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安全責任協議書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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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協議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協議可以約束雙方履行責任。那麼協議怎麼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安全責任協議書9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甲方:
乙方:
爲了確保煤氣區域工程項目施工作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據《安全生產法》、《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6號)、《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xx)和凌鋼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乙方安全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預防煤氣區域施工安全事故的發生,經雙方充分協商,甲乙雙方自願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本協議爲凌鋼生產設備的維修工程項目。
第二條 協議期限:20xx年3月1日--20xx年xx月31日。
第三條 煤氣區域維修安全管理內容
維修主要指豎爐、高爐、轉爐、燒結機煤氣設備的維修。
(一)應制定三個方案:一是檢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氣和吹掃方案;三是送氣置換方案。方案應包括組織指揮機構,檢修內容和涉及範圍,檢修程序,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等內容;應辦理有關作業的許可證,做好安全確認,並進行嚴格檢測並記錄,做到統一指揮,令行禁止。
(二)負責施工的單位必須與業主單位簽訂安全生產協議,同時經各有關部門認可並辦理相關手續。施工企業應對自身範圍的安全工作承擔責任。
(三)檢修實施前應對作業人員進行鍼對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業人員應隨身佩戴便攜式一氧化碳報警儀,作業環境有害氣體濃度超標或氧氣濃度不足時,應佩戴空氣或氧氣呼吸器,設專職監護人。
(五)作業場所應設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六)維修規定內容不得改變,否則必須重新申請。項目完成後由凌鋼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
(七)施工作業要求:
1.施工中要嚴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單項安全措施,動火點必須備有相應、有效的滅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測定器;進入煤氣設備或管道內作業,必須配備便攜式一氧化碳測定器和便攜式氧氣測定器,並採取聯繫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確認;工作人員每次進入設施內工作的間隔時間至少在2小時以上,中間到無煤氣地點休息。
2.帶煤氣危險作業,如帶煤氣抽堵盲板、帶煤氣接管、高爐換探料尺、操作插板等,不應在雷雨天進行,不宜在夜間進行;作業時,操作人員應佩戴空氣正壓呼吸器或隔絕式防毒面具,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場所應備有必要的聯繫信號、煤氣壓力錶及風向標志等;
(2)距工作場所 40米內,不應有火源並應採取防止着火的措施,與工作無關人員應離開作業點40米以外;
(3)應使用不發火星的工具,如銅製工具或塗有足夠厚度潤滑油脂的鐵製工具;
(4)距作業點 10 米以外才可安設照明裝置;
(5)不應在具有高溫源的爐窯等建、構築物內進行帶煤氣作業。
3.帶煤氣動火補焊等作業,必須保持管內煤氣正壓不低於100Pa,在動火點附近安裝校驗有效期內的適用壓力錶,專人連續監視壓力,並用對講機保持聯繫,無法確保規定壓力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八)停氣應做到:
1.確認全部止火。使用按規程規定有效可靠的裝置關閉入口煤氣及儀表導管閥門,檢修設備與運行中的設備要用盲板或眼鏡閥可靠切斷。打開末端放散管,確保內部煤氣吹淨。
2.末端放散應高出煤氣管道、設備或平臺4米,距地面不小於10米,車間內部或距車間10米以內不經常操作的放散管必須高出建築物的屋檐,操作時應站在上風口,必要時在放散口附近劃定警戒區,區內禁止有火源,並注意煤氣不要逸入周圍房屋。
3.高爐煤氣管道停氣時,從煤氣來源閥門後附近通氮氣趕煤氣,也可採用打開所有人孔,自然通風或強制送風趕殘餘煤氣。
4.焦爐煤氣或混合煤氣管道停氣時,向管道始端通入氮氣,也可先通入高爐煤氣趕殘餘煤氣,後按趕殘餘高爐煤氣的方法處理。
5.排水器由遠而近逐個放水驅除內部殘餘煤氣。
6.在管道末端和各死角處做爆發試驗,如點不着,可停止通氮氣,打開人孔通風,待含氧量達18%和一氧化碳含量合格後,方可進入管道內工作。
(九)送氣應做到:
1.清除管道內雜物,清點工具,人數齊全後封閉人孔和手孔。
2.所有閥門應完好無損,能按要求關閉和開啓。
3.將排水器灌水滿流,保證達到規定要求的水封高度,關閉排水管閥門和試驗頭閥門。
4.管道及附屬設備上停止動火作業,煤氣管道周圍不得有火源和大於200℃的高溫物質。
5.打開末端放散管,從管道始端通入氮氣趕空氣,在末端放散管附近取樣試驗至含氧量低於2%。
6.打開閥門引入煤氣,同時停止通入氮氣,以煤氣趕氮氣在末端放散管處做爆發試驗,連續三次合格後關閉放散管。
7.打開儀表導管的閥門,恢復儀表指示。
8.改擴建及大修後的煤氣管道必須經嚴密性試驗和全面檢查驗收合格後才能送氣。
(十)發現煤氣泄漏,不能盲目冒險作業和冒險搶救。
第四條 乙方安全責任。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施工現場安全由乙方負責。”乙方負責人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負責該工程項目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現場由專人負責監管安全施工作業。
(二)乙方施工前,必須向甲方提供有效的:特殊工種上崗操作證、本次工程的安全施工方案、相關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相應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爲甲方提供施工人員的具體人數及姓名。
(三)施工前,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所屬人員進行安全注意事項、措施、交底的安全教育,不安排未經安全教育人員進入作業現場,患有心臟病、高血壓、恐高症、癲癇病等人員高空作業,不許使用未成年工上崗。進入現場必須自行配備和正確穿戴好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
(四)需使用甲方或凌鋼的.機械、電器、起重設備時,必須經甲方或凌鋼主管單位同意,方可使用,乙方不得私自使用、操作以上特殊設備;自帶設備、勞動保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否則出現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擔相關的安全責任。
(五)乙方工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非該施工項目區域外的場所觸摸啓動機械、電器、控制閥等設備,否則因此而引起的事故,乙方負相關的安全責任。
(六)乙方的任何人員均不得在施工區打架鬥毆、酗酒,嚴禁酒後上崗。如果遇到雨雪雷電等特殊氣候時,野外、高空、外房頂作業,必須停工。
(七)乙方負責此項目過程中的現場施工全部安全責任,如果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根據事故的分析結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
第五條 本協議雙方簽字後生效,一式兩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單位(公章): 乙方單位(公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組織單位: 武術協會·散打
參 與 者: 散打隊員(及其陪同人員)
一、在上述單位的組織下,參與者自願參與自20xx年 4月29 日起至20xx年5月1日止的泰山遊玩活動。
二、此次活動爲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健身性活動,並存在潛在的危險性,參與者應知曉此情況。
三、參與者承擔此次活動中行車、住宿、就餐及門票費用,交與協會統一組織安排。
四、組織者承擔集體活動時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責任。
五、如在集體活動中,參與者未遵從組織單位活動負責人員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出現任何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侵權、疾病等不可預測因素,協會不承擔任何責任,由參與者自己承擔,損失及賠償結果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六、如在此次活動中,參與者個人行爲導致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及賠償結果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七、到達目的地後,組織單位如發現參與者無論任何原因不能按要求完成此次活動,均在活動結束前有權要求參與者退出活動。
八、參與者如有特殊原因欲退出此次活動,務必通知組織單位,經組織單位確認後方可離開,自參與者聲明退出時起,其一切法律責任自負。
九、參與者應聽從組織單位的安排,按照約定的時間行車、就餐、參與活動。
十、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兩負責人各一份,該協議自參與者和協會負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次活動結束。
參與者已知曉該協議內容,並同意遵守上述條款,簽字確認:
散打負責人:
體育系武術協會散打
20xx年4月28日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杜絕員工安全事故的發生,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就乙方在甲方酒店工作培訓及生活期間安全責任方面達成協議,以資雙方共同恪守。
1.甲方要經常向乙方進行安全常識方面的教育,告知員工要保護好個人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尤其要防止人身意外傷害事故的發生。
2.在酒店工作或培訓期間,乙方離開工作及生活區域(請假、臨時假、休假、私自外出等)如發生意外由乙方自己承擔損失,甲方概不負責。
3.乙方在工作期間要時刻注意自身安全,禁止攀高和危險遊戲,禁止做危險動作等,如發生人身傷害等意外完全由乙方自己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4.甲方禁止乙方進行吸毒、打架、詐騙、勒索等違法活動,並時刻監督和引導乙方不得有上述行爲,如乙方在酒店或工作時間之外,私自進行違法或動(如吸毒、打架、詐騙、勒索等)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的,由當事人本人承擔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5.酒店倡導吸菸有害健康,工作和學習區域內禁止吸菸,確需吸菸者必須在酒店制定的地點(吸菸區)吸菸,不可隨意亂扔菸頭,並且要把菸頭徹底熄滅,避免火災的發生,如發生意外由乙方自行承擔一切經濟賠償責任和個人損失,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6.在酒店工作期間,未經批准,擅自駕駛本酒店或私人車輛外出,違反交通規則,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者,由本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及法律責
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7.本酒店門前各種車輛出人頻繁,員工步行或駕駛車輛出入要增強安全意識,提高警惕,放慢速度,做到安全出行。如乙方不遵守賓館的規定,在門前發生任何意外和人身傷害,由本人自行承擔一切責任,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8.酒店嚴禁任何人攜帶(如管制刀具、毒品、爆炸品、易燃品等),如有違反禁令私下攜帶者,造成的責任事故,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甲方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9.所有員工在工作和實際操作中必須嚴格執行酒店制定的工作操作規範和工作流程,如未按照酒店所指定的操作規範違規工作,造成事故損失的,一切責任由當事人承擔,酒店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10.凡在酒店住宿員工要遵守宿舍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均有本人承擔一切後果。
(1)員工攀爬、坐、騎、滑樓梯護欄或建築和設施的;
(2)員工將身體探出窗外的;
(3)員工因飲酒而發生事故的;
(4)在宿舍私接電線、違規使用電器的;
(5)尋釁滋事、打架鬥毆的;
(6)個人有病隱瞞不報而引發人身傷害的;
(7)員工外出不歸或不按時歸宿,不論是否辦理請假手續,在外發生人身意外傷害的;
(8)因個人原因未保管好個人貴重物品(現金) 而丟失的
(9)員工違章違紀造成其他不良後果的;
11.本協議未盡事宜,可訂立補充條款,補充協議條款及附件爲本協議組成
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代表簽字:
年 月
乙方:責任員工 員工簽字:(按手印)
年 月 日 日
安全無價,責任重於泰山。學校與家庭應共同擔負起學生的安全教育工作與監護職責。爲了學生安全,現就學校與家庭雙方應擔負的責任協議如下,雙方須通力合作,齊抓共管,保證學生的安全。
甲方(學校):有效日期:20xx年 3月9日----20xx年7月5日
1、認真貫徹《安全生產法》,牢固樹立“安全第一”思想,高度重視學生安全工作。
2、把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放在學校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利用多種渠道加強對學生進行交通、勞動、飲食、游泳、用電、防火、防騙及集體活動等安全教育,提高學生自我保護意識,防患於未然。
3、注意瞭解學生私自組織活動的苗頭、動態,通過電話、家訪告知家長或監護人,並與家長或監護人配合,做好工作,預防事故發生。
4、定期進行校園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
5、發現學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與公安機關配合,保護學生的人身安全。
6、對曠課的學生,班主任應及時與家長或監護人取得聯繫。
7、加強學校秩序的管理。上課時間,無家長或監護人的請假,不得中途讓學生私自離校,學生因病因事要離校時,須持有班主任簽發的放行條。
8、組織集體活動應制定安全預案,學校有重大活動的安排情況,應適時向學生告知,並要求學生轉告家長。
9、加強師德教育和法律法規學習,增強教師的責任意識,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10、不得隨意變更法定教育時間,如有特殊情況,應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後及時通知學生轉告家長。
乙方(家長或監護人):有效日期:20xx年 3月9日----20xx年7月5日
1、遵守《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防治法》等有關法規,認真履行監護人的職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根據學校作息時間表,督促子女自覺遵守學校作息制度,子女不能上學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要及時掌握子女非在校時間的行爲動態。子女未進入校園,在校外一切安全由家長或監護人負責。
3、經常對子女進行交通、參加集體活動、飲食、用電、防火、防溺水、防暴、防騙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強化對子女的安全教育,防止事故發生。家長應教育子女遵守交通規則,禁止子女乘“三無”(無駕駛證、無行車證、無營運證)的車輛;未滿12週歲的學生,不得騎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
4、節日、假日及離校期間,家長應密切關注子女的行蹤,做到知去向,知歸時,知同伴,知活動內容。如發現子女有異常行爲,應立即予以詢問、調查、制止,並及時與學校、班主任取得聯繫,共同做好消除安全隱患工作。杜絕子女利用課餘時間、雙休日、節假日私自或結伴外出活動(如外出游泳、郊遊、進入“三廳兩室一網吧”<營業性歌廳、舞廳、錄像廳、電子遊戲室、桌(臺)球室、網吧>等),發現問題應及時教育,防止意外事故的發生。
5、制止子女攜帶易燃易爆及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上學。
6、對子女夜不歸宿、曠課、逃課、吸菸、打架等不良現象應嚴加管教。
7、發現子女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侵害時,應及時與學校、公安機關取得聯繫,共同維護其合法權益。
8、教育子女上課時間不得私自離校,因病、因急事需子女中途離校的,家長或監護人應及時向班主任請假,經班主任同意後方可帶子女離校。否則,由家長自負一切責任。
9、家長或監護人應積極主動地與學校、教師經常聯繫,互通情況,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
10、家長應督促子女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和有關法律法規,服從學校管理。
本協議書每學期簽訂一次,經雙方簽字後由學校存檔。
甲方:周溝中心小學 乙方:家庭
班 級:▁▁▁▁▁▁▁▁ 家長(監護人):▁▁▁▁▁▁▁
班主任:▁▁▁▁▁▁▁▁ 學生:▁▁▁▁▁▁▁▁
甲方:
乙方:
經雙方共同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的一切工程(含零星工程)施工的安全責任問題,訂立如下協議:
一、凡甲方委託乙方的一切工程施工項目(含零星工程)適用本協議。乙方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條款,嚴格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施工。
二、乙方人員進入工程施工現場,必須遵守甲方制訂的安全生產製度和客戶的安全規定。
三、乙方在工程施工場地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按規定懸掛安全警告標誌,發現違章作業者要立即糾正並作出處理。
四、乙方在實施“工程協議”期間,所有安全責任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乙方且承諾爲每位施工人員提供人身意外險保障,保費由乙方承擔。由於乙方的工具設備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規定或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事故而造成甲方或乙方或第三方人員的傷亡的,其一切損失及責任一律由乙方負責,並由乙方向其上級主管單位上報,組織調查,接受處理。
五、由於乙方的工具設備和施工不符合安全規定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造成甲方或乙方第三人員傷亡事故的, 一切行政、民事、刑事責任概由乙方承擔,並由乙方負責向其上級主管單位上報,組織調查,接受處理。
六、乙方的特種作業人員(含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他
相關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乙方要有專人負責安全監督檢查工作,使用的工具、設備必須符合安全要求。發現危險因素必須立即整治。
七、乙方在廠房內動火或架設臨時用電線,接取用電電源等,
必須經用戶有關部門批准才能進行作業,甲方有權按協議規定進行抽查和監督,發現違章作業(施工)時,甲方有權停止乙方作業,其損失由乙方自負。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蓋章簽字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經辦人: 經辦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甲方將堆場作業車試驗發包給乙方,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根據國家有關法規,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確保施工安全,雙方在簽訂《堆場作業車技術合作協議》的同時,簽訂本協議。本協議爲《堆場作業車技術合作協議》補充條款,在雙方簽訂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應認真履行。
一、試驗項目
1、試驗名稱:堆場作業車
2、試驗地點:位於烏海市海南區公烏素三號井
3、承包範圍:對ZL30裝載機進行堆場作業車改裝試驗;技術培訓和生產工人培訓。
4、承包方式:乙方負責技術指導/包工包料/技術指導人工僱傭
二、試驗項目期限
本試驗工程具體開工日期由甲方提前一週通知。有效工期以工程承包合同爲準。
三、甲方安全責任
1、開工前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相關規定:對乙方人員施工所需機械、工具及安全用具進行審查。
2、協助乙方清理作業場地,開工前對乙方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區域內違反有關安全規程制度或不按工藝要求操作,忽視施工安全、質量的情況,甲方有權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乙方工作,令其進行整頓,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4、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甲方人身及設備事故,由甲方負責組織有關單位調查、統計上報,並追究乙方責任,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單位全部承擔。
5、因甲方違反有關安全規定和約定的安全條款經乙方提出而甲方仍堅持執行發生事故時,甲方應負全部責任,乙方未提出異議的,甲、乙雙方應負同等責任。
6、嚴禁違章指揮,因甲方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甲方應負主要責任。
7、甲方應認真履行《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中建設單位應負的責任,因違反本條例而造成的事故,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乙方安全責任
1、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試驗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3、施工單位負責施工中全過程安全管理,對承包工程施工負全面的安全、文明、質量責任,開工前對參加施工人員必須進行體檢並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學習和考試,合格後方可允許進入施工現場參加施工。
4、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安全警示標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5、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築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6、施工單位採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並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7、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工程須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不限於以下條款)
(1)高處及交叉作業;
(2)起重及大件吊裝作業;
(3)焊接安全用電;
(4)焊接與切割的防火防爆。
(5)操作剷車和堆場作業車。
8、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及安全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安全注意事項向施工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9、在有危險性生產現場區域內作業,對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機械傷害、燒燙傷、高空墜落以及引起生產設備事故、電網事故時,應事先制訂專項安全組織措施和技術措施,交甲方審查合格後實施。未履行本責任擅自施工作業而發生的事故,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10、乙方必須加強安全管理,遵守安全規程,施工紀律,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中嚴格執行定置管理,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
11、由於乙方負主要責任發生人身及設備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並按規定向甲方賠償。
12、施工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誌。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進行施工而造成的事故及後果均由乙方全部承擔。
13、施工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條例、規定及工程監理、甲方制定的有關制度及規定等,進行安全文明施工,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施工所造成的事故和損失,由乙方全部承擔。
14、發生甲方違章指揮、強令施工人員冒險作業或者施工過程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乙方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及施工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建議甲方組織施工人員撤離危險現場。
五、施工安全注意事項
1、施工人員生產現場必須帶安全帽。
2、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杆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2米及以上時,施工人員必須系安全帶。(安全帶乙方自配)
3、嚴禁不辦理開工手續作業。
4、嚴禁施工人員酒後上班作業。
5、嚴禁施工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或超越指定的工作範圍。
6、嚴禁施工人員翻越、拆除防護欄杆或其它安全設施。
7、嚴禁施工人員誤動、誤蹬帶電設備。
8、嚴禁施工人員高處作業時,上下拋擲工具、材料。
9、嚴禁工作聯繫不清,盲目施工。
10、未經甲方同意,嚴禁使用消防水設施(火災除外)和亂接臨時電源。
11、施工現場有燒傷或燙傷可能時,施工人員應注意防護,並避免靠近熱體。
12、腳手架應按規定搭設牢固,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3、高處作業應按規定裝設安全圍欄、警告標誌,注意做好安全防護
14、乙方施工人員在施工中必須履行以上安全注意事項以及服從甲方的安全管理,如因乙方違章而發生事故時,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六、本協議安全責任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起執行。
甲方:年月日
乙方: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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