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範文合集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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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人們越發重視合同,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問題來了,到底應如何擬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電子合同8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合法所有的住房,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所售房屋權證號及座落位置、結構、層次、面積、附屬設施及承諾:甲方承諾對該房產擁有合法的所有權,並已經全額支付取得該房產合法所有權的購房款項。甲方確認該房產屬夫妻共同財產,甲方夫妻雙方均同意出售該房產給乙方。(後附甲方購買該房屋的合法付款證明、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1、甲方所售房屋權屬證明或購房收據號碼為:。
2、甲方所售房屋位於室。
3、甲方所售房屋建築面積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的附屬設施:地下室建築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房屋及附屬設施總價格:
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所售上述房屋及附屬設施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第三條:付款方式:
本合同簽訂之日後,乙方首先支付甲方定金元(大寫)。餘XX(大寫)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支付完畢。
乙方支付價款後,甲方給乙方出具收款收條。同時甲方將其原始收款收據及購房合同到原購房單位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並將變更後的原始收據及原始購房合同轉交乙方。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收到乙方全額購房款項當日,將房屋清理完畢並交付乙方。甲乙雙方確認,甲方收到乙方購房款當日,甲方所售房屋的所有權即歸屬乙方所有。
第五條:甲方保證在交接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如交接後發生該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產權糾紛和財務糾紛,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包括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條:甲乙雙方確認該房產目前尚無法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在辦理乙方房屋產權登記證書時,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秉承誠實信用,認真履行協議。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守約方返還價款(或房產)和損失並支付合同價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甲、乙雙方可依法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址:
住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簽訂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使用《_____》有關事宜,簽訂本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1、甲方同意使用____________ 類,其購買價格為______元人民幣。
2、乙方保證按甲方的購買要求提供如下資料:______。
3、乙方提供的國內外標準題錄資料應包含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出版的、尚處有效期內的標準。
4、乙方應及時提供更新服務,更新週期為______。
5、所有標準的更新週期均按標準正式出版日期計算。
6、甲方使用乙方的提供的國內外標準題錄資料庫價格為______元人民幣,協議簽定後的______天內甲方一次付清。
7、乙方在收到甲方訂購款項後一週內,將上述資料以光碟的形式郵寄給甲方,乙方負責技術支援和使用中的指導。
8、國內外標準題錄資料庫的年更新費為______元人民幣。每年的更新費應於更新前一個月內一次付清。
9、甲方保證所購的電子版國內外標準題錄資料庫僅限於在其內部區域網使用;並保證不將所購買的資料庫放入網際網路或出售給第二方,否則由此所引起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
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他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蓋章) (蓋章)
代表: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E—MAIL: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
買方:交易帳戶:
賣方:交易帳戶: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 日
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互惠原則,通過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報價、成交達成如下協議:
1、標的:板栗
2、質量指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板栗質量等級》(GB/T22346-20xx) (以下簡稱《板栗國標》)一級炒食型板慄;替代交收品及質量品質價差詳見交收細則。
3、交易程式碼:交易商品以交易程式碼表示,交易程式碼是指在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中進行交易的交易商品編號,交易程式碼所代表的內容為XXXXXX (1、2位代表商品名稱, 3、4位代表年份,5、6位代表交收月份)。板栗交易程式碼表示為BLXXXX,BL代表符合《板栗國標》的一級炒食型板慄,第一二位X代表年份,三四位X代表交收月份。 4、交易單位: 25公斤/批。
5、報價單位:元(人民幣)/批。
6、最小變動價位:1元/批。
7、漲跌限幅:上一交易日結算價格的±7%。
8、最小交收量:200批。
9、單個交易商最大訂貨量:40000批。
10、合同訂立(轉讓)時間:每週一至週五(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晚上19:00-21:00。
11、交收月份:2、4、6、8、10、12
12、交易所交收的板栗包裝物應符合《板栗國標》的包裝要求。
13、交收日:交收月第十一個交易日到第十二個交易日,經交易所批准也可以選擇提前交收或協議交收。
14、交收結算價:為交收月當月全部交易日結算價的加權平均價,買賣雙方按照交收結算價結算。
15、交貨地點:交易所指定的交收倉庫。
16、貨款收付:貨款由交易所代收、代付。當買賣雙方成交後,買賣雙方須按貨款總額支付一定比例的履約保證金;賣方在交收月份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如果未向交易所提供合同約定的倉單,必須用和買方相同標準的履約保證金保證履約。
(1) 成交日按貨款總額的20%收取保證金,並且於成交時一次性付清;
(2) 進入交收月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保證金標準提高為50%;
(3) 進入交收月的第六個交易日開市前,保證金標準提高為100%,賣方
提交足額註冊倉單。
最後交易日若發生交收價低於買方的訂貨價或高於賣方的訂貨價,買賣雙方須及時補足價差。
(4) 買賣雙方交易商如在交收日前申請提前交收,賣方交易商應在提前
交收匹配成功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將符合交收條件並不低於“賣訂立”數量的商品《倉單》在交易所註冊,否則,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買方交易商應在提前交收匹配成功之後的第二個工作日開市前將足額貨款預存至買方交易商於交易所開設的帳戶中,否則,買方承擔違約責任。
(5) 如交易所調整付款進度,交易商須按交易所要求及時足額支付貨
款。
17、違約責任:若出現上述第17條的(2)、(3)、(4)、(5)條情況下,交易商未能及時補足貨款、履約保證金或交付《註冊倉單》的即屬違約行為,若發生上述違約行為,雙方在此委託交易所按《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及其它規定對違約方進行處理。
18、雙方約定,一方可以將其在本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方交易商,轉讓合同時不須另徵求對方同意。
19、在最後交易日收市之前電子交易合同在轉讓時,轉讓方應按轉讓價與原訂貨價之間的差價取得或支付合同轉讓價差。價差的計算公式為: 買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轉讓價-買方訂貨價)×轉讓數量
賣方轉讓合同應取得或支付的價差為:
(賣方訂貨價-轉讓價)×轉讓數量
20、交收日收市後,買賣雙方依據本合同及《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協調辦理交收事宜,本合同終止。
21、貨款結算:實際貨款由交易所在交收結算價的基礎上根據交易所公佈的質量標準以升扣價的形式進行價格調整。實際交貨貨款為:(交收結算價_____ ±地區差價_____±品質差價_____)×數量。
22、交收貨物的出庫及質量確認按《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收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23、合同簽訂
(1) 買賣雙方通過其交易賬戶,登入交易所電子交易系統進行競價申報,交易一經成交,本合同即行生效。
(2) 本合同對應的交易賬戶和交易密碼即為買賣雙方的簽字蓋章。
(3) 本合同當且僅當買賣雙方通過市場的電子交易系統報價成交時即為簽訂生效。
24、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管理辦法》及其他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5、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向北川維斯特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起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6、其他未盡事宜,依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27、本合同於買、賣雙方在計算機網路交易系統中成交時生效。
28、本合同有如下附件。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關鍵詞:電子合同、電子簽名、電子認證、電子合同監管
一、電子合同
隨著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合同得以出現,其雖然也通過電子脈衝來傳遞資訊,但是卻不在以一張紙為原始的憑據,而只是一組電子資訊。電子合同,又稱電子商務合同,根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示範法》以及世界各國頒佈的電子交易法,同時結合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筆者認為電子合同可以界定為:電子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通過電子資訊網路以電子的形式達成的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電子合同是以電子的方式訂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網路條件下當事人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資料電文、電子郵件等形式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一種電子協議[1].電子合同的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電子合同這種民事法律行為是雙方或者是多方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當事人之間以電子的方式設立、變更、終止財產性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這種合同是合同的電子化,是合同的新形式。根據《電子商務示範法》中有關規定,電子合同是以財產性為目的協議,該示範法列舉了大量商業性質的關係。[2]
2、電子合同交易主體的虛擬化和廣泛化。電子合同訂立的整個過程所採用的是電子形式,通過電子郵件、EDI等方式進行電子合同的談判、簽訂及履行等。這種合同方式大大的節約了交易成本,提高了經濟效益。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地球村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及其相關組織,這種交易方式當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讓交易的相對人在交易前知道對方的資信狀況[3],在世界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信用權益必將成為一種無形的財產。
3、電子合同具有技術化、標準化的特點。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路進行的,他有別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方式,電子合同的整個交易過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國際國內技術標準予以規範,如: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等。這些具體的標準是電子合同存在的基礎,如果沒有相關的技術與標準電子合同是無法實現和存在的。
4、電子合同訂立的電子化。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的訂立需要有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過程,電子合同同樣也需要具備這些要件。傳統的合同的要約和承諾採用的方式不同於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中的要約和承諾均可以用電子的形式完成,它主要輸入相關的資訊符合預先設定的程式,計算機就可以自動做出相應的意思表示。
5、電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電子化。意思表示的電子化,是指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通過相關的電子方式表達自己的意願的一種行為,這種行為的表現方式是通過電子化形式實現的。《電子商務示範法》中將電子化的意思表示稱之為“資料電文”。
二、電子合同訂立與成立
電子合同的訂立,是指締約人做出意思表示並達成合意的行為和過程。任何一個合同的簽訂都需要當事人雙方進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協商、談判,並最終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可成立。電子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電子合同作為合同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其成立與傳統的合同一樣,同樣需要具備相關的要素和條件。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對合同的成立大都減少不必要的限制,這種做法是適應和鼓勵交易行為,增進社會財富的需要,所以說在電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當事人之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意見即可成立。關於合同中的主要條款,現行的立法是很寬泛的,我國的《合同法》第12條做了列舉性的規定,但是該列舉性規定是指一般條款。筆者認為,就合同的主要本質而言,在合同主要條款方面如果當事人有約定,要以雙方約定為主要條款,如果沒有約定的可以根據合同的性質的予以確定合同主要條款。
合同的成立與合同的訂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兩者既有聯絡又有區別。電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備相應的要件。首先,訂約人的主體是雙方或者是多方當事人,合同的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4]其次,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誌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最後,合同的成立應該具備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一)要約和要約邀請
要約是指締約一方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向對方當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關於要約的形式,聯合國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要約及承諾均可以通過電子意思表示的手段來表示,並不得僅僅以使用電子意思表示為理由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執行性。要約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約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內容,一項要約要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具備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3、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4、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具體和完整。5、要約必須送達受要約人。[5]
要約邀請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從事電子交易的商家在網際網路上釋出廣告的行為到底應該視為要約還是要約邀請?[6]在該問題上學界有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邀請,他們認為這些廣告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發出的。另一種觀點認為是要約,因為這些廣告所包含的內容是具體確定的,其包括了價格、規格、數量等完整的交易資訊。筆者認為,雖然電子商務是新型的商業活動形式,但是其與傳統商業活動的區別只是使用的中介媒介不同,其法律特徵應當是相同的。因此,就該問體的區分仞然要回到《合同法》中去解決。根據法律的規定,判斷網路廣告是否屬於要約邀請的標準是:1、意思表示的內容是否具體確定,2、其發出人是否有受該意思表示約束的意圖。
要約一旦做出就不能隨意撤銷或者是撤回,否則要約人必須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由於電子交易均採取電子方式進行,要約的內容均表現為數字資訊在網路上傳播,往往要約在自己的計算機上按下確認鍵的同時對方計算機幾乎同步收到要約的內容,這種技術改變了傳統交易中的時間和地點觀念,為了明確電子交易中何謂要約的到達標準,《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資料電文的,該資料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7]
(二)承諾
承諾,又稱之為接盤或接受,是指受要約人做出的,對要約的內容表示同意並願意與要約人締結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21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構成承諾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承諾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2、承諾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諾的內容不能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的變更。4、承諾應在要約有效期間內做出。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若要約以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即時做出,要約以非對話方式做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間內承諾,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諾。根據《合同法》第27條的規定:“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達到要約人之前或者是承諾通知同時達到要約人。”因此,承諾的撤回通知必須在承諾生效之前達到要約人,或者是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諾通知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受要約人當然不能在撤回承諾。對承諾的撤回問題學界有不同的觀點,反對者認為電子商務具有傳遞速度快,自動化程度高的特點,要約或者承諾生效後,可能自動引發計算機做出相關的指令,這樣會導致一系列的後果。贊同承諾撤回的學者則認為不管電子傳輸速度有多快,總是有時間間隔的,而且也存在網路故障、信箱擁擠、計算機病毒等突發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約、承諾不可能及時到達。筆者認為,撤回承諾同要約的撤銷同樣重要,這種民事權利不能剝奪,否則會破壞我國《合同法》的體系與精神。
三、電子合同成立時間與地點
電子合同成立時間,是指電子合同開始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就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一般認為收件人收到資料電文的時間即為到達生效的時間。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5條和我國的《合同法》第16條的規定基本相同。[8]如收件人為接收資料電文而指定了某一資訊系統,該資料系統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收到時間。如收件人沒有指定某一特定資訊系統的,則資料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資訊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對於什麼是“進入”,筆者認為,一項資料電文進入某一資訊系統,其時間應是在該資訊系統內可投入處理的時間,而不管收件人是否檢查或者是否閱讀傳送的資訊內容。
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合同的時間對於判斷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的《合同法》對此只是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根據《合同法》和民事法律關係基本原理和電子合同的實際情況,認定傳送和接收電子通訊時間的預設規則為,在雙方沒有相反約定的情況下,某個電子資訊進入某個輸送人無法控制的資訊系統就視為該資訊已經被髮送,如果資訊先後進入了多個資訊系統,則資訊傳送的時間以最先進入其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在傳送到接收人的計算機系統,那麼該資訊被髮送的時間就是先進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伺服器的時間。[9]在判斷資訊接收時間方面,如果電子資訊的接收人指定了一個資訊接收系統,則電子資訊進入該系統的時間即為資訊接收的時間。
電子合同的成立地點,是指電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確定電子合同成立的地點涉及到發生合同糾紛後由那地、那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法律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電子意思表示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要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我國立法對電子意思表示採取的是“到達主義”,所以規定以收到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其原因是考慮到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特殊性問題。我國《合同法》第34條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因為電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檢索資料電文的資訊系統經常與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轄區內,上述規定確保了收件人與視為收件地點的所在地有著某種合理的聯絡,可以說我國《合同法》這一規定充分考慮了電子商務不同於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電子簽名與電子認證
電子合同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一致的結果,在傳統的.合同訂立過程中,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用雙方當事人的簽字來確定雙方的意思表示。我國的《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加蓋公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意味著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書上簽名或者是加蓋公章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在電子商務合同中,要在這種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是很困難的。所以,在實踐中用何種技術來解決簽名和蓋章問題是電子合同成立與生效的關鍵。
美國是世界上最先授權使用數字簽名的國家,他規定了用密碼組成的數字與傳統的簽字具有同等的效力[10].從技術的角度而言,電子簽名主要是指通過一種特定的技術方案來賦予當事人一個特定的電子密碼,確保該密碼能夠證明當事人身份的作用,而同時確保發件人發出的資料內容不被篡改的安全保障措施。電子簽名的主要目的是利用技術的手段對資料電文的發件人身份做出確認及保證傳送的檔案內容沒有被篡改,以及解決事後發件人否認已經發送或者是收到資料等問題。[11]因此,驗證解密得到的結果與經過計算後的結果必然不同,從而保證了電子資訊的真實性與完整性[12].
電子認證與電子簽名一樣都是電子商務中的安全保障機制,是由特定的機構提供的,對電子簽名及其簽署者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服務。電子認證,是指由特定的第三方機構通過一定的方法對簽名及其所做的電子簽名的真實性進行驗證的一種活動。電子認證主要應用於電子交易的信用安全方面,保障開放性網路環境中交易人的真實與可靠。電子認證是確定某個人的身份資訊或者是特定的資訊在傳輸過程中未被修改或者替換。[13]電子認證即可以在當事人相互之間進行,也可以由第三方來做出鑑別。電子商務活動常常是跨國境的,各個參與方就需要有不同的國家的認證機構對各自的身份進行認證,並向電子商務活動的相對方發放認證證書,這在實踐中就需各國相互承認對方國家認證機構發放的電子認證證書的效力。
在認證機構的設立上,必須強調認證機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數字服務,並且能夠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自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他必須是保持中立,並具有可靠性、真實性和公正性。電子認證機構一般不得直接和客戶進行商業交易,也不能在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活動中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只能通過釋出公正的交易資訊促成當事人之間的交易。它必須能被當事人接受,也就是說,它應當在社會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可信度,並足以使人們在網路交易中願意接受其認證服務。當事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接受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在網路交易中默示承認或者是基於成文法律的要求。另外,電子認證機構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認證機構應當是一種類似於承擔社會服務功能的公用事業,其營業的宗旨應該是提供公正、安全的交易的環境,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合同交易,加快電子商務的發展。
五、電子合同生效
電子合同的成立只是意味著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合同內容達成了意思表示一致,但合同能否產生法律效力,是否受法律保護還需要看他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合同是否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電子合同的成立並不等於電子合同的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的《合同法》沒有對合同的生效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電子合同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關係。我國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條件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有的電子合同還需具備特殊要件,如有些特殊的電子合同還需到有關部門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才能生效。電子合同的生效需具備以下幾個法定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要件在學理上又被稱為有行為能力原則或主體合格原則。[14]行為人必須具備正確理解自己行為性質和後果,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能力。
(二)電子意思表示真實。是指利用資訊處理系統或者電腦而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電子意思表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但不限與電話、電報、電傳、傳真、電郵、EDI、因特網資料等,具體通過封閉型的EDI網路,區域網與因特網連線開放型的因特網或傳統的電信進行電子交易資訊的傳輸。
(三)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電子合同的內容合法。合同有效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在合同的內容上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在我在我國,凡屬於嚴重違反公共道德和善良風俗的合同,應當認定其無效。
(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無法確認電子合同的形式屬於那一種型別,儘管電子合同與傳統上面合同有著許多差別,但是在形式要件方面不能阻擋新科技轉化為生產力的步伐,立法已經在形式方面為合同的無紙化打開了綠燈。法律對資料電文合同應給予書面合同的地位,無論意思表示方式是採用電子的,光學的還是未來可能出現的其他新方式,一旦滿足了功能上的要求,就應等同與法律上的“書面合同”檔案,承認其效力。[15]
一、如何建立合同架構
(一)建設施工之前
我們必須要考慮清楚是進行總包還是分包,這取決於施工專案的複雜程度。一個施工專案包括和涉及的內容很多,比如玻璃安裝、電梯安裝、幕牆地板和一些需要有專業技術的工程,如安裝電子監控等,這就是說,針對不同型別具體情況,我們可以採用總包加平行分包相結合的方法,對於專業性強的工程,可以專門尋找這方面的專業公司進行承擔。這樣一來,這個工程的施工變得有秩序,而且整體的執行效率也會有所提高。專業化和分工化,有利於保證施工的質量,就算出了問題,到時處理的時候也很方便。至於管理,可以由業務主直接管理,也可以委託總包商進行管理,到時完工後,業務主親自檢測驗收。
(二)深化設計圖紙
充分理解設計內容,對各專業的內容進行梳理,主要理清三方面內容,一是專業承包工程的內容和劃分,二是關鍵裝置及成套裝置的型別和數量,三是專業系統工程的劃分。
(三)確定對於裝置、材料、系統工程的合同管理
可分為三類:
1、甲供裝置:業主直接採購,主要是影響工藝生產的關鍵成套裝置及高附加值裝置。
2、甲指乙供裝置:業主指定幾家品牌,施工單位負責購買採購。業主參與品牌考察及價格談判。
3、乙供裝置:施工單位自行採購,只需向業主報備即可。
(四)合同構架完成後就是進行分包
但我們看到,專案內容大小不一,工作量也不盡相同,這就使一些分包商的分包數量不一樣,合同額的控制程度也不一樣。到底是分包數量多還失少,與分包專案額成正比還是反比,這都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解決。有時候,業主的分包數量小,工程價值不大,那麼就對分包商也沒什麼吸引力,還有就是分包商的實力不是很雄厚,成為純粹的勞資勞務,參與程度不高,那麼這很有可能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所以,工程質量的好壞,取決於各個因素,不單單是專案量的大小,還有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的協商關係,意見是否同意等,資金週轉是否暢通等。這裡邊的學問可謂是無所不包,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慢慢磨練和摸索。
二、建立合同架構後的主要管理工作
合同構架建立後,就要進行投標和其他一些工作,比如,專案需要多少投資、多長進度;採用什麼模式,需要什麼樣的人才,何時進行採購等一系列問題,另外一點就是質量把關檢測,這一點在工程實施前合適時候都佔有一定比重,所以要格外操心。檔案資料的整理,能很好的系統化整個工程的專案資料,方便查詢和解決漏洞,需要的方法就是分類整理,建立條理化的系統就夠框架。以上這些,對於整個工程看似不怎麼起眼,卻是前期準備的關鍵細節,俗話說,細節決定成敗。只有做好這些,才能保證下一步的順利進行。
三、結語
電子工程除了複雜之外,它的專業技能也要求相當高,所以,免不了中間會出現什麼誤差,所以,合同架構很是重要,在維護雙方權益,彼此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方面,確保了施工的正常進行。只有將合同管理落實到實處,而不只是一紙空文,業務主還是承包商都要具備高素質的道德品質和職業操守,認真負責,用心去做。電子工程在今後的作為大有發展潛力,只有合同才是一種法律保障,可見它的重要性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這才是電子工程進展順利的護身符。
電子合同,是指以電子資料交換(EDI)、電子郵件(E-mail)等能夠完全準確地反映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電子資料訊息的形式,通過計算機網際網路訂立的商品、服務交易合同。在電子合同中,合同的文字是以可讀形式儲存在計算機磁性介質上的一組電子資料訊息,該訊息首先通過一方計算機鍵入記憶體,然後自動轉發,經過通訊網路或計算機網際網路,到達對方計算機記憶體中。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不同於傳統書面合同,故具有以下特點:
1、電子合同是通過計算機網際網路,以資料電文的方式訂立的。這是電子合同有別於傳統書面合同的關鍵。
2、電子合同交易的主體具有虛擬性和廣泛性的特點,訂立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通過在網路上的運作,可以互不謀面。電子合同的交易主體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3、電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時間和地點與傳統合同有所不同。傳統合同一般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電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的簽字蓋章方式被電子簽名所代替,而電子合同採取到達生效的原則更為合理,聯合國《電子商務示範法》亦採取此種做法。
4、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資料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資料以磁性介質儲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其作為證據具有一定的不可信性。
5、資訊傳遞能夠以光速在網路上進行,從而使得電子合同訂立所需要的時間大大減少、空間被大大壓縮,因而電子合同要約和承諾的有效期比書面合同大大縮短。
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惠、互利的原則,就乙方分銷甲方代理產品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條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於乙方付清全部貨款後本合同自動解除。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達成電子產品買賣協議,訂立本合同,供雙方共同遵守:
一、產品銷售價格:
1、產品價格以甲方的報價表為準。如遇廠家調價,甲方將提前______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執行新價格。
2、乙方應嚴格按甲方規定的產品批發參考價進行產品銷售。
二、合同結算方式:
1、為保障本協議的順利履行,乙方須向甲方繳納保證金人民幣 元;保證金在本協議履行完畢後,乙方未違反本協議的相關約定,由甲方一次性無息退還乙方。
2、甲、乙雙方進行合同結算,乙方向甲方發出的訂貨單傳真件、影印件及甲方送貨單等均可直接作為雙方結算的依據。
三、貨物運輸方式:
1、乙方書面訂貨後,甲方在2-5日內將貨物運送至雙方協定地點。
2. 地點:甲方負責把貨物送到乙方指定地點,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
第一條 產品名稱、價格及數量
電子產品購銷明細、單價及數量見附表一及詳細報價單。此價格經雙方認可,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條 合同金額貨物總額_________元整。
第三條:付款方式
乙方下訂單後2天內,乙方向甲方貨款。甲乙雙方約定,乙方在本合同年度內向甲方進貨不低於 萬,甲方出貨前1天內,乙方將剩餘貨款金額劃入甲方開立的帳戶上。
第三條 交貨地點及時間
1、地點:甲方負責把貨物送到乙方指定地點,產生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2、時間:自本合同簽訂且甲方收到預付款後_____日內。
第四條 交貨條件
如在交貨過程中遇到問題,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精誠合作的
態度協商解決。
1、逾期交貨:未經乙方允許逾期交貨的,甲方逾期交貨一天扣除除甲方逾期產品貨款總額5%的違約金;甲方逾期10天未交貨的,乙方可以拒收,同時有權解除合同。並按預付款的兩倍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
2、逾期取貨:如乙方暫緩要貨,甲方將收取按暫緩要貨金額1%的倉儲費用。若乙方暫緩要貨超過15天應事先以書面形式取得甲方同意。
第五條 甲方責任
1、甲方須保證產品質量,有質量問題的產品,甲方須負責更換或退貨。
2、按此合同交貨日期,按時交貨。
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條 乙方責任
1、乙方已經通過的電子產品,在合同生效及執行過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2、按此合同付款日期,按時付款。
3、及時驗貨,乙方應在收到貨物3天內驗貨完畢。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一、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眾多資訊化領先的企業越來越傾向於採用簽訂電子合同的方式迅速鎖定客戶、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但是由於電子合同的准入門檻較高,涉及到安全、技術和法律等多個專業領域,目前真正瞭解的人卻不多。
廣義上的“電子合同”有很多種,但是具備真正法律效力的電子合同非常少。市場上充斥著使用水印、PDF簽名、視覺化圖章甚至是PS後的所謂“電子合同”......這些往往是李鬼多於李逵,統統不具備司法效力。而企業簽署的電子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律效力。那麼我們第一步要搞清楚什麼是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電子合同到底應該具備哪些法律效力呢?
1、首先是電子合同訂立的法律效力。 電子合同也是合同。那麼對於合同的訂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由於網際網路的特殊屬性,因此在網上訂立電子合同的一方如果採取強勢手段行使對電子合同訂立過程中的技術管轄權,那就相當於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其電子合同的公正性常常遭到質疑而被推翻。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條同時還規定,“採用資料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可採用“指定特定系統”。所以商務部在《電子合同線上訂立流程規範》強調指出,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訂立系統中訂立電子合同才能保證其過程的公正性和結果的有效性。
2、其次是電子合同簽名的法律效力。
除了訂立電子合同的過程有法律規定以外,訂立電子合同的所採取的技術手段也有明確和嚴格的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四條:“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可見,只有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才具有與紙質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法》對可靠的電子簽名的規定是:“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1)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2)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3)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4)簽署後對資料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如工信部在“可靠電子簽名及資料電文試點專案”中採用的MMEC電子合同技術就是一種可靠的電子簽名技術。 3、最後是電子合同取證與鑑定的法律效力。
我們為什麼需要有效的電子合同呢?這是因為合同的作用除了確立商業活動的內容外,更重要的作用體現在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可以成為有效的司法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電子資料”。但普通資料電文形式的所謂“電子合同”要成為司法證據,必須要遵照嚴格的司法規定。比如需公證機構陪同取證、保管、鑑定等......其過程繁瑣,成本高昂。但採用可靠電子簽名的電子合同“與手寫簽名或蓋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因此具備了書證的法律效力,其取證和鑑定流程也可參照書證證據,方便快捷。
二、有效電子合同的定義
從上文可以看出,有效的電子合同即可信電子合同,可以與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書證效力。有效可信的電子合同是指締約各方在因特網上、通過第三方電子
合同訂立系統、採用可靠電子簽名技術形成的資料電文。有效電子合同必須同時具備身份可靠、過程有效、結果公正和保障便捷四原則。如工信部推廣的MMEC電子合同標準。
三、電子合同的易用性和便利性要求
電子合同締約使用者對於訂立電子合同除了有法律效力方面的要求之外,還要求籤訂電子合同具有方便性和易用性,即上手快、體驗好。具體說來包括:1)數字證書的易用性,必須支援所有種類數字證書的使用,實現即插入、即簽名、即驗證;2)電子合同文件的相容性,必須支援所有格式的合同文件和附件,包括office、pdf、html以及各種圖片格式等;3)網簽過程還必須具備人性化、互動化、體驗化、快速化。
四、電子合同服務商的選擇
從電子合同締約使用者對於訂立電子合同的有效性、便捷性的雙重要求可以看出,使用真正意義上的、可取代紙質合同的電子合同,對於技術和法律服務兩方面的要求都很高。因此選擇一家較好的第三方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不失為明智之舉。電子合同服務提供商的電子合同運營規範必須符合商務部的標準、可靠電子簽名技術標準必須符合工信部的MMEC標準。其提供的第三方電子締約系統一般必須具備電子合同簽署、電子合同提取、電子合同儲存、電子合同驗真等四方面的功能,以及具備數字證書(買賣盾)服務、電子物證鑑定服務、電子商務糾紛調解服務等電子合同保障服務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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