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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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認定家暴,其實我們常常看見在一些家庭,經常會發生家庭暴力現象,是一種侵犯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爲,而離婚漸漸的在我們看來是越來越多會選擇的道路。以下分享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法律如何認定家暴1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 、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爲,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三)虐待式。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爲,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爲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法律如何認定家暴2

一、家暴問題在法律上面如何認定

1、一般認定家庭暴力需要主張家庭暴力的一方負責舉證,有證據就可以認定。

2、家庭暴力不一定是持續的,一次較爲嚴重的暴力一樣可以被認定爲家庭暴力。根據婚姻法解釋:

第一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3、家庭暴力的證據如何收集

在丈夫、妻子、或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時,應及時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聯組織、庇護所及所在單位、組織進行制止、勸阻、調解,相應機構製作的書面材料可以作爲證據提交。

二、家暴特點

1、普遍性和嚴重性

美國家暴受害婦女超過了強、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1/4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平均每7.4秒就有一女人遭丈夫打,約有20%~30%的女人遭現任或前任男友的肉體上的虐待。家暴是婦女遭受嚴重損傷的最常見的原因,約佔婦女他殺死因的40%上。

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第2張

2、反覆性發作

3、形式多樣

家暴表現形式多樣:肉體損傷(佔21%~34%),性攻擊(佔34%~59%),精神情感上的折磨(如傷害的威協,恫嚇威脅,使之極度嫉妒,對其剝奪佔有,對其進行軀體上或社會上的隔離、孤立等)。對受害者來說,多種暴力形式常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

施虐者對受害者進行肉體上的攻擊可表現爲:用武器襲擊或打擊,毆打,用拳或物擊打,用拳猛擊,打爛,踢,燒,掌摑,用武器(刀、槍)危脅等,合併出現,且反覆發生,越演越重。

4、暴力發生隱蔽

暴力發生隱蔽,難以防備受害者處於危險環境中的時間較長,暴力的發生常常不爲人所知,暴力發生時受害者常處於無防備狀態。

5、反覆受傷

檢查受害者,可發現不同恢復期的損傷。受害者的臨牀損傷特點典型損傷包括:挫擦傷,小的撕裂創,主要集中在頭面部、頸部、軀幹部,與其它致傷原因、類型比,乳房、胸部、腹部損傷較爲常見。

三、家暴的過程爲

1、緊張狀態階段:雙方出現言語攻擊和敵對狀態的同時,伴隨對受害者自信心的徹底打擊。虐待者通過控制受害者接近家人、朋友、錢、散步閒逛等方式孤立、隔離受害者。

2、暴力階段:緊張、壓抑狀態爆發爲對受害者攻擊、襲擊,隨着緊張的緩解,施暴者可能表現出對受害者的謙意、溫柔。三、親密階段:反覆攻擊的施暴者常表現出深深的良心譴責、悔恨和不再有類似行爲發生的誓言,受害者常滿懷希望,認爲施暴者會改變,但是絕大多數情況是,這一循環再次簡單的'重複。

法律如何認定家暴3

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爲。

2、其形式包括毆打、罰跪、捆綁、拘禁等多種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恐嚇、辱罵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基於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在這當中,妻子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們受到的心靈傷害也是最大的。

3、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人,使受害人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一般會造成受害人身體疼痛、輕傷或精神痛苦,嚴重的會致人重傷、乃至死亡。

家暴是否屬於暴力犯罪

家庭暴力屬於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家庭暴力是指行爲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爲。實施這種行爲的人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根據新婚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尚未構成犯罪的可處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刑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實施者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等方式

從肉體、精神上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構成“虐待罪”,應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實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貶低其他家庭成員人格,破壞其名譽,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家庭暴力實施者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處死刑。

根據法律法規,家庭暴力實施者以暴力手段干涉家庭成員結婚和離婚自由的,同樣觸犯刑法,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法律如何認定家暴 第3張

家庭暴力的界定

1、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應具有親屬關係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徵。如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這裏的親屬關係不僅僅是指依靠婚姻和血緣維繫的親屬關係,還包括依法律關係形成的親屬關係,如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兄弟姐妹關係等。

在這裏還值得一提的是,傳統的家庭暴力往往是認爲具有配偶關係的男性對女性的施暴。當然,這在家庭暴力中佔有相當大的比例,但事實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還包括老人、兒童以及女性對男性的施暴,這也越來越爲社會所重視。

2、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主觀上必須具有故意。

實踐證明,家庭暴力具有手段的殘酷性,情節的惡劣性,後果的嚴重性,時間的連續性,這些特點決定了家庭暴力僅以故意爲條件。

3、家庭暴力的實施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爲,並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客觀上須具備兩個方面:

一是實施了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爲。

二是造成一定傷害後果。

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不能理解爲家庭暴力。

4、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爲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和身體權。

身體權是家庭成員維護其身體完整並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其中包括性權利。健康權是家庭成員維持其人體各種生理機能的正常運轉,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以家庭成員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爲內容的權利。自由權是家庭成員在法律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進行行動和思維,不受約束,控制或妨礙的權利。

現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家庭暴力並非孤立存在,而是相互間存在難以割斷的內在聯繫:

首先,在對身體的暴力中可包含對性的暴力,而對身體的暴力無疑會引發精神折磨和心靈傷害,於是引發間接的精神暴力;

其次,對性的暴力既是對被害者的身體暴力,也是精神暴力;

再次,對被害者的精神暴力,毫無疑問地會損害被害者的心理健康和身體健康,從而導致間接的身體暴力。至於在精神暴力後強迫或魯莽爲之的性行爲則無疑是直接或間接的性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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