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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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爲進一步強化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有序、順利地實施,依據《國家中西部農村寄宿制學校項目學校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寄宿制學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校內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建立門衛值班、巡邏制度。各校要不斷建立完善校舍管理、食堂管理、學生宿舍管理、安全檢查等各項校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及時消除隱患,預防安全事故發生。
第二條 建立校外人員入校登記和學生出入校驗證制度。寄宿制學校應當加強校外人員和車輛管理,禁止無關人員和校外機動車輛入內;制訂學生出入校門管理制度,規模較大的學校不僅應有專職保安員,還應設專職的保衛幹部,負責住宿學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條 配備教師或管理人員,專門負責管理學生宿舍。寄宿制學校應對學生宿舍實行夜間巡查、值班制度,堅持對寄宿學生實行晚點名和定時查鋪制度,並針對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點,加強對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寄宿制學校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並加強日常維護,保證其能夠有效使用。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五條 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範。嚴格執行《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點採購和索票、登記制度,建立飯菜24小時取樣留存(驗)和簽字記錄制度,保證飲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六條 建立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學校將規定的學生到校和放學時間、學生非正常缺席或者擅自離校情況,以及學生身體和心理的異常狀況等關係學生安全的信息,及時告知其監護人。對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狀況異常的學生,學校應當做好安全信息記錄,妥善保管學生的健康與安全信息資料,一旦發生特殊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處理,並注意依法保護學生的個人隱私。
第二章 安全排查制度
第七條 建立校內日常安全檢查工作制度,認真開展好學校安全工作“五個一”活動。各校要注重學校安全排查過程中的每一個細節,重點檢查學生宿舍、樓梯過道、食堂餐廳、飲用水源、安全用電(線路)、圖書室、實驗室、教室、鍋爐房、教職工宿舍等重點場所和重點部位的安全情況。
第八條 建立專項安全檢查工作制度。在日常安全檢查基礎上,針對不同時期的安全工作特點,專門組織消防設施、危房、破舊校舍、衛生等綜合性或專項安全檢查,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九條 堅持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登記制度。排查後應填寫“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表”。排查過程中發現有危房和其他有安全隱患的設施,應立即停止使用,及時進行維修或更換;學校無力解決的,要採取防護、警示措施,並及時報告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
第十條 積極協調公安等相關部門,加強對學校周邊環境的排查整治,嚴厲打擊校內外暴力侵害師生行爲,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治安秩序。
第三章 樓梯過道管理
第十一條 學校樓梯間應有警示標誌;學生在教學樓進行教學活動和晚自習時,學校應合理安排學生集中上下樓梯時間;在容易擁擠的時段應有專人定崗疏導,切實防止發生擁擠踩踏事故。
第十二條 加強對學生在樓道和在大型活動地方等擁擠場所活動的行爲規範教育,強化其安全意識。
第十三條 學校應定期對教學樓樓梯、扶手、樓梯間照明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清理樓道、樓梯間堆積物,確保樓道、樓梯通暢。要隨時檢查加固已損壞的樓梯扶手。校舍樓梯、通道的設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採取措施及時予以改進。
第四章 學生離返校安全
第十四條 建立學生返校和回家接送制度。根據學生檔案註明的詳細家庭住址,與家長聯繫合作,制訂詳細可行的接送方案,確保寄宿制學生安全往返學校。
第十五條 針對寄宿制中小學學生集中在節假日前後離校和返校的特點,要根據公安、教育部門制訂的要求,嚴格執行校車接送學生管理制度和違規接送學生舉報制度,建立接送學生車輛和駕駛人員檔案。
第五章 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六條 建立經常性安全教育制度。要結合中小學生的特點,用好《中學生安全教育讀本》和《安全服務手冊》等安全教材,落實安全教育“八有”的要求,使安全教育入校、入課、入心。利用安全教育課、社會實踐課、板報、櫥窗、校園廣播等有效途徑定期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用電安全、防溺水、預防傳染病、食物中毒和空閒時段要從事安全的遊戲活動等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第十七條 建立專題安全教育制度。在開學初、放假前,要結合當地安全事故發生的特點,做好學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學生在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間自覺不搭乘超載、違規車輛以及農用車輛,防止各類安全事故的發生。寒假期間要有針對性地組織中小學生進行煙花爆竹燃放常識教育。暑假期間,針對我地區雷雨多、山洪大、雷擊事故多發、頻發的特點,開設專題防溺水、防雷擊、防山洪的自護、自救教育,切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發生。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自然災害和公共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和演練制度。針對本學校的地勢特點和存在的安全隱患,各校要根據20xx年責任目標的要求,在教體局、中心小學以上的指導下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全體師生參與針對性、實效性較強的預案避險演練,結合本校實際,在精心籌劃的基礎上,安排一次全體住校生參加的夜間逃生疏散演練,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增強學校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能力。
第十九條 加強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安全管理能力建設。強化措施,切實提高其安全意識,防止學生安全事故的發生。制定並落實家校聯繫制度,建立學校、學生、家長之間暢通的聯繫方式,探索加強家校共同實施安全教育的長效工作機制。
第六章 安全責任
第二十條 校長是寄宿制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應履行領導職責,真正把學校安全工作作爲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緊抓好。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各校要制定安全目標管理細則,細化每個崗位的安全責任,分解落實到人、落實到每項工作、每個環節,實行崗位責任制。針對寄宿制學校的特點,建立和完善獎懲制度。對工作措施到位,成績突出的部門和人員,給予獎勵;對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力的部門和人員,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工作失職、瀆職,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要按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序,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1、安全臺賬是學校安全管理規範化建設的基礎資料,必須高度重視。
2、校長是本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指導安全臺帳建設是應有的責任。
3、每一位教職員工是安全臺賬建設效果的直接受益者,應該積極支持這一工作。
4、敏感、要害部位教職員工是安全臺帳的直接建設者,要落實崗位職責中的安全責任要求,建設好崗位安全臺賬,確保教育教學活動和廣大師生的安全。
5、各班主任負責指導生活委員建設班級安全臺賬,隨時進行安全檢查指導。
6、安全排查一日一查,一天一記;有事記事情,無事記平安。
7、發現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學校接到報告後要儘快協調解決
8、對於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學校建立安全隱患臺帳制度,即由安全領導小組把安全隱患登記在案,督促有關部門進行整改,整改完成才予以註銷。
9、對於客觀存在的安全隱患卻沒有查實出來,或者已經登記在案的安全隱患,因爲整治不力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一、管理人員經常維護保養設備,認真執行設備的十字'作業法,即“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同時必須及時詳細填寫維護保養記錄。
二、學校安全設施、設備由專人保管。專用教室的設施、設備由專職教師保管使用,其他人員未經專職教師同意不得隨意使用,設備發生影響安全的故障時,應採取相應的檢修措施,並通知上級,嚴禁安全設施設備出現現問題。
三、安全設施設備檢修計劃,首先應由管理人員根據設備運行時間和情況提出,由主管領導和管理人員共同制定並明確檢修保養的項目、方法、時間和責任者。
四、保修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檢修計劃,並根據設備的停運時間採取有效的保養措施。
五、檢修時間根據設備運行記錄確定,不得隨意縮短或延長時間,以保證設備正常運行。
六、學校設施、設備一旦發生故障,應及時報告學校總務部門並請專職人員檢查維修。個人不得隨意拆裝維修,否則後果自負。設備檢修在正常情況下每半年檢修一次,一般在五月至九月進行檢修。
一、朱家小學門崗制度
1.門崗工作人員必須聽從指揮,服從命令,盡職盡責,嚴格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2.學校門崗實行24小時值班,按學校規定時間上鎖、落鎖,確保學校公私財產免受損失。
3.外來人員來訪必須登記,堅決執行進出人員檢查登記制度。
4.發現陌生人要進校,需問明情況,讓其登記,方可放行。對於行跡可疑者要阻止進入,及時報告,把不安全隱患拒之校門之外。
5.不到放學時間,不得讓學生出校門,確實有事者,須出示班主任或科任老師批准的請假條方可放行。
6.值班期間,工作人員不得脫崗,接待客人要熱情大方、文明禮貌,自覺維護學校榮譽。
7.維持校門秩序,保證門口交通安全、暢通、有序。
8.控制進出校園車輛和人員,但要做到文明值勤,禮貌待人。
9.值班人員遇到違紀事件,及時處理;遇到突發事件,果斷處理,及時報值日領導及時妥善處理。
10.值班人員因事、因病等請假,需書面請假說明情況,報學校批准,並按學校請銷假制度執行。
11.堅持報告制度,對重大事情要及時向校領導報告。
12.嚴格檢查出校門的公物與物品,無許可證明,不得放行。
13.爲了全校師生的安全,在甲型H1N1流感盛行時期,外來人員進校必須進行體溫檢測。
二、小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1.上學、放學途中,不得玩耍或進行危險性活動,學生遵守交通規則,靠右行走,按“一看二站三通過”原則過公路。
2.學生上學不論路途遠近,一律不準騎自行車。
3.在教師未上班的時間內,學生不宜提早到校。
4.學生在校期間,嚴禁走出校門。
5.校園內應文明行走:課間不追逐打鬧,爬高上低,在教學樓裏活動時,主動讓行,不攀樓梯、走廊欄杆和窗臺;上下樓時一律靠右行走,應慢行,不擁擠。
6.校園內嚴禁玩耍棍棒、磚石、玻璃、小刀等有危險性的玩具和器械。
7.學生身上不得帶有諸如火柴、打火機之類的火種,禁止玩火,防止發生火災。
8.學生不得觸摸或靠近校內電線、電器等,學校應在這些地方做好標記,提醒學生,預防觸電。
9.學生上操及體育課、課外活動時,都應嚴格按照教師的要求進行。下課時不哄散。
10.學生放學後應及時回家,不準在校園內逗留,在路途中玩耍,或互相串門。
11.在學校內發生事故,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主動做好繕後工作;對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法規、法律明確責任,嚴肅處理。
12.學校、教師要經常利用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警鐘常鳴,防患於未然。
三、學生保護制度
1.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不得歧視。
2.學校應該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學生。
3.尊重學生人格,不得體罰學生或變相體罰學生,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4.安排未成年人蔘加聚會、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要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發展。
5.不適易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6.學生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在不同的教育階段,應根據自身的年齡、認識能力和法律行爲能力避免和消除相應危險。
7.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佔、破壞學校的場地、房屋和設備。
四、學校消防安全責任制度
一、校長是學校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職權是: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有關消防法規。
2.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3.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把消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管理的內容;
5.對學生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6.組織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完善消防設施;
7.追查處理火警事故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二、校長授權分管該項工作的校級領導,對自己主管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負責。
三、學校定期進行消防安全教育,開展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積極組織師生開展滅火自救。
四、教師 “誰在崗,誰負責”,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責。
五、交通安全制度
1.全校師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自覺遵守交通法規,養成良好交通行爲習慣。
2.及時宣傳並模範地執行《行人交通行爲規範》、《騎車人交通行爲規範》、《機動車駕駛員行爲規範》。
3.如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向學校領導、安全領導小組報告。
4.學校內不準騎車,自行車必須放在指定位置。
5.學校簽定交通安全責任書,學校領導和班主任要把安全當作頭等大事抓好。
六、教學活動及教學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學校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以保障師生在校期間的安全。
2.師生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必須按操作規範去做,違規操作責任自負。
3.學校組織的有學生參加的勞動或者集會、文化娛樂、體育、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學生的健康成長,要進行安全教育,並提供必須的安全保障措施。
4.教師在教學活動中使用有關設備設施時,要先看說明書,並且檢查教學設施的安全性後,方可實施。
7.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未經允許不許私自動用。正常的教學活動中,教師要做好指導,易對學生造成傷害的帶電、帶毒、用明火的設施、設備嚴禁學生動用。
七、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爲了進一步加強學校的用電管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提高教職工的安全用電意識,特制定安全用電管理規定。全校用電由總務處專人管理,並負責本制度的具體實施。希望老師和同學們切實加強安全意識,不違章用電,共同營造一個安全、舒適的工作和學習氛圍。
1.辦公室、教室用電必須做到人走燈滅,責任到人,杜絕浪費電能,控制長明燈,嚴禁在教室和辦公室使用電爐、微波爐等家用電器。
2.嚴禁在燈具、電扇、背投、配電箱等電器上懸掛覆蓋飾品等易燃物品。多媒體設備、照明燈、飲水機等使用完後應及時關閉電源,避免引起火災。
3.教室安全用電由班級負責管理,電器設備的使用,必須由老師親自操作,嚴禁學生開關電器和拆卸教室的電器接線、開關、插座等。
4.嚴禁用溼布擦洗電器,以防止意外事故發生。
5.凡電器或線路出現問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學校總務處或電工,嚴禁自行處置。
6.要愛護學校用電設施,不得故意損壞。班主任要經常對學生進行用電安全教育。
7.學校每學期將對各班電器的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凡是出現燈管破損、多媒體電教設備零件遺失或人爲造成損壞的均由各班負責賠償。
八、安全信息報告制度
1.每位教職工對校園中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現的安全隱患負有盡力排除並及時上報責任。
2.一旦發現安全隱患或安全事故,發現人要立即報告校長和其他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
3.學校接到報告後,要立即對隱患作出整改,發生事故要立即進行保護現場、搶救人員、並且立即上報教育局主管部門。
九 、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爲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局有關規定,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一、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二、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火災事故。學校發生火災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學校發生治安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內,撥打報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在求援施救的同時,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學校發生其它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由學校負責人再按層級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四、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根據事故的類別、性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相關部門報告:
(一)一般事故。學校發生無人員死亡,重傷1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二)重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1人或重傷3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電話或口頭向中心學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告,12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三)重特大事故。學校發生死亡3人或重傷10人或財產損失的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在其知道事故發生時,立即通過電話或口頭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報告,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6小時內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事故處理結束後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寫出書面結案報告。
五、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六、其他書面報告制度。只要是安全因素造成的:①住院治療要上報。②一次3人就診要上報。③學校被盜1000元以上要上報。④火災500元以上要上報。⑤學生非正常死亡要上報。⑥小學六年級畢業後,未到初中報名前發生的溺水死亡要上報。
十、安全“四防”管理制度
爲保證學校教育教學順利進行,學校財產不受損失,師生不受意外傷害,特制定此制度。
1.學校應經常對師生開展教育和宣傳活動,增強防火、防盜的安全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
2.對教職員工進行經常性電器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指導,使全體員工懂得電器使用常識,增強防火意識。
3.未經學校領導的批准,任何人不許私自使用電暖風、電水壺等非教學用電器,一經發現給予批評和罰款。
5.冬季取暖,教師注意爐火的安全使用。
6.經常檢查滅火器、消火栓、應急燈等消防器材,發現故障及時維修與清除。
十一、學校周邊環境安全治理制度
1.學校周邊環境治理涵蓋師生人身、食品衛生、文化活動等方面,系綜合性治理,應取得社會各界的廣泛支持與通力配合。學校對周邊環境應密切關注與監控。
2.學校在做好內保工作的同時,應重視學校周邊環境的安全治理工作,應主動聯繫相關部門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門衛除做好校內的巡視工作,還應注意對校園外附近環境的巡查,發現社會盲流、惡少對學生騷擾及各種事故,要針對不同情況及時報告“110”、“120”,保護學生的安全。
4.每天放學前,教師要提醒學生,注意交通等各項安全。
5.要教育學生自覺遵守社會公德以及各類法規,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敢於與壞人作鬥爭,並掌握正確的維護方式和方法,提高學生的自護能力。
爲改善住校學生生活環境,規範就寢秩序,保障學生身體健康,爲完成學習任務創造條件,制定學生宿舍管理規定如下:
一、宿舍開關門時間及規定:
早晨開門時間:5:30 7:30上午鎖門時間:7:3011:55中午開門時間:11:5512:40午休鎖門時間:12:40 2:15午休後開門時間:2:15 2:45下午鎖門時間:2:454:40課外活動開門時間:4:40-- 7:15晚自習鎖門時間:7:20xx:20晚上開門時間:10:20xx:50晚上就寢鎖門時間:10:505:30
1、學校規定的鎖門時間必須嚴格執行,無特殊情況,課間時間不準學生回宿舍。凡不服從管理的按違校規處理;態度惡劣者,宿管員報政教處或班主任處理。
2、凡在鎖門期間不經宿管員同意私自進入者(或進入者)按有偷盜嫌疑處理。
3、因病因事需回宿舍的,班主任開具批條,併到宿管處登記後方允許進入。
二、宿舍區環境衛生的幾點要求及規定:
1、宿舍區環境衛生由宿管員管理劃分,各住校生必須按時打掃。
2、凡宿管員通知打掃衛生、整理內務而不打掃者,將由宿管員加鎖鎖門,打掃不好不開門。值日生接受宿管員批評教育。如將鎖損壞或跳窗戶的,處以35倍賠償處罰。
3、雜物、髒水須倒在指定地點,亂扔亂倒者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4、宿舍內必須經常保持乾淨,牆上嚴禁張貼字畫、訂釘及私拉亂接電線、繩子。
三、住宿紀律
1、嚴禁學生攜帶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進宿舍,違者按違紀處理。
2、嚴禁學生在宿舍內吸菸、酗酒、打架鬥毆,違者按違規處罰。
3、按時就寢,不準聲喧譁、吵鬧,不準點蠟看書,不準播放音樂,以保證家睡眠時間。熄燈後不回宿舍或跳牆外出的學生,按嚴重違紀處理。
4、學生離開宿舍必須將門窗關好上鎖,不上鎖的將由宿管員上鎖。班主任說明情況,然後開門。
5、星期天、節假日全校休息不回家的,須提前登記。晚9:30前必須回宿舍,否則不予留宿。出了事責任自負。
6、宿管員抓住上網違規學生,班主任要認真處理並向宿管員饋處理結果,
凡違上述規定的,首次給予批評教育,二次給予勞動教育,寫出保證書,三次給予30元以上經濟處罰,四次通知家長酌情給予處理。
1.全校師生員工有義務維護校園的安全,對違反本規定者要及時進行勸阻,實行教育爲主的方針,對情節惡劣者要及時報告學校,由相關部門對其做出嚴肅處理。
2.進入校園範圍的所有人員和一切車輛必須服從指揮,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人員自覺遵守學校的作息時問,自覺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全,尊重管理人員,聽從指揮。
3.愛護校園內的設備和設施,教學樓的多媒體設備、桌椅、黑板、門窗、風扇、日光燈、講臺等一切公物,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搬動或移作它用;開關門窗要輕,嚴禁用腳踢門,無故損壞公物;損壞公物要照價賠償。
4.愛護水電設施,節約用水、用電、人員離開時要自覺關水、關電、關門、關窗。
5.未經學校批准,任何班級、辦公室教學時間不得在教學樓內進行文娛活動。
6.非本校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進入。
7.校園內一切公共設施特別是水電、消防設施等,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拆除和改裝。
8.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攜帶與教學無關的危險品和違禁品進入校園,如確係教學需要,當事人必須做到妥善保管,使用後及時清理。
9.嚴禁在教學樓內生火、烹飪或私自接拉電線及裝接電器;除門衛及值班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校溷內住宿及過夜。
10.不得在校園內外打鬧、喧譁和使用容易造成噪音的設備,以免影響他人。
11.任何班級和辦公室不得在教學樓進出通道上堆放雜物,後勤管理人員必須保障各通道暢通。
12.學校全體師生員工必須共同遵守本規定,互相監督。如有違反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園內行駛車速要慢、慢、慎。
8、接送幼兒的車輛,行駛車速嚴格按照規定行駛。
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園所各負擔一半。
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爲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幼兒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隊長,由隊長報告後勤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園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纔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司機接送幼兒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可打電話通知家長,無人接幼兒必須送回園裏,絕不可以讓幼兒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在不違交規情況下經園方同意後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幼兒,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4、未成年人不允許接送幼兒,若要代接司機在接到家長託電話後方可將幼兒交予代接人。
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必須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路邊或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總務主任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否則後果自負。
3、除幼兒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園裏有關規定懲處。
4、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由後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司機的職責
1、校車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幼兒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先由主管簽名,然後由後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後勤處,並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批准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纔出車。
8、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1、園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主管的安排,不準藉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並說明原因。
17、下班後,應將車輛停放指定地點,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領導批准,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19、司機未經領導批准,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園內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20、後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覈、評級獎勵。
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敬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出車一律憑申請派車單,並認真如實填寫。校車歸隊後,派車回收單及時交回後勤處(正常接送幼兒例外)。
8、駕駛員應做到誠實守信,表裏如一,凡事應實事求是,如有僞造、報假單據者,一經查出,按原單據數額給予相應的罰款,並按園裏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9、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交與他人或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園裏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覈辦法處理。
10、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僞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證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不合格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爲等。
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 對家長要熱情有禮貌,對幼兒具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主管。
2、 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經調查屬實將按相關制度處罰。
3、 司機應熟悉每位接送幼兒及家長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幼兒,要提高警覺,並向幼兒證實接者身份,並要求家長來電說明,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幼兒。
3、學校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各部門主任爲組員。
2.建立教師隨車制度。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教師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教師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常學習交通法規。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安全狀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行駛車速不能超於每小時5公里。
(8)載送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承擔責任,並予以箭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交通規則,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儘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並立即與管理部門及主管聯絡協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後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修理規定:
(1)車輛例行保養是各級保養的基礎,屬於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以清潔、檢查爲中心內容,司機應單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鬆、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接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時,應提前報告主管人,由主管報告總務主任,經主任同意並簽名方可。由主管記錄公里數,並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纔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主管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自回家。
(2)家長不允許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
(3)接學生上學時,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定:
(1)經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外清潔整齊,不準將車廂內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在接送學生期間,除學生或主管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定懲處。
(3)若司機於工作期間違交通規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報告,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並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
(5)司機發現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
(6)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常檢查,整齊證件方可出車。
(7)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後駕車。
(8)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9)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後果由當事人負責。
(10)校內不準按喇叭,車內不準吸菸。
(11)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2)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3)司機出車執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學校,並說明原因。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性能,精通本職業務,遵守交通法規。
(2)具備崇高的職業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高度的事業心、責任心,愛崗愛業。
(3)遵紀守法,服從領導,團結同事,愛護車輛,愛護公共財物。
(4)負責隨車物資、工具等的保管和使用。換車時應做好移交手續和車況檢查,交接不清的由雙方共同賠償。凡丟失損壞的由駕駛員負責賠償。
(5)車輛的牌照、手續等一切證件,必須認真保管,由於丟失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自己承擔。
(6)做到安全行車,優質服務。遇到事故,肇事者應及時向領導報告。特殊情況可靈活處理。
(7)嚴禁酒後開車;嚴禁私自動車;嚴禁私自將車輛交與他人或與他人換車駕駛;嚴禁公車私用;嚴禁私自改變行車路線。違者按學校制定的目標責任指標考覈辦法處理。
(8)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除貫徹上述規定外,還要做到: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和行駛證;不準轉借、塗改或僞造駕駛證;不準把車輛交給沒有駕駛證的人駕駛;不準駕駛與駕駛規定車型不相符的車輛;未按規定審檢的,不準繼續駕駛車輛;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過度疲勞時,不準駕駛車輛;車門、車廂沒有關好,不準行車;不準穿拖鞋駕駛車輛;不準駕駛車輛時吸菸、飲食、閒談或者有其他妨礙行車的行爲等。
10.司機遇投訴事項處理:
(1)對家長有禮貌,對學生有愛心,若遇無理家長,亦需耐心聆聽,並儘量剋制自己,避免與家長髮生爭執,事後可將事件告知學校。
(2)司機若遭到家長投訴,必須及時報告校車管理領導小組。
(3)應熟悉每位接送學生家長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長接學生,要提高警覺,並向學生證實接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況下,不可以讓其接走學生。
爲加強學校學員安全管理工作,維護正常教學和生活秩序,保證學員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及財產安全。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學校有關規定精神,特制訂以下規定。
一、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任務是:對學員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積極引導學員安全健康成長。
二、學校對學員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預防爲主,本着愛護學員,教育先行,明確責任,管教結合,妥善處理的原則,做好教育管理和處理工作。
三、本規定是對學員在校期間的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處理的規範。
四、學校要把對學員進行安全教育作爲一項重要工作列入到議事日程上來,積極開展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學員的防範能力。
五、爲加強學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學校將建立學員安全教育管理領導小組,組成員由各任課教師及各部門主管參加,在學校主管校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六、學校教職工要從愛護、關心學員出發、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和改善環境,保護學員人身和財產安全
七、學員發生意外以及學員要求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保護時,學校迅速採取有效措施。學員應自覺尊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參與危害社會及學校穩定的活動。不得有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爲,要注意自身安全和財產安全,防止各種事故發生。
八、學員在各項活動中,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
1、在實操室應嚴格按操作進行操作。
2、在實操、社會實踐、軍訓及勞動中,應嚴格遵守學校有關規定,注意人身安全,交通安全。
九、學員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規定,保持宿舍衛生清潔,嚴禁使用各種電器、煤油爐、酒精爐等易燃易爆物品,一經發現,將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律處分。
十、如發生刑事、交通等其它事故,在場學員應保護現場,並及時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
十一、學員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發生一般傷害後,學校將及時進行調查,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給予批評教育,並根據損失程度,除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外,同時要給予相應的行政紀律處分。
十二、學員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因屬學校責任發生的`傷亡、或致殘等事故,由學校承擔責任,並依據有關規定做好處理及善後處理工作。在教學、實習生活過程中,由於學員本人不能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進行活動而發生意外人身傷亡事故,由學員本人負責。
十三、學員參加未經學校校長批准的活動或未經請假擅自離校而發生的一切意外傷亡事故,由學員本人負責。
十四、學員假期或畢業離校後發生的一切意外傷亡事故,由學員本人負責。
十五、由屬於不可抗拒原因或自然災害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
十六、對已參加人身保險的學員,在有效保險期內發生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屬於學校責任的,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補償,屬於學員本人責任的,除保險公司按規定給予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外,學校將不再負責。
十七、因病死亡可由本人承擔責任死亡的學員,學校不承擔喪葬費,如家庭確有實際困難,學校可酌情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助,補助費金額最多不能超過500元。
十八、因保護國家財產或他人生命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員,學校將報請省、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同時給予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十九、本規定由學校學員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自頒佈日起實施。
1、提高安全作業觀念,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毒、防工傷事故等工作。
2、上班時要全面檢查水、電、煤氣、爐具、消毒櫃、冰箱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防發生安全事故。下班要關好水、電閘、油氣總閥門及門、窗等,做好防範工作。
3、切肉、切菜、使用煤氣及電動設備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貫例和相關操作規範進行,嚴防工傷事故。
4、食堂內不準會客,更不準陌生人及非工作人員隨意進出。
5、嚴格管理殺蟲藥品,防止誤用、誤食藥物。
6、注重飲食衛生,防止食物中毒,認真做好每天食物的留樣工作,每餐的各樣熟菜要留樣4兩,並在留樣冰箱中停放48小時。
7、食堂煤氣、油氣開關必須是有專人開啓,其他人員不得動用。
8、檢查煤、氣、油時開關是否關閉,若開關開啓請關閉後再點火。點火時,先點小火種,再點大火種。使用時,經常檢查管道連接處是否正常完好,有無鬆動破損現象,如發現異常請及時報修。
一、學校的水、電、氣及食堂鍋爐的安裝,必須嚴格按照設計單位的設計要求,根據國家有關強制性的規範標準進行選址、施工和安裝。
二、完善減災、防災基礎設施和設備,配備必要的安全消防設備、逃生自救器具、應急照明燈和應急廣播系統等。在緊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急避難場所等地,要設置明顯的指示標誌。
三、應對學生宿舍、校園內教職工宿舍、食堂、實驗室、教室、電腦室、圖書室、會議室等人羣較集中場所列爲重點監控部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及時排除各類安全隱患。
四、落實房屋安全防範措施,建立每房一檔的危房檔案,實行動態跟蹤管理。凡經有資質的鑑定單位確認爲危房的馬上停止使用;危害程度不嚴重的房屋,通過搶修、維護後經有資質的房屋安全專業鑑定部門確認後方可使用。
五、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檢查和避雷、防雷設施安全檢測。對電路、鍋爐、煤氣、化學物品等易引發火災的設施、物品重點進行檢查,對避雷、防雷設施重點進行安全檢測,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六、指定專人,對辦公樓、教學樓、綜合樓、實驗室、宿舍、食堂、文體活動等場所用電、用火安全進行管理和檢查,建立檢查記錄臺帳制度。
七、對師生員工定期開展安全教育。向師生員工宣傳安全用電、安全用氣、實驗操作等安全知識,促使他們養成良好的行爲習慣,幫助他們提高應對各類險情的能力。
八、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指導學生預防事故和實施自救、逃生、緊急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九、制定和落實防火、防自然災害等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校舍安全預警體系。應急預案要體現及時性、有效性。
十、加強應急演練,提高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樹立“以人爲本”思想,學校要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多種形式的應急預案演練。使師生掌握在各種突發性災難面前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要將應急演練納入學校的年度工作計劃。
十一、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落實具體人員。值班人員一旦發現異常情況或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啓動應急預案,妥善處置突發事件,並按規定及時報告。
1、學校成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學校的安全保衛工作,並設立若干安全保衛工作小組,具體負責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2、學校安全實行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制。領導小組和各工作小組負責人爲安全第一責任人,班主任爲班級學生安全第一責任人,行政值日負責人爲值日日安全第一責任人,值日教師爲值日區安全第一責任人。
3、學校制定教室、專用教室、資料儀器室、圖書室等專用室財產管理制度和校園設施管理制度,落實責任人,每學期期初登記,期末檢查考覈或簽訂有關責任狀。
4、加強值日工作,明確值日職責,定人定崗定時,確保校內學生安全。校內發生學生安全事故及時處理,並及時向分管領導彙報。
5、加強學生活動安全、學習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學生的安全防範意識。
6、學生安全、財產安全納入教職工崗位責任制進行考覈。
7、嚴格學校財物購進、借用、維修、損耗等管理制度,建立有關臺帳。嚴格執行財務現金管理制度。
8、嚴格《門衛制度》,學生在校時間嚴格控制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校園,嚴禁學生出校門。
9、加強校舍、設施、設備、器材、等安全檢查,做到制度化、規範化,檢查有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解決。
10、加強節假日值班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安全。加強與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的聯繫,確保校園安寧和師生人身安全。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爲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學生的人身安全,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教等二十部門擬定的天津市中小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校車定義
本細則所稱校車,是指依法取得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爲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製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校車使用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並已在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路線、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條校車基本要求
(一)必須符合國家關於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
(二)車窗不得粘貼深色光膜;
(三)應當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應急錘、ABC乾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放置在安全且便於取用的位置,並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四)自有校車外觀必須符合本市中小學安全防範管理地方標準;
(五)使用年限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第五條校車駕駛人條件
校車駕駛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證,年齡在25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
(二)具有3年以上準駕車型駕駛經歷,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
第六條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程序
機動車駕駛人應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申請校車駕駛資格。具體程序下:
(一)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區縣交管部門提交申請校車駕駛資格的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1、機動車駕駛人駕駛證,及所屬單位或街道、鄉鎮出具3年以上駕駛相應準駕車型的駕駛經歷證明;
2、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等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爲等的書面承諾;
3、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爲記錄證明;
4、由交管部門出具的以下證明材料:最近連續3個記分週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後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爲記錄。
(二)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籤注准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車使用許可程序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學生數量和分佈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爲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配備校車應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具體程序如下:
(一)學校向所在地區縣教育部門申領校車使用申請表,如實填報相關信息。
(二)申請校車使用的,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區縣教育部門簽發的校車使用申請表;
2、機動車登記證書;
3、機動車行駛證;
4、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5、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證明;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身份證、縣級機關出具的。無犯罪、吸毒行爲記錄證明、縣級或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及本人有關無傳染病、癲癇、精神病、酗酒、吸毒行爲等的書面承諾;
6、校車安全管理制度;
7、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停靠站點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8、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證明。
(三)區縣教育部門自收到學校申請材料後予以初審,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送本區縣同級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徵求意見,同時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送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徵求意見。
(四)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如依法設立的道路運輸企業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道路運輸經營行政許可權限,相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就其是否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質進行查驗,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覆意見。
(五)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覆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區縣政府。區縣政府決定批准的,出具校車使用許可證明,由區縣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六)當校車使用許可的申領條件發生改變,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變更申請。
第八條校車通行安全
(一)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應當符合如下條件:具備高中以上學歷,具有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爲記錄;無犯罪記錄。
(二)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三)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違規定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
(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不得違有關限速要求。
(五)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第九條管理職責
(一)區縣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學校的設點佈局,保障就近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發展公共交通,爲學生上下學提供方便。對於我市部分涉農區縣因衝並鎮,對義務教育學校設點佈局進行調整,並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而造成學生上下學困難的,應當安排住宿。學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確有困難的,可以安排校車。
區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由區縣政府統一組織、協調本區縣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二)區縣教育、、交通運輸等部門依照本規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建立完善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工作會商機制和聯合抽查機制,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羣衆舉報違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爲。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三)區縣教育部門應當認真受理、審覈校車使用申請,將校車管理工作納入對中小學校長考覈的範疇,依職能處理校車違規行爲以及相關學校責任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做好校車標牌核發、審覈校車駕駛人駕駛資質工作,建立校車及駕駛人信息檔案,並及時抄告教育部門和學校;加強校車年檢、運行及校車駕駛人審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校車超載、超速等違法行爲依法處理,並在違法行爲消除後方可放行;將校車違法和事故處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區縣教育部門和學校。
校車標牌發放的區縣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校車及其駕駛人安全運行管理。
(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運輸經營企業的監督,對其道路運輸類違法行爲進行查處。
(六)安全監管部門要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範圍。
(七)財政部門要指導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
(八)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措施,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確保車輛的各項技術性能處於良好狀態;提供校車駕駛人的資格證明;與校車使用學校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責任書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管理措施,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等;約定隨車照管人員。校車接送學生上下學當日,不得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九)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隨車照管人員、隨車安保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和隨車安保人員進行安全教育,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學習培訓;與乘坐校車的學生監護人簽訂安全協議。
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勸導學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疏散演練。
(十)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或飲酒、醉酒後駕駛,或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督促校車駕駛人在行車前對校車安全技術的檢查。
2、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制止學生攜帶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車。發現學生無故缺席,及時與學生監護人或學校分管領導取得聯繫。
3、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繫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後示意駕駛人啓動校車。
4、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途中離開座位、嬉向鬧、吃東西或將頭、手伸出車窗外等危險行爲。
5、覈實學生上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第十條乘坐人申請和權利
學生乘坐校車,應當由其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覈同意後,監護人應當與學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管理義務和監督權利。
學生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做好校車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發現校車違本規定的,有權制止,有權拒乘,並向教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違規責任
(一)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本細則規定,情節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二)學校違本細則規定的,除依法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
(三)違治安管理行爲的,由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其他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行爲,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退出機制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因故不再作爲校車使用的,學校或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15天內,到所在區縣政府辦理校車標牌註銷手續。同時,將校車標牌交回交通管理部門。自有校車的顏色必須在30天內消除。
第十三條附則
本細則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本細則有效期爲五年。
學校是人口聚集的場所,學生在校園中學習活動,建設規範化的集體生活制度,是學校圓滿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保證,而加強學校集體安全的管理,則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前提,因而要做好學校安全工作,保證學校工作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和落實學校集體安全管理。結合我校實際,對集體安全管理要求如下:
一、學生上下學安全。
按學校作息時間,學生早上8:00進校,下午4:30分班集合放學。
學生不得早於7:55到校,不得在學校周圍滯留和打鬧,違者按違紀處理。8:00在值周師生指揮下,有序進入校。
下午4:30,分班集合放學,設立路隊制安全管理指導教師,把學生護送出校門。學生全部參加集合放學,不準私自留下,路上遵守交通安全法,靠右行,不打玩,安全過路口。加強學生進出校門管理,中途不允許任何學生私自離校,任何教師不得允許學生單獨離校。因急事急病的必須家長接或教師送。
二、建立班級晨檢制度
每天早上班級進行晨檢,對學生精神狀況,生病情況進行詢問、瞭解、登記,對不明原因未到校學生,採取電話聯繫或家訪形式與家長取得聯繫,及時準確把握學生信息和情況。
三、對校內集體活動,堅持管理責任制。
1、升旗儀式
每週升旗儀式,由體育教師負責場地安全檢查,由各班正副班主任組織學生安全、安靜到達活動場地,落實各路管理指導教師活動後,安全有序以班爲單位帶離活動場地。
2、兩操活動
由任課教師下課後,按要求整隊,安全、安靜有序地組織和帶領學生到達操場,落實各路管理教師,實行全過程管理,課間操完後,分班、安靜有序離開運動場。
3、課前、教學安全管理
任課教師於課前2分鐘到達,對學生課間活動,課前準備進行管理和指導,體育課或在其它功能室上課班級,採取任課教師先對設備設施安全性檢查,再組織學生集合整隊到達,課後安全有序地集合整隊離開。上課期間前後門應處於開啓狀況,若發現安全問題,及時組織疏散。
4、學生勞動
參加校園衛生掃除,是培養學生自我服務勞動,學會做人的實踐活動,在勞動時要責任明確,分工協作,教師必須在現場進行指揮,嚴禁勞動過程中追逐打鬧,嚴禁學生接觸電源插座及用電器,嚴禁站在桌子、窗臺等較爲危險的地方,學生行爲不能脫離教師視線。設班級安全監督巡視員。
5、嚴禁私自組織學生到校外開展活動。凡組織學生外出參加社會實踐活動,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後,活動負責人對活動路線場所進行安全性論證,實地考查後,在安全措施和人員得以保證的前提下進行,同時需要組織現場救護組,確保學生安全。
6、校內舉行集隊集會,必須遠離危險源和危險地,且活動負責人,提前對活動場地器材,設施進行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舉行,且堅持活動以班爲單位,有序進退場制度。
7、課間安全管理
在學校教學樓各層,設立安全管理教師,負責學校集體活動學生上下樓的指揮,安全管理與監督,課間進行學生安全休息與活動的監督檢查,對學生違反安全要求的行爲及時制止。安全護導教師是第一責任人。
爲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學校安全保衛工作,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學校安委會領導學校治安保衛和消防安全工作,學校保衛科具體負責和管理學校治安保衛和消防。
二、學校實行校、科室、年級組和各重點部位三級管理責任故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對全校師生員工經常進行防火、防盜、防毒、防事故的“四防”教育。
三、加強門衛管理,嚴格履行門衛制度,把好人員出入關。
四、校保衛科設消防安全員,負責全校消防安全檢查和消防設備檢查,隨時保證消防設備完好無損;負責用火防火責任書的簽訂和落實。
五、學校成立義務消防隊,由保衛科消防安全員任隊長,定期組織消防隊員訓練,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幹,並負責教會教職員工“五知二會”。
六、校綜治會和保衛科人員,負責定期對全校治安和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給有關部門下達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節假日放假前均應進行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七、安排校領導和科室幹部行政值日,檢查當日校規校紀,維護教育教學秩序;由校保衛科安排安全保衛值日,負責檢查當日安全保衛工作,共同維護教育教學秩序,處理偶發事件。
八、節假日由保衛科安排人員值班,作好值班記錄,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維護學校治安。
九、每年召開一次安全保衛工作總結會,對學校安全保衛和消防安全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由學校給予表彰獎勵。
學校師生飲水安全是學校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師生學習、工作、生活的必要保障,對教師的健康、學生的成長具有現實意義。爲此,特訂管理制度如下:
一、全校師生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飲水衛生工作,具體負責後勤的教師應加強對飲水安全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存水室要講好衛生,桶擺放整齊,水的存放時間不能超過15日。
三、每學期要對飲水機進行清洗和檢修,搞好飲水機的衛生,確保飲水安全。
四、班級要加強對飲水機的保護,要有專人負責,如有損壞及時送交管理員檢修,是人爲損壞的,損壞者要包賠損失,並扣班級考覈1——3分。
五、要建立索證制度,每一期送水都要索要飲水質量合格證。
六、要建立飲水機檢修記錄,要詳細記錄飲水機檢修記錄。
七、學校要加大對飲水管理員的監督與管理,管理員每年要進行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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