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市場管理制度 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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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場管理制度 7篇

菜市場管理制度 1

爲保障市場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積極引導市場經營戶文明經營、規範經營,營造出“市場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環境。特制定農貿市場日常經營管理制度。

一、市場經營戶經營行爲管理標準

1、經營入市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戶應當根據所經營的商品及服務的類別,取得相應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等相關證件入市經營。

2、經營戶不得轉讓、出租、出借、出賣,不得擅自改變覈定過的營業內容。

3、經營戶經營的商品應符合覈定的經營範圍。經營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應明示相關證書,並保留(出示)肉食品、綠色食品、有時效方便食品等相關產品的進貨憑證、檢驗檢疫證明等,以備查驗。

4、經營戶應採取措施,對進貨商品進行檢查驗收,保證所銷售商品質量合格。不得銷售失效、變質、過期的商品;不得摻雜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經營的商品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量器具,不得短斤少兩、短尺少寸;銷售商品應明碼標價。

7、不得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哄擡物價、騙買騙賣。

8、經營者應自覺遵守農貿市場的各項管理制度,自覺做好攤位內衛生,保持攤位整潔。

二、市場經營秩序管理標準

1、市場內實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幹雜、水產、家禽、熟食等類別分區設立標誌牌,進行分類管理。

2、市場內商品上臺、上架、進盆、進池,擺放整齊有序。

3、市場內店鋪(商家)不得出攤佔道,禁止跨門攤經營。

4、市場內不得擺地攤,不得以自行車、三輪車作爲商品交易臺架進行交易,禁止在市場流動叫賣。

三、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爲了加強市場食品衛生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法》的有關精神,結合本市場的實際情況,特制訂食品衛生管理規定:

1、進場經營戶需辦妥《衛生許可證》和《生產許可證》等證件,嚴格禁止不具備證件的經營戶進入市場銷售產品。

2、經營戶需自覺遵守食品衛生管理有關規定,切實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3、加強計量、防疫、衛生、工商等職能工作的監督作用,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假冒僞劣和不清潔的食品進入市場。

4、經營戶要遵紀守法,合法經營。嚴格禁止經營腐爛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食品;嚴格禁止經營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食品,嚴格禁止經營無品名、無產地、無廠址、無日期,超過保存期的食品。

5、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的接待和處理工作;根據羣衆舉報,組織力量查處違反《食品衛生法》有關案件。

6、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積極查處假冒僞劣商品,並按有關部門的規定對違反者作出教育,停業整頓,經濟處罰,直至清退出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農貿市場環境衛生管理標準

1、商貿公司保潔人員做好市場內公共部分的保潔衛生,攤位內部衛生由各經營戶自行打掃,並要求達到市場管理衛生標準。

2、經營戶應當保持所經營的攤位衛生狀況良好,定期做好清潔工作。攤位及其附近必須做到無積水、無垃圾。

3、經營戶產生的垃圾或剝棄的菜渣、果皮等應放入專門的廢物容器內。

4、經營戶應當做好防蟲、防蠅、防蚊、防鼠工作。

5、經營戶應當保證攤前長久整潔,不得隨意將垃圾扔到過道等市場公共場所。

6、市場內宰殺家禽和剮剖水產品應符合相關要求的標準。

五、治安消防管理

1、市場內嚴禁打架鬥毆、相互吵罵、酗酒鬧事、欺負外地客商、扒竊錢物、擾亂市場經營秩序等,違者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2、市場經營業戶應服從管理,遵守市場規章制度,不得無理取鬧、打罵、侮辱工作人員、擾亂市場秩序、妨礙或阻擾工作人員正常工作,違者除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3、市場內攤位必須自己配備合格的(5公斤以上、ABC型乾粉)滅火器。公共消防設施、器材除搶險救災外,任何人不準損壞或動用;不得遮擋、圈佔、埋壓消防設施,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回攤位。

4、不準擅自改動用電線路和安裝使用大負荷電器等,違者予以停電,沒收電器設施,並收取違約金50—200元。

5、市場內嚴禁烤火、焚燒物品,違者除責令整改外,商貿公司有權收取違約金10—200元,情節嚴重者,收回攤位。

6、市場內人人有參與救火救災的義務,一旦發生火情,應立即撥打火警電話119。

六、車輛管理規範

1、經營戶每天用於進出貨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通過規定的進出貨通道進入市場,不得擁擠、搶道,以確保進出貨有序進行。

2、經營戶及消費者的車輛在營業時間內不得以任何理由進入市場,如有特殊情況需事先徵得市場管理人員的許可,並聽從指揮。

菜市場管理制度 2

1、鎮內經營者,要嚴格按照市場佈局,划行規市從事經營。所售商品需陳列整齊,不得亂擺亂放、下臺經營。必須做到“坐商歸店、行商歸市、商品歸區、車輛歸位、廣告歸欄、垃圾歸桶”。

2、鎮內衛生實施”三包”,每個攤位的經營戶必須搞好自己攤前、攤後、攤下衛生,做到隨髒隨掃,垃圾入袋不落地,不亂丟垃圾、污物和雜物。

3、對”三包”區域內,衛生存在髒、亂、差現象的經營戶,由工商所管理人員按照《集貿市場管理規定》進行處罰,確保執罰到位。

4、賦予督查員權利和職能,發揮督察員的作用。由督察員對場內保潔員及場內衛生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場內衛生嚴格落實”三定”方案,達到定員、定崗、定時,劃片包乾,責任到每一位保潔員。

6、鎮內衛生堅持隨髒隨掃不間斷,及時清運場內垃圾,保持場內無菜葉、污水、雜物、糞便及其他廢棄物等。做到交易不散,清掃不斷,污物、垃圾及時清運。

7、經營熟食的人員要嚴格按照標準和要求,佩戴健康證,配備食品夾、食品鏟,並有防塵和防蠅設施。否則不得在市場從事經營。

菜市場管理制度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障農貿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交易秩序,規範市場交易行爲,促進農貿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由市場開辦者供給固定的場地、設施,進行經營管理,若干經營者集中在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場所。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以下簡稱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設立,從事市場管理,經過供給場地、設施以及服務,吸納農副產品經營者入場經營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場內經營者(以下簡稱場內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獨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活動的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市場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本市城區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管理以及相關的行政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各區人民政府、長沙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切實加強對農貿市場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本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

各街道辦事處應當切實履行工作職責,督促市場開辦者落實管理職責,負責市場日常監管,協調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監管。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負責農貿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確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對經營主體、商品質量、交易行爲等進行監督管理,受理和處理投訴、申訴,維護市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行爲,適時組織農貿市場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商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農貿市場建設、提質改造工程,擬定城鄉農貿市場建設、提質工程標準,牽頭制定驗收辦法和組織驗收。

第八條:城管執法部門負責農貿市場周邊和場內環境衛生監督管理,查處市場違法建設和場外違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行爲。

第九條:物價部門負責規範對農貿市場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行爲,監督市場開辦者的收費行爲,督促經營者進行價格公示,對價格違法行爲進行打擊。

第十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內用於貿易結算的計量器具、計量行爲等進行監督管理,加強對市場經營戶用於貿易結算計量器具的定期強制檢定;負責農貿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量的計量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農業部門負責市場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蔬菜、水果等食品進行農藥殘留檢測,督促批發市場開辦者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制度等。

第十二條:畜牧水產部門負責市場畜禽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包括進行監督抽查,對畜禽水產品進行檢疫檢驗等。

第十三條:建設、公安消防、安監等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等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環保、衛生、房產、食藥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市場開辦者

第十五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依法進行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農貿市場未經名稱覈准登記不得招商、招租。

第十六條:市場開辦者依法自主經營,收取場地、設施租金和其他相關服務費用,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合法權利。

第十七條:市場開辦者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第一職責人,承擔農貿市場硬件設施建設、維護和市場經營秩序、市場衛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建築物安全的管理職責。

第十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內設立市場服務管理機構,配備服務管理人員,佩戴標誌上崗。在市場辦公場所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經營許可證,並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公示牌,公佈市場服務管理機構名稱、管理人員分工、市場管理制度。市場管理制度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

市場開辦者應在市場內設立投訴受理點,理解消費者投訴並進行調解,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交易糾紛。

第十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行爲,應當及時制止並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職責。

第二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場內經營者分別簽訂食品質量安全職責書,明確市場開辦者、經營者的食品安全職責。

第二十一條:市場開辦者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書面入場經營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產品安全職責、消費糾紛解決途徑、違法經營職責、治安消防安全、計劃生育、市場環境衛生、違約職責及處理方式和解除合同條件等事項。

第二十二條:農貿市場應當建立健全進貨檢查驗收、查驗檢測憑證、記錄和保存購銷臺賬等制度,對從本市場售出的農產品質量安全負責。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要求入場農產品銷售者交驗有效的產地檢測合格憑證或者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誌(以下統稱有效合格憑證),認真查驗並予以記錄。

農產品經營市場應當配備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人員或者委託法定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銷售者不能交驗有效合格憑證的農產品,應經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及時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二十三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維護市場環境衛生,加強環境衛生宣傳,建立健全市場清掃制度,及時清除場內污水、垃圾和廢棄物,堅持場內整潔衛生、環境優良。

第二十四條:市場開辦者應當確保市場消防安全,與經營戶簽訂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書,明確治安、消防安全職責。明確治安糾紛調解員,及時制止擾亂市場和危害市場的突發事件,維護治安秩序。明確消防職責人,配備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定點對安全消防設施進行檢查。配備貼合消防標準的消防器材和設備。不準亂拉、亂搭、亂接電線和改動供電裝置,確保安全用電。

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狀況,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委託有法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鑑定單位對市場建築物(構築物)進行安全鑑定,採取措施及時消除建築物(構築物)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市場開辦者要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制定應急預案,明確人員職責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流程,並細化分工、落實職責,確保應急預案的順利實施。

第二十六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對場內使用的計量器具登記造冊,並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要求場內經營者向指定的計量檢定機構申請週期檢定,督促經營者依法正確使用、維護計量器具,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計量器具,禁止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的行爲。

第二十七條:市場開辦者不得爲場內經營者的無照經營和銷售假冒僞劣商品等違法行爲供給經營場地、保管、倉儲、運輸等條件。市場開辦者發現市場經營戶有違法經營行爲,應當及時制止和督促改正;對督促不改的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請求依法查處。

市場開辦者直接參與場內經營的,市場登記註冊時,還應覈准相關經營項目,且不得利用其管理服務職權與其他經營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市場開辦者可在市場內設立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專區,供消費者自主選擇。農民在市場出售自產自銷的農產品,應當在市場開辦者劃定的專用區域內經營。

第二十八條: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非因規劃調整原因,不得變更經營範圍或關掉,不得改變農貿市場建設或提質改造時所確定的市場功能佈局。農貿市場因規劃調整原因確需遷移、合併、轉向或關掉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市場開辦者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所在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區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複審同意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獲得批准後,市場開辦者應在轉向或關掉前1個月內通知場內經營者。以零售爲主的農貿市場,還應提前1個月在市場入口張貼公示;

(四)市場開辦者應全額退還各級財政投入的建設或提質改造資金。

非財政資金投入建設的農貿市場需變更或撤銷的,應當在作出變動決定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讓有財政資金投入進行建設或提質改造的農貿市場,須經所在區商務部門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同意後,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受讓方須從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轉讓行爲發生後,受讓方應當遵循本辦法的規定,依法享有市場開辦者的權利,履行市場開辦者的義務。

第四章:場內經營者和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場內經營者應當誠實守信、合法經營,公平競爭,遵守市場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市場秩序。

場內經營者不得在市場內經營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經營的商品,不得在市場內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場內經營者依法自主決定農副產品價格,有權拒絕違法收費和攤派,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權利。

第三十二條:場內經營者應當持證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其他許可證件。農民在集貿市場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不辦理前款規定的證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場內經營者用於商品交易的計量器具必須強制定期檢定,不得使用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建立定量包裝商品進貨驗收制度,確保商品淨含量貼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正確使用國家法定計量單位。

第三十四條:場內經營者要堅持商品堆放整齊,通道暢通,不準佔道經營,亂擺亂放。

第三十五條:場內經營者採購商品,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應當查驗進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如實記錄商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信息。

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食品進貨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他商品應當在該商品售完後半年內保存能夠證明進貨來源的票據、單證等。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各級應當建立和完善農貿市場目標管理考覈制度,定期組織對農貿市場和市場監管單位進行目標管理考覈,考覈結果作爲對各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各級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年度績效考覈的重要依據。各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能夠向考覈成績優異的農貿市場、管理單位給予獎勵,經費來源納入各級政府預算。

考覈辦法和評分標準由市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第三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在市場內設立管理站(點)或派駐人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置貼合要求的複檢計量器具。

第三十九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有關執法證件。對未出示執法證件的,相對人有權拒絕理解檢查。

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進入農貿市場依法監督檢查,發現應由其他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爲,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十條: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涉及農貿市場的違法行爲進行行政處罰後,應將處罰文書報送同級農貿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六章:法律職責

第四十一條: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無營業執照或雖有營業執照但超出覈准經營範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場內經營者有違法交易行爲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或有其他違法行爲的,由公安、消防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湖南省公衆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場內經營者違反商品質量管理規定,製售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合格商品,或有其他違法行爲的,由工商、質監、衛生、農業、畜牧水產等部門依據各自的職責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市場場內環境衛生不合格的,由城管執法部門依據《長沙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由安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遷移、合併、轉向或關掉農貿市場,或改變農貿市場功能佈局的,由商務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市場開辦者、場內經營者有其他違法行爲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責依法予以查處。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市所轄縣(市)的農貿市場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菜市場管理制度 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進一步推進本市農貿市場規範化管理,加強農貿市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明確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落實農貿市場開辦單位的管理職責、規範市場經營者的經營行爲,保證食用農副產品消費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貿市場是指由開辦者供給固定場所、設施,有若干經營者進場進行集中和公開交易農副產品,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交易市場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開辦者,是指依照《廣東省商品交易市場管理條例》設立從事農副產品交易的商品交易市場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主體。

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內經營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本市範圍內農貿市場的開辦、經營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農貿市場實行屬地管理。各鎮街人民政府履行對農貿市場規劃、培育和發展的職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加強轄區內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對農貿市場禮貌創立、食品安全、動物防疫、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重大疾病防控等工作開展檢查和考覈評比。牽頭組織對不依法經營的農貿市場進行整治、關掉、取締和拆遷。

經貿、國土、建設、消防、農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公安、稅務、物價、城監、動物防疫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協同做好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農貿市場專項規劃作爲商業網點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關於開展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制定轄區內農貿市場發展規劃和建設、管理的實施方案並組織落實。

第二章市場開辦者

第六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貼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的要求;

(二)具備與開辦市場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地、設施、管理機構和專職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開辦市場的規模相應的資金;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開辦農貿市場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註冊手續。領取商品交易市場登記證後市場方可開業。

第八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職責,建立健全市場食品准入制度,杜絕各類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應當與場內經營者簽訂食品質量安全保證書(協議),訂立食品質量保證及對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貨等條款;

(二)應當督促場內經營者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經營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三)應當建立健全食品質量查驗登記制度。市場開辦者應當每一天派專人檢查場內經營者的重要食品進貨憑證,審覈重要食品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和實際經營情景;

(四)應當設置規範的市場食品准入檔案櫃,建立食品安全質量檔案;

(五)應當在市場內設置獨立的蔬菜檢測室,配置檢測設備和人員,每一天對場內銷售的蔬菜和水果進行農藥殘留檢測,並做好檢測記錄,或與有資質的質量檢驗中心簽訂定期送檢協議,也可將檢驗機構引入市場;

(六)應當查驗畜產品、禽鳥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檢測合格方可銷售的其他農副產品的檢測證明,對未取得檢疫合格證明或檢測不合格的,禁止入場交易;

(七)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農貿市場入口處等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欄和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與交易相關的基本事項和重大事項。

公示資料包括:場內經營者的證照情景、市場管理制度(含市場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費者投訴電話、農副產品的抽檢結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景、場內經營者違法違章記錄等。

(八)應當建立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出制度。市場管理人員每一天都應對市場內所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食品應立即要求經營戶停止銷售,或監督其銷燬,做退市處理。

(九)應當建立健全市場食品購銷掛鉤制度。市場開辦者應進取以協議方式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生豬屠宰嘗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企業、加工單位和管理規範的批發市嘗大型批發商建立購銷掛鉤關係,明確供貨主體和供貨產品質量職責,建立優質食品進入市場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九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嚴格落實市場安全第一職責人職責,按要求做好消防、建築等安全工作:

(一)制定市場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職責制並認真落實,配置專職人員負責消防工作,消防檢查到位,有記錄。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培訓,持證上崗;

(二)配備齊全的消防設施,器材,並堅持完好有效;

(三)每個固定鋪位應當配置滅火器;

(四)市場內禁止商住不分、使用明火作業、存放易燃物品、電線亂拉亂接、燒香拜佛等造成消防隱患的行爲;

(五)市場開辦者應當經常檢查市場建築物狀況,及時消除建築安全隱患;

(六)市場開辦單位應嚴格消防管理,嚴禁違章搭建佔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第十條市場開辦者應當建立健全市場管理組織制度,承擔對其所辦農貿市場的升級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場開辦單位應當保證場內經營者的主體合法性,領取證照經營,與入場的經營者簽訂場地租賃和經營管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市場開辦單位應當建立經營者檔案,記載市場經營者基本情景、信用狀況等。專業或批發市場應實行計算機管理;

(三)應在市場內設立消費者投訴服務站,落實專人受理消費者投訴。消費者投訴站應當設有公平秤、意見箱和監督電話,公平秤須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

要求並督促檢查農貿市場經營者配備和使用與其經營相適應的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也能夠統一配置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供給給經營者使用。

配合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做好市場定量包裝商品、零售商品等商品的計量監督管理工作;

(四)應當設立專門機構,配備負責維護市場秩序、環境衛生、食品衛生、設施設備檢修、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建築安全和信息宣傳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建立市場管理人員工作職責制,市場管理人員定期理解培訓和考覈,並佩戴統一證件上崗;

(五)划行歸市,設置規格統一、美觀、醒目的經營區域標誌牌及明確的市場導購圖;

(六)維護市場內環境衛生整潔有序。督促家禽及肉品經營戶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對鮮活家禽存放銷售區實施每月清空家禽停業消毒制度。有完善的清潔制度、配備專職保潔人員,定期進行清潔消毒,並有記錄;場內地面應做到硬化、平整、清潔,及時清除場內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堅持市場通道暢通,無佔道違章經營、亂擺賣、亂搭建、亂張貼;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保證門前、場內車輛停放整齊;承擔市場職責區內的“門前三包”職責;

(七)堅持三鳥檔口排水排污通暢,禁止人畜混居;應修建專門的活家禽宰殺加工室,實行封閉式宰殺;銷售、屠宰人員防護措施到位;

(八)家禽及肉品經營戶應對經營場所實施每一天清潔消毒制度,其中鮮活家禽經營戶營業時要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穿戴口罩手套等防護品上崗作業,禁止人與家禽混合居祝在市場開辦者組織下實施每月清空家禽休市消毒制度;

(九)市場內熟食檔應設置預進間和售賣間,生熟食品分開,從業人員有《健康證》,有防蠅、防鼠、防塵設施;

(十)應當修建公用衛生間,並堅持整潔明亮;

(十一)應當根據國家政策調控規定的需要調整相關職責。

第三章市場經營者

第十一條除農民銷售自產的農副產品外,市場經營者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經營活動,並在其營業場所懸掛營業執照;需要辦理其他經營許可手續的,還應當懸掛相應的經營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遵守和執行市場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實行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帳,記錄進貨渠道。

經營者與初次交易的供貨單位交易時,應索取證明供貨企業和生產加工者主體資格合法的證明文件,包括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

經營者在購進食品時,應當按批次向供貨單位或生產加工者索取食品質量合格的票證。其中牲畜活禽及其肉類應供給動物產品檢疫合格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糧食及其製品、奶製品、豆製品、飲料、酒類應供給檢驗合格證明和進貨票據;其他類產品參照上述執行;

(二)市場經營者應向消費者出具信譽卡或市場銷售專用憑證,明示經營者名稱、具體經營場所或攤位號、聯繫電話等;

(三)市場銷售的肉類及肉類製品須從政府批准設立的定點屠宰場進貨,未經檢疫檢驗的肉類食品不得上市,肉品經營者必須在攤檔明顯位置張掛肉品的檢疫和檢驗合格證明;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違禁野生動、植物和水產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以及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

(六)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使用不貼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範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的生熟食品;

(七)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腐爛變質食品。禁止在市場內銷售不明死因的河水產品、腐爛去皮瓜果;

(八)市場經營者不得露天製作直接入口食品。經營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製品的,要具備防塵、防蠅設施和冷藏器具、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農貿市場內的經營者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市場經營者應當按照進場經營協議書的約定,在指定地點經營,服從管理,遵守市場各項規章制度;

(二)市場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嚴禁欺行霸市、哄擡物價、強買強賣;

(三)農貿市場內商品實行明碼標價。農貿市場經營者應當使用經市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以及人爲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或者僞造數據;

(四)市場經營者不得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使用虛假產地、假冒其他企業名稱或代號、僞造或冒用優質商品、認證產品、許可證標誌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等的假冒僞劣商品;

(五)市場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對銷售的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不得貶低其它市場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六)市場經營者應保證經營場所內消防安全,不應商住混用,嚴禁搭建住人夾層,不應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夾層;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經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農貿市場建設發展的專項規劃,組織制定農貿市場管理的行業規範,推進行業組織建設、開展行業交流和指導行業自律,履行農貿市場內生豬及其肉品採購、定點屠宰、食鹽、酒類監管等職責。

第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農貿市場實行登記註冊,審查確認市場經營者的主體資格,履行對其交易行爲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爲,維護市場交易秩序等職責。

第十六條農業部門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農貿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依照有關規定適時公佈監督抽查結果,履行對農貿市場內豬肉瘦肉精檢測、三鳥檢驗檢疫、蔬菜、水果農藥殘留檢測等職責。

第十七條公安消防部門對農貿市場防火安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及室內裝修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覈和驗收,履行對未經消防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依法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八條規劃建設部門對農貿市場規劃發展以及建築工程質量負有監督管理職責,對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依照國家有關建築技術規範的規定進行審覈和竣工驗收,履行對未經建設工程質量驗收而擅自開業的市場進行監督和查處等職責;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的治安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建立安全保衛機構,落實安全保衛措施,履行依法查處市場上欺行霸市、強買強賣、阻礙執法、抗法等違法犯罪行爲的職責。

第二十條城市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市容環境的監督管理,履行對市場擺賣秩序、車輛停放、亂張貼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一條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履行查處有害、有毒及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農副產品交易行爲,市場防疫、清潔消毒、衛生保潔等監管職責。

第二十二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禽畜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市場開辦者履行禽畜產品檢疫檢驗合格證明的查驗義務和定期清潔消毒措施義務。

第二十三條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貿市場經營活動中的計量器具、商品量和計量行爲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短斤缺兩行爲,確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四條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農貿市場的監督管理。

對違反規劃、用地、消防、建設等新建、擴建、改建的農貿市場由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制止,關掉、拆除和取締。

菜市場管理制度 5

爲進一步清理整頓城區,城鄉結合部的市容市貌,和農貿市場管理辦法,創立省級衛生城市,結合我鎮實際情景,爲廣大人民羣衆供給一個舒適、整潔、美觀的市場環境,確保人民羣衆的財產安全和生命安全,促進精神禮貌和物質禮貌建設,特制定我鎮兩個農貿市場管理制度如下:

1、整理肉攤。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不準調換攤位和隨時搬走攤位,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2、水果攤點。要擺成一條線,按指定的地點和攤位距離不動,嚴禁變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3、蔬菜類的攤點。嚴禁亂擺亂放亂佔,按指定的地點不動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4、豆腐滷肉攤點和老雞老鴨等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5、各類魚攤位,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自離市場。

6、羣衆上市賣雞、鴨、鵝蛋的擺在指定的地點銷售,嚴禁亂放亂佔行爲按指定的地點和距離不變,擺成一條線,嚴禁變換和流動,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7、羣衆上市賣魚的,要求擺在固定賣魚的地點位置,嚴禁亂放亂佔行爲。

8、羣衆上市賣狗肉、羊肉、貓肉、蛙等要按指定的地點進行銷售,嚴禁亂擺、亂佔流動行爲,違者警告處罰嚴禁上市。

9、凡在我鎮農貿市場收購的老闆,必須按照我鎮市場管理條例,進行收購,並在指定的地點不變,嚴禁流動收購,避免發生矛盾和交通事故,違者警告處罰。

10、對外來老闆在我鎮農貿市場賣食品、五金等行業的必須遵守市場管理制度和指定地點經營,否則嚴禁上市。

11、凡在我鎮農貿市場經營者,各人搞好自我攤點環境衛生,嚴禁公民在市場內亂扔紙屑、果皮等垃圾物品。請用塑料袋裝好垃圾倒在指定的垃圾箱內,違者警告處罰。

12、凡上市場購買、賣的顧客、大小車輛必須服從鎮管理工作人員的安排停在指定地點,嚴禁亂停亂放行爲,違者警告處罰、扣車。

13、市場內有一名保潔人員,做到每一天上午12時午時6時清掃市場內的衛生和周邊地段的環境衛生。

14、我鎮市場管理人員蔣永龍、楊文斌兩位同志做到每月三次上市督查,規範整治四次,早上6時前趕到市場值班管理、整頓服務制。

菜市場管理制度 6

食品衛生管理制度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農貿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菜市場內各類食品經營者。

三、進場經營食品類商品經營者需先辦理衛生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售貨人員健康證。經營場所(經營設備、設施)符合食品衛生的有關規定(防塵、防蠅)方可開張營業,

四、經營者應嚴格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規定的商品範圍經營。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應懸掛在攤位明顯處。各類商品應明碼標價。

五、經營者應對出售的食品質量負責,嚴格進貨渠道,建立進銷貨臺帳,每天要對進銷貨進行登記。禁止出售過期、四無(無產地、無廠家、無商標、無生產日期)有毒、有害、腐爛變質、污穢不潔食品。

六、經營肉類、熟食人員要講究個人衛生,統一穿着“三白”(白大褂、白帽子、白大套袖)服裝,並實行工具售貨。

七、經營者要每天對經營場所進行消毒滅菌,保證攤位內外整潔;對盛具、拾具、包裝物做到經常性消毒。垃圾箱應放置在指定地點,不亂潑亂倒。

八、出售加工食品要貨、款分開,生、熟食品分離,待售食品及餐具不準露天擺放。出售肉類食品必須有衛生檢疫部門的合格證或證明。

九、經營者因出售不符合食品衛生規定的商品,造成嚴重後果並給市場造成惡劣影響的,市場管理辦公室將對經營者處予500元至20xx元的經濟處罰,其違法行爲交行政執法部門處理。

滅鼠、滅蠅、滅蟑制度

爲了確保居民身體健康,減少疾病的傳播,按照愛國衛生工作要求,結合菜市場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菜市場滅鼠、滅蠅、滅蟑工作,堅持防治結合,由專人負責定期監測鼠、蠅、蟑密度,並採取相應滅殺措施。定期檢查鼠跡,填堵鼠洞,清除鼠咬痕。

二、菜市場各出入口使用密閉金屬門,下水道進(出)水口設有防鼠金屬網。

三、經營糧食和加工食品的經營戶,應將糧食和食品(原料)隔牆30釐米存放。

四、菜市場耳房的門、窗要設防蠅、蟑簾或紗窗,出售直接入口食品的攤位要設有嚴密的防蠅,蟑紗罩。

五、菜市場要嚴格藥物管理,指派專人負責投放鼠藥,不使用國家禁用的劇毒鼠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爲保證市場及場內人員的安全,防止各種意外事故的發生,凡進場經營者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進場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紀律、法令、規定,自覺維護市場正常秩序。

二、市場內設立治安和安全防範工作部門,組織協調市場內安全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場管理員和保安員負責。

三、市場內嚴禁煙火,禁止經營易燃易爆及其它危害公共場所安全的物品,嚴禁在禁菸區吸菸。

四、各攤位內嚴禁使用明火;未經市場管理辦公室批准,不得私自接拉電線或安裝電器設備。

五、嚴禁遮擋佔壓、挪動借用各種消防器材。

六、市場內通道禁止停放一切車輛,不準堆放雜物,保證通道暢通。

七、市場定期對安全管理人員、經營人員進行消防培訓,配合消防部門共同做好市場安全管理工作。

八、凡違反規定者除限令整改外,視情節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因違反規定造成安全責任事故的,交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菜市場管理人員工作制度

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和執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制度,遵守社會公德,弘揚社會主義道德。

二、熱愛市場管理工作,服從市場各項規定和要求。

三、注重學習,積極鑽研業務,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管理水平。

四、廉潔勤政、開拓創新、恪盡職守、團結協作、爭創一流。

五、依法管理、熱情服務,嚴格按章辦事,不吃、拿、要、生、冷、衝、橫,用語文明。

六、統一着裝,上崗必須佩戴胸牌,禁止打鬧和大聲喧譁。

七、尊重和服從領導的正確決定,服務和服從於大局,立足本崗,努力工作。

八、公私分明、辦事公道,不徇私舞弊,不以情代法,不謀私判。

九、深入實際,搞好調研,認真研究市場信息,爲領導科學決策提供依據和參考。

衛生保潔制度

爲創造一個衛生整潔的經營、購物環境,根據菜市場實際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市場衛生保潔工作是日常管理的一項重要工作,要指派專人負責組織、實施、考覈,在每天營業期間隨時保潔,

二、市場保潔工作堅持平時保潔與定期整治相結合,全員負責與專人負責結合,隨季節變化側重點不同。

三、市場收市後要徹底清掃,達到三淨一無,即:地面淨、牆根淨、攤位下面淨,無垃圾堆積。

四、水產品經營區攤位周圍乾淨,無異味,無污水外溢。

五、市場內垃圾實行袋裝收集,密閉運輸,按規定時間送到環衛部門指定的地點傾倒。

六、市場內垃圾容器要定期擦試、定期消毒,垃圾客器要見本色。

安全保衛制度

一、菜市場日常安全保衛工作由市場管理人員負責制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二、菜市場安全保衛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和責任事故認定追究制。因個人原因(失職、瀆職和違規操作等)造成事故的,一切損失由當事人負責,並按市場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三、保衛人員要熟知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單位的聯繫方式,並會第一時間報警。熟悉菜市場重點部位的位置及各種消防設施的使用方法,存放地點。

四、市場管理人員白天要經常性的巡視,要特別留意市場內發生的特殊情況,發現異常要及時向市場負責人報告。

五、夜班值班人員要加強市場內重點部位巡視,做好市場的防火,防盜和其他安全事故的排查工作,並認真填寫值班記錄。

六、夜班值班人員在值班時間內不得喝酒、玩牌、睡覺:不得撤離職守(空崗);不得干與值班工作無關的事,嚴格關、開門時間,沒有特殊青況不準隨便打開市場大門。

七、菜市場要對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監督、考覈,對市場存在的安全隱患要及時進行整改。

八、菜市場要定期對安全保衛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處置事件能力。

商品進銷貨登記制度

爲維護消費者權益,保障人民羣衆的身體健康,依照《食品衛生法》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適用於菜市場內各類食品經營者。

二、經營者要對進貨渠道進行驗證,重點驗證供貨方工商營業執照、商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產品質量認定書等。

三、經營者要向供貨方(廠商)索要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證照複印件,肉類商品每批次都應有檢驗檢疫合格證。

四、對無營業執照、無衛生許可證、商品生產許可證、無廠家、無檢驗檢疫合格證的商品,市場經營者不得批購,出售。

五、經營者應對每天的進銷貨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市場管理部門定期抽查,對未及時記錄或弄虛作假的,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停止經營,交有關部門處理。

消費者投訴迴應制度

一、菜市場要建立消費者投訴迴應制度,及時化解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的消費權益爭議及矛盾糾紛。

二、菜市場消費者投訴應包括以下內容:

1、有明確的被投訴人;

2、有具體的投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被投訴人必須在市場管理辦公室管轄範圍內方同意在市場管理辦公室調解解決。

三、消費者投訴時應提供下列基本情況:

1、消費者的姓名、地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等;

2、被投訴人的名稱、攤位號等;

3、訴求及相關的事實根據。

四、菜市場消費者投訴接待站採用基層調解方式,解決消費權益爭議。調解結果在雙方認同並簽字後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對市場調解達不成共識的,任何一方都可向有關部門申訴或提起訴訟,菜市場調解即告結束。

菜市場管理制度 7

一、目的

爲了預防疾病,控制傳染源,保障廣大客商的身體健康,創造良好的市場衛生環境,特制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

二、職責

1、市場內配備衛生督查專員,負責環境衛生的檢查、預防和處理工作;

2、市場管理員和安保員協助衛生督查專員做好市場內環境衛生的督查工作;

3、保潔公司組織保潔員,全面負責市場內的環境衛生清掃工作;

三、要求

1、工作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查,持健康證上崗;

2、保潔員必須統一着裝,按時上下班;

3、市場環境衛生工作由專人全面負責,分包乾,責任到人;

4、清掃後的垃圾及時清運到垃圾庫,保潔期間市場內不能有成堆垃圾堆放30分鐘以上;

5、每天定時對垃圾桶進行傾倒和清洗兩次以上;

6、定期對地下管網和化糞池進行清掏,確保地下管網排泄通暢;

7、定期對市場內場地進行消毒處理,並開展除“四害”工作;

8、垃圾庫的垃圾做到及時外運,確保日產日清;

9、垃圾庫派專人負責守護,避免蔬菜垃圾外流;

10、市場衛生工作負責人對整個市場的衛生工作要經常監督檢查,督促經營戶自覺搞好攤前攤後和攤位周圍的衛生,做到衛生“門前三包”;

11、公共廁所實行專人管理,勤打掃、勤沖洗,保持廁所內外清潔,每天必須做到一次全面打掃,及時開關水閥,節約用水;

12、廣大商客戶都要養成愛清潔、講衛生的習慣,自覺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公共衛生,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丟瓜皮果殼,不亂扔菸蒂,不隨地大小便,不亂潑污水;

13、進場人員有愛護場內衛生設施,果殼箱、清潔桶等不得隨意搬動或亂放,未滅菸蒂不得投入桶內,以防火災,對損壞衛生設施者照價賠償;

14、在分管地段堅持做到隨髒隨掃,不留污物積水,地面乾淨;

15、下水道每月沖洗二次;

16、愛護公物,勤儉節約,妥善保管掃把、翻斗車等清掃(運)工具。

17、經營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備售貨工具,做到貨款分開,包裝材料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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