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支付補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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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支付補償金嗎?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下面跟小編一起來看看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支付補償金嗎吧!

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支付補償金嗎
期滿終止勞動合同,單位一定要支付補償金嗎1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具體可以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將月薪從3000元調整爲2800元,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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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勞動者患重病或者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給。

3.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是什麼?

經濟補償金以職工工資爲計算標準。工資計算標準是企業在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和經濟性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給予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支付。

4.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後,還能再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參加了失業保險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也不會因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而停發或減發失業保險金。

5.國有企業與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後,須向職工支付生活補助費嗎?

2001年10月國務院廢止《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後,勞動保障部規定:國有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有關生活補助費的支付問題,地方有規定的,按地方規定執行。地方沒有規定的,以《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簡稱《規定》)廢止時間爲準,對在《規定》廢止前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後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時,應計發勞動者至《規定》廢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補助費,最多不超過12個月;對在《規定》廢止後企業錄用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時,可以不支付生活補助費。

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的,企業中的原國有企業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後是否支付生活補助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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