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查到配偶名下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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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查到配偶名下財產。
法院會查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院是可以查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一方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財產公證查清夫妻共同財產。
(一)如果夫妻雙方還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對方沒有防備的情況下,發現對方存摺或者銀行卡,將相關財產複印或將號碼抄下來。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的,但具體知道哪家銀行開的戶,一般也可以查詢到儲蓄信息。
(二)由於我國法律對個人隱私的逐漸重視,調查私人財產是不被允許的。有權調查個人財產狀況特別是私人銀行賬戶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職能部門。
如果需要走正當的途徑的,則可以在離婚時通過法院開具的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不過,在某些地區,很多銀行會拒絕律師持法院出具的調查令進行存款調查。因此,只能選擇申請法院調查。
(三)動產的查找尤以機動車輛查找居多。被執行人有無車輛、車輛狀況如何只需到有關部門查詢即一目瞭然。不動產的查找則主要是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等管理部門查詢,由於不動產也需經過登記,故而對不動產的查找也較容易。
(四)知識產權是一項比較特殊的權利,它也可以成爲被執行的對象。一般通過查看證書、作品及必要時向國家專利局、商標局查詢的辦法取得這方面的詳細資料。當然,知識產權依法經拍賣、變賣之後才能具體地執行。
(五)對於被執行人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股息或紅利等,已到期的,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並可要求有關企業直接向申請人支付;對於預期的收益,人民法院可以先予以凍結,禁止到期後被執行人提取和有關企業向被執行人支付。
相關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答案:當然能。根據最高院關於民事執行的相關規定,對於夫妻一方爲被執行人,法院可以查封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查封、扣押、凍結其配偶名下的共同財產。
被執行人配偶以夫妻共同財產爲由,請求排除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簡單說,只要是夫妻共同財產,不管在誰名下,法院都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對該財產進行拍賣等處置。
那麼作爲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其合法權益該怎麼保護呢?有三條路徑可以救濟。
1、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確認對該房產享有份額。
2、直接提起一個案外人異議之訴,主張對該房產享有份額。
被執行人配偶一方就可以持確認該房產爲夫妻共同財產的生效判決對該房產主張一半份額的所有權。
3、作爲被執行人的配偶,雖然無法請求法院解除對該房產的查封,但是對法院拍賣所得的款項,可以申請分配其50%的份額。
夫妻內部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以執行的財產並非共同財產爲由,能阻止法院對共同財產的'執行嗎?答案:不能。
對所欠債務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夫妻雙方通常心裏是明知的,不少人爲了逃避債務,採取大張旗鼓地離婚或者悄悄離婚的方式,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在債權人起訴到法院時,債務人名下往往已經沒有任何財產了,此舉對於債權人來說就非常不公平。因此對於因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僅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並不對外產生效力。
但是,在共同財產被法院執行完畢後,被執行人配偶一方仍然可以依照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向被執行人一方追償。被執行人已經沒有任何償還能力了,追償結果可想而知了。婚姻也是個大坑,一方欠債,另一方很難全身而退。
一、當事人基於夫妻身份可以獲知一部分財產信息
基於夫妻身份,爲了離婚分割財產做準備,夫妻至少需要掌握以下對方的財產信息:對方的工資卡、常用的銀行卡、支付寶賬號和微信支付賬號以及對方是否有理財、投資習慣等等。
以上所說信息,正常夫妻應該都是能掌握的。有了以上礎信息,在後續案件中才有進一步調取對方財產信息的可能性。
實踐中,最難以掌握的財產信息或者說對方最容易隱匿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種:對方在國外、住所地外買的房產,對方隱名下持有的股權,對方通過公司變相持有的多種財產,對方早已轉移至國外的財產等等。
這些類型的財產轉移,往往需要長時間的規劃,所以夫妻生活中及時掌握家庭財產狀況也很重要。
二、不離婚調取對方的財產信息
這裏主要指的.是,基於對方有出軌情形,原配可以起訴對方和第三者要求歸還婚內轉給第三者的財產(相關具體信息我們曾經發布過案例釋法),在這種訴訟下,經法院確認有必要,可以查明對方名下的財產,包括銀行流水。
實踐中有一些非法機構以售賣個人隱私的方式,提供所謂的財產查詢服務。對於此,秦嘉澤律師團隊表示,首先這種行爲觸犯了法律,其次基於各地財產信息聯網化程度,所查詢到的信息也是有侷限的。
比如房產,在法院調取房產信息時,由於相關政府部門系統中不是完全聯網,一般只能查到本地區的房產(比如在北京法院申請北京不動產登記管理中心查詢,一般就只能提供到北京的房產,外地房產無法提供)
所以針對這些財產,夫妻一定要掌握最基礎的信息(不需要確切房產地址,但至少知道在哪個省)。
三、離婚訴訟中調取對方的財產信息
常見的離婚訴訟中查詢對方財產,是銀行卡、微信支付寶、理財賬戶、證券賬戶(股票基金賬戶)、房產等等。
銀行卡在法院中主要可以查詢銀行卡帳戶以及流水,銀行流水可以顯示出對方的交易對象、資金去向,所以通過流水可以詳細看出對方是否存在其他不知名的財產或者轉移、隱匿財產的可能性。
各種基金股票賬戶,可以具體調取出帳戶下的資金情況、持股情況,在婚內的操作過的投資行爲下產生的財產,一般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
委員:建議配偶有權查詢另一方財產 夫妻財產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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