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算工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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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算工傷嗎?在現實中有不少公司爲了增進同事之間的凝聚力,會特別組織一些活動,如果在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到底算不算工傷呢?本文內容將爲大家詳細解答。

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算工傷嗎
在公司組織的活動中受傷算工傷嗎1

1、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工傷主要有以下類型

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裏,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質是“意外的損失或災禍”,有漸進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蟲感染等)和突發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墜物傷及等)兩種,不可拘泥於突發性一種情況。

1.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1.4患職業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3、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3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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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爲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法釋〔2014〕9號)

2.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關於職工在參加本單位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集體活動受到傷害是否認定工傷的問題,爭議較大。我們認爲,如果屬於用人單位強制要求或者鼓勵參加的集體活動,這些活動可以被認爲是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應該屬於工作原因,由此受到的傷害應當認定爲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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