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人財產轉移了該咋要回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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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錢人財產轉移了該咋要回來錢,欠錢不還錢財轉移對於我們而言無疑是一個打擊,這樣子我們要回錢的機率又變低了,是很多人難以接受的,下面看看欠錢人財產轉移了該咋要回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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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轉移財產怎麼辦

債務人有義務償還所負擔的債務,但是不乏有人通過轉移財產,財產實物化等方式逃避債務。要解決這種問題,有以下幾種方法:

1、行使撤銷權

如果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這裏債權人在行使撤銷權的時候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同時,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2、財產保全

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作爲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債權人可向有執行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前的財產保全,以維護債權人的權益。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爲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對於財產保全,一般情況下是無需由申請人提供擔保。因爲此時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存在因申請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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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債權人怎麼收回欠款

1、行政干預協助討債

這種方式主要運用在債務人有一份不錯工作的情況下,行政干預是藉助債務人上級的力量。具體說來就是債權人通過自己的努力,取得債務上級部門的同情和支持,通過債務人上級部門的勸誡達到收回欠款的目的.。

有一點需要注意,債務人上級沒有實施強制措施的權力,只能對債務人進行說服教育。因此,行政干預只能作爲其他要債方法的輔助手段。

2、向法院訴訟

我國法律以公平公正爲原則,並且都以國家強制力爲保障,以向法院訴訟的方式收回欠款不僅絕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通過財產保全等國家強制力能保證債權的實現。

3、行使債權人代位權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所謂代位權是指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行使代位權的前提是債務人有對外債權,並且債務人不積極收回欠款,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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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轉移資產的行爲,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欠錢人財產轉移了該咋要回來錢 第2張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爲:

1、須以債務人所爲的有害於債權人的行爲作爲撤銷權的對象;

2、須以財產行爲爲撤銷標的;

3、須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

4、對債務人以有償方式處分其財產時,必須在債務人與受益人都具有惡意時,債權人方可行使其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訴訟活動中發現債務人轉移資產可以申請財產保全嗎

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是:

1、只得在情況緊急的情況下提起訴前財產保全;

2、訴前財產保全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

3、將來提起的訴訟必須是給付之訴;

4、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必須是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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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欠錢不還名下錢財轉移怎麼辦?

當遇到欠錢不還的情況,作爲債權人先不要着急,首先應該與對方進行協商還款的事宜。如果對方拒不還款的,可以找到律師詢問,然後蒐集證據,最後上訴法院。

如果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然不還錢的,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且對方可能涉及拒執罪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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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執行判決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爲幾年?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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