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開北京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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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北京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很多在北京工作的小夥伴一般都有在繳納住房公積金,當我們辭職打算前往其他城市工作的時候需要將自己的社保和公積金都處理好。那麼離開北京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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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險一金中,涉及到社保轉移的通常只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換異地工作後,社保是否轉移;

不僅會影響到我們公積金的貸款,

更會關係到退休後的養老金、醫療待遇,需要妥善處理!

一、養老保險

通常來說,養老保險只有至少累計交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後,才能領取養老金。

以北京爲例:

離開北京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可以看到,累計交滿15年是一個重要的指標。

如果沒有繳滿 15 年,也可以申請延長繳費或一次性補繳。

這裏的15年繳費年限,是可以累計計算的,不需要連續繳納。

但假如你先前在北京繳納了5年養老保險,然後又去深圳工作,繳納了10年。

那麼在完成社保轉移後,你的養老保險纔算累計繳納了15年。

但是不是異地工作後,就一定要馬上轉移養老保險呢?不一定!

養老金能領多少會與你個人的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個人賬戶餘額以及養老金領取地的職工平均工資等密切相關。

一般來講,發達地區平均工資會更高,養老金福利自然會更好。

所以在換城市工作後,沒必要急着考慮轉移社保。

如果你在北上廣深這些大城市繳納了十幾年的社保,要回老家或偏遠地區工作了,這社保轉移就需要謹慎啦。

那麼,多地參與社保,最後在哪裏領取退休金呢?一般如下:

只有一個城市養老保險繳滿了 10 年:在繳滿 10 年的城市領

多個城市都繳滿了 10 年:在最後一個繳滿 10 年的城市領取

沒有城市繳滿 10 年:在戶籍地領取

二、醫療保險

對於醫療保險來說,就簡單得多,

可以轉移的是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餘額。

在多數地區,男性要至少累計交滿25年,女性累計交滿20年,

退休後才能享受職工醫療待遇。

這裏的25年、20年的年限,在轉移後也都是可以累計計算的。

三、住房公積金

住房公積金,不屬於社保,但也是一項福利,可以提供給我們優惠的貸款。

(雖然現實中,很多朋友都沒有......)

公積金貸款額度是與個人賬戶的錢直接掛鉤的。

比如說你從北京換回了老家工作,但是公積金沒有轉移。

那麼當你要在老家貸款買房的時候,只能用老家新的公積金賬戶來貸款,自然少得多啦。

雖然也有公積金異地貸款政策,但是大部分地區還是有限制的,

尤其在跨省工作時,所以最好先了解清楚。

離開北京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2

北京公積金提取方法/流程:

1.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爲辦理。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供所需材料;

2.由單位按規定審覈同意後開具一式三聯套寫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加蓋預留印鑑後到所屬管理部辦理提取手續;

3.管理部人員對其提取材料、額度、次數、個人賬戶信息等內容進行審覈。對於符合提取條件的,辦理提取手續;對於審覈不準予提取的,告知不準予提取的原因;對於特殊情況不能及時答覆的,應請示管理部主任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部門,並在三日內給予單位明確答覆。

4.對於符合部分提取條件的,管理部人員應依據提取材料在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爲首次提取的職工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提取記錄單》,並在購房發票(或購房收據)上加蓋“已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字樣的印章。

離開北京社保和公積金怎麼辦 第2張

5.管理部人員錄入《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並確認個人儲蓄賬戶;

6.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打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打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7.提取確認後,管理部人員打印《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一份、《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一式兩份,銷戶提取的,還需打印《個人住房公積金銷戶結息單》;

8.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會計處接收管理部上報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按銀行分類彙總,覈對無誤後,辦理資金的劃撥,提取款項在3個工作日內劃入指定的個人銀行儲蓄賬戶;

9.個人提取:當個人和單位就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發生爭議,單位不爲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時,管理部應予協調。協調不成的,管理部依據《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管理部主任審批後,可直接爲職工個人辦理提取並書面通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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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基數是多少

北京地區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爲5%—12%,企業可根據自身經濟情況,經本單位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在規定範圍內確定具體繳存比例。其它單位繳存比例爲12%。

如果公司的繳存比例爲12%,則單位爲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爲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6%,個人在繳存剩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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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公佈並開始施行的修改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對住房公積金的適用範圍、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使用、監督、罰則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對管理條例進行了進一步的說明和補充,並要求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督促檢查《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並向國務院報告。

2010年11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發佈《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的發放和領用作出了更多說明與規範。

2015年1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了《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於放寬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爲保障住房公積金繳費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機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進住房租賃市場發展,通知明確了租房提取條件: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同時通知還就提取額度,租房提取的條件,提取審覈效率等問題作出了更多規範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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