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財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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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前財產的認定,在我們國家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屬於個人財產,婚前的財產都不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對於如何證明何爲婚前個人財產感到困惑,以下分享關於婚前財產的認定。
一、婚前財產的認定方法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爲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爲個人財產。
二、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爲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三、婚前財產約定條件
婚前財產約定是一種雙方法律行爲,它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雙方必須有明確、真實的意思表示,並且是自願的
2、必須是合法的,不得違反男女平等原則,不得損害婦女和子女的利益
3、要採用書面形式
4、約定不得損害不知道該約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一、婚前財產的一般性分割
新婚姻法經過修改,婚前財產屬夫妻一方所有,相關規定如下:
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本條規定應當注意的是:
(一)婚前與婚後的判斷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婚後即是領取結婚證之後,在此之前都算是婚前,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財產即是婚前個人財產。諸如其他婚禮,採辦等都不能作爲判斷標準。
(二)婚前財產隨結婚時間的性質變化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即是指出夫妻婚前財產在婚後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新婚姻法中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婚前財產的損耗
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會出現損耗、滅失的情況,一方要求用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婚前財產的特殊性分割
1、《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生活困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是指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一、婚前存款如何證明
第一、婚前存款,是指在結婚登記日之前個人存款賬戶上的餘額。
第二、要證明婚前的財產,特別是要證明自己婚前的存款。如果是銀行卡的,可以通過打印銀行流水單進行查詢。如果儲蓄的存摺,那麼存摺上顯示的的交易憑證與交易的餘額就可以證明婚前的財產具體數額了。
二、婚前存款如何證明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三、結婚前存款怎麼公證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後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着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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