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金和退贓哪個必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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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和退贓哪個必須交,判刑的情況是非常多的,一般也會被要求判處罰金,罰金的數目有大有小,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有力償還的,下面爲大家分享罰金和退贓哪個必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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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贓和罰金哪個更重要?

1、當被告人面臨既要求退贓、要被判處罰金,而被告人財產不足以執行時,優先執行退贓,這時退贓比罰金更重要。

2、在貪污受賄案件中,《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後的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將“積極退贓”作爲法定量刑情節全面適用於貪污受賄犯罪,在貪污受賄犯罪中顯著擴大了其作爲法定量刑情節的適用範圍。在此種情況下,退贓更爲重要。

3、在量刑上考慮是,退贓更爲重要。法律依據:《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的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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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贓、退賠量刑情節須考慮因素:

1.犯罪性質;

2.退贓、退賠行爲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

3.退贓、退賠的數額;

4. 退贓、退賠的主動程度等情況。

三、退贓、退賠量刑情節從寬幅度比例: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①退贓、退賠:

A.退贓是指犯罪分子將犯罪所得的贓款或者贓物,直接退還被害人或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贓”是指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通過犯罪手段非法獲取的贓物,包括金錢和物品);

B.退賠是指犯罪分子因犯罪所得的贓物已被非法處置或者毀損而無法退還被害人原物,而採取折價方式直接賠償被害人或者上繳司法機關的行爲;

C.案發後,贓款、贓物仍然爲被告人控制時,產生追繳(追贓)和退贓問題;贓款、贓物不復存在時,則產生責令退賠和退贓問題。

②追贓、追繳與被告人悔罪態度及人身危險性無關,積極配合追贓、追繳的除外(也應視情況給予適當的從寬處罰)。

③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內部應按其各自分贓數額進行退贓、退賠,對外則對被害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A.各被告人均到案並能履行退贓、退賠義務的,某一被告人按其分得的贓款、贓物進行退贓、退賠,即視爲全部退贓、退賠。

B.在其同案犯未到案或者雖到案但無能力或者拒不退贓、退賠的時,該被告人應當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數額退贓、退賠,纔可以視爲全部退贓、退賠並適用較大的從寬幅度;否則只能按照部分退贓、退賠確定從輕比例。

一般情況退贓的情況是涉及到貪污罪的方面,如果積極的退還贓款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一般是可以減刑百分之三十左右,但是如果是在判定退贓之後才配合退贓的話那麼肯定就不會有減刑了,和自首的性質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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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退贓只交罰金可以嗎

可以不退贓只交罰金。退贓不是法定的刑事處罰,與罰金不是選擇關係,對於法院判決罰金的同時,仍然可以要求對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警方辦案之後贓款是會在計算時候備案的,一般都會要求退贓,主動退贓的還可以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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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交罰金不退贓減刑嗎

不減刑。如果自己所得到的贓款這個時候不上交的話,那麼到時候法院會進行強制繳納,如果自己還不交可能就會涉及到拒不執行罪,甚至是更嚴重的後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減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

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不退贓款法院會怎麼樣

不退贓款法院可以啓動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可以強制執行,同時犯罪分子不積極退贓的,可以視爲其沒有悔罪表現,不會予以減刑。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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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犯如何繳納罰金

根據刑法第53條的規定,罰金的繳納分爲五種情況:

1、限期一次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不多或者數額雖然較多,但繳納並不困難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內將罰金一次繳納完畢。

關於這裏的指定的期限,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是指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限期分期繳納,主要適用於罰金數額較多,罪犯無力一次繳納的情況。限期分期繳納使罰金繳納時間有一定伸縮餘地,在金額支付上可化整爲零,有利於罰金刑的執行。

3、強制繳納。判決繳納罰金,指定的期限屆滿,罪犯有繳納能力而拒不繳納,人民法院強制期繳納,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等。

4、隨時追繳。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5、減少或者免除繳納。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罰金。這裏的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6條的規定,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鉅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說司法解釋還規定,具有上述減免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後,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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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沒錢繳納罰金怎麼辦

罰金刑的判決一般由法院執行,執行時可根據罪犯的財產狀況和申請,決定一次繳納還是分期繳納罰金。爲了保障罰金的順利繳納,多數國家往往將罪犯先行關押,等繳足罰金後再予釋放,且關押的時間可適當抵免罰金的數額。如美國法律規定:宣判罰金後,可以將罪犯關押至繳清全部罰金爲止,如果關押的期間相當於或超過易科監禁的時間,則認爲罰金已由監禁代替,應釋放罪犯。

有的國家則相反,要給罪犯籌集罰金的時間,如日本法律規定:罰金在判決確定後30日內,非經本人承諾不得執行拘押。

罰金刑的執行如遇到罪犯拖欠、拒付罰金或無力繳納時,各國立法都有一些變通的執行方法。主要有:關押一定時間,促使罪犯早日繳納罰金,或者由法院判決易科監禁,以及指令其參加不剝奪自由的勞動,以勞動收入償還罰金。如果罪犯遭遇災禍,經濟狀況發生劇烈變化,無力繳納罰金,法院可酌情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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