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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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我們的生活中出現一些私人糾紛其實是很常見的,但是此刻我們的內心都會感到不耐煩,此時我們可以尋求相關部門的幫助,下面看看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

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1

打電話報警,就是110。不論是家庭的,還是熟人鄰居等任何關係的,都可以撥打報警電話,這樣上門處理的事情的都是當地的民警。

民事糾紛報警電話就可以,會有民警上門處理。民警一般都是視情況而定,如果小的糾紛,警察會現場調解記錄,最終把事情和解。雙方都認可,以後不再追究,就沒事了。

如果有民事糾紛打報警電話,民警上門處理,小的糾紛爭取現場處理。事情比較嚴重的,現場不能處理的,一般要到派出所進行進一步處理,在派出所再次調解。

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

一次處理不徹底的糾紛,可能再次調解,甚至多次調解。如果實在解決不了的,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上升到起訴,一般事情就比較複雜了,所以要付出很多的時間。

總結:

1、民事糾紛一般都是打110報警電話,上門的都是當地所轄派出所民警。

2、小的糾紛,一般都是現場進行調解,嚴重的可能要到派出所進一步處理。

3、通過民警反覆調解不能解決的,可到法院起訴。

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2

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

1、協商。雙方依靠自身力量,相互妥協和讓步,解決糾紛。該方法快捷簡便、心平氣和,但應以書面方式記載協商內容。

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當爭議各方失去對話基礎,尋求第三方調解實爲高明選擇。

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

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 第2張

二、不屬於民事案件受理範圍的有哪些

1、集資糾紛案件,包括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爲生產、經營、建房而向職工集資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未經依法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亂集資活動而引發的糾紛案件。

2、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因企業改制或者企業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現的企業整體拖欠職工工資而引發的糾紛案件以及因勞動制度改革而出現的職工下崗糾紛案件。

5、政府及其所屬主管部門進行企業國有資產調整、計劃劃轉過程中的糾紛案件;因企業改制過程中違反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因企業改制而引起的職工安置糾紛案件等。

6、村民因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問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案件,但是直接支付給個人,未經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發生的糾紛案除外。

7、政府部門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作出處理決定生效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另一當事人以民事侵權訴訟的案件。

8、地方政府根據農業產業化政策及規模經濟的發展要求,大規模解除農業承包合同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9、在合作化時期入社而參加裁縫社、鐵器社、理髮店、馬車隊等小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要求分割該集體經濟組織積累的財產而發生的糾紛案件。

10、以“一部”爲債務人的糾紛案件以及“一部”與農戶間的糾紛案件。

11、當事人申請破產但提交的申請企業破產材料不齊備,職工安置不落實的案件。

12、因操縱投價、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爲而引起的證券侵權糾紛案件,但是因虛假陳述已經有關機關行政處罰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權的案件除外。

13、葬墳糾紛案件包括因爭墳地爭風水等引發的各種糾紛案件。

14、用人單位不繳、欠繳或者少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案件。

15、國有企業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進行改制的案件。

16、涉及軍產房的糾紛案件。

17、因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而引起的職工下崗、買斷工齡、內退、整體拖欠工資等糾紛;但用人單位未進行企業產權制度和勞動用工制度,改革,或改制結束後以下崗、買斷工齡等名義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8、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爲房改房買賣、住房補貼給付等執行國家房改政策問題發生的糾紛。

19、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爲住房公積金的繳納發生的糾紛。

20、涉及城鎮企業繳納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爭議,如用人單位已經整體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無論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還是社會保險機構。人民法院均不應作爲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單位在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時降低職工工資標準,導致職工退休以後不能足額領取保險金,退休職工與原用人單位之間因追索不足部分的養老金、醫療費等引起的爭議;

(2)用人單位未納入社會統籌保險的事實勞動關係的職工與用人單位爲繳納社會保險費發生的爭議。

21、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職稱、職級、職務、考覈考評等產生的爭議。

22、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技術入股、知識產權的權屬以及利益分配等產生的爭議。

23、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因承包問題產生的爭議。

24、其他不應受理的案件: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3

一、民事糾紛怎麼處理了

一般來講,都是先行協商,無法協商的',由有關單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以申請仲裁或直接起訴,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糾紛必須先進行仲裁才能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民事糾紛打什麼電話 第3張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知識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係等引起的糾紛。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二、民事糾紛處理程序:

首先到基層法院立案庭立案。然後定開庭日期送達傳票。然後開庭,現在法院都是以調解爲主,因爲調解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這樣有助於社會穩定,調解不成的就只能判決了。判決不服的上訴,上訴到中院打二審了。民事糾紛分爲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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