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至今廣東已生育父母可享“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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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至今廣東已生育父母可享“育兒假”,廣東計生政策再次迎來重大調整,廣東此次修改計生條例,刪除了與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5月至今廣東已生育父母可享“育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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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上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規定子女三週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兒假。
值得關注的是,對目前已懷孕或生育三孩的,條例釋放最大政策善意。凡是在2021年5月31日至本次《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前生育子女的,可享受相關政策。
虐嬰相關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
爲保障三孩政策落地,條例強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條例增設父母育兒假,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週歲以內,每年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於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條例強調政府通過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並在就業服務、配租公租房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時,對符合當地住房保障條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同時,“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爲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並要求政府採取有效措施,爲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此外,條例明確對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以及虐待嬰幼兒的托育機構進行懲處。對於托育機構違反托育服務相關標準和規範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托育服務,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托育機構有虐待嬰幼兒行爲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終身不得從事嬰幼兒照護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再婚夫妻也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本次修法,廣東優化了生育政策和服務措施,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後,也可以生育三個子女;已生育子女發生殘疾或死亡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再生育。
同時,取消再生育審批,全面實施生育登記制度並強調登記服務便利化。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本次還注重保障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
條例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享受五項優待獎勵補助:一是,屬於職工和城鎮居民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十元,並可以給予適當獎勵。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週歲、女性滿五十五週歲始,按一定標準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二是,屬於農村居民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獎勵或者辦理養老保險;三是,獨生子女死亡、傷殘後未再生育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的扶助金;四是,就業、住房、救助及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五是,年滿六十週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此外,本次修法還刪除與三孩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刪除不實行計劃生育違法、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和超生等表述,刪除社會撫養費徵收、婚育證明違法責任和強制執行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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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12月1日通過《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該決定當日公佈並施行。
修改後的條例明確,廣東省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實施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政策。再婚夫妻再婚後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在強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方面,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增設父母育兒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週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十日的育兒假。假期用工成本分擔,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修改後的條例明確,政府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明確對配租公租房時給予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適當照顧。鼓勵用人單位與職工依法協商確定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
此外,修改後的條例提出,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並明確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規劃配建要求。
修改後的條例還明確,保障全面兩孩生育政策實施前計劃生育家庭合法權益,增設獨生子女父母護理假。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本省戶籍夫妻,年滿六十週歲,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護理假;患病住院治療的`,給予其子女每年累計不超過十五日的護理假。
記者注意到,廣東此次修改計生條例,刪除了與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包括刪除不實行計劃生育違法、實行計劃生育以避孕爲主、超生、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等表述;刪除全部關於社會撫養費徵收及相關處罰、處分、強制執行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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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計生政策再次迎來重大調整
12月1日上午
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
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
明確了新增父母育兒假、獨生子女護理假
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等內容
自決定公佈之日起施行
計生條例的這五大變化與你密切相關
一起來看~
01、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條例簡化再生育管理,明確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不再對再婚夫妻之前生育的子女進行合併計算。
02、無需再交社會撫養費
條例刪除與三孩政策不相適應的制約措施,包括刪除社會撫養費徵收、婚育證明違法責任和強制執行等內容。
03、新增育兒假護理假
根據條例,女方在國家規定的98日產假基礎上,再享受80日獎勵假,總計178日,男方享受15日的陪產假。
新增育兒假,規定在子女3週歲以內,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育兒假。
爲緩解獨生子女照護父母的壓力,條例明確,父母年滿60週歲以上的獨生子女,每年有5日護理假;父母患病住院治療的,其子女每年有累計不超過15日的護理假。
04、養娃有壓力,政府來分擔
條例新增生育支持措施,提出各級政府應當採取財政、稅收、保險、教育、住房、就業等支持措施,減輕家庭生育、養育、教育負擔。
配租公租房時,可根據未成年子女數量在戶型選擇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鼓勵有利於照顧嬰幼兒的靈活休假和彈性工作方式,採取靈活安排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長、實施遠程辦公等措施,爲家庭嬰幼兒照護創造便利條件。
保障婦女就業合法權益,爲因生育影響就業的婦女提供就業服務。
05、托育將更加方便
條例明確,要推動建立普惠托育服務體系。
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興辦托育機構,支持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業園區、學校、商業樓宇及青年女職工集中的單位在工作場所爲職工提供托育服務,有條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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