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爲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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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法律規定,見義勇爲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民族精神,將見義勇爲行爲納入民法調整範圍,建立了民法上的見義勇爲制度,下面來看看見義勇爲法律規定相關內容吧。

見義勇爲法律規定1

一、什麼是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是一種美好品德,也是民法所推崇的。簡單來說就是見到義、勇而爲之!

二、見義勇爲的法律特徵

見義勇爲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爲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爲見義勇爲的主體。

2、見義勇爲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爲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

3、見義勇爲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爲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爲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爲。

三、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

見義勇爲的構成要件如下:

1、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爲目的;

2、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3、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爲。

四、見義勇爲如何認定?

按照見義勇爲行爲的性質分類,大致可以分爲如下兩個方面。一種是與各類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的行爲,另一種是各類搶險救災的行爲。

見義勇爲認定條件如下:

1、見義勇爲行爲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

2、見義勇爲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爲。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爲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爲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爲,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爲。這種行爲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3、見義勇爲必須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認定見義勇爲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爲人爲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爲。

五、見義勇爲事蹟有哪些?

1、殷雪梅,女,1954年出生,中共黨員,原江蘇省金壇市某小學高級教師。她三十年如一日,兢兢業業,教書育人。

2005年3月31日中午,城南小學組織一、二年級的數百名學生前往影劇院觀看革命傳統教育影片歸校途中,原本空蕩蕩的馬路上突然出現一輛小轎車,飛馳而來。在突如其來的危險面前,殷雪梅臨危不懼,捨生忘死,張開雙臂,奮力將六名學生從馬路中央推到路旁,不及躲閃的她卻被飛馳而來的小轎車撞出20多米遠,壯烈犧牲。

2、周建國,男,1956年生,原南昌市西湖區桃源街道苑中園小區保安。2012年3月23日7時許,周建國爲抓搶劫犯罪嫌疑人,被摩托車撞傷,他忍住劇痛將犯罪嫌疑人制服,並交給民警。2012年7月,授予他西湖區見義勇爲用心分子的光榮稱號。

3、李劍英:16秒內的選擇是犧牲——天地英雄2006年,李劍英完成訓練任務駕機返航途中,遭遇鴿羣撞擊。此時,飛機高度194米,跳傘就能保住生命。

從鴿羣撞擊點到飛機墜毀點2300米跑道延長線的兩側680米範圍內,分佈7個自然村。如果跳傘後飛機失去控制,墜入村莊,後果不堪設想。16秒的時間內,他毫不猶豫地選擇了迫降,壯烈犧牲。

見義勇爲法律規定

4、孟瑞鵬:2月26日下午2時,兩名兒童在清豐縣韓村鄉西趙樓村的人工湖邊玩耍,不慎落入水中,正在附近的孟瑞鵬(華北水利水電大學與嵩山少林武術職業學院聯辦 本科項目2012級漢語國際教育專業學生)看到小孩兒落水後,跳入水中施救。最終孩子獲救了,他卻再也沒能上來……

孟瑞鵬同學在危急時刻捨己救人、光榮犧牲的事蹟,經媒體報道後,在社會上產生了強烈反響,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讚譽。

5、趙宇,男,出生於黑龍江,退伍軍人,福州市晉安區一家公司保安。

2018年12月26日晚,趙宇在出租屋內聽到樓下有人呼救,前去了解情況。看到一女子被一男子掐住脖子,便上前拉開。雙方進行一番拉扯,趙宇踹到男子腹部。後經鑑定,該男子內臟傷殘達到二級。2018年12月29日,在醫院陪護臨產妻子的趙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爲由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0日,趙宇獲取保釋放;2月21日,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作出不起訴決定。2月22日,趙宇被解除取保候審,完全恢復自由。3月1日,檢察機關對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人民檢察院就趙宇見義勇爲一案的處理作出糾正,認定趙宇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 。

六、見義勇爲行爲如何賠償?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因見義勇爲遭受人身損害的,依法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受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如何給見義勇爲行爲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護,使其受到損失後能得到相應的補償,最高法院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從公平原則出發,對因見義勇爲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賦予請求受益人適當補償的權利,規定了制止侵害行爲的受益人的補償責任,即在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時,受益人在受益範圍內承擔適當補償的責任。

見義勇爲視同工傷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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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法律規定2

判定建議

潘登峯的抓賊行爲是見義勇爲行爲,民事上其性質是存在不法侵害人而冒險進行的無因管理行爲。從刑事上來說,本案潘登峯的`抓賊的見義勇爲行爲不構成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行爲,而是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民的刑事司法協助行爲。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規定:“ 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潘登峯在英勇抓賊中遭遇不測,人們都爲之痛惜和欽佩,其家屬理應受到物質補償和精神安慰。但是,我們不能以情代法,混淆法律關係和是非對錯,造成無辜者受到人爲的傷害、社會正義的破壞。我認爲本案存在着三種法律關係,即見義勇爲者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侵權法律關係,其中侵權人對見義勇爲被害人負有首要賠償責任;在見義勇爲者與被救助者之間形成無因管理法律關係,其中受益人在一定範圍內對見義勇爲被害人負有適當的補償責任,另外呼喊抓賊的薛定基與潘登峯,兩人是共同見義勇爲者。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我認爲案件處理應把握以下幾點:

見義勇爲法律規定 第2張

首先,呼喊抓賊的薛定基不承擔賠償責任。因爲它同樣是見義勇爲者,不是受益人也不是侵害人,而且他與兇手沒有連帶責任關係,薛某呼喊抓賊的行爲構成侵權損害行爲也不可能產生損害結果。另外在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公平責任不能適用。這也是社會正義、大衆感情和行爲導向等方面的要求。如果認定一個同樣與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並也遭受一定損失的見義勇爲者有賠償責任不利於鼓勵見義勇爲。

其次,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的執行力度應加大,必須查清判決不執行的事由,考察犯罪人的所負擔的賠償金是無力清償還是故意不清償、逃避執行。若是後者,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若是前者根據其能力可以分期執行或採取延期執行、部分先予執行等等措施。

再次,判決的執行確實不能使本案家屬從侵害人那裏獲得充足的賠償補救的,則法院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二條,判決劉先生適當負擔必要的補償責任,其數額大小應綜合考察各種因素,如宋先生的經濟能力、收益大小、罪犯已經或可以執行部分數額的大小等等。

最後,考慮到見義勇爲行爲保護社會利益、對社會的積極貢獻的特殊性質,民政、勞動保障、財政等有關政府部門或見義勇爲基金會既要進行必要的表彰和獎勵,同時要做好有關見義勇爲人員保障工作。在見義勇爲被害人或其家屬得不到及時充足的賠償時,可先行墊付並取得對侵權人、受益人的追償權。也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先行向其家屬發放一定數額的社會撫卹性質的救濟。

見義勇爲法律規定3

基本特徵

見義勇爲的法律特徵主要有:

1、見義勇爲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爲見義勇爲的主體。

2、見義勇爲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爲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爲,不能認定爲見義勇爲。

3、見義勇爲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爲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爲。

見義勇爲法律規定 第3張

形成條件

一是以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爲目的;

二是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

三是實施了同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爲。

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構成見義勇爲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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