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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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印章管理制度
目的:加強公司印章管理,保障業務工作安全而高效。
範圍:公司各部門
權責:財務部負責公司印章保管和監印,對印章遺失和誤用負不可推卸的責任。
內容:
一、印章的種類
1.印鑑: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業務專用印章。
2.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在公司範圍內有效應)。
3.簽字章:刻有公司領導簽名的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規定
1.與公司發展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單位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公司名義的行文,蓋公司印鑑。
2.以公司名義對機關、企事業單位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蓋公司印鑑或領導簽字章。
3.因公司業務需要而以部門名義在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文件由領導簽署的,蓋公司印鑑或部門章。
4.各部門在以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及對於公共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三、印章的監印
1.公司印章由財務部負責人監印。
2.業務專用章得由公司領導指定監印人。
3.領導簽字章由領導指定監印人。
4.部門章得由部門負責人監印。
5.印信帶出外用應完善借用手續和指定監印人,監印人對印章使用負責。
四、印章蓋用
1.文件需用印時,應先填寫“用印申請單”,以主管領導覈准後,連同審覈的文件文稿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對未經領導審批的文件,不得擅自用印,違者受處。
五、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告外,並應依法公告作廢。
爲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綜合部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啓用、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予以登記和審批;(說明:未辦理此項手續可在辦法頒佈之日補辦)。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公章、業務章由財務部保管,合同章由綜合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覈對,經覈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申請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下述審批程序審覈,經同意後,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章、業務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
3、財務部蓋章,並存檔保管;
4、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蓋章;
5、已蓋公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燬。
3.2合同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或補籤;
3、綜合部蓋章,並將合同正本存檔保管,合同複印件由綜合部當天交給財務部存檔。
一、總則
公司印章是企業身份和權力的證明。蓋有公司印章的文件,是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文件,同時意味着公司對文件的內容承擔法律責任。爲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有效、正確地使用,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以及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爲發生,特制定本印章管理制度。
二、公司印章使用範圍
公司的印章是指公司公章、發票章、財務章、法人個人名章。公司所有印章必須嚴格按本制度的規定使用,不得違反本制度使用。
(一)公司公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爲:
1、公司對內簽發的文件。
2、公司對外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工商登記資料及股東出資證明。
6、員工崗位變更通知、解除勞動關係通知等。
7、員工的勞動合同、任免聘用。
8、對外經濟合同、合作協議、承諾書、擔保函等。
(二)公司法人個人名章,主要用於需加蓋個人名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人事任免等各類文件。
(三)財務專用章,主要用於財務資料、貨幣結算等相關業務。
(四)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公司出具的發票、收據等票據業務。
三、公司印章的管理職責
(一)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公章和法人個人名章的使用審批工作。
(二)財務部負責人:負責財務專用、發票專用的印章使用審批工作。
(三)印章管理員
1、負責印章的保管。
2、負責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
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覈工作。
4、負責按照印章使用規則,監督所保管印章的使用。
四、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公司總經理負責管理。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
2、爲保證資金賬目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人員應由財務部和行政部各出一人。
(二)印章的使用
1、公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申請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總經理同意後方可用章。
2、公章的使用由印章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表格,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
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總經理簽字後方可使用。
4、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使用。
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申請表後,由分管領導及總經理籤批後,派專人陪同方可帶出。印章外借期間,借用人與陪同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共同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6、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協議、訂單、介紹信、委託書、擔保函等,經專門合同文書審批流程,通過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審覈,公司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文書,應注意用印單位名稱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蓋章印記圖形清晰。)
7、公司員工私人辦理各種收入證明、工作證明等,由總經理審批,符合要求後在行政部辦理並執行申請審批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文書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9、對已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明的,必須持有效證明材料,按申請審批制度經總經理審批後,方可蓋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各種事項必須有記錄,記錄事項包括印章名稱、枚數、收到日期、啓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無誤,應當專項上鎖存放,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崗位變更,應及時向總經理上交印章,或者按總經理指定的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印章完好,蓋出印記清晰。
6、印章保管有遺失、盜用、偷換的,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行政部和總經理報告,並登記備案配合查處。涉及刑事犯罪的,因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
五、公司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聲明作廢。
(二)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六、印章違規使用的處理辦法
1、公司員工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依照員工手冊及公司管理制度,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2、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公司損失的,依照員工手冊及公司管理制度,視情節和後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七、附則
1、本制度作爲公司管理規章制度,經過公司民主程序審議通過後由總經理簽署,向全體員工公示之後開始實施。
2、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解釋。附《印章用印登記表》。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着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爲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爲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爲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僞造印章或使用僞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僞造印章或使用僞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務院
xx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縣人民政府印章(含套印章、鋼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xx縣長印章由祕書科專人管理和使用,確保管理安全、用印無誤。
(二)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規範,不得隨意加蓋。除按辦文程序辦理的公文按規定加蓋外,使用縣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須經政府縣長批准;使用縣長的印章,必須經縣長本人同意;使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印章,必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用印必須及時登記,並留存領導簽字文稿原件。
(三)開具縣政府介紹信,必須有下級政府xx縣直部門開出的證明,報經縣政府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特殊情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以辦理,事後必須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四)各類空白文書(含空白介紹信、空白獎狀、空白榮譽證書及空白紙張等),一律不得加蓋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章。
(五)印章不用時必須存入專用保險櫃。未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印章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代用。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公司公章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管理,未經董事長批准不得隨意交由他人管理和使用。因故需臨時交接,須經董事長批准並嚴格辦理交接手續。
二、因工作需要加蓋公章,均應填寫公章使用申請表,經董事長簽字批准後方可使用並在辦公室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如董事長不在公司,需電話請示批准,隨後補辦申請表。
三、對加蓋公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圖形清晰。
四、原則上公章禁止帶出公司使用,如因特殊需要,須董事長批准,並由公章管理人員攜帶前往辦理相關業務,用後立即帶回。
五、公章一律不得用於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董事長同意。公章一般應在上班時間內使用,如無特殊情況,下班後停止使用。
六、公章管理人員必須認真負責,嚴格遵章守紀,秉公辦事。沒有董事長及相關負責人的簽字,不得隨意蓋章,對每一次用章要認真登記包括:用章內容、批准人、公章使用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公章使用人要在登記表上簽字。公章管理人員要留存用章申請表原件或用章文件複印件以備查。
七、公章管理人員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隨意亂放。下班時間和節假日期間應採取防盜措施。
八、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如公章管理人員違規蓋章造成的後果由直接責任人負責。
一、 爲保證印章(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不法行爲的發生,加強公司印章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二、印章的使用:
公司印章的使用必須按業務分類不同,經歸口管理部門主管(或指定人員)、分管經理或副總以上人員審批辦理。
(1)公文用印:經辦人擬稿—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審覈—總經理(董事長)簽發—交印章管理員用印。
(2)以公司名義簽訂、簽署的給類經濟、法律文書(包括合同、協議書、意向書、委託書、有關往來函等)及在經濟上、公司經營管理上有重大影響的業務往來公函。以公司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非正式文件、函件(包括文件、請示、報告、總結、通知、申請、公函等),經辦人填寫《用印申請表》由主管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審覈—總經理批准—交印章管理員用印。
(3)各部門日常辦公事務用印:各部門負責人或分管副總提出申請用印,批准人對用印產生的一切後果負責。
(4)各部門印章在其合理的範圍內使用,不能超範圍使用,各部門負責人對印章的使用負責。財務章須經財務部主管審覈後用印;所有與銷售業務有關的合同、協議須經市場部經理或分管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後加蓋合同章,特殊情況下需要公章代替的,須經分管副總以上領導批准。
(5)公司公章原則上一律不得在公司以外使用,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用印審批表》,經分管副總以上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6)公司資質文件用印、對外簽署的合同或協議、各類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其他需用公司印章的文本等,須在合縫處加蓋印章。爲避免複印的文件被再次篡改,在文件上加註“複印無效”字樣。
(7)公司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證明,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局時,必須經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同意後方可辦理,持空白介紹信外出工作,歸來必須向公司彙報其用途,未使用者必須交回。
三、印章的管理
(1)公司公章由辦公室負責保管;公司合同專用章由市場部負責保管;財務印章及法人名章由公司財務科負責保管;各部門章由部門主管負責保管,並做好印章使用登記工作。
(2)各部門制定一名印章管理員,每天下班前應檢查印章是否齊全,並將印章鎖好,妥善保管。
(3)印章管理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應嚴格辦理交接手續,登記交、管印起止日期、管理印章類別及數量,交接人員簽字確認。
(4)公司因機構變動需刻制新印章時,辦公室負責到公安局辦理章刻事宜。新印章啓用應事先鬚髮啓用通知,註明啓用日期。
(5)印章管理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無論結果如何,嚴肅處理。
四、公司所有需要蓋印章的介紹信、說明以及對外開出的任何公文,應統一編號登記,以備查詢、存檔。
五、公司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及用印審批表等,年終由辦公室整理後存檔備案。
六、印章管理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並依法公告作廢。
七、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批准人負責。
八、本制度由公司綜合辦制定並解釋。
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爲進一步加強學校各類印章管理,促進學校綜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規定。
一、印章的用途規定
1、學校行政公章,代表江蘇省洪澤中學的法定名稱,用於以學校名義開展的各類公務活動;
2、以學校名義上報、下發的正式文件,視發文卡片蓋章。
3、以學校名義向上級報送的報表及資料。
4、學校外出人員介紹信,職工探親、領取郵件。
二、印章的刻制
1、刻制學校行政公章,應持上級主管單位批准的正式公文及單位介紹信,在公安局(分局)辦理登記手續之後,到公安局(分局)指定單位刻制;
2、學校各部門刻制公章,必須由部門提出申請,經校行政主要領導批准後,由校長指定人員按規定統一辦理;
3、刻制過程應嚴格按保密要求辦事,任何人不準留樣或仿製。
三、印章的啓用
1、在選擇確定印章啓用日期之後,應提前向有關單位發出正式啓用印章通知。校內部門公章或業務印章的啓用由校領導決定,並由校長在校內發出通知。
2、啓用印章通知應附印模,同時報上級單位備案,啓用通知應立卷歸檔,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
1、黨支部印章由黨支部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長特製章由校長負責保管和使用。校內各部門印章也應指定專人專管。各部門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與管理措施,加強對保證印章的絕對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選擇好場所和人員。學校各類印章應放在辦公室保險櫃中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政治素質好、保密觀念強、責任心強、敢於堅持原則。
3、印章管理人員不準將印章委託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隨意將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櫃鎖放在辦公室抽屈內,如果發現印章被濫用或盜用,應立即報告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4、爲了嚴格手續,增強制約關係,學校公章和校長特製章應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員要注意及時清洗和保養印章。
五、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員對超出範圍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續。在報經校長或主管校長同意使用後。印章管理人員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表》上填寫用印內容與用途,並由經辦人員和審批人要簽字,以示負責。
2、對於不超出範圍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員要做到了解內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備查。對雖在規定範圍內的用印,但對情況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時請示主管領導。
3、對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榮譽證書及應屆、往屆學歷證明(成績證明)等,要在逐一覈對要蓋章的名單與原始名冊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蓋章。
4、補辦學生證,應與在校生的學生名冊相覈對,無誤後方可蓋章,或由班主任(或專業管理人員)親辦。
5、對於有領導籤批意見的文件,需要加蓋公章的,應對籤批意見進行登記。
6、一般不允許將學校各類印章帶出辦公室外,更不允許帶出校外(特殊情況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許在脫離印章管理人員的監督下使用。
7、不允許在空白憑證或空白介紹信上施印。
8、用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於識別。學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處蓋章,並將印章蓋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壓正文,下不壓日期。
9、用學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級機關之間進行或爲下級單位代章。
六、印章的停用
1、因某種原因停用某種印章時,應向有關單位發出通知。
2、作廢印章採用三種辦法處理:
(1)上繳批准成立單位切角封存;
(2)填制印章作廢卡片,連同作廢印章交省檔案館或學校綜合檔案室立卷備查;
(3)由本校自行銷燬,銷燬過程要有監督人員在場並留下印模,以備查考。
第一章 總則
1、印章是公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關係到公司正常的經營管理活動的開展,甚至影響到公司的生存和發展,爲防止不必要事件的發生,維護公司的利益,制定本制度。
2、公司總經理授權由辦公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發放、回收印章,監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
第三章印章的刻制和啓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啓用
1、新印章啓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啓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啓用通知,註明啓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章 印章的領取與保管
1、公司各類印章由各級和各崗位專人依職權領取並保管。
2、印章必須由各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轉借他人。
3、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情況在卡上予以記錄。
4、印章持有情況納入員工離職時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員工持有公司印章地,須辦理歸還印章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五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由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啓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六章印章使用
一、印章的使用範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覈、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章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覈,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覈,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八章 責任
1、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辦公室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本辦法規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3、違反本辦法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對違紀者予以行政處分,造成嚴重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九章違紀處理
1、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十章 附則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所有。
1目的
本規定就公司內使用的印章的制發、改正與廢止、管理及證照的正常、合理使用做出規定。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管理處印章及證照的管理。
3定義
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或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業務部門(含管理處)等名義使用的印章。
4職責
4.1辦公室負責公司印章的刻制,並對公司印章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4.2各部門、各管理處負責各自業務用印章的保存與管理。
4.3
部門/崗位工作職責
辦公室主任負責各類公司級公章和證照的保管和使用,並對最終結果負責。
管理處負責人負責本管理處各類印章和證照的保管或授權其他人保管,並對最終結果負責。
5方法及過程控制
5.1制定、改刻、廢止:
5.1.1公司印章的製作,改刻、與廢止的議案由印章使用部門/管理處提出,並經辦公室主任同意。
5.1.2辦公室在議案中提出新舊公司印章的種類、名稱、形式、使用範圍及管理權限說明。
5.1.3印章的印模以印鑑簿形式由辦公室保管。
5.1.4公司印章的刻制由辦公室負責,印章刻制完成後,填寫《印章種類及管理》表,並由使用部門簽字後領用,同時,如有需要更換或廢止的印章應由各部門印章管理人迅速將舊印章交還辦公室。
5.1.5公司印章在受到散失、損毀、被盜的情況時,各部門管理人員應迅速向辦公室遞交說明原因的報告書。同時辦公室應上報常務副總經理知悉,並按5.1.1至5.1.4條款要求重新申請製作。
5.2公司印章使用方法:
公司公章使用必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並填寫《各類租售合同/協議蓋章申請單》、《(項目)各部門、物業系統蓋章申請單》。公章外借及經營類使用公章必須經主管總經理助理批准並填寫《印章外借申請單》。
5.2.1管理處、部門業務印章的使用及外借,由管理處經理及部門負責人批准,並記錄。
5.2.2公司印章的使用原則,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範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主管總經理助理批覆意見。
5.2.3公司印章的用印原則:
公司、部門名章分別用於以各自名義行文時。
5.2.5用印方法:
a公司印章應蓋在文件正面;
b公司印章的蓋章處除有另行規定或文件形式無固定要求的之外,一般蓋於公司名稱、部門名稱的右側。
c蓋印文件必要時應蓋騎縫印。
5.3各類證照的管理
5.3.1各類證照包括各類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包括國稅、地稅)、收費許可證、收費價目表、統計登記證、衛生許可證、機動車停車場許可證、企業代碼證、無線電臺執照及有關榮譽證明等(無證書的獎牌需有照片存檔)。
5.3.2各管理處應指定專人對各類證照進行管理,並登記在《證照登記表》上。
5.3.3如因工作需要使用各類證照,使用人需填寫《證照領(借)用申請表》,經主管總經理助理同意後,方可使用。
5.3.4辦公室要確保公司各類證照的有效性,各管理處負責人須確保本部門各類證照的有效性,並指定專人辦理各類證照年審等相關手續或委託公司辦公室代爲辦理。
5.3.5各部門在取得各類證照時,須報送複印件一份至辦公室,由辦公室登記備案(無證書的獎牌需有照片存檔)。
6.支持性文件
無
7.質量記錄表格
tjzzwy6.3-z01-01-f1《印章種類及管理》
tjzzwy6.3-z01-01-f2《各類租售合同/協議蓋章申請單》
tjzzwy6.3-z01-01-f3《(項目)各部門、物業系統蓋章申請單》
tjzzwy6.3-z01-01-f4《印章外借申請單》
tjzzwy6.3-z01-01-f5《證照領(借)申請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印章管理,正確使用印章,維護印章的法定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確保印章安全,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了印章的制定、保管、使用、銷燬等事項。
第二章 印章的制發
第三條 印章所刊名稱,應爲本單位法定名稱。公司印章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第四條 印章制發前應登記,並蓋首次印鑑,以備查考,嚴禁擅自刻制印章。
第三章合同專用章
第五條 公司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
第六條 合同專用章一般不得攜帶外出使用。確因需要攜帶外出時,必須按合同的管理權限,報主管領導批准,並辦理借用手續,使用完畢立即交還。
第四章財務專用章
第七條 與公司財務相關的業務,一律使用財務專用章。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
第八條 各類印章必須經該領導批准後方能使用,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
第九條 用印必須在職權範圍內使用,不得濫用、錯用。使用各類印章應建立相應登記制度,以便備查。
第十條 公司用印範圍是:報告、請示、通知、通報、決議、決定、函件、批覆、意見、報表、協議書、介紹信以及其他需用印的事項。
第十一條 蓋公司印章的授權委託書和介紹信,必須使用留有存根的統一格式,並經相應級別的領導批准,持授權委託書或介紹信的必須是公司在崗員工。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二條 公司行政印章及各類專用章,由各單位指定專人負責保管。
第十三條 各類印章應在保險櫃或有加固措施的桌、櫃中存放,所有房間的門、窗要有加固措施。用印後,應及時將印章放回原處並鎖牢,嚴防被盜或丟失。
第七章印章的銷燬
第十四條印章因損壞或機構變動而停止使用的,應及時將印章封存。
第十五條 建立作廢印章銷燬登記簿。印章銷燬須經公司領導批准,派兩人或兩人以上監毀並簽字。
第八章檢查與考覈
第十六條個人擅自刻制和啓用印章者,一次罰款200-500元,並由公司研究處以行政處分直至辭退。因私刻公章造成公司經濟和名譽損失的,公司依法將責任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公章管理人員,未經領導批准或不按相關制度擅自使用印章者,一旦發現,一次罰款100-200元。
第十八條 未經領導批准,擅自攜帶行政公章和合同專用章外出使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100-300元。
第十九條 各類印章要妥善保管,凡檢查中發現亂存、亂放的,對責任單位一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條 負責保管印章的部門或個人未經主管領導審批擅自將公章借出或在重要文件上蓋章,因此引起法律糾紛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對部門負責人罰款500元,後果嚴重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八條 未經公司授權,對外簽訂工程合同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外印章的,對經辦人罰款300元,由此引起法律糾紛的,經公司研究可直至辭退。
第二十二條 違規使用財務印章的,根據公司《財務管理辦法》規定予以考覈。
第二十三條 印章廢止而未在規定期限內交回廢止印章的,對印章保管人和部門負責人分別罰款200元。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條 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爲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並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覈准後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爲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啓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並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斧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覈准,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董事長同意後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覈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覈准並籤批遺失處理辦法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覈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於公司主要印章管理,採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並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籤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爲。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一條 目的
爲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可靠性,杜絕違法行爲,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條 印章的刻制和啓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啓用
1、新印章啓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啓用應報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下發啓用通知,註明啓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第四條 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公章、合同專用公章由公司主要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私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門指定兩人分別保管,各部門印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各印章保管人員名單須報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備案。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啓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由用印人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徵得其部門主管同意,並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前往辦理。如確因印章保管人不便陪同的,由借用人填寫借據,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方可帶離公司。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4、 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部門主管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加鎖保存,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相關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送集團公司行政人資部或子公司綜合辦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五條 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的加蓋部門章;
3、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4、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印都須先經部門主管審覈、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填寫《印鑑使用籤批單》後方可用印,同時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交印章保管部門備案。
2、印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人有權拒印。
3、嚴禁在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上用印。因工作特殊確需用印時,須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方可;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簽字用印的領導彙報用印空白文件的使用情況,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作廢,已使用的合同協議類文件須報印章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 銀行印鑑章管理
一、印鑑章保管要求
1、 二枚印鑑章必須分開保管,不可一人同時保管使用,一般情況,財務負責人和會計各保管一枚印鑑章。
2、 上班時間,印鑑章必須放在帶鎖的抽屜中,休息或離開位置時必須上鎖;下班時印鑑章必須放入櫃,不得隨意擺放。
二、印鑑章帶離財務部門,必須進行登記註明用途,財務負責人審覈,同時報公司主要負責人審批。印鑑章帶離必須是公司內部2個人員,同時一定是財務部門和綜合辦各出一人。
三、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文件,必須報財務負責人審覈,公司主要負責人批准,並進行登記。
印鑑章加蓋在非銀行票據的紙質單據(如收據、優惠券等)上,必須有本公司相關文件的規定,財務負責人批准後予以蓋章。
四、刻制印鑑章,須經財務負責人書面申請,公司主要負責人審覈,報集團公司審批後,予以刻制。
第七條 違紀處理
一、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印章保管員應將《印章使用籤批單》保存好,每年年底底交相關行政部門彙總存檔。
第八條 附則
《印章使用籤批單》
《印章移交表》
《印章管理責任書》
1 總則
1.1 目的
1.1.1 爲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2 印章種類及使用範圍
1.2.1 公司公章:以公司名義行文時;應稅務、工商、海關等國家強制機關的要求以公司名義填報表格或辦理有關手續時。
1.2.2 部門章:按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銀行、稅務等有權機構要求在辦理相關手續需加蓋相關部門印章時;公司內部各部門之間聯繫時。
1.2.3 合同章:以公司名義簽定合同、協議時。
1.2.4 其他印章(如法人章、職章、簽字章、各類專用章等):權力機關的表格文書等有相應要求時。
2 印章保管與職責
2.1 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印章的刻制、改刻與銷燬,建立印章管理臺賬; 2.2 公司行政部負責公司所有公章、內部章保管、日常使用與管理; 2.3法務專員負責對全部需使用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的文件資料進行審覈的職責,對任何有異議的情況必須即時向總經理彙報,並負責監督本制度的執行。
2.4 印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管印章,非經總經理覈准,非印章保管人員不得接觸印章,任何人員不得將印章帶出指定保管地點。如有遺失、誤用或毀損的,由保管人承擔全部責任,且必須立即向總經理報告。遺失後還必須依法及時公告作廢。
2.5 保管人職務及崗位變動時必須辦理印章的移交手續,並由總經理辦公室監督交接。
2.6所有印章保管人必須嚴格遵守印章管理制度,禁止擴大範圍用印,對不
符合公司制度、規定的申請用印事宜或存在風險的文件,有權拒絕用印並立即上報總經理;同時,印章保管人必須承擔文件審覈控制各項風險;
3 刻制
3.1 印章的刻制由部門負責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刻制原因、刻制樣式及刻制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覈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辦理。
3.2 印章的規格、刻製程序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3.3 印章刻制後要留存印模。
3.4 印章刻制後,公司行政部必須及時將印章轉交本制度規定的印章保管人 並做好印章移交手續。
3.5 公司行政部須建立印章管理臺賬,登記印章刻制的時間、地點、部門、印模、印章交接記錄、印章銷燬記錄、印章保管人變更、印章改刻以及印章管理的其他相關事宜,與此有關的原始材料也要附在臺賬中。公司行政部負責保管臺帳,臺帳永久保存。
4 啓用與用印
4.1 印章在啓用前必須在公司行政部處進行登記,留印備案。
4.2 印章必須由保管人與公司行政部辦理交接手續後方可使用。
4.3各部門及工作人員用印必須遵守先申請、再審覈、後蓋章的授權用印原則。用印時必須填寫《用印申請單》,辦理審覈批准手續。
4.4 公章、合同章用印,應當按照附件審批流程進行審批。 4.5財務專用章,經財務部經理批准後方可用印;部門章用經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用印。
4.6 用印時,用印人需將批准後的《用印申請單》,連同經審覈的文件文稿等交保管人覈實、用印。
4.7嚴禁任何人私自用印,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表格上用印,嚴禁出具蓋有印章的空白介紹信或合同等法律文件。
4.8 嚴禁對審批手續不全、《用印申請單》填寫不規範、用印文件資料未經法務專員審覈通過或未按照法務專員要求修改的用印事宜及用印文件資料用印。
4.9 各類印章必須專章專用,禁止各類印章混淆使用、替代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使用效力層級較高的印章替代本應適用的印章,印章保管人須向法務專員說明情況,法務專員評估存在法律風險的,應拒絕印章保管人用印。
4.10印章保管人應確認用印文件內容完備、規範並已通過法務專員審覈,在文不離手的情況下,方可加蓋印章。幾份相同文件資料,均應認真審覈,確認完全雷同。多頁文件資料必須加蓋騎縫章。
4.11保管人應制作《用印登記表》。用印時,必須在《用印登記表》上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用印人的部門、姓名、用印日期、用印數量、用印文件的名稱、內容摘要且用印人必須簽字予以確認。
4.12 保管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4.13 如印章保管人離崗,離崗前應將印章轉交於公司行政部處代爲管理,並辦理交接登記手續。
5 借用與歸還
5.1各部門及工作人員外借印章使用必須辦理審覈批准手續。
5.2未經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章不得外借。如因總經理外出無法簽字確認,必須由印章保管人電話申請同意。財務專用章、部門章和其他用章外借必須逐級審批,由借印人填寫《用印外借申請單》交部門經理、管理行政中心經理審覈並分別簽字。具體外借用章審批權限如下:
備註:“√”表示用章必經審批階段;“*”表示如遇特殊情況所提報審批階段。
5.3 獲准將印章外借使用的,必須在印章保管人處辦理借用登記手續。用印必須嚴格遵守公司印章管理制度,嚴禁在空白紙、空白表格或其他空白文件中用印。
5.4 借印人用印後必須在用印完畢回公司一小時以內歸還,並辦理歸還登記手續。
6 改刻與銷燬
6.1 如需改刻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改刻原因、改刻樣式及改刻時間等,經法務專員審覈後報公司總經理審批,獲准後交公司行政部辦理具體改刻事宜。
6.2 在啓用新印章的同時,舊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臺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3 如需廢止印章,由保管人提交申請書,寫明廢止原因、廢止時間等,提交總經理審批同意。廢止的印章由法務專員及時進行公證銷燬,並由公司行政部登入印章管理臺賬。銷燬印章的公證文書按照規定歸檔並交公司檔案室永久保存。
6.4 印章改刻或銷燬後,公司行政部按公司發文制度和流程發佈舊印章停用通知。
7 簽字權限管理
7.1 所有涉及第三方的合同、審批單據、承諾書、說明書、報價單等公司文件必須由總經理授權或根據公司制度擁有簽字權限的人員根據授權及權限簽字,並按照本制度加蓋印章方可生效,嚴禁無授權的對外簽字行爲,如違反本條規定,按本制度處罰規定予以處理。
7.2法務專員負責監督,發現未按本制度或相關規定執行的簽字行爲或風險的,法務專員直接反饋至總經理處,根據總經理批示及本制度和相關規定會同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8 違規處罰
8.1全體員工必須嚴格遵守本印章管理制度,防控公司風險。
8.2 如有違反本制度的行爲,公司將依據情節輕重處以相關責任人人民幣50——500元的罰款。對於違反本制度情節嚴重的,除按以上規定處理外,視情況並處降薪、降職、記過、公開批評、開除。如違反本制度的行爲致使公司遭受損
失,公司有權向相關責任人索賠。涉嫌違法犯罪的,公司並將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8.3本制度由管理行政中心負責解釋及監督執行。
9 附錄
9.1 用印申請單
用印申請單
申請部門:______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具體審批人按照用印審批權限表嚴格執行。
9.2 用印登記表
用印登記表
備註:用印申請人可根據用印文件實際情況按欄目內容選擇填寫。
9.3 用印外借申請單
制度名稱印章管理制度受控狀態
編號
執行部門監督部門考證部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印章的使用範圍
(1)董事會、監事會印章使用,根據企業章程規定的範圍及職權行使。
(2)公章使用範圍
①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②報送或下達各類業務計劃、業務報表、財務報表等。
③授權委託書、人事任免、勞動合同、對外介紹等。
④簽訂重要業務合同、協議等。
⑤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⑥需要代表本企業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3)各職能部門印章使用範圍
①在其職權範圍內,與企業內部對口業務部門的電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聯繫。
②用於對外工作介紹信和授權範圍內的工作函件等。
第2條印章雕刻的申請、審覈和批准
印章雕刻的申請、審覈和批准。由需刻印部門負責人據工作需要提出雕刻印章的申請,經集團總經理批准方可雕刻。
第二章印章的使用規定
第3條對企業經營權有重大關聯,涉及政策性問題或以企業名義對政府行政、稅務、金融等機構以企業名義的行文時,蓋企業章。
第4條以企業名義對國家機關團體、企業核發的證明文件,及各類規章典範的核決等由總經理署名,蓋總經理職銜章。
第5條以部門名義於授權範圍內對廠商、客戶及內部規章典範的核決行文由經理署名,蓋經理職銜簽字章。
第6條各部門於經辦業務的權責範圍內對民營事業、民間機構、個人的行文以及收發文件時,蓋部門章。
第7條常規用印或需要再次用印的文件,如事先與印章主管人取得聯繫或有文字證明者,可省去填寫《申請單》的手續。印章主管人應將文件名稱及制發文件人姓名留存以備查考。
第8條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企業,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事先填寫《印章借用申請單》,註明事項,經集團總經理批准後方可由________級以上(含)人員攜帶使用。
第9條印章蓋用
(1)用印前,先填寫《用印申請單》,經主管覈准後,連同經審覈的文件文稿等交監印人用印。
(2)監印人除於文件、文稿上用印外,並應於《用印申請單》上加蓋使用的印章存檔。
第三章印章保管
第10條企業印章的使用原則上由印章管理人掌握。印章管理人必須嚴格控制用印範圍和仔細檢查《用印申請單》上是否有批准人的印章。
第11條代理實施用印的人要在事後將用印依據和《用印申請單》交印章管理人審查。同時用印依據及《用印申請單》上應用代理人印章。
第12條印章遺失時除立即向上級報備外,還應依法公告作廢。
編制日期審覈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標記修改處數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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