿人員的合法權益和旅館的正常秩序。客房鑰匙由值班人員負責管理的,應當憑住宿證對號開啓房門。
(三)財務保管制度。
旅館應該設立旅客行李物品保管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工作,實行財務保管的登記、交接和領取制度,注意查詢、發現可疑及危險物品。現金應當單獨存放入保險櫃(箱)。
(四)報告制度。
發現違法犯罪嫌疑人員、形跡可疑人員、違禁物品以及發生刑事、治安案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並採取曹氏保護現場。不得知情不報或縱容、隱瞞、包庇。
旅館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職責
旅館應當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人員。治安保衛組織和人員應履行下列職責:
1、應當經常對本單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2、檢查各項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
3、協助公安部門調查處理治安、刑事案件
1、學校要按照《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和有關法規性文件的規定,依法管理學校衛生及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性防治工作。
2、對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國家規定的計劃免疫接種除外)必須經市衛生局,教育局批准,並由縣衛生防疫部門統一組織實施。
3、爲杜絕意外發生,我校學生疾病防治用藥統一由縣衛生防疫部門提供,不得擅自接受其它途徑藥物。
4、傳染病防治實施預防接種時,預防接種專業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一人一針一筒”,加強無菌觀念,並確保醫療器械的衛生及操作的規範,學校衛生分管領導及校醫有責任對接種全過程進行監督。
5、開展學生常見病,傳染病羣體防治工作,應遵循學校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安排好預防接種及其他羣體防治措施的時間,以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6、未經縣教育局,衛生局,衛生防疫站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實施羣體性防治措施。違者要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並追究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一、治安保衛制度
1、與當地派出所和業主做好協調,搞好工地上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工程施工安全順利進行。
2、當班人員嚴守工作崗位,不脫崗,不閒聊,按時交接班,工作中注意觀察情況,掌握動態。
3、值班人員要了解施工現場內所有人員基本情況及所屬部門。
4、對進入施工場所內的人員,值班人員有權問清來由並做爲登記工作,如來訪者無理取鬧、不聽勸解,值班人員有權將其送主管部門或當地派出所處理。
5、嚴禁各類非生產人員(包括買賣、乞討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及辦公生活區,對可疑人員,值班人員要詳細詢問。如發生盜竊案件,視其責任大小,將給予當班人相應的處罰。
6、加強值班的責任心,嚴禁酒後上崗。
7、任何人員及車輛拉材料,必須在有關領導簽發出門證明,否則不準放行。
二、施工現場消防管理制度
1、施工現場的消防管理應根據“以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做好施工現場工地的防火工作。
2、工地的項目經理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對工地的消防工作負總責。
3、施工工地要成立消防安全小組,並組建義務消防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活動和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施工現場要有醒目的消防安全標語、標誌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狠抓落實。
4、編制消防工作計劃,每項施工環節必須有消防要求,在生產調度會上同時佈置,並定期檢查消防安全工作。
5、施工現場要明確劃分用火作業區,倉庫區、生活區、材料存放等區域,各區域之間要留有防火間距。
6、食堂要單獨搭建,不應與其他用房設在同一棟建築內。施工用火時,要清理現場可燃物,備有消防器材。
7、施工現場生活區、倉庫區、材料存放等區域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消防車道要暢通。
8、工棚、建築物內不準亂拉亂接電線,不準隨意增加電熱設備,嚴禁使用“三爐”。
9、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10、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
11、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l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12、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小於2m,使用時,二者的距離不得小於10m;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4、冬期施工採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用電熱器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並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採用鋸末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方比,並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後方可使用。
採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一、健全聯防組織,加強隊伍建設。
在開展“平安村”活動中,我村逐步建立了村大隊、警務站、學校防共治安全防範的長效工作機制。我村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加強聯防隊伍建設。
1、精選隊伍人員,把村大隊、警務站、學校共治相結合。
2、我們從提高聯防人員的整體素質爲突破口,進行了法律法規知識培訓,不斷提高聯防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處理應急處突的應對能力,最大限度的發揮了聯防人員知法、守法、懂法、會運用法的特殊作用。
二、狠抓制度落實,規範聯防綜治工作。
我們從建立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制度入手,形成了有效地聯防工作機制和科學的考評體系,不斷完善和加強聯防責任體系。
1、具體明確了聯防人員的組織制度、責任分工,有具體的制度設定工作內容,不斷健全聯防體系。
2、我們本着有利於情報信息和防範工作,有利於及時準確的打擊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制定了工作計劃、治安聯合防範、治安動態報告等一系列聯防制度,是聯防共治工作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落實到人。
三、發揮聯防組織作用、依法開展治安管理
1、通過日常治安巡邏,排查影響社會治安穩定的隱患。
2、我們通過不斷完善社區聯防組織,健全聯防體系,實現了預定的治安目標。
3、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努力做好村密集場所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一、機構設置
各村設置一支專職聯防隊,人事歸口各村委會,工作業務由派出所管理、指導,隊員人數3至5人,由各村專職綜治副書記兼任隊長。
二、裝備
強光電筒二隻、反光馬夾二件、橡皮棍三根、警用摩托車1-2輛,必要的通信工具。
三、權限和職責
(一)權限:
1、有維護巡防責任區治安秩序的權利,但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2、對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有權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但不得私自實施拘留、關押、審訊等剝奪、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不得沒收財產、罰款。
3、對發生在巡防責任區內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現場有保護現場的權利(保全證據、維護秩序、提供情況),但無權勘查現場。
4、在巡防責任區內,可以對有可能危害轄區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可疑人員、可疑車輛及其攜帶裝載的物品,實行檢查權。但不得搜查他人身體或扣押他人合法證件、合法財物。
5、值勤巡邏檢查中,遭到暴力侵犯時,有權採取正當防衛。但不得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或對已停止暴力侵犯人員辱罵、毆打或者教唆他人毆打。
6、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行爲的人有制止、勸阻和批評教育的權利,但無權治安處罰和對其打罵。
7、有宣傳國家法律法規,協助居民羣衆及時整改不安全因素的權利,但不得推銷或強制安裝非公安部門批准同意的各類防盜防護設施產品。
(二)職責
1、協助公安機關維護巡防責任區內的治安秩序;
2、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巡邏守護、預防、制止違法犯罪行爲,控制案件發生;
3、協助公安機關開展清理清查、守候伏擊、詢問檢查,發現和抓獲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4、協助公安機關開展安全防範情況檢查,提示有關單位、居民消除安全隱患;
5、對巡防責任區內發生的案件、事件應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和通知事主,採取措施保護現場,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並提供有關情況;
6、協助公安、綜治、社區開展公共安全和治安防範的宣傳教育,提高居民羣衆的安全防範意識,增強羣衆的法律意識;開展以“防盜、防火、防事故、防破壞”爲重點的四防安全檢查,注意發生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和安全防範設施;
7、協助公安、社區掌握社會動態和對轄區輕微違法犯罪人員及外來流動人口的日常管理;
8、接受居民羣衆合理求助,竭誠爲羣衆服務,幫助排憂解難。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護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
9、完成公安機關佈置的其他工作任務。
四、規章制度
(一)值勤制度:
1、各村聯防隊每天夜間值勤,由派出所統一安排。
2、值勤方式主要以公路沿線及主要交通要道設卡爲主,配以警用摩托車巡邏相結合。
3、做好值勤記載,按時上報工作月報。
(二)工作例會制度:
綜治辦、派出所每月召開一次隊長工作例會,主要內容是總結前階段工作,檢查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分析通報治安形勢,部署下一步工作。
(三)值勤紀律:
1、遵紀守法,依法辦事;
2、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3、堅守崗位,盡職盡責;
4、檢查規範,文明執勤;
5、服務羣衆,接受監督。
(四)注意事項:
1、遵守交通法規,嚴格持證駕駛機動車輛,嚴禁酒後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輛。值勤時如因無證駕駛、酒後駕駛機動輛造成的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責任由駕駛者本人自負。非公務和值勤不得駕駛警用摩托車。
2、嚴格執行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工作任務,對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個人隱私不得傳播,不得向外泄露舉報人及其提供的情況。
3、認真執行值勤制度。嚴格執行作息時間,不得遲到、早退,不得無故缺勤。
五、工作目標與任務
1、熟知本轄區的外來人員及私房出租戶狀況,並有記載,全年不少於一次向公安機關提供外來人員違法犯罪情況的有效線索。
2、對轄區的常住重點人員做到“五知”:知經常落腳地、知經常交往人員、知經濟收入狀況、知聯繫方式、知活動規律。
3、通過設卡巡邏力爭半年抓獲一個行政拘留以上人員,一年抓獲一個打擊對象(刑事拘留以上人員)。
4、刑事發案明顯減少,力爭刑事案件的發案率同比下降20%以上。
5、不發生因工作值勤不當引起的羣衆投訴、上訪等情況。
6、對轄區內的不穩定因素、社會動態要及時掌握,並及時、正確向有關部門反映。
7、積極參與各類因民間矛盾引發糾紛的調解工作,及時化解矛盾,全年不發生民轉刑案件。
8、加強技防村建設,動員村民推廣家用防盜報警器的安裝。做好治安防範宣傳教育工作,動員轄區各企事業單位做好技防工作。
六、聯防隊員報酬及費用
聯防隊員報酬及費用由鎮政府和村二級共同負擔(按實際工作月份計算)。
1、鎮政府負擔基本工資、服裝費,基本工資每月780元,其中基礎工資600元,考覈工資180元,每月撥款至派出所,由派出所設立專款帳戶,每月統一發放。服裝由派出所統一購置。
2、村級負擔社保、醫保、獎金及其他費用,社醫保由各村按實際負擔人員每月交納。獎金由鎮覈定標準,由村年終一次性發放。
七、考覈細則
1、上班值勤一月內發現遲到、早退一次扣30元,二次以上有一次扣50元,全年累計達五次以上的,村委會有權對其進行解聘。
2、每抓獲一名符合行政拘留人員,獎勵200元;每抓獲一名打擊對象(勞動教養以上)獎勵400至1000元;提供線索,經查證有效,根據具體案件,給予相應獎勵,協助破獲刑事案件每起獎勵100元。
3、通過外來人口管理,協助查獲網上“三逃”人員每查獲一人獎勵1000元。
4、在值勤過程中,私自扣押嫌疑人財物,或扣押、拾交的財物不主動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一經查實,扣1000元;因違法值勤引起投訴、上訪的,經查實扣1000元。
5、村內存在重大社會不穩定因素及治安問題,未能及時上報,造成羣衆到鎮、市或進省去京上訪的,扣500元。
6、未能積極調解,做好勸導工作,未及時上報,造成重大民轉刑案件的,每發生一起扣500元。
聯防隊隊員職責:
1、每天晚上開展值班、巡邏,督促檢查各組戶戶聯防工作的開展情況。
2、作好外來進村人員的詢問、登記工作。
3、作好值班巡邏情況記錄和交接班記錄。
4、發現情況和問題要及時處理和報告,並保護好現場。
5、及時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和調解工作。
6、向羣衆作好防火、防盜宣傳,提高羣衆自我防範意識和積極性。
聯防隊員紀律:
1、服從領導,聽從指揮。
2、值班巡邏時間不得脫崗、睡崗,不準喝酒、賭博及開展娛樂活動。
3、不準侵害羣衆的利益。
4、不準有特權思想,隨意打人、罵人、陷害好人。
5、不準私設公堂,刑訊逼供。
6、不準擅自開展抓賭、掃黃、打狗、檢查旅店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工作。
戶戶聯防:
1、村民要辦一切手續都必須由組長簽字才能辦理。
2、村組幹部抓治安防範管理工作不力的作罰款處理,對情節嚴重的給予免職處理。
3、把參加治安防範工作的積極程度用爲入黨積極分子考覈的重要條件之一。
4、凡不參加戶戶聯防的,在其家有紅白喜事時,村裏及村民將不予幫助,並且鎮、村不給予辦理宅基地審批,結婚證等手續,不安排民政救濟等。
5、建立賠償制度。凡是因當班人員值班時脫崗、睡崗造成牛馬丟失的,其必須賠償損失的30,村級聯防隊員必須賠償損失的10。
6、因家裏確實無人有能力參加治安聯防的,可請人代值。
一、根據《宗教事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寺住持(方丈)爲治安第一責任人,監院爲治安直接責任人,對本寺院的治安工作全面負責。
三、在寺院內建立治安隊伍,制訂治安工作方案,落實治安任務,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四、本寺根據實際情況採取措施,在重點部位安裝攝像頭,值班人員做好寺院治安監控,確保參加宗教活動信衆安全,防止破壞和被盜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
五、非本寺人員留宿,必須經寺院領導同意並進行登記。
六、本寺舉行大型宗教活動,必須制定安全保衛工作方案,經主管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後實施。
七、本寺如有被盜及重大治安事故發生,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事後應認真檢查原因,總結教訓,及時整改。
八、嚴禁任何人在寺院內進行不屬佛教範圍的迷信活動,更不得製造謠言,蠱惑人心,擾亂社會治安,情節嚴重者,送公安部門查處。
九、本寺的治安管理工作接受主管宗教事務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爲確保本寺消防安全,防患於未然,現制訂有關制度如下:
一、本寺消防工作以“民族宗教無小事”和“隱患險於明火,防範勝於救災,責任重於泰山”的重要思想,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工作方針,以“水主管,水負責”爲工作原則。
二、開展經常性的防火安全檢查,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的自查和協查,及時制止、糾正違法違章行爲,防止和消除火險隱患。對暫難以消除的火險隱患必須採取應急措施,確保安全。
三、建立防火組織,建立並不斷提高義務消防隊伍的整體素質。檢查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制定滅火方案和應急疏散防範措施,定期組織滅火演習,發生火災應立即報警,組織撲救,搶救人員、物資並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關做好事故查處工作。
四、建立防火治安值班、巡邏制度。值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年齡較輕,責任心強,掌握防火、滅火知識,及時發現、處理不安因素。
五、完善消防設施,配備消防器材。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必須有專人負責維護管理,保證完善其應有的使用效果。
六、建立消防安全檔案管理制度,做好臺帳工作。
七、組織僧衆、職工、臨時工學習,討論有關消防安全條例規定、文件及消防安全知識。
八、爲了安全起見,寺內禁止使用微波爐和電爐,嚴禁亂接亂拉電線。電工對老化電線應及時整改,以防發生火患。
治安消防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一、因違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規而導致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應認定爲火災隱患。
二、巡查、檢查中發現可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立即當場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責任人採取措施整改,並做好臺帳工作。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組織對報告的火災隱患進行認定,明確火災隱患整改負責人及整改的期限。
四、在火災隱患整改期間,應採取相應措施,保障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應對火災隱患整改完畢的進行復查確認,並做好臺帳記錄。
六、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和重大火災隱患,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將火災隱患整改覆函送達公安消防機構。
七、重大火災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應立即將危險部位停止開放整改,嚴禁其它人員接近。
治安消防巡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應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及時開展防火巡查。
二、防火巡查時應填寫巡查記錄表,巡查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應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責任人,並在記錄表上記錄存檔。
三、應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對外開放結束後應檢查並消除遺留火種。
四、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萬好;
3、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完好清晰;
4、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5、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治安消防檢查制度
一、防火檢查應定期開展,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並做好臺帳工作。
二、檢查中發現能當場整改的火災隱患,應立即消除隱患;不能當場消除的,應及時上報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負責人,並記錄存檔。
三、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2、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
3、消防安全標誌的設置情況;
4、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
5、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7、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8、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情況;
9、廚房所放置的煤氣瓶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情況;
10、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職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香蠟用火管理制度
一、燃燈、點燭、燒香、焚紙。應規定地點和位置,並制定專人負責看管,宜以殿堂爲單位,採用“衆佛一爐香”的辦法,集中一處,便於處理。
二、佛像前的蠟燭、琉璃燈等火源,應固定設置,以防傾倒,發生意外。
三、放置香、燭、燈的木製供桌上,應鋪蓋金屬薄板或玻璃板,以防止香、燭、燈火跌落在上面時,引燃可燃物。
四、所有的香、燭、燈火,嚴禁靠近賬幔、幡帳、傘蓋等可燃物。
五、佛前所供的香、燭必須在人員離開前熄滅。
六、焚燒紙錢、錫箔爐須設在殿堂外,選擇靠牆角避風處,用非燃料製作。
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消防設施、器材管理應明確責任人,消防設施的檢查內容和要求,消防設施定期維護保養的要求。
二、消防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應明顯標識;
2、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
3、室外消火栓不應埋壓、圈佔;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米範圍內不得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4、應確保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始終處於正常運行狀態;需要維修時,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維修完成後,應立即恢復到正常運行狀態;
5、按照相關標準定期檢查、檢測消防設施,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一、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與培訓。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根據不同季節、節假日的特點,結合各種火災事故案例,利用張貼圖畫、板報等各種形式,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等常識,使教職人員及義工提高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己能力。
二、消防培訓應包括下列內容:
1、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等;
2、本單位、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滅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規程;
4、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技能;
5、本場所的安全疏散路線,引導人員疏散的程序和方法;
6、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內容、操作程序。
三、消防宣傳填寫《消防宣傳記錄》;消防培訓應填寫《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記錄》並存檔。
消防安全例會制度
一、消防安全例會制度定於每月第一週召開。會議主要的內容以研究、部署、落實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措施爲主。
二、消防安全例會由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主持,有關人員參加,會議記錄歸檔。
三、會議聽取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有關消防情況的通報,研究分析本場所消防安全形勢,對有關重點、難點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佈置消防安全下一階段的工作。
四、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召開的專題會議紀要或決議,應報送當地主管部門,並提出針對性解決方案和具體落實措施。
五、本場所如發生火災事故,事故發生後應召開專門會議,分析、查找事故原因,總結事故教訓,制定整改措施,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防止事故再次發生。
1.0目的
維護賓館治安秩序,保障賓客及員工的人身安全與財產安全。
2.0適用範圍
適用於賓館各部門對治安工作的管理。
3.0職責
3.1保安部及各部門嚴格執行賓館總經理室的指示,完成賓館領導佈置的各項工作,積極主動做好賓館的治安防事故工作。
3.2保安部負責處理(或協助公安機關處理)治安案件,檢查及巡視各值班崗位。
3.3監控室負責賓館24小時的安全監控工作。負責閉路電視、防盜報警及消防系統報警的處理,並作好記錄。
3.4後門崗、鐵閘通道崗、超市崗負責控制員工通道進出人員動態及貨物放行的執勤,並負責本區域各種車輛的停放和管理工作。
3.5大堂崗負責大堂、中庭區域的值班巡查:掌握大堂客人活動情況,維持大堂秩序,控制閒雜人員進入賓館。協助領班、主管工作,配合監控室處理可疑人員的監控。
3.6加強客房入住客人的控制和管理,督促客房部嚴格執行來訪人員登記制度。
3.7保安監控設備由市新東方公司負責維修保養,並填寫《新東方設備維修記錄表》及所需維修費用,由保安部經理簽名確認。
4.0工作程序
4.1制定規範
4.1.1根據賓館有關規定及部門的實際情況,保安部制定《巡查崗工作規範》、《監控中心工作規範》、《車場崗工作規範》、《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保安部工作規範》。
4.1.2各崗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各項崗位工作規範,發現問題及時報告當班主管。
4.2日常工作
4.2.1日常安全防範檢查由領班、主管按“巡查崗的檢查工作規範”要求執行。
4.2.2監控中心值班員在工作中應嚴格執行《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4.2.3後門、超市、鐵閘通道崗值班員要嚴格按照《進出館貨物放行管理規定》及各崗位工作職責落實。
4.2.4各崗位保安員要嚴格按照《通宵班(夜班)工作規範》要求上崗。
4.2.5保安員按照《保安部工作規範》嚴格執行。
4.2.6各班組按照保安部制定的“班組崗位輪值表”安排值勤,並將值勤情況登在《主管值班記錄》上,重要事情需向部門領導報告。
4.2.7保安部主管、領班在值班檢查巡視過程中,如發現違反紀律行爲的應立即正,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刻制止並採取措施。如遇不能處理的問題應及時彙報值班經理主動協助值班經理處理,並填寫《保安部值班記錄》。
4.2.8各崗位在執勤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報告領班、主管;如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請參照COP-TY-22《重大及突發事件處理程序》處理,並填寫《重大事件處理登記表》。
4.3消防保安器材管理
4.3.1保安部建立《賓館消防保安器材領用登記表》。
4.3.2保安部監控室每半年對消防保安器材的數量及性能進行檢查,發現損壞報有關部門進行維修,以確保消防保安器材處於良好狀態。
4.4保安員技能培訓
4.4.1保安部每年制定《保安員業務技能培訓計劃》並嚴密組織實施,不斷提高保安隊伍的整體素質,以適應高星級酒店對保安人員的要求。
5.0支持性文件
《巡查崗工作規範》
《通宵班(夜間)工作規範》《大堂崗工作規範》
《監控中心工作規範》
《進出貨物管理制度》
《失物招領和遺留物品管理制度》《鑰匙管理制度》
6.0支持性記錄
《保安部值班記錄表》
《主管通宵值班記錄表》《賓館總值班記錄表》
《監控中心來訪人員登記表》《重大事件處理登記》
《失物招領記錄表》
《賓館備用鑰匙借用登記表》《賓館貨物出館放行記錄表》
《消防保安設備器材領用記錄表》
崗位職責:
1、嚴禁在院內從事危害社會和違法犯罪活動,違者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2、嚴禁損壞院內消防,水電等公共設施,違者,限當日內修好,造成損失概由本人負責,並處以等額罰款。
3、嚴禁打架鬥毆和辱罵他人,酗酒鬧事,影響正常工作者,所造成的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罰款。
4、嚴禁利用娛樂活動及其它手段進行聚衆賭博,播放淫穢錄像等,一經發現,即嚴加查處。
5、注意防火防盜,嚴禁在院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6、凡戶口屬外縣市需在醫院內暫住一月以上的外來人口,須到保衛科進行暫住登記。
7、嚴禁在院內任何場所大聲喧譁起鬨,擾亂公共秩序。
印章管理制度(15篇)
飯店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庫房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車間管理制度15篇
廚房管理制度(15篇)
父母管理有度 孩子成長才更快樂成長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錦15篇)
治安管理專業就業方向 治安管理專業怎麼就業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集合15篇
庫房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通用15篇
飯店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15篇
物業管理制度15篇
讓盆栽牡丹安全度夏 夏季管理應做好三防
車間管理制度(15篇)
消防管理制度(15篇)
衛生管理制度(15篇)
電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15篇
安以軒老公被捕後首度發言 稱自己不參與德晉日常管理賭
後勤管理制度15篇
倉庫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精選15篇
公司管理制度15篇
tf黑管15多少錢 tf黑管15號試色
衛生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合集15篇)
公司管理制度(15篇)
廚房管理制度15篇
倉庫管理制度15篇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集錦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