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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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見義勇爲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但在社會中,卻往往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流血又流淚往往成爲了見義勇爲者的真實寫照。那麼,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是什麼?

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1

按照見義勇爲行爲的性質分類,大致可以分爲如下兩個方面。一種是與各類違法犯罪行爲做鬥爭的行爲,另一種是各類搶險救災的行爲。

1、見義勇爲的法律定義。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爲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見義勇爲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爲。

2、見義勇爲的法律構成要件。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分析,構成見義勇爲行爲至少需要下列四項法律要件。

(1)、見義勇爲行爲實施主體是自然人。所謂自然人是指與法人相對的社會公民個體的統稱。由於見義勇爲行爲是緊急情況下實施者根據主觀判斷後所採取的行爲和行動,因此無論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者、具有完全政治權利者抑或剝奪政治權利者,都無關緊要。因此,只有將見義勇爲的`實施者定義爲自然人,才能夠符合其法律特性。

(2)、見義勇爲者必須實施了危難救助行爲。所謂的危難救助行爲是指當國家、集體、社會、公民個人財產及公民個人生命安全遭到威脅之時,行爲人實施了旨在降低損失或威脅的行爲,進而產生了相應後果的一切行爲。這種行爲一般都是在危險的情況下出現,並且伴有較強的風險性。

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

(3)、行爲人並不具備法律約定的義務。所謂法律約定的義務是指行爲人與救助對象之間存在法律規定的救助責任。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救助效果,但是存在與救助對象的法律約定,那麼這種行爲就不能夠算作見義勇爲。換句話說,只有行爲人的行爲超越了法律約定的職責或不具備法律約定的救助義務以外,才能夠成爲見義勇爲。

(4)、行爲人主觀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原則上說,見義勇爲行爲要求行爲者必須在主觀上存在維護公共利益或降低公共危害的意願,並且由此產生的行爲,這種意願必須帶有正義感,才符合見義勇爲的標準。即使行爲者的行爲客觀上產生了上述結果,但是主觀上僅僅是出於維護自身利益,那麼也不能構成見義勇爲。

3、見義勇爲的基本法律特徵。見義勇爲行爲的法律特徵大致可以分爲如下三個方面。

(1)、見義勇爲行爲沒有法律義務或約定義務。對於約定人來說,義務具有強制性和功利性等特點。如果行爲人的行爲基於約定或法律的基礎上,這就是行爲人的分內職責。因此,判斷見義勇爲行爲應當以道德的標準加以衡量,主要考察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出於自願、自覺和非功利性。

(2)、見義勇爲是爲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這一特徵是見義勇爲的本質表現,是“義”之所在。因爲,見義勇爲的道德標準是公而忘私,捨己救人。倫理價值是尚義輕利。

(3)、見義勇爲必須具有不顧個人安危的情節。在認定見義勇爲的過程中,必須要找到行爲人爲公共利益不顧個人人身和生命安全的行爲。當然,對於不顧個人安危的標準是可以有多種理解方式的,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旨在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或搶險救災等行爲,無論行爲的效果和程度,都可以視爲見義勇爲。

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2

嚴格來說,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制度之中,並沒有對見義勇爲的明確定義,只能夠在一些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找到相關的內容。

例如2005 年《重慶市鼓勵公民見義勇爲條例》規定:“見義勇爲指不符特定職責的公民,爲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置個人安危於不顧,挺身而出,與違法犯罪鬥爭的行爲”。

2007 年《山西省見義勇爲人員保護和獎勵條例》中稱見義勇爲是指“非因法定職責,爲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同違法犯罪行爲作鬥爭和搶險、救災、救人,事蹟突出的行爲”等。

綜上見義勇爲應該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爲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爲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合乎正義的行爲。

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 第2張

新時代下見義勇爲的概念

在見義勇爲概念的內涵和外延中剔除“不顧個人安危”,強調對生命的敬畏和尊重,既肯定大義凜然、不怕流血犧牲的見義勇爲,更鼓勵、倡導科學、合法、正當的見義智爲。

“顧個人安危”和“施他人援手”並不是完全對立的,我們希望的只是在避免自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對別人施以援手,這才能體現對生命的尊重。

換句話說,現在的社會,已經不再提倡盲目並超出個人能力的見義勇爲,而更加提倡充滿理性以及科學合理的見義智爲。因爲這樣可以幫助別人,也能保全自己,而不是爲了幫助別人就犧牲自己。

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3

見義勇爲的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183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184條: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爲行爲判斷標準 第3張

此前因爲做好事反而被誣陷的事不少見,讓人們不禁感嘆“好人難做”。這次《民法典》給善良的做好事的人們一劑鎮心丸,對見義勇爲行爲的多個情況進行了明確。

1、因見義勇爲受損害,由加害人負責,沒有加害人的,誰得好處誰補償;

2、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3、“可以”還可以理解爲,不管見義勇爲者受損害的責任是否已被侵權人承擔,只要受益人自願給見義勇爲者補償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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