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

本文已影響1.54W人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作為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都應當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相關税款,但在現實中,總有人會為了個人的利益作出偷税漏税的違法行為,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1

偷税漏税後補交税款的,對於第一次涉嫌偷税漏税的企業或者公民,税務部門通常會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不會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已經受過行政處罰之後還繼續偷税漏税的,就會直接追究刑事責任。特別是五年內,如果因為逃税行為被處罰,只有第三次時才會受到刑事處罰,前兩次,如果配合行政機關繳納罰款,就不會受到刑事追責。

如何規避逃漏税現象

(一)加強税法宣傳,提高納税意識。凡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尊,依法註冊登記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有生產,經營活動及所形成的所得都因按規定依法納税一是加強税法教育,把税法納人普法教育的內容,不僅在全體公民中進行學習教育,而且將其作為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及財會人員任職的條件之一;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各種新聞媒體進行廣泛的宣傳,使税法家喻户曉,人人皆知,是每個公民都意識到税收對社會,對自身的重要性,強化全民族的納税意識,逐步樹立依法納税光榮,偷漏税可恥的社會新風尚,培養公民依法納税的自覺性。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

(二)完善税收制度,堵塞偷税漏税源頭。税收制度的缺陷,成為偷税漏税的罪魁禍首,要堵塞偷税漏税,要抓好源頭的改革。由於税制過於複雜、繁瑣,反而降低了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加大徵管的難度和徵收成本,造成徵管乏力。因此,税法的制定應當詳略得當,既不能過於繁瑣,也不能過於簡單,該詳實的要詳實,該簡化的要簡化。讓納税人可以看得明白,算得清楚。同時要加快增值税、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種改革的進程。

(三)加強對徵收行為的管理。一方面是要加大處罰的力度,墊高納税人的逃税成本,使得發生偷漏税款的納税人在博弈的過程中“入不敷出”。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加大打擊逃税力度的同時,要儘量減少稽查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從而達到抑制逃税概率上升,提高税法和税務機關的威性的作用。

(四)明晰税收徵管權。在所得税的徵納領域税收徵管權的不明晰往往導致了政出多門、各行其是,地方保護主義大行其道。地方税務機關為了自身利益和當地企業相勾結,犧牲國家利益,縱容偷漏税的行為也時有發生。可以考慮以企業所得税為中央税的性質,把企業所得税的徵收工作劃歸國税部門統一徵收,以此來加強對徵收行為的集中管理,提高徵税效率,杜絕腐敗。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2

納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税款,且行為符合税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即構成偷税,逾期後補繳税款不影響行為的定性。納税人在稽查局進行税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税款,並且税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税人具有偷税主觀故意的,不按偷税處理。

從税務總局該批覆可以看出,納税人違法行為構成偷税後,鑑於其危害結果已經發生,故其事後補繳税款的,不影響對偷税的定性。如果不按偷税處理需要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税務機關沒有證據證明納税人具有偷税的主觀故意,二是納税人在稽查局進行税務檢查前主動補正申報補繳税款。在實際情況中,有些公司雖然在稽查局進行税務檢查前補繳了税款,但如果存在偷税的主觀故意,符合偷税的構成要件也應當對該公司按偷税處理。但納税人補繳税款的悔改行為,可以作為税務機關從輕裁量的考量因素。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 第2張

偷税的後果是什麼?

1、經濟責任:(1)補税滯納金,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2)罰款:偷税數額不滿1萬元或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不到10%,税務機關追繳偷税款、並處偷税額50%以下至5倍以下罰款。

2、行政責任:提請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採取税收保全和強制執行。

3、刑事責任: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2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偷税數額佔應納税額3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税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當然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公司法人代表、財務負責人和經辦人員。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3

自查補税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作為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税款的,税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繳納,另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應按日繳納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以上規定當中,並未規定納税人滯納税款的原因,也就是説納税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本質上構成税款滯納行為的,都應當按規定繳納相應滯納金。所以對於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而言,自查補税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的。

不用交滯納金的法定情形

1、税務機關責任導致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對什麼是税務機關的責任作了進一步明確:“《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税務機關的責任,是指税務機關適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

提示:毫無疑問,實際中,如何證明税務機關有過錯存在很大的難度。

主動補繳漏繳税款後果 第3張

2、超過追徵期

《税收徵管法》還規定,除了税務機關責任外,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税額超過10萬元)。

提示:超過了3年或5年的追徵期,不但不用繳納滯納金,税款也不用徵收。但是需要注意,對於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3、應扣未扣税款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4]1199號)明確:“按照《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4、税收政策調整導致

對某一特定納税事項,由於税收政策的調整,年度申報補税時不應加收滯納金。比如,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286號)規定,對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税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

相關內容

熱門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