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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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彩禮是我姻傳統習俗中的一要組成部分,如今娶媳婦的時候彩禮錢是越來越重,彩禮是在正式結婚之前男方送給女方家的聘禮,以下分享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

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1

一、什麼是結婚彩禮?

什麼是結婚彩禮?彩禮,也有的地方稱爲聘禮、納彩等,是中國幾千年來的一種婚嫁風俗。按照這種風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爲妻時,應當向女方家下聘禮或彩禮。目前,在我國廣大農村,結婚給付彩禮現象仍然比較普遍。給多少不重要,就是個心意,以女方父母滿意,男方父母可以接受爲合適。可以通過媒婆給。

二、結婚彩禮包括哪些?

結婚彩禮包括哪些?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傢俱,婚後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新中國成立後,提倡“結婚不講財”,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婚姻作爲中國人的頭等大事,“結婚彩禮錢”逐漸被中國老百姓重視

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響,“結婚彩禮錢”由新郎單人承擔改變爲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擔,爲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之影響,提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爲。”

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

三、離婚後,結婚之前贈送的彩禮怎麼辦

彩禮,也叫聘禮,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流傳的習俗,雖然法律不認可,但在現實生活中確避免不了。不管在城市還是農村,男女雙方訂婚時,男方父母給予女方一定數額的禮金,少則千元,多則幾萬元不等,以確定男女雙方的婚姻關係,爲正式結婚宗派準備。在男女婚前或婚後發生矛盾時,如夫妻離婚時彩禮是否返還?《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有三種情況可以請求返還: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只要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返還。但是第2、3項。應當以當事人離婚爲條件的,當事人不得提起離婚訴訟,不能單獨就返還彩禮提起訴訟。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便已經同居,彩禮仍然可以返還。

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2

婚前財禮離婚怎麼分割

在新婚姻法離婚彩禮分割問題上,若彩禮的金額很小,或屬於禮物性質,是不予退還的。若數額較大,彩禮的退還需要考慮離婚乾洗解除的對錯確定返還的比例。但是對於彩禮轉換爲嫁妝的情形的,或者歸爲共同財產的,一律不予返還。

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爲,即以結婚爲目的(條件)的贈與。

返還彩禮的情形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爲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婚前彩禮離婚怎麼辦 第2張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爲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爲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關於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爲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爲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爲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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