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押金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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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押金的定義。租房的時候是需要繳納押金的,租房押金的作用是房東爲了保障自己物品,也就是在租房期限結束,沒有出現違約的情況,則房東會進行退還,下面看法律上押金的定義。

法律上押金的定義1

押金是金錢質的一種,具體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押金是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押金在法律上屬於金錢質保的一種,是質押擔保的一種形式。法律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可以債務人所交押金優先受償;如債務人依約履行了債務,則其所交押金可以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法律上押金的定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爲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爲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法律上押金的定義2

一、押金的法律性質是如何的

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要物性、單向性、補償性、預防性。 根據《擔保法》第二條,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 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爲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二、押金的效力規定

押金作爲擔保的一種形式,在社會生活中被廣泛運用於下列合同:

(一)租賃合同,尤其是房屋租賃合同。然而遺憾的是,國務院1983 年12月17日頒佈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對房屋租賃合同使用押金擔保持明確的否定態度,但全國人大通過並於95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在其第四節“房屋租賃”中沒有對使用押金的禁止性規定,按照法律的效力層次原理,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即應當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使用押金擔保。因爲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合法的,這是一個合理合法的推論。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主要內容】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法律上押金的定義 第2張

(二)承包合同, 在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往往要求承包方提供財產抵押或所謂的風險抵押金,這裏的風險抵押金其實就是押金。

(三)旅客住店合同,在旅客住店時,店方總是要求旅客交付相當於或大於其預定期間房價的押金。

(四)住院醫療合同,患者在辦理住院手續時,總被要求向院方交納一定數額的住院押金。

(五)勞動合同,企業,尤其是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在與受僱人簽定勞動合同時,常常要求交付一定金額的押金。不過,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或抵押金。

因此,這裏使用押金有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不過,從其他國家如日本、德國的勞動立法來看,僱傭合同中使用押金是允許的。但臺灣省的學者普遍認爲,押金僅適用於租賃合同。這樣的話,押金的範圍太狹隘。

債務人一旦交付押金,押金合同即告成立並生效,對當事人雙方發生預期的法律效力。

三、押金是什麼意思

押金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具體的講是質押擔保的一種特殊形式,即爲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一定數額的金錢或者等價物移交債權人佔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的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從押金中優先受償。目前,我國現行法律對於押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即爲合法的法律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採取約定給付一定數額的押金這種擔保方式。

法律上押金的定義3

一、合同押金的法律規定

我國關於涉外民法典律適用的規定如下:

當事人未選擇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人民法院根據最密切聯繫原則確定合同爭議應適用的法律時,應根據合同的特殊性質,以及某一方當事人履行的義務最能體現合同的本質特性等因素,確定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作爲合同的準據法。

(一)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買方住所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住所地履行交貨義務的,適用買方住所地法。

(二)來料加工、來件裝配以及其他各種加工承攬合同,適用加工承攬人住所地法。

(三)成套設備供應合同,適用設備安裝地法。

(四)不動產買賣、租賃或者抵押合同,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

(五)動產租賃合同,適用出租人住所地法。

(六)動產質押合同,適用質權人住所地法。

(七)借款合同,適用貸款人住所地法。

(八)保險合同,適用保險人住所地法。

(九)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承租人住所地法。

(十)建設工程合同,適用建設工程所在地法。

(十一)倉儲、保管合同,適用倉儲、保管人住所地法。

(十二)保證合同,適用保證人住所地法。

(十三)委託合同,適用受託人住所地法。

(十四)債券的'發行、銷售和轉讓合同,分別適用債券發行地法、債券銷售地法和債券轉讓地法。

(十五)拍賣合同,適用拍賣舉行地法。

(十六)行紀合同,適用行紀人住所地法。

(十七)居間合同,適用居間人住所地法。

如果上述合同明顯與另一國家或者地區有更密切聯繫的,適用該另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法律上押金的定義 第3張

二、押金和定金的區別

一是定金具有懲罰違約方的功能,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定金不能退換,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要雙倍返還定金;而押金僅具有擔保合同義務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對違約方的制裁僅以所交的押金爲限;

二是定金有限額規定,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押金則沒有這樣的要求;三是定金的設定僅限於被擔保合同的當事人,而押金的給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以外的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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