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解除合同協議書範文合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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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協議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簽訂協議可以保障自身的權益不被侵害。那麼協議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解除合同協議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甲方:
法定代表人:
電話:
地址: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甲、乙雙方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爲期______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現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請,要求提前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甲方同意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經雙方充分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合同。
一、雙方一致同意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勞動合同,雙方的勞動權利義務終止。
二、因是乙方的原因提出與甲方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乙方知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費用。
三、甲方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至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終止。
四、甲、乙雙方在此確認:勞動合同履行期間,雙方已依法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義務,包括乙方應享有的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雙方無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爲。解除勞動合同之日前的勞動報酬(含加班工資、獎金、補貼等)已結清。乙方不再因爲原勞動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費用、補償或賠償。
五、乙方應在本合同簽字後七日內與甲方有關部門(原所在部門、勞資、財務、後勤等)辦理完工作交接、物品歸還、賬務交接、償還財務借款等事項。如有乙方負責辦理的對外業務沒有清算完畢,乙方應負責將往來賬目覈對清楚,並將由對方蓋章、簽字確認的對賬單(或欠款證明)交甲方財務部門。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負責賠償。
六、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本合同內容)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_元。乙方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與甲方簽訂了《保密合同》、《競業禁止合同》的,仍應遵守原合同的約定。
七、乙方辦理完各項交接之5日內,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勞動合同在內的相關證明。乙方應於勞動合同解除後15日內到甲方辦理相關轉移手續,逾期不辦責任自負。
八、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甲方進行詆譭、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爲,否則甲方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九、本合同經甲方蓋章,乙方簽字後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或蓋章):
年 月 日
案情介紹
原告:王維和。
被告:雲南東陸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陸公司)。
被告:雲南省技術進步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技術開發公司)。
原告王維和的訴訟請求是:
1、解除原告與兩被告三方簽訂的共同投資《協議書》;
2、責令被告停止對原告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侵權行爲;
3、兩被告返還原告的2294萬餘元資產和賠償損失;
4、確認兩被告非法炮製的有關侵佔原告財產所有權的法律文書和實施的行爲爲無效的法律文書和行爲;
5、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以下爲一審法院確認的事實:玉溪市維和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維和公司)於1996年7月19日登記成立,王維和爲法定代表人,股東爲王維和及玉溪市蓮池實業總公司(以下簡稱蓮池公司),註冊資金爲20xx萬元,王維和出資佔55%,蓮池公司出資佔45%.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成立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金爲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維和公司投資2100萬元。同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另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註冊資金爲7500萬元,東陸公司投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投資2400萬元,王維和投資2100萬元。
1997年8月20日,東陸公司法定代表人鄭
在春持8月19日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依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三方重新投資原維和公司”的《協議書》,以維和公司董事長的名義向玉溪市工商局申請維和公司有關事項的變更。1997年9月9日,玉溪紅塔審計中心玉溪市審計事務所出具了維和公司註冊資本金爲7500萬元的《資本金覈驗證明書》。1997年9月26日,玉溪市工商局根據變更申請及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對維和公司部分事項進行了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變更爲鄭在春,註冊資金爲7500萬元,股東變更爲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及王維和,其中東陸公司出資3000萬元,技術開發公司出資2400萬元,王維和出資2100萬元。1997年12月21日,兩被告召開會議,作出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稱原維和公司股本金爲零,不再享有股東權益。
在被告據以進行維和公司工商變更登記的一系列法律文書中,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這兩份材料上的“王維和”簽名是參會人員蒲新民所寫,沒有證據證明蒲新民已徵得王維和的同意。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材料,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及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醫技術鑑定中心鑑定,前兩頁(內容部分)與尾頁(無正文,簽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沒有王維和的簽名,兩被告在庭審中認可該決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爲,在維和公司的經營運作中,既有民事行爲,也有行政行爲。在本案中,法院僅就民事行爲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有關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爲不在本案審查範圍。該院認爲,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分別違反了《公司法》第75條和第39條,因而無效。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的內容不能視爲王維和真實意思表示,因而無效。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這兩份
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確認爲王維和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9條、第31條),因而無效。該院還認爲,根據《公司法》第4條,公司股東作爲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原告王維和作爲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其請求兩被告返還資產和賠償損失的主張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爲:1997年7月25日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王維和簽訂的《協議書》,1997年8月19日《雲南維和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會議紀要》及維和公司《章程修改條款》,1997年9月25日的'維和公司《董事會決議(1997)1號》及維和公司第二次股東會議記錄,1997年12月21日維和公司《董事會暨股東會決議》,均無效。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由王維和承擔30%,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共同承擔70%.
評析
本案的諸多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關係主要有四個:
1、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與維和公司之間的共同投資關係,即聯營問題;
2、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王維和、蓮池公司之間的股東地位問題;
3、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爲;
4、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的侵權問題。
一審法院對工商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的行政行爲問題不予審理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然而,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變更維和公司董事長的行爲是不是行政行爲?東陸公司、技術開發公司對維和公司的變更申請是不是行政行爲?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能否對變更公司董事長的行爲及提出變更申請的行爲其合法性進行判定?
二、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原告王維和作爲公司的股東,在本案中無權以財產所有權爭議主張權利,這無疑是正確的。然而,如果一審認定的事實是確切的,王維和由原來佔股權55%的大股東變爲佔股權28%的小股東,蓮池公司的股東權利則變爲零,其股東權利已受到了極大的侵害,而這一侵權行爲主要是由兩被告實施的,那麼王維和及蓮池公司能否對股東權利被侵害主張權利?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案件時是否應對這一侵權行爲進行審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權對原、被告的股東地位進行判定?
三、在現實的經濟糾紛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經濟糾紛中,往往既有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行爲,又有行政行爲,而按照現行的審判制度,經濟案件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無權對行政行爲進行審查,對行政行爲的審查則要另行通過行政訴訟程序,這樣一來,一樁經濟糾紛就必須經過兩次甚至三次訴訟才能解決問題,這顯然與“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審判”的“兩便原則”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機關應當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找出切實可行的解決辦法來,比如,制定特別的“經濟訴訟法”,在審理經濟案件時賦予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或者,在審理涉及行政行爲的經濟案件時,由經濟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聯合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別合議庭,對不同的當事人、不同的問題分別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等等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原於年 月 日簽訂的 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該合同於 年 月 日予以解除。並就解除商鋪租賃合同,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雙方簽字生效後乙方在天內將鋪位退回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租,每逾一天,需向甲方支付元的違約金。
二、乙方需交清租金、水電費等一切費用。
三、退租時原有水、電等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鋪內設施和原裝修,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與相關費用結算清楚後甲方向乙方退回所收共計 元的押金。
五、因乙方未能按期辦理完退租手續或給甲方產生任何損失,甲方有權用押金衝抵所欠費用或損失。
六、乙方退租給他人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七、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用人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勞動者: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在簽訂本協議後即予以解除,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在本協議生效後全部予以終止。
第二條、薪酬、社保及經濟補償金
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方已履行用人單位全部義務,依法向乙方足額發放薪酬、辦理社保及支付各種經濟補償金。在簽訂本協議之後,乙方不得因勞動關係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
第三條、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
在簽訂本協議之前,甲乙雙方已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手續,乙方的社保由乙方自行接續辦理。
第四條、保密義務
勞動合同解除後,乙方仍負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業祕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
第五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第六條: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x有限公司
丙方:xxxx—工程有限公司
監理公司:xxxx—監理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於 200年 月 日與 xx有限公司(甲方更名前公司) 簽訂了xx有限公司xx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本協議書前甲、乙雙方針對本工程簽訂的所有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合法有效文件(以下統稱爲“原合同”),現甲、乙、丙、監理公司四方就解除上述合同、補充協議書等原合同事宜經充分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均自願同意解除“原合同”。
二、甲方、乙方和乙方的關聯方針對本工程所簽訂的涉及到甲方義務等,包括但不限於執行中甲方的擔保責任等內容,由乙方負責自行解決,並承擔因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損失。
三、乙方、丙方必須按業主、監理要求無償提供完整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要求的承包範圍內已完成部分的工程竣工驗收所需資料:乙方負責完善XX年1月21日前施工工程部分的資料,丙負責完善XX年1月21日後施工工程部分的資料,乙方整理完善的資料由丙方負責檢查和接受,並負責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監理公司對乙方、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進行檢查和監督,並承擔因此引起的一切責任和後果。
四、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內容(xxxx—等)工程造價:
1、200年xx月xx日前完成部分:按xx—工程諮詢有限公司《xx公司xxxx造價司法鑑定》的司法鑑定結果下浮5%,作爲乙方“原合同”此期間完成工作內容的結算。
2、20xx年xx月28日至20xx年月xx日期間完成部分:按xx造價諮詢有限公司的審計結果,作爲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此期間完成工作內容的結算。
五、工程款支付:
1、乙方、丙方必須對甲方前期已支付各項工程款(含針對本工程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20xx年xx月日甲方給乙方冷卻塔工程前期施工單位xxxx工程有限公司的借款人民幣xx萬元)按其財務要求予以確認,並按要求開具正規稅務發票,否則,甲方有權不支付有關工程款項。
2、本協議第五條第1款乙方“原合同”完成工作內容結算款的支付:
2。1該部分工程現存的質量問題,由乙方委託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整改。整改費用合計xx—萬元(小寫:xxxx元),由甲方從乙方結算款中扣減後代爲支付給相關單位。
2。2本協議第2。1條質量整改工作完成,並通過有關質量檢測部門驗收後,支付至最終結算款95%(本款項分兩個月支付,每月支付一半);剩餘5%爲質量保證金,保修期按國家規定執行,在整體工程驗收完兩年後按實際發生的費用結算,餘款無息返還乙方。質量保證金在乙方提供等額銀行保函後,甲方可予先行支付。
3、本協議第五條第2款丙方完成乙方原合同工作內容結算款的支付:
3。1按甲、丙雙方新合同及聯合聲明等約定支付條款支付。
3。2乙方承諾一次性返還丙方前期管理費、鋼筋、資料完善等有關費用xx萬元(小寫:xx—元),並由甲方從乙方工程款扣減後直接支付給丙方。
4、工程款支付時,乙方必須按甲方財務規定進行前期已支付工程款的確認並提供發票,且必須在乙方補齊前期已支付的各項工程款發票後才予支付後期各項工程款。
八、“原合同”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甲方財務要求確認並完成本協議約定內容後,與工程結算款一併無息返還。
九、乙方前期代付臨時場地租賃費人民幣xx元(小寫:xx—元)由乙方提供相關票據後同工程結算款一併支付;乙方前期代付司法鑑定費用人民幣xx元(小寫:xx—元)按甲、乙雙方於20xx年xx—月21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承擔比例(即雙方各承擔一半)同工程結算款一併支付。
九、20xx年xx月21日後,施工的xxxx等工程所涉及的債權債務由xx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承擔,並承擔因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及甲方因此所受損失。
十、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協議書一式十二份,甲方五份,乙方三份,丙方三份,監理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委託代理人(簽章):
簽訂時間: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1、合同期限屆滿,不再續訂新的勞動合同;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按排的工作;
4、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乙方過錯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5、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終止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____________ ( 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與_______________( 方)於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範本《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經協商,雙方同意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法或勞動管理的有關規定),從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解除勞動合同。甲方按規定支付(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_________元。
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適用的法律條款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適用勞動法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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