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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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建議。住房公積金跟我們老百姓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我們要清楚的認知住房公積金存在什麼問題。接下來就由小編帶大家一起詳細瞭解下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
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建議1
一、住房公積金的性質和特點
我國的住房公積金主要具有以下幾點性質:
第一,政策性。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指的是在對舊的住房分配製度進行改革的過程中,依據國家相關政策法規而構建的一種新的制度,其建立過程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所以管理過程也要按照國家相關政策進行。
第二,保障性。我國的住房公積金是所有在職員工所強制繳納的一種住房保障基金,其專門用於在職員工的住房支出,不能用於別的方面。在職工進行修房、建房以及購房時,可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這是爲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一種住房保障措施。
第三,強制性。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具有一定意義上的強制性,不管是職工所在單位是夠願意,都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
同時住房公積金在解決職工人員住房困難問題的過程中,充當着一項保障措施,其還具有下列一些特點,具體來講有:工資性,即住房公積金是員工工資的組成部分;普遍性,即我國城鎮地區所有職工人員都應當參加住房公積金項目;義務性,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一種義務;長期性,即住房公積金事宜總長期的住房儲金;福利性,即住房公積金實際上職工所在單位爲職工提供的一種住房福利;穩定性,即住房公積金得到國家相關政策規定的保障;返還性,即職工人員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專用性,即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解決住房問題。
二、我國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住房公積金制度在一些事業單位沒有落實
當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面還不夠完善,在一些事業單位中還沒有能夠得到全面的落實,這主要是有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及其執行過程兩個方面的因素造成的。首先,當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還不夠科學與明確,相關政策對於那些單位應該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哪些單位不能還沒有給出一個明確的界定標準,同時一些事業單位既有編制人員,也有不在編人員,再者,當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執行過程中沒有相對強硬的方法,這些因素都會導致一些事業單位遲遲沒有落實住房公積金制度。
2、住房公積金決策和管理機構定位並不明確
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屬性上明確了是一個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屬於當地政府部門管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卻在增值保值的名義之下,更多的扮演着一個金融機構的角色,而不是一個非營利事業單位的形式,目前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定位使得其沒有辦法嚴格按照現代金融機構的相關職能進行控制與監督,而僅僅是依靠其自我約束來控制,這種定位上的不明確使得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出現了不少的腐敗問題。
3、對住房公積金的共同監管容易導致監督落實缺位
上述條例中規定,資金管理中心只負責公積金的歸集、保值和增值,具體金融業務(貸款、結算、開立賬戶、繳存和歸還)委託銀行辦理,實際情況是很多地區將住房公積金的相關繳納與發放工作交由管理中心處理,而不是按照規定中由銀行管理,這就是使得住房公積金在當前的管理機制中,缺乏一個專門的權威性的運作管理機構,使得其產權關係非常不明確,其產權方面的界定也不清晰,從而使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資金回收方面的意志受到了負面影響,轉而指望通過相關行政渠道進行資金的回收,如果行政不作爲的化,相關工作就會說說而已,這種由銀行和管理中心之間的不清晰界定的模糊化共同管理的形式容易導致監督落實的`缺位。
4、住房公積金貸款對低收入羣體缺乏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一直以來,很多高收入羣體都享受着所爲的高補貼、高福利、高就業等等優勢條件,國家每年爲代表高收入羣體的大城市居民提供了成百上千億的社會保障,而作爲農民工以及一些自由職業者卻一直沒有能夠享受到住房公積金帶來的支持與保障,而事實上這些低收入人羣纔是需要住房保障的弱勢羣體,以上海爲例,高收入人羣的住房成套率達到了90%以上,同時居住條件還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相比之下,低收入人羣幾乎沒有屬於自己的住房,接近90%的這個羣體的成員依靠出租房以及宿舍等解決自己的住房問題,可見當前房公積金貸款對低收入羣體缺乏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5、住房公積金風險需要防範
住房公積金管理責任重大,任務艱鉅,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的要求越來越高。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發佈以來,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約束作用,但因相關配套法規的滯後,其執行情況並不很好。住房公積金管理難度增大。每年住房公積金規模和發展速度都在擴大和加快,目前,全國未收回的項目貸款和擠佔、挪用住房公積金達數百億元,這些存在風險隱患的資金,另外由於證券市場交易規則存在漏洞,一些證券公司違規將客戶資金或託管的國債挪用或質押回購,使有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證券市場購買的部分國債出現風險。這些風險的很多方面是由於決策體制不完善、以及管理機構設置不規範所造成的,需要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然會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進而成爲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
6、住房公積金缺乏增值保值手段
根據當前的收益情況與使用效率情況,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增值保值存在很大困難,一批資金力量規模相對比較小的、資金使用效率相對比較低的中心普遍存在虧損問題,與此同時,增值收益在分配問題上的權屬存在着不對稱,根據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出了提取覈銷管理費用以及貸款風險之外,應該全部轉變爲城市廉租房的保障資金,所以,部分地方行政機構將這些資金用爲解決廉租房爲題的全部資金或者主要資金,這與相關規定的立法本意是相違背的,從資金的增值權屬以及來源上來講,其增值收益應當屬於公積金所有主體的共同財產,因此其適用範圍也應當用在繳納主體和住房公積金有關的管理運作,所以,增值收益用廉租住房補充資金則超出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和受益範圍。
三、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議
1、合理利用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相關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管理與運用分離的原則,切實禁止由管理中心來直接受理貸款發放業務,同時還要始終堅持住房公積金專用的原則性特點,確保住房公積金只能用於符合條件的在職員工的住房問題的解決工作上。作爲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保障政策性撥付的基礎上,編制科學合理的住房公積金的相關使用計劃,切實按照政策規定中的先後條件,將住房公積金用於職工的個人住房消費貸款中,再者,關於用於城鎮經適房項目投資的公積金也要最後再考慮將住房公積金用於商業性運營,從而堅決預防將住房公積金用於一些非法或者高風險的經濟活動中,保證住房公積金能夠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2、住房公積金制度應重點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
爲了讓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夠更好的向中低收入家庭傾斜,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我國當前過低的住房公積金繳納率,使得這項制度的收益人羣能夠獲得更多的資金補貼,與此同時,對住房公積金的繳納上限進行明確規定,避免高收入人羣繳費過多從而使得收益差距過大;再者,對於部分已經擁有房產的高收入人羣,如果其仍需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二套房,應當規定這種情況的當事人付出一定的經濟成本,比如提高貸款利率以及徵收利息所得稅等措施;第三,應當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制度對於中低收入職工人羣的相關限制力度,切實根據住房公積金申請人的實際還貸能力以及收入的穩定性等來對還款期限進行延長或者對貸款額進行提高等;最後,在住房公積金的貸款業務中,要將以往主要用於新房的購買逐漸轉向二手房的購買,鼓勵人們更多的選擇購買二手房,並在購買二手房的相關環節中給予一定程度的優惠政策。
3、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逐步向政策性住房金融發展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擁有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雛形,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因爲在設計中存在的一系列制度性缺陷,如上文中述及的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機構的定位上存在着模糊,按照規定應當是不盈利機構,但是實際工作過程中卻更多的充當一個金融機構的角色,此外,住房公積金制度中還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分配的現象,此外,住房公積金當前的覆蓋面有限,資金使用效率相對較低等等缺陷又使得住房公積金制度無法承擔真正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全部工作,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可以,也有必要逐漸向政策性住房金融過渡,從而利用政策性住房金融固有的特點來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處。
4、加強宣傳力度,擴大住房公積金覆蓋面。
首先要宣傳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凡用人單位招聘職工,單位和職工個人都須承擔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另外,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要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那些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爲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的情況,並根據情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採取多種措施嚴格執法和監督,通過督促有關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5、強化住房公積金的監督機制
通過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的作用,以及全國住房公積金信息網監控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情況,提高住房公積金信息的透明度,並由全社會來共同監督其使用情況。住房公積金如果管理不善,不單單傷害了廣大職工的合法權益,而且也是對政府的公信力的考驗。
6、更好的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增值與保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爲金融機構應該給客戶主體更多的選擇機會,轉變一貫的單一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存款限制,可以增加其他的貸款與儲蓄品種,存款權利與義務相結合,充分體現自願與公平的原則,在資金相對充裕的時候,採取開放資金運作,實行項目封閉的做法,參與廉租房與經適房的建設以及其他形式的公益保障性住房建設,從而儘可能的擴大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範圍,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途徑,利用好住房公積金低貸低存的特徵,實施浮動與彈性的貸款利率,是住房公積金適用於更多的人羣,針對經濟與家庭等情況惡化的羣體,推出適當的優惠政策,擴大住房公積金社會綜合效應的同時,更好的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增值與保值。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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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住房公積金存在的問題及建議2
住房公積金問題及建議
國務院在總結部分城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於1994年頒發了《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在全國建立起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管理原則。住房公積金主要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據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他城鎮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的所有在職職工(指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或人事關係的人,含臨時人員),都必須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或不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企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採用的是“個人積累制”的模式,即個人帳戶所積累的資金全部歸職工個人所有,如果你是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者,你就在銀行擁有了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這個賬戶相當於你在銀行開立了一個“存摺戶”,不管是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還是單位貼補的部分,全部歸集到你的賬戶中去,日積月累,形成了一筆可觀的儲蓄,因而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的多少涉及到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爲應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的行爲加強審計監督。
一、企業在歸集住房公積金時存在的問題
住房公積金作爲國家法定的由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共同繳存、職工所有的長期儲金,與養老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一樣具有社會保障性質,“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和改善住房公積金的徵繳、籌集又是最爲重要的環節之一。
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加強審計力度,可以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管理,健全風險防範機制,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合理、權威,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
作爲一種強制性社會福利的住房公積金,儘管與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有着同樣的“名分”,但是實際徵繳情況卻並不理想,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爲:
1、與企業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相比,住房公積金並沒有覆蓋同樣的人羣,有部分企業一直沒有爲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屬於“不建不繳”行爲。
2、有些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採取不同的政策,對正式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而對非正式員工不繳納住房公積金;即便在繳納了住房公積金的人羣中,有的也只是象徵性的繳了一二十元,甚至一些企業還經常拖欠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少繳漏繳”行爲。
3、有些企業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甚至一些效益好的企業有意將各類津貼、補貼、福利等應稅收入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將住房公積金當作是第二份工資,屬於“超標繳納”行爲。
4、有些企業在繳納住房公積金時,將本應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除的部分改爲全部由企業全額負擔歸集,屬於“全額繳納”行爲。
二、加強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審計的建議
(一)審計人員在對企業歸集住房公積金行爲的審計監督過程中,審計的依據主要有:2、2006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其中明確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該《通知》還規定:“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這些規定與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文)的住房公積金相關規定協調一致,有利於政府部門統一執行。
(二)根據以上規定,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對不同情況應分別採取不同的審計處理方法:
首先,應審計企業在歸集住房公積金時有無存在“不建不繳”和“少繳漏繳”行爲,如發現有此類情況,應在審計報告中加以披露,要求企業按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資重新計算每一位職工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並督促其及時匯繳。
其次,對於“超標繳納”和“全額繳納”行爲,審計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重新覈算每一位職工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將超過比例和標準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進行稅收調節,不但個人扣除的超標準部分要計算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企業爲其繳納的超標準部分也應併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所得計證個人所得稅,還要求企業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將超標準部分進行納稅調整。
(三)針對企業在歸集住房公積金對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
1、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加快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建設,從法律層面上解決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門與職責,以解決住房公積金在執法過程中執法手段不硬的難題。因爲在現實工作中:一方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雖然賦予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執法權,可以對企業進行罰款,但是在實際工作中操作很困難,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輕易不會動用;另一方面,如有職工反映投訴企業在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存在違規行爲,由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上門稽覈審計的權利,那麼就無從覈實企業執行的具體歸集標準,更無從知曉每位職工到底應繳納多少住房公積金,也就因取證不足而無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國家應當專門成立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稅務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人員聯合組成的審計調查執法組,對企業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情況進行一次大規模的審計監督,以切實糾正損害國家和職工權益的突出問題,嚴格清理和糾正“不建不繳”、“少繳漏繳”、“超標繳納”、“全額繳納”等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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