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合同範文集合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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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法治精神地不斷髮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法律顧問合同6篇,歡迎大家分享。

法律顧問合同範文集合6篇

法律顧問合同 篇1

甲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着誠實信用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事宜訂立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爲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原則及宗旨:

1、勤勉盡責,竭誠服務;

2、及時高效,準確合法;

3、切實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4、本着防範爲主的宗旨,既重視處理當前的法律問題,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中法律風險的防範。

第二條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的服務項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師對甲方日常業務中遇到的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包括:

1、協助甲方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協議、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諮詢,依法提供律師建議或者出具法律意見書,提出明確的解決方案,供甲方採用;

3、代理甲方參加訴訟、仲裁和調解;

4、接受委託,代理甲方參加國內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項目的談判、簽約工作,進行法律分析、論證,並負責監督合同、協議的全面履行;

5、幫助甲方完善和規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業信用風險管理、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

7、協助甲方辦理工商登記,商標註冊,申報專利,公證、保險,申請銀行貸款,進行技術轉讓等事項;

8、接受甲方委託,開展資信調查和其它法律事實的調查、取證工作;

9、幫助甲方培訓法律事務人才,提高業務人員的法律意識;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務,包括對個人的法律幫助與服務。

二、乙方代理甲方參加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仲裁等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辦理重大非訴法律事務時,雙方需另行簽署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相關費用。

第三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二條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務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後,及時完成委託事項,並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展;

4、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衝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義務,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對甲方服務應當單獨建檔,並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後及時返還。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向乙方提供與法律顧問工作有關的信息、資料和文件;

2、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法律顧問參加相關的工作會議,提供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的工作條件,並指定專門聯繫人,進行聯絡工作;

第五條法律顧問費

雙方商定,法律顧問費爲每年萬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後五日內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條法律顧問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行政、司法、鑑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乙方律師爲甲方到外地工作時,所需差旅費;

3、徵得甲方同意後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着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第4-5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誤或延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乙方應對甲方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託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僞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法律顧問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第4-5項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2、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時,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和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蓋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爲 年。

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法律顧問合同。

第十二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甲方:乙方:

蓋章:蓋章:

代表人:代表人:

法律顧問合同 篇2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工作需要,聘請乙方擔任經濟和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請,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擔任甲方常年經濟和法律顧問。

二、經濟、法律顧問應每月與甲方聯繫二至三次。甲方遇有急需解決的事宜,可隨時與乙方聯繫。

三、法律顧問的工作範圍

1.經濟和法律諮詢,就甲方決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事項提供法律意見和建議;

2.應甲方要求草擬、審查、修改法律事務文書;

3.指導或代理甲方參與經濟、貿易、科技等項目考察、論證、商務談判、簽約;

4.代理甲方參與調解、仲裁和訴訟活動;標的數額3萬元以上的,應另訂委託合同,乙方按規定收費;

5.幫助甲方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決策、經營和管理水平,爲甲方培養合同和其他法律人才。

四、顧問費爲每年________元。

五、本合同有效期____年。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滿,甲方需繼續聘請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合同。解除合同,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六、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爲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協議,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委派律師____________擔任甲方的法律顧問,爲甲方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法律顧問工作範圍:

1.爲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法律意見;

2.協助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意見;

3.接受甲方委託,參與合同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接受甲方委託,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律師的工作時間、地點,根據甲方的提議,隨時聯繫約定。

四、甲方向乙方每年繳納聘請律師費______________元。參加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項目談判,收費按規定另議。

五、律師受甲方委託外出,差旅費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應向律師提供與業務有關的情況、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七、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期限爲____________年。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年 月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4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方因工作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爲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乙方爲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甲方指定一人負責與法律顧問的聯繫工作。

第二條 乙方的工作範圍:

1、免費爲甲方解答法律問題,必要時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免費協助甲方草擬、修改、審查合同和有關法律文件;

3、接受甲方委託,有償參與相關業務談判;

4、接受甲方委託,擔任代理人,有償參與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活動;

5、免費向甲方相關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每年不少於兩次,每次不少於_________分鐘;

6、應甲方委託,有償以甲方法律顧問的名義作授權聲明或有關代理行爲;

7、接受甲方委託,有償代爲辦理相關資信調查法律事務。

8、接受甲方委託,有償依法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第三條 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託服務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及背景材料,承擔因違反本條款的責任和材料不真實、弄虛作假的責任;

2、積極、主動地配合委託乙方(律師)所從事的各項工作;

3、甲方在乙方從事本合同第二條內有償服務項目的工作時,按相關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或雙方協商支付乙方有償服務費用。

第四條 乙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1、積極、負責地爲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條工作範圍的內容)服務,依法切實地維護甲方的利益;

2、及時辦理第二條法律顧問工作範圍內的法律事務;

3、乙方的工作時間、地點應根據甲方的實際法律服務內容的不同,具體協商或隨時聯繫約定;

4、爲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第五條 有償服務費用的支付: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費用_________元,作爲乙方無償服務費用開支,並由乙方負責收取;

2、乙方辦理受甲方(委託)的有關案件的訴訟、非訴訟、調解、仲裁以及差旅費,案件的有關法院收費、鑑定費、檔案費、資料費等有關部門的收費應按有關標準或由雙方協商確定額度,由甲方支付;

3、如因甲方不按期支付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費用和有關有償服務費用,乙方有權選擇中止或者解除委託代理合同或法律顧問合同,由此造成的責任由甲方自行全權負責。

第六條 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乙方不退還已收的相關費用;如乙方終止本合同,乙方退還從合同簽訂之日起所收取的費用。

第七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期限一年。

第八條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簽署。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______(簡稱甲方)爲依法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特聘請重慶市第三律師事務所(簡稱乙方)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乙方接受聘請。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指派律師爲甲方的法律顧問,根據法律給甲方提供法律幫助,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二、乙方爲甲方提供如下法律幫助:

1.爲甲方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供諮詢;

2.經甲方授權參加簽訂或審查甲方與他方所協商的經濟合同;

3.爲甲方審查(含日、英、德、俄、法文)或草擬中文法律業務文書;

4.通過上述業務活動,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

三、乙方所派律師只爲甲方法人提供法律幫助,無義務爲甲方的職工提供法律幫助。

四、乙方律師辦公,平時有事可隨時聯繫。

五、甲方應給乙方指派的律師提供參加甲方召開的有關業務會議的機會,爲乙方律師執行職務提供方便。

六、甲方指應定專人承擔本單位具體的法律事務性工作並與乙方律師經常聯繫。

七、每年由甲方向乙方付給法律顧問酬金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士在內一次付清。

八、乙方律師爲甲方擔任代理人進行訴訟或非訴訟事件活動,按重慶市物價局、財政局重價非發(1991)230號文件規定的收費國法另行收費。

九、乙方律師爲履行本合同的義務所需的法律顧問交通費應由甲方負擔。其金額爲_____元。

十、本合同有效期爲____年。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

十一、如合同的一方違反合同約定,對方有權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十二、合同文書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甲方壹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律顧問合同 篇6

(一)用人單位的締約資格

依法成立的各類法人及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分支機構有權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二)雙方的知情權

(1)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

(2)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

(三)勞動合同的種類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三類。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而特定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具有一定程度的強制性。

(四)勞動合同的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合同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外,其他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

(五)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與任意條款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直接涉及勞動者的切身利益。

除了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從而形成勞動合同的任意條款。

2.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新錄用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相互考察瞭解的特定期限。《勞動合同法》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和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服務期、競業限制與違約金

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在特定情形下約定的勞動者必須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期間。

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出於保守商業祕密的目的,與勞動者約定的在勞動者在職期間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間內,勞動者不得到生產與該用人單位同類產品或者經營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也不得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與該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爲了保護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和勞動力資源的有效配置,《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除了上述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六)勞動合同的生效與無效

1.勞動合同的生效

(1)主體合法。

(2)意思表示真實。

(3)內容合法。

(4)形式合法。

2.勞動合同的無效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勞動合同與勞動關係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的建立始於用工之日,而非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之時。

(七)扣押及擔保禁止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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